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责任累计最高100万元;意外医疗责 任累计最高保额30万元。
意外责任累计最高100万元;全家福及绿 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两个险种意 外医疗责任累计保额最高30万元。
不接受五类以上(含)职业类别 的人群购买。需与其他一年期意 外责任险种共同累计意外保额, 且客户在我公司意外责任累计超 过100万元者,需填写《补充告 知问卷》经人工核保决定是否承 保
学生儿童意外伤害,成年被保险人累计 保额不能超过30万元;附加学生儿童意 外费用补偿医疗A款,累计最高保额1万 元
6
英才卡
学生类
C款
全国 全国
全国
所有学龄儿童、
在校学生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所有学龄儿童、 在校学生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所有学龄儿童、 款)
全体人员或育龄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家庭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需节育人群 出境人员
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国寿神州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
全体人员 国寿神州紧急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各款卡折详细核保规则 累计最高保额100万元。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9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精心整理.第十条残疾或烧伤程度的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
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100_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龄在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版)条款之欧阳家百创编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 型)(2013版)条款欧阳家百(2021.03.07)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国寿产险[2021]N158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国寿产险[2021]N158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c8881d02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f7.png)
国寿产险[2021]N158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与批单等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使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年龄在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者劳动者,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含:(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与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能够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与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国寿综合意外险怎么样?理赔容易吗?

国寿综合意外险怎么样?理赔容易吗?国寿综合意外险是保障覆盖面较广的一种意外保险,不但能为被保险人提供人身伤残、身故等保障,还对因意外发生的医疗提供保障。
综合意外保险通常采取主附险方式。
主险一般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大多为意外医疗险、意外住院收入保障保险等。
什么是综合意外险综合意外险也即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
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
通常,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国寿综合意外险产品详情投保年龄:6-65岁(可续保至70岁)缴费期限:趸交产品特色:意外伤害门诊及住院可赔付1万(可根据不同需求调整额度)(无社保设100元免赔,其余按80%报销,有社保在社保报完后直接按90%报销)。
意外残疾:按残疾级别给付意外身故:10万(可根据不同需求调整保障额度)残疾赔付:由指定部门鉴定等级后按残疾级别赔付国寿积极为两起矿难理赔每人赔偿10.2万元河南省焦煤集团下属的九里山煤矿和义煤集团下属的千秋煤矿相继发生矿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第一时间成立理赔应急小组,采取有效举措,积极稳妥地开展理赔服务。
事故发生后,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于当天赶赴现场,与政府事故处理小组和矿方沟通,了解事发缘由、人员伤亡及投保情况。
随后,启动省、市、县三级公司统筹协作模式,分级负责,做好保险金和人员准备工作,并准备开通绿色理赔通道,协助客户快速完成理赔申请手续。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款为建筑工程团体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旨在保障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为团体成员提供综合保障。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工地人员意外伤害保障:对于在工地工作的团体成员,例如工程师、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等,提供具体金额的保险金用于赔偿因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2. 财产损失保障: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一些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该保险将为团体提供赔偿,以减轻经济压力。
3. 医疗费用保障:对于因工作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该保险将支付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4. 残疾赔偿: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团体成员永久性残疾的,将提供给予残疾赔偿金,以提供经济帮助和支持。
5. 死亡赔偿:对于因工作事故导致身故的团体成员,该保险将向其家属提供经济援助,给予合理的赔偿金。
总之,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款为建筑工程团体
成员提供全面保障的保险产品,为团队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减轻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给团队带来的损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
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
第十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四、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五、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
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或门(急)诊医疗费
1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四级 19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二页)
5.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 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7.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 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 限); 九、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 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 金价值。
三、本公司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 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 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 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 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 上载明。
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其他途径: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 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 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 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 业的轮式车辆。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 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 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 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害。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四页)
附表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 度
给付比例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第一级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75%
10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1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
失的
12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
第三级
失的
50%
13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14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15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16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三页)
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 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 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 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100%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
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9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