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公证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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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一、律师的职责与义务1.忠实代理:律师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代理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2.保密义务:律师必须对当事人的隐私和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案件细节。

3.收费透明: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在办案前达成书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并在收费方面做到公平、合理、透明。

二、办理离婚案件的操作指引2.协商和调解:律师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专业的谈判技巧和方法。

3.起诉和辩护:如果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提起诉讼,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证据收集和材料准备:律师应当帮助当事人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法院的规定提交和备案,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5.庭审和辩论:律师应代表当事人出庭应诉,并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发挥辩护作用,提出有力的证据和论点,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6.择期调解或判决执行:律师在庭审结束后,应与当事人商讨下一步的调解或执行计划,并明确指导当事人的后续行动。

三、办理家庭财产纠纷案件的操作指引1.资产调查和评估:律师应协助当事人进行家庭财产的清查和评估,帮助当事人了解和确认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2.财产分割和约定:律师应协助当事人进行财产分割的协商和达成约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将约定内容书面化。

3.公证和登记:律师应引导当事人将约定的财产分割进行公证和登记,确保约定的效力,并避免后续争议。

4.诉讼和仲裁:如果财产分割无法协商解决,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辩护。

5.执行和申请强制执行:律师可协助当事人进行财产分割的执行,包括申请强制执行和追偿损失等。

此外,指引还强调律师在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时应当坚持法律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的行为。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3.09.25•【文号】民发[2003]127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民发[2003]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切实保证《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部制定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现将《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程序、撤销婚姻和补领婚姻证件的要求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的监督与管理都做了具体规定。

各地在贯彻实施《规范》的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民政部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1香港离婚证明书公证及转递办理流程国内人在香港结婚,领取了香港结婚证,后来又在香港离婚,取得香港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离婚判决,再在要在国内再婚,被告知要提供香港离婚证明书公证文件,这个该怎么办?这是很多在香港离婚,又在国内再婚者常遇到的问题,要证明其目前婚姻状况,就必须提供香港离婚证明书,且需要经过香港律师公证之后才能被国内部门所认可。

香港离婚证明书公证流程如下:先经香港律师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办理香港香港离婚证明书公证应提供原件及一方证件复印件。

离婚证明书2据统计,南京共有25590对夫妻到民政部门“分手”。

而在南京两级法院,离婚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每年约有1万多件。

与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上只写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登记”不同,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格式为“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法院查明”三个部分。

当事人往往在庭审中毫不留情揭露对方的错失,法院如实记载,不可避免会涉及一些隐私,甚至是一些难以启齿的离婚原因。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法,一是到民政局登记,领取离婚证;二是到法院打官司,由法院下发判决书或调解书。

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也就是说,只要是经法院主持离婚的,就没有离婚证。

日常生活中,很多事务都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比如卖房、办贷、办签证等等,也需要离婚判决书。

民政部门不更换离婚证的理由是:一个人不可能领取两份“离婚证”。

协议离婚由民政局发放离婚证,诉讼离婚由法院判决。

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的法律效力是同等的,离婚夫妻也只能采取两种形式中的一种,否则就是重复离婚离婚证明书3一、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婚姻状况公证书

婚姻状况公证书

婚姻状况公证书1. 引言婚姻状况公证是一种证明个体婚姻状态的法律文件。

在一些情况下,人们需要提供婚姻状况的证明,例如申请签证、办理贷款、继承财产等。

婚姻状况公证书作为一种官方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能够确保相关的权益得到保护和认可。

2. 公证书格式婚姻状况公证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2.1 公证书标题公证书的标题应明确而准确,说明证明的对象是婚姻状况。

2.2 公证机关信息公证书上必须包含公证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3 公证人信息公证书上需要记录公证人的姓名、资格证号等信息,确保公证过程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2.4 当事人信息婚姻状况公证书必须包含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婚姻状况等。

2.5 婚姻状况证明内容公证书中应详细描述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包括婚姻状态、婚姻登记日期、配偶姓名以及是否有子女等相关信息。

2.6 公证印章和日期公证书需要加盖公证机关的公章,并标明公证日期,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3. 如何办理婚姻状况公证要办理婚姻状况公证,需要遵循以下步骤:3.1 准备材料办理婚姻状况公证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

3.2 前往公证机关将准备好的材料携带至当地的公证机关,填写公证申请表格,并缴纳相关的公证费用。

3.3 进行公证过程公证机关会安排专业的公证人员进行核实和确认婚姻状况,可能需要面谈双方当事人,核对相关证件和信息。

3.4 领取公证书完成公证过程后,当事人可以到公证机关领取办理完成的婚姻状况公证书,并核对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4. 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婚姻状况公证书作为一种官方证明文件,具有无可置疑的法律效力。

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法否认公证书上所陈述的事实,并应予以合法认可。

5. 结语婚姻状况公证书作为一种证明婚姻状态的官方文件,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办理婚姻状况公证,人们能够获得权威的认证,有助于解决各种与婚姻状态相关的法律问题。

涉外婚姻公证认证详解及流程大全

涉外婚姻公证认证详解及流程大全

涉外婚姻公证认证详解及流程大全如今涉外婚姻越来越多,出于某种现实的需要,涉外婚姻公证认证也随之而来。

那么,什么是涉外婚姻公证认证,程序、手续,如何办理?一、什么是涉外婚姻公证认证?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办理涉外婚姻公证认证手续,为什么涉外文件需要进行涉外婚姻公证认证?涉外公证总是与认证结合在一起的,当事人将相关的文书进行公证后,还需要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证。

认证的过程就是有关职能认证机构对经过公证的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上的印章或者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别的过程;认证的目的就是向国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证明文书上的签字或者印章属实,是经过一国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和确认的,这样才具有真实可信。

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公证认证总是结合在一起,一国政府职能部门的公证对法律文书的内容及合法性进行确定,外交部门的公证则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印章或者签名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而使领馆的认证则是对外交部门的印章或者签名进行有效性确认,经过层层确认后之后的国外法律文书,国内法院便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进行使用了。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我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

办理公证是领事的一项职能。

1.公证的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内的,当事人应在国内申办公证书。

我国一些公民出国前未办妥涉外结婚公证,出国后则要求使、领馆予以公证,如等。

由于使、领馆对发生在国内的行为或事实不便进行核查,因此,当事人如不便回国办理,可委托国内亲友办理上述文书的公证和认证手续。

2. 涉外离婚公证书,必须本人亲自申办,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按国际惯例,凡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都应办理领事认证。

办理的认证文书必须是在中国使用。

如证书不在中国使用,即使持证人系中国公民,中国驻外使、领馆也不为其认证。

申请人应向证书使用国的使、领馆申办认证。

国外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和民事、商业文书认证程序。

1.与我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各类文书欲送往中国国内使用,需先在该国内办妥公证手续,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能在我国内使用。

婚姻状况公证办理流程及收费标准

婚姻状况公证办理流程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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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操作规范》word版

《婚姻登记操作规范》word版

婚姻登记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项目名称:婚姻登记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二)实施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实施婚姻登记。

四、审批条件《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公证处常见公正类型-公证处5种情况不公正之欧阳与创编

公证处常见公正类型-公证处5种情况不公正之欧阳与创编

一、公证事项类有:1.合同公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

公证机构在办理合同公证时,对合同订立各方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完整性加以核查并证明。

2.继承公证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

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3.委托公证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合法的活动。

但并非所有的法律行为均可委托,涉及身份关系的行为,诸如结婚、离婚、遗嘱等依据法律规定不得委托。

4.声明公证声明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事、经济活动中所作出的公开的意思表示。

它表现为书面形式,即声明书。

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声明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声明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声明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公证机构证明声明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或者冒名顶替,使接受声明书的当事人消除疑虑。

5.赠与公证赠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6.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分为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公证遗嘱五种形式。

公证遗嘱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制作的遗嘱,属于独立的遗嘱形式。

其制作程序、要求和效力都有别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7.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公证/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公证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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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婚姻状况公证
一、如何办理婚姻状况公证
婚姻状况(未婚、结婚、离婚、未再婚等)公证
婚姻状况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未婚、结婚、离婚状况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公证程序规则》;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工作卷宗:
(1)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该婚姻状况工证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3)申请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下列申报材料的规定。

申报材料
1.办理未婚公证应提交:
⑴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其中已出境未注销户口的,还要提交护照;已出境并注销户口的,应提交护照、原户籍所在地及最后离境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⑵所在工作单位或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证明;
2.办理结婚公证应提交:
⑴男女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⑵所在工作单位或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证明;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国公民的须提交通行证、回乡证或外国照;
⑶男女双方合影或单人照片;
3.办理离婚公证应提交:
⑴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⑵所在工作单位或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证明;
⑶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书;
4.办理未再婚公证应提交:
⑴办理离婚未再婚的,应提交第1项和第3项所列的各项材料;
⑵办理丧偶未再婚的,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第1项所列各项材料;
5.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6.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供合法、真实、充分的证明材料;
2.公证处经审查合格,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工作卷宗;
3.公证员与当事人进行谈话并认真制作谈话笔录;
4.公证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进行审查,认为必要的由公证员亲自进行调查;
5.经公证员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婚姻状况公证,予以批准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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