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法官入员额考试真题

检察官、法官入员额考试真题
检察官、法官入员额考试真题

根据省院领导对员额考试的总体要求,命题组遵照司法改革精神,结合一年来全省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践情况,按照“办案需入额、入额能办案”的原则和标准,形成统一命题思路并最终确定试题内容。现将三类考卷案例分析题简读如下:

刑事检察类试卷案例分析题

王某,某市某区教育局原副局长

李某,原星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011年5月,星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瀚公司)欲承接某市某区教育局办公大楼外墙装饰工程,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找到时任该局副局长的王某帮忙,由于星瀚公司不具备该工程的施工资质,王某指使李某挂靠其他有资质公司参与投标。同年7月,王某利用其分管办公大楼建设的职务便利,使得星瀚公司以其他公司名义投标并中标。李某从星瀚公司支取50万元现金人民币交给王某。

2012年5月27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名施工人员从高处坠落死亡。经事故调查,星瀚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现场指挥的李某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王某得知此事后要求李某赔钱了事,星瀚公司为此支付被害人家属9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家属未报案。同年7月,星瀚公司申请并获准注销工商登记。

因该工程未能盈利,李某要求王某介绍其他业务遭王某拒绝。2015年1月,李某向检察机关举报王某收受其贿赂。2015年2月,检察机关分别对王某、李某立案侦查。在被刑事拘留期间,王某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其违规帮助星瀚公司中标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事实;还检举本单位局长赵某于2009年中秋节前以慰问费的名义,违规将单位小金库的18万元人民币分发给全体职工,该事实经查证属实。

简读

简读:本题应分析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得出数罪并罚的结论。其中,对于李某的行贿行为要着重于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分析,认定其行为系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考题加重了对刑事检察工作程序性事项的考查权重。李某的行贿行为系代表其所在单位星瀚公司,应当认定系单位行贿罪。但星瀚公司已经注销,根据单位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在单位已经注销的情况下,不应当将单位作为被追究主体,但在法律文书中可以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律条款,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另外,李某所检举揭发的赵某的犯罪行为,虽然查证属实,但已过刑法上的追诉时效,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应当如何处理?对此,《刑事诉讼规则》区分侦查主体做了不同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作不起诉处理;对于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而不能作不起诉处理。

民事行政检察类试卷案例分析题

龙泰公司是国内知名的石墨烯生产企业,滨江县政府为招商引资,希望龙泰公司在该县设立科研和生产基地。经双方多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5月4日,县国土资源局以正常价格向龙泰公司出让50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项

目落地。同年7月11日,县科技局发放给龙泰公司3000万元科技补贴资金,专项扶持其建设科研中心大厦。同年7月15日,龙泰公司科研和生产基地项目破土动工。

2016年7月20日,该项目所在地附近居民过铁军,得知该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过程中有可能产生污染,遂向滨江县环保局举报,要求查处。滨江县环保局答复:该项目未经规划许可,应先由滨江县规划局进行查处,建议过铁军向规划部门反映。

2016年10月8日,过铁军向滨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滨江县环保局依法履职,对龙泰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2017年3月7日,滨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6)滨行初字第207号行政裁定认为:依法领取规划许可证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均是建设项目开工需具备的条件。滨江县环保局和规划部门对龙泰公司的违法建设虽都负有依法查处的职责,但滨江县环保局提供的证据证实,在本案审理之前,滨江县规划局已经对龙泰公司立案调查,并于2016年9月23日下达通知书责令龙泰公司停止建设。因此,在规划部门已经对龙泰公司违法建设立案查处的情况下,滨江县环保局是否履行职责,对本案不再有实际意义,对过铁军的合法权益也不产生实际影响;经多次释明和调解,过铁军仍坚持其诉讼请求,不愿调解及撤回起诉。综上,裁定:驳回过铁军的起诉。过铁军未提出上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龙泰公司收到滨江县规划局《责令停工通知书》后五日,又私自开工建设。至2017年3月,除科研中心大厦尚在图纸设计阶段外,生产基地其余建筑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2017年3月6日,滨江县人民检察院发现龙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震宇涉嫌行贿,决定对陈震宇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次日,龙泰公司董事会决议撤回在滨江县的全部剩余投资,龙泰公司全部项目搁浅。2017年7月6日,滨江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将上述案件线索移送给民行部门审查。经与过铁军联系,其明确向滨江县人民检察院表示:“事情已经过去,我不想再烦了”。

简读:该题是一个行政诉讼监督案例,主要内容是龙泰公司接受滨江县科技局的专项补贴后,未经规划、环评即开建生产和科研基地。过铁军要求环保部门履职未果,诉至法院也未获支持。后因龙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职务犯罪,龙泰公司科研中心停建。自侦部门向民行检察部门移送相关线索。该案例设计以下考点:1.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判决,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应适用调解,判决驳回过铁军起诉错误;3.行政机关(环保部门、科技部门)不依法履职的行为,符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至于本题中是否存在规划部门不依法履职的问题,一方面,试题设计过程中,未对该问题给出更多明确信息,根据给定的材料尚不足以作出判断;另一方面,规划部门不依法履职的问题,是否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目前还存在争议。因此未把此问题列入考点,参考人员无论是否作答,均不影响其得分。

职务犯罪侦防类案例分析题

张某,系江南省洞庭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李某,系洞庭市人民法院聘用书记员。2014年11月,江南省江庭市电动车厂从洞庭市宏达销售公司抵债索回两套产权房,厂长雷某委托其朋友杨某到洞庭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杨某对雷某说:“现在抵债的房屋要凭法院的裁定书才能办理产权过户

登记。”雷某问:“你在法院是否有熟悉的人?”杨某说:“有的。”雷某便委托杨某帮其弄二份裁定书,杨某随即打电话给张某和李某,讲明江庭市朋友雷某在洞庭市有二套“抵债房”,想办二份裁定书办理过户,诉讼费照给。张某同意后即指定李某不要走立案和审查程序,直接出具裁定书。李某明知这样做违反《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仍按照张某的要求,凭雷某提供的二套抵债房屋产权手续、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姓名等制作了二份裁定书,交给雷某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张某、李某收取雷某人民币2.8万元好处费,二人均分。

2015年8月1日,洞庭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接到宏达销售公司的某债权人举报,经报检察长同意后,决定对该案进行初查。8月2日,侦查人员甲、乙二人报经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批准,找张某谈话了解情况,张某承认了违法指示李某不通过立案和审查程序出具裁定书的事实。侦查人员怀疑张某携带的手机可能有涉案的证据信息,随即扣押了张的手机。8月3日,张某妻子找到其妹侦查员乙的妻子,要求其斡旋关照。8月4日,李某主动到检察机关反渎部门找到甲承认了其按照张某指示出具虚假裁定书及收受14000元的事实,甲独自接待并制作了笔录。8月10日,初查工作结束后,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及侦查员甲、乙二人就本案的初查事实、案件定性、处理意见一并口头向检察长作了报告,提请检察长决定。

简读:从案件定性的角度,该题涉及5个考点:1.本案中张某、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因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正常的、真实的审判活动。而本案中,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审判,没有立案及其他一系列正常的诉讼程序,案件没有进入审判程序,不存在枉法裁判的基础。《刑法》设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法旨意在于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使案件得到公平处理。本案中并没有真实相对的一方当事人受损,案件并不涉及公平公正问题。因此张某、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2.本案中张某、李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3.张某、李某作为法院审判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逾越职权,制作假民事裁定书,应属滥用职权行为,但因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本案中,张某、李某的行为后果未达到立案标准,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4.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5.李某在张某的指示下,在虚假的事实基础上制作的民事裁定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伪造司法文书是对法律秩序和司法权威的严重侵犯。张某、李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未经法定诉讼程序,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为徇私情、私利,故意伪造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书,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考点6张某、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但未达到法定数额不构成受贿罪。

从案件管辖的角度涉及1个考点: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从案件规范司法的角度涉及5个考点:1.反渎局长无权批准在初查时接触初查对象。公开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2.扣押张某手机的行为违反规定。初查过程中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3.侦查人员乙与本案张某有连襟关系,应当自行提出回避。4.侦查人员甲一人接待李某主动交待问题的

行为违反规定。接待、询问活动需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5.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请检察长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而非口头请示。

附:2016年江苏检察官入额考试试题

2016年刑事检察类考试要旨

一、出题的基本考虑

这份试卷考查的对象是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取得办案资格三年以上的助理检察员。这个群体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首先,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但部分人员的办案实践尚谈不上丰富。其次,他们分别来自三级检察机关,日常的工作内容和所接触的案件类型均有所不同和侧重。再次,他们来自不同的工作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模式均有区别。基于这种情况,本次出题的形式、内容、难度上做了如下考量和布置:一是,考题形式契合日常工作状态。本次考试形式是案例分析和微型卷宗审查。之所以这样设置,主要考虑考生来自于不同层级、不同工作部门,尽管他们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有所不同,但这两项工作是他们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属于可以考核、能够考核的范围。二是,考核内容为日常工作之常见。案例分析题突出侵财类犯罪和毒品犯罪,涉及抢劫、抢夺、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罪名;案卷审查题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侵财类犯罪、毒品犯罪是刑事检察中的常见犯罪;非法集资类犯罪虽然数量不大但也为检察官经常关注讨论的范畴。法律监督方面考查了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规范性、侦查工作的全面性、瑕疵证据的补正等等。这些考点虽然众多,却是刑事检察人员实践工作的常见内容。三是,出题难度有所控制。考虑到考生的工作经历,我们将本次考试的难度确定在适中的程度。所设计的案情、设置的考点、考查的罪名、提出的要求符合这个群体的一般认知范畴,属于员额检察官应知应会的内容。在这个基础上,从检验水平、好中选优的角度,我们也针对性地设置了一些有一定难度的考点,比如认识错误、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非法集资类案件证据标准的把握等等,出题设置体现了由易到难、由一般到特殊的规律。

二、重要考点的解析

案例分析题。1.关于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定性。在第一节事实中,对甲乙二人的定性问题涉及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认识错误、犯罪形态认定、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等考点。第一个层次分析:甲乙共同商议以“飞车抢夺”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且实施了共同的抢夺行为,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这一后果与甲乙的共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二人在抢夺的范围里构成共同犯罪。但甲随后实施的暴力行为并不在二人共同商议的范畴之内,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对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应当由甲单独承担。因此,甲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乙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特征。第二个层次分析: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逃离现场,主观上对所取得财物数量有错误认识,其所认识到的财物数额并未达到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此情节是否会导致乙的行为无罪或构成犯罪中止又或构成犯罪未遂。否定乙无罪的理由前文已经做过分析,不必重复。否定乙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应当根据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并结合其客观上没有阻止甲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进行阐述。认定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既遂,应当从侵财类案件的既未遂标准说明理由,本案所形成的结

果状态是,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对自身财物的控制,同时甲乙二人组成的共同体已经对该财物形成了实际控制,故乙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第二笔事实中,对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定性问题主要涉及到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标准把握问题。毒品犯罪的证据标准有其自身特点,掌握了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人,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认定甲构成贩卖毒品罪主要理由在于:(1)甲购买毒品的数量大,从常理判断,超出了供自己吸食的范畴。(2)虽然甲并未供述此次购买毒品系为了贩卖,但其于归案前不久曾经二次向丁贩卖过毒品,能够证明甲购买毒品系为了贩卖。认定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只需简要阐述其主观明知、现实持有以及达到追诉标准即可。认定丙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理由是:(1)丙与甲之间达成了买卖毒品的约定,其行为系有偿转让毒品,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特征。(2)丙明知是毒品,采用邮寄的方式将该毒品从外省转移到本市,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特征。(3)丙的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针对的是同一宗毒品,应当根据各自的行为性质并列确定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2.关于甲乙丙三人犯罪数额的认定相对比较直观,这里不做分析。

3.关于甲乙丙三人犯罪情节的认定,主要考察自首、累犯、毒品再犯等知识点。(1)甲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本次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毒品再犯。同时需要考生注意到甲虽然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又犯本次之罪,但本次犯罪距离其前罪执行完毕已经超出了五年,因而不构成累犯。(2)乙在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抢夺的犯罪事实,应当以自首论。同时,乙因为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本次之罪,应当构成累犯。另外,考生还需注意乙的前科犯罪不属于毒品再犯的前罪范围,故不构成毒品再犯。(3)丙因为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刑法规定,丙既构成累犯,又构成毒品再犯。

卷宗审查制作文书题。答题包括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法律监督、说明相关事项、法律定性及处理等四个方面。(在文书制作过程中,可以将“法律监督”和“相关事项说明”合一为“需要说明的问题”。)

4.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方面。需要考生根据卷宗材料将有价值的个体证据提炼出来,然后再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组合,最后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继而得出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在个证分析中,要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比如,辨认笔录提供的辨认照片达不到规定的张数问题,应当提出补正或者不予采信的意见,确保定案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在组合分析时,对第一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认定上,考生可以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虚假宣传、虚构生产经营规模、隐瞒没有取得生产销售许可证的事实”、“许以高额回报、对不特定多数人开展宣传并集资”、“造成集资人巨大损失”等几个单元进行组合并展开分析。对第二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认定上,可以围绕其“主观上对上述事项的明知”、“客观上实施的行为以及该行为在案件事实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析归纳。最后得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注:在证据分析的具体方式上,考试并没有做特定的限制,评分时也不以此为局限。考生可以根据案情选择自认为最好的方式。)。

5.法律定性及处理方面。侦查机关认定二犯罪嫌疑人均涉嫌集资诈骗罪,辩护人认为二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凯丽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张志国的辩护人提出张构成自首、犯罪中止。考生要根据提炼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第一,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系犯罪嫌疑人个人以非法集资为目的而设立,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二,犯罪嫌疑人王凯丽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考生要根据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结合认定的上述事实阐述理由。第三,犯罪嫌疑人张志国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考生应当基于其主观上的明知内容、其所实施的虚假宣传和许以高息回报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的行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进行分析。第四,鉴于犯罪嫌疑人张志国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可认定为从犯。第五,犯罪嫌疑人张志国具有自首情节。不能因为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将其抓获而简单否定其归案的主动性。根据案例设定的情景,应当认定张志国向公安机关表达了投案自首的意愿,且已在投案途中,结合其归案后的供述,应当构成自首。第六,根据共同犯罪的中止理论,说明犯罪嫌疑人张志国虽然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但没有阻止其他正犯实施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故不构成犯罪中止。

6.法律监督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卷宗材料给定的事实情景中存在许多侦查监督的线索。比如,辨认笔录提供的辨认照片达不到规定的张数;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凯丽聘请律师的请求置之不理;侦查机关阻碍律师正常会见;犯罪嫌疑人王凯丽另有涉嫌非法经营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线索待查,可以监督立案或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另外,鉴于非法集资类犯罪被害人众多、诉求复杂、信访风险高等特点,需要考生指出其中的风险点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

三、考查的主要方面

(一)考查检察官的执业基础知识。本次考试涉及的法学基础知识点较多,刑法总则方面有共同犯罪、犯罪形态、实行过限、认识错误、自首、累犯、数罪并罚等;分则方面有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贩卖毒品罪的证据把握、毒品再犯等。这些知识都是本次答题的基础。

(二)考查检察官解释法律的能力。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定性,需要司法人员将案件事实的核心要素提炼出来,将其解释成高度类型化的法律要义,从而得出结论。在对案例分析题中第一笔事实进行分析时,1.需要将以下核心事实提炼出来:甲乙之间共同商议“驾驶摩托车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并且有作案分工;根据二人的商议和分工,他们找到了作案对象并且实施了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甲在摩托车倒地后踢了被害人一脚,由此取得被害人财物。2.在此基础上对甲乙的行为进行高度类型化的概括,甲:使用暴力排除反抗,当场取得他人财物;乙: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在乙逃离作案现场之前,案件中的所有行为均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3.由此得出结论: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在这样的事实认定和逻辑推理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和偏差都会导致结论出现错误。

(三)考查检察官的证据分析能力。证据分析是事实归纳的基础,也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实践中,证据分析一般是从个证审查——证据组合——证据综合的过程。案卷审查题中,考生首先需要对卷宗材料中出现的证据进行个体分析,继而将这些证据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损失以及量刑

情节等几个单元进行组合,重点说明这些证据与上述事实的关联性,最终对这些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确实充分的结论。

(四)考查检察官审查案件的细致程度。细致的工作态度一直是刑事检察工作所强调的,一个细节上的疏漏或错误有可能导致定案、指控的基础坍塌。在本次考试中,我们重点设置了一些容易疏漏的考点,以检验考生的审查细致程度。比如,案例分析题中,对乙的法定情节的认定,如果没有关注到其前科罪名不属于毒品再犯的前罪范围,容易在认定上出现偏差;卷宗审查题中,材料中隐藏了瑕疵证据,这些证据比较隐蔽,不细致审查很容易疏漏。

(五)考查检察官对法律的熟悉程度。作为一名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检察官,应当对自己工作领域的法律了然于胸。试题涉及的法条和司法解释非常多,考生只有熟悉这些条文才能得出正确并有说服力的结论。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在卷宗审查题中,要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参考这两条规定进行分析。又如,在案例分析题中,在认定甲乙丙三人的法定情节上,必须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以及《武汉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

(六)考查检察官的办案经验。经验对于司法工作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同样的案件由不同的人承办可能会办出不同效果,这很大程度上受办案经验的影响。在分析案件时,有经验的人能够准确抓住案件的关键点,并结合一般社会认知和公众情感,运用法律逻辑推导出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被社会认可的法律结论。卷宗审查题中设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有经验的检察官能够准确把握这类案件的关键问题以及证据要求,并围绕关键问题梳理出定案的事实和证据。这类案件的关键问题:是否单位犯罪;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虚构、隐瞒了事实;是否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开展宣传;是否造成了数额较大的损失。随着这些关键问题的解决,案件定性问题便迎刃而解。

(七)考查检察官的群众工作能力。非法集资类案件之所以在刑事司法人员眼中属于复杂案件,并不仅仅因为其适用法律和分析证据的复杂性,更多在于这类案件涉案人员众多,诉求复杂且多难以实现,息诉罢访、财产处置等工作非常繁琐。办理此类案件时,除了对涉案人员的处理提出意见之外,我们应当能够预测这类案件的以下演进规律:立案之初,经常出现保护和惩处犯罪嫌疑人的两派主张;随着诉讼程序推进,保护派逐渐转变为惩处派,并且提出强烈的挽回损失诉求;当该诉求不能完全实现时,他们会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检察官碰到这类案件时,应当能够预测其发展态势,继而做好充分准备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铺垫工作。考题中设置了对案件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的考点,要求考生指出、评估办案中存在的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和应对举措。

(八)考查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能力。法律监督是刑事检察中必不可少的重头工作,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直接体现。站在承办人的角度,这项工作的首要前提是发现问题。此次出题在这方面也做了重点考量,在卷宗审查题中,我们设置

了一些这方面的考点。比如,辨认笔录提供的辨认照片达不到规定的张数,侦查机关阻碍律师正常会见等应当予以纠正的事项。另外,还存在侦查工作不全面的问题,应当要求继续开展侦查。这些考点都散见于案卷材料中,需要考生认真审查才能发现。

(九)考查检察官的文书制作能力。审查报告是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常见的内部工作文书,它是对办案过程和办案内容的完整体现和高度浓缩,可谓是办案的总纲性材料。对审查报告稍作提炼或修改,便可以制作出请示报告、起诉书、示证预案、答辩提纲等文书,故而要求形式规范、内容全面、分析到位、定性准确、处置得当。实践中,大家普遍能掌握该文书的形式要求,但落实到具体内容上会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细节内容有所遗漏、证据分析不够到位、阐释法律不够充分、定性有所偏差等等。本次考试针对日常工作中的上述问题有目的地设置了考点和要求。

2016年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入额考试试题

(刑事检察类)

试题一

案例

甲,男,无业,1968年12月10日生,2008年4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8月被释放。

乙,男,无业,1970年1月23日生,2010年6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2月被释放。

丙,男,无业,1972年1月3日生,2005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2月被释放。

甲、乙均为吸毒人员,因需要资金购买毒品,二人商议由乙驾驶摩托车,甲在摩托车后座趁人不备夺取路人随身携带的财物。2015年12月30日下午17时许,二人驾驶摩托车在本市某偏僻路段遇一女性,甲趁该女性不备抓住其单肩皮包猛拽,该女紧抓皮包不放并大声呼救,乙一时紧张致使摩托车倒地。乙随即扶起摩托车独自逃离现场,甲起身后猛踢该女一脚,夺得皮包后也逃离现场,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800元。事后,甲向乙谎称只抢到800元,分给乙400元。

2016年1月10日,甲与丙联系并商定,甲出资向丙购买8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丙在收到甲的汇款后,于1月13日从外省将甲基苯丙胺包装在一玩具盒内通过快递邮寄给甲。1月16日,甲安排乙帮忙接收快递,并嘱咐乙接收的是毒品要多加小心,还许诺会给乙一些毒品供其吸食。当日下午14时许,民警在乙签收快递后当场将其抓获,现场搜查出快递邮包内装有的甲基苯丙胺80克。后,甲与丙先后被抓获归案。

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驾驶摩托车抢夺的事实。另查,甲曾经于2015年11月二次向丁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0克。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