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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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0年部分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0年部分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0年部分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1.23•【字号】粤财建〔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0年部分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粤财建〔2020〕3号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19〕60号),现调整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粤财建〔2019〕120号)下达你市、县(市)资金预算。

该项资金收入请列2020年‘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调整的是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中的公租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部分,由10932万元调整为9508万元,调减1424万元(具体调整金额详见附件1)。

原提前下达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暂不调整。

二、该项资金按用途分别填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09“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科目。

三、本次一并调整绩效目标,请你市、县(市)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照本次下达的项目绩效目标(附件3),加强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完成后,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

附件:1.调整2020年部分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汇总表.doc2.中央补助资金调整分配方案.pdf3.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绩效目标表.pdf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1月23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最新修订版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最新修订版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最新修订版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20最新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全文】(2020年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穗建规字〔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8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我局制订了《广州市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4月14日广州市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区”)危险房屋治理工作,规范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区财政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以下简称困难家庭)自行开展其拥有合法权属的城区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下同)原址重建或维修的补助资金。

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修缮、治理、改造等资金补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先自行治理,后财政补助。

(二)科学合理,公正客观。

(三)突出重点,精准帮扶。

(四)绩效评价,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区财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城区危险房屋治理工作。

属地镇街应加强危房重建、修缮工程日常巡查、指导、监督等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穗府办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26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申请与准入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与配租第五章保障期管理、期满审查与退出第六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制、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广州市住房补贴标准

广州市住房补贴标准

广州市住房补贴标准广州市作为中国经济发达城市之一,吸引了大量人口的涌入,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住房问题。

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广州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住房补贴政策,以提供经济支持和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州市住房补贴标准,以便居民了解相关政策并依法享受相应的补贴。

首先,广州市住房补贴的对象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特困家庭、残疾人家庭、优抚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

这些群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应的住房补贴,以减轻经济压力,改善居住条件。

补贴的标准主要根据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条件等因素来确定,以确保补贴的公平和合理性。

其次,根据广州市的相关政策规定,住房补贴主要分为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两种形式。

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房补贴,以减轻他们的租房负担。

而对于有购房需求的家庭,也可以申请购房补贴,用于支付首付或贷款利息,从而帮助他们实现安居梦想。

补贴的金额和发放周期也会根据政策的调整做出相应的变化,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满足居民的需求。

此外,广州市政府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住房补贴工作,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引导社会捐赠等方式,为住房补贴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这不仅可以有效扩大补贴的覆盖面和力度,也可以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最大程度地满足住房困难群体的需求。

总的来说,广州市住房补贴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民生政策,它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政府应当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补贴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住房补贴的资金使用合规、公正、透明,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受益,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希望广大居民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积极申请住房补贴,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广州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广州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广州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Rent subsidies in Guangzhou are a form of financial assistance provided by the government to help low-income individuals and families afford housing. 广州的租房补贴是政府为帮助低收入个人和家庭支付住房费用而提供的一种财政援助形式。

These subsidies serve as a crucial lifeline for those struggling to make ends meet in one of China's most expensive cities. 这些补贴对于在中国最昂贵的城市之一苦苦挣扎维持生计的人们而言,是一条至关重要的生活线。

However, the eligibility criteria and application process for these subsidies can be complex and daunting for those unfamiliar with the system. 然而,对于对这一系统不熟悉的人来说,这些补贴的资格标准和申请流程可能会复杂且让人望而生畏。

To qualify for rental subsidies in Guangzhou, individuals and families must meet certai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set by the government. 为了符合广州租房补贴的资格,个人和家庭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某些资格要求。

These requirements often include factors such as income level, household size, and residence status. 这些要求通常包括收入水平、家庭规模和居住身份等因素。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4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租金计收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租金计收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租金计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5.07•【字号】穗建规字〔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租金计收问题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0号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广州城投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以及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并轨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2013年5月1日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目前仍租住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的住户,可以选择按照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规定的标准或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缴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住户可以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参考公共租赁住房分档计租原则,按照收入情况分档缴交租金:(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烈士遗属,以及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年满十八周岁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即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计算)。

(二)不属于第(一)项范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民政部门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住户,以及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住户,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元计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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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3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2020年3月17日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广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加快建设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29号),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与经营租赁住房、推广与应用“阳光租房”平台的资金奖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奖补资金纳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编制奖补资金预算方案,制定年度奖补计划,办理资金奖补审批,组织奖补资金使用、监管、考核及绩效评价。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资金奖补项目的受理和初审。

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达、拨付住房租赁市场奖补资金,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资金监督。

第五条资金奖补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具体奖补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以及建设工程参考造价适时调整。

第二章奖补标准与对象第六条利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一)建设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7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二)建设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第七条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经批准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一)改造为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二)改造为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第八条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第九条闲置住房经品质化提升作为租赁住房,且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第十条为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且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一)新建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二)改造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三)实施品质化提升的租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中,新建类项目补贴对象是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定合作企业投资建设的,申请补贴资金时应当共同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管理办法。

改建类及品质化提升类项目补贴对象是项目投资单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资金补贴:(一)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改造租赁住房的认定意见书。

其中,城中村品质化提升项目,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实施集中化、规模化经营。

(二)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7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住房租赁企业将房源信息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录入房源数量不少于300套(间)的,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按150元/间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于2019年1月1日后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租期在6个月(含)以上的,按150元/宗的标准给予奖励。

每套(间)房每年度只可申请1次租赁合同备案奖励。

第十五条社会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并实现房源验真和网上合同登记备案功能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企业自有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的,按10万元/个给予奖励;(二)第三方商业运营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的,按20万元/个给予奖励。

社会住房信息平台应当取得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没有违规发行租金贷、消费贷等金融服务产品。

第十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完善提升“阳光租房”平台功能的项目,具体补贴标准以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评审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奖补:(一)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二)房源未录入“阳光租房”平台或不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企业或机构;(三)在有关承诺、协议约定中,未设置新建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不得以租代售、控制租金涨幅等条件;(四)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五)产权不明晰、违法建设、安全质量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的住房;(六)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户型,或租金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两倍的租赁住房;(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第三章奖补项目的遴选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实行遴选审查机制。

遴选项目数量根据每年的财政奖补预算、奖补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遴选审查项目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促进区域的协调发展及市场租赁住房类型的合理配置;(二)促进住房租赁产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三)建设或改造方案在本行业内居于领先地位;(四)租金水平与租赁市场发展相适应;(五)一次性收取租金不超过12个月;(六)服务对象符合租赁市场的需求。

具体评分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成立遴选小组,组织开展遴选工作,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

与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遴选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受理审查,确认申请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不符合申请要求的项目,不提交遴选小组;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分类编号登记后提交遴选小组。

(二)召开遴选会。

遴选小组成员分别对每个项目的申请条件逐一审查,综合比较分析,依据第十九条规定的遴选要求和具体评分标准对参选项目进行打分。

(三)确定评选结果。

根据每年的财政奖补预算、奖补标准确定遴选项目数量,按照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评选结果。

第二十二条遴选项目初步入选名单应当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公示期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成立异议处理领导小组,做好异议的收集、分析、处理工作。

异议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异议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

异议处理领导小组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项目重新审核。

确定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奖补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最终的入选名单,核发《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奖补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按建设或改造进度分批拨付,仅限用于支付建筑工程款等项目支出;奖励资金,按一次性全额拨付。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符合以下进度要求的,按比例拨付补贴资金:(一)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奖补通知书》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二)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施工手续后,拨付30%的补贴资金;(三)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小额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并将项目房源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后,拨付30%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符合以下进度要求的,按比例拨付补贴资金:(一)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奖补通知书》后,拨付70%的补贴资金;(二)将项目房源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后,拨付30%的补贴资金。

第五章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奖补资金核拨全过程实施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通报奖补资金拨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制度;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市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奖补资金管理和拨付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违规情况的,应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项目因故中止或未中止但未按承诺工期完工的,应当主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无正当理由的,应当将已领取的奖补资金全额退还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奖补资金专管账户。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或隐瞒项目中止情况拒不退回奖补资金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下达《奖补资金缴回通知》。

通知应当载明缴回的原因、方式等内容。

项目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奖补资金如数缴回。

逾期不缴回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相关记录纳入信用体系监管,并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6号)处理。

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资金奖补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均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所称“奖补”,分为对项目的补贴和对“阳光租房”平台推广行为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中所称“阳光租房”平台,是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企业自有住房信息平台”是指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主开发实现房源展示及成交的互联网公众平台。

“第三方商业运营平台”是指从事第三方居间服务的运营平台或兼有居间服务的企业自有住房租赁服务平台。

“闲置住房”是指申请资料递交时处于空置的住房。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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