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转非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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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农转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2008年05月06日14:26:02 来源:重庆市国土房管局5月5日上午,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动员部署。

我市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明确规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征地中,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新政策规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被征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若统筹的土地补偿费80%部分及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仍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将由征地单位予以全额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将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新政策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进行了调整。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将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

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的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的土地补偿费分类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新政策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

重庆市调整征地补偿通知

重庆市调整征地补偿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主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重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6日附件主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结构类别房屋结构补偿标准钢砼结构框架(剪力墙)现浇盖660砖混结构砖墙(条石)预制盖600砖木结构砖墙(木板)穿逗瓦盖480 砖墙(片石)瓦盖420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390土墙结构土墙瓦盖360 石棉瓦、玻纤瓦盖330简易结构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120 简易棚房100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92号文件

92号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长寿府发〔2008〕92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审议同意,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1.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及所在地区标准计算:一类地区凤城街道、晏家街道、渡舟镇、八颗镇15000元/亩;二类地区江南镇、邻封镇、长寿湖镇、双龙镇、龙河镇、海棠镇、石堰镇、云台镇、葛兰镇、新市镇14000元/亩;三类地区但渡镇、云集镇、洪湖镇、万顺镇13000元/亩。

2. 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 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应严格按照集体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1.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7000元。

2.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剩余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08年04月28日16时46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 0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农村房屋、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2、3执行。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5执行;其余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

综合定额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3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1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0.5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各区县(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农转非户口的最新补偿政策有哪些?

农转非户口的最新补偿政策有哪些?

农转⾮户⼝的最新补偿政策有哪些?被拆迁⼈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建筑⾯积的⼟地使⽤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

⼀、农转⾮户⼝的最新补偿政策(1)被的村或者村民⼩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建筑⾯积的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可以在乡(镇)⼟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中⼼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被拆迁⼈使⽤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由建设单位⽀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户⼝农转⾮,就⽆法获得耕地补偿了吗?相关法律:《》第⼆⼗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全家迁⼊⼩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的意愿,保留其或者允许其依法进⾏。

承包期内,承包⽅全家迁⼊设区的市,转为⾮农业户⼝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

承包⽅不交回的,发包⽅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对其在承包地上投⼊⽽提⾼⼟地⽣产能⼒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上⽂就是农转⾮户⼝的最新补偿政策的相关内容。

农户转成⾮农户⼝,会得到⼀定的补偿。

但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细则国家是没有具体的规定的,这个还要看各地发展的情况,根据各个地⽅的标准来确定,不能⼀概⽽论。

另外,现在政策以放宽了,并取消农业和⾮农业户⼝区别,消除“⾝份歧视”。

重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重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重庆被征地农民养⽼保险1、被征地农转⾮⼈员基本养⽼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不能转移保险关系。

2、关于被征地农转⾮⼈员养⽼保险与城镇职⼯基本养⽼保险的衔接问题。

在被征地农转⾮之前,已领取城镇职⼯基本养⽼待遇的⼈员,不属于参加被征地农转⾮养⽼保险范围,继续按本⼈城镇职⼯基本养⽼⾦标准领取基本养⽼⾦。

重庆被农民政策⼀、被征地农转⾮⼈员基本养⽼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不能转移保险关系。

被征地农转⾮⼈员基本养⽼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均属我市养⽼保险范畴。

被征地农转⾮⼈员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办理参加被征地农转⾮养⽼保险,⽼龄⼈员(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次性完清缴费后,从安置⽅案依法批准的次⽉起,按当时我市城镇企业⼈员最低⽉基本的标准(现为500元)享受养⽼待遇。

该⽂件同时规定,同⼀时间只能享受⼀种社会养⽼保险待遇。

因此,从领取农转⾮⼈员养⽼待遇之⽉起,应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待遇,之后如有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待遇的,必须退回。

如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个⼈账户还有余额的,按规定⼀次性⽀付给本⼈。

农转⾮⽼龄⼈员在领取养⽼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起停⽌⽀付养⽼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规定⽀付2000元,有直系亲属(包括配偶、⼦⼥、⽗母)的可享受⼀次性救济⾦(15个⽉养⽼待遇)。

个⼈⼀次性缴纳的养⽼保险费,在扣除已⽀付养⽼待遇、丧葬费和⼀次性救济⾦后有余额的,⼀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或⼈。

已参加居民养⽼保险的中青年⼈员,在被征地农转⾮并参加农转⾮养⽼保险后,其居民养⽼保险个⼈账户暂时封停,待其达到领取城镇职⼯养⽼保险待遇的年龄时,再根据参保⼈的接续参加城镇职⼯养⽼保险情况作转移或⼀次性⽀付处理。

⼆、关于被征地农转⾮⼈员养⽼保险与城镇职⼯基本养⽼保险的衔接问题。

被征地农转⾮⼈员养⽼保险与城镇职⼯基本养⽼保险,都是我市现⾏的养⽼保险范畴,它们之间既有区别,⼜有联系:1、在被征地农转⾮之前,已领取城镇职⼯基本养⽼待遇的⼈员,不属于参加被征地农转⾮养⽼保险范围,继续按本⼈城镇职⼯基本养⽼⾦标准领取基本养⽼⾦。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大然野生杂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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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转非补偿标准
潼南县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宣传
潼南政府网2010年10月29日发布单位:县户藉改革办公室
一、农村居民申请转为城镇居民的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转为城镇居民:(一)凡购买有商品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或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三)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四)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成年子女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五)重庆市范围内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六)农村籍五保对象,可转为城镇居民;(七)已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可以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农村籍现役士兵在退役时可以转为城镇居民;(八)县城区以外的其他乡镇(街)农村居民可自愿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二、农村居民转户为城镇居民的待遇
按照充分保障农民利益和充分考虑城镇承受能力的原则,针对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三件衣服”和城市社保、教育、住房、就业、医疗“五件衣服”,为农民转户进城设计了一套完整的政策体系,概括起来就是“335”,即:3年过渡、3项保留和5项纳入,确保转户居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一)关于3年过渡
对农村居民转户后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处置,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在3年过渡期内,转户居民享有自由选择权,可错位错时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

即既可以全部退出,也可以部分退出;既可以保留收益权和经营权,也可以保留收益权、流转经营权;既可以个人转户,也可以整户转户。

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总之,转户不以退地为前提。

对转户居民自愿退地的,分两个部分补偿。

1、退出承包地的补偿
承包地退出补偿标准:田500元/年亩、土400元/年亩,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剩余年限进行一次性补偿。

地类和面积以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全面完成后,按新确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进行找补。

2、退出宅基地的补偿
一是房屋补偿:钢砼结构270-3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10-270元/平方米,土墙结构105-1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5-90元/平方米。

二是(构)筑物补偿:(构)筑物补偿费按照本次退出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0%包干补偿。

三是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县城规划区为14000元/亩(20.99元/平方米),乡镇规划区为13000元/亩(19.49元/平方米),其他区域12000元/亩(17.99元/平方米)。

四是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是指在本县乡镇规划区、县城规划区或其他区县购买住宅的补助。

县城规划区为10000元/户,乡镇规划区为8000元/户,其他区域4000元/户。

(二)关于3项保留
一是保留林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林权已经确权到户,继续保留,转户居民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流转或自主经营。

二是保留计划生育政策。

农转城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后5
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政策。

三是保留农村各项补贴。

农民目前享受的农村种粮直补、农机具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惠农政策,在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经营权之前继续保留。

(三)关于5项纳入
居民转户后社保、教育、住房、就业、医疗纳入城镇保障体系,实现转户进城后“五件衣服”一步到位,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一是社会保障。

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养老保险。

具体分三种情况,自愿整户退出宅基地的和已经失去土地的,可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享受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这类政策缴费低,待遇高;未退出宅基地的,有用人单位的,由单位统一组织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此外,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二是教育保障。

对转户进城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

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三是就业保障。

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属于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其在城市稳定就业;自主创业享受城镇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还享受“一对一”的就业帮扶,以及公益性岗位的托底安置政策。

四是住房保障。

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转户居民,可以获得相当于征地标准的住房及其构附着物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

鼓励转户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符合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五是医疗保障。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报销范围和标准都高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同时,转户居民也可以选择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

三、转户典型事例
事例1:赵某,某村村民,自愿整户放弃宅基地,其房产权证上房屋面积为150平方米,其中砖墙条石瓦盖结构120平方米,土墙瓦盖结构30平方米。

按照砖墙条石瓦盖240元/平方米,土墙瓦盖150元/平方米计算,可得原房补偿
120×240+30×150=3.33万元;宅基地占地面积0.5亩,按照120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可得宅基地补偿0.6万元;放弃宅基地后在县城购买商品房居住的,每户给予1万元购房补贴。

三项合计补助4.93万元。

事例2:孙某,40岁,某县某镇城镇居民,学校教师,其父母在农村务农,父亲65周岁,母亲63周岁,按“父母投靠子女”转户条件转户,退出宅基地,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父亲需缴费2.8万元(15000元+1300元×10年),母亲需缴费3.06万元(15000元+1300元×12年),共计缴纳5.86万元。

按现
行标准,每人每月可领取500元的养老金。

到70岁后,可享受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每月50元,75岁再增发50元。

去世后每人可获得2000元的丧葬补助费和15个月本人养老金的一次性救济金。

扣除死亡时一次性领取的待遇,其个人缴费部分约40个月可全部领回,到75岁时,可多领取养老金10.01万元。

而且,这是按目前的标准及办法静态测算的,还没有包含今后养老金标准提高而增加的部分。

倘若孙某父母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若个人缴费中扣除已支付养老金和死亡待遇后还有余额的,则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事例3:王某,女,35岁,在县城企业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满10年,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转户条件,现已转为城镇居民。

转户前,王某以农民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转户后,王某以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

转户后不久,王某被用人单位辞退,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是按现行标准领570元/月,可领取19个月,共计10830元;二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治疗,可一次性报销医疗补助,补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总额的70%报销;三是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可一次性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标准的抚恤金;四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如果王某没有转户,仍为农村户口,她被用人单位辞退后,只能领取按其参保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50%计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共计5415元。

与上述转户后的待遇相比,差别很大。

事例4:周某,32岁,妻子30岁,孩子7岁。

周某在城镇企业务工,妻子待业,符合转户条件,现转户为城镇居民。

周某可由用人单位按照城镇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2010年个人最低每月缴费123.92元。

妻子从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之月起,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自愿选择缴费档次。

2010年,最低每月缴纳309.8元,最高每月缴纳516.2元。

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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