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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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附随义务制度之完善

试论合同附随义务制度之完善

试论合同附随义务制度之完善[摘要]合同附随义务自确立至今,经过不断的发展现已成为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附随义务的适用还处于探索阶段,文章通过对现阶段附随义务制度的缺陷的分析,提出笔者对完善附随义务制度的拙见。

[关键词]附随义务;合同;诚实信用一、合同附随义务概述(一)附随义务的内涵附随义务的萌芽可溯源至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原则,后来法国的司法实践也对其进行了探索,但最终由德国的学说和判例所确认。

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附随义务历经了诚实信用的补充义务到成文化的法定义务的过程。

附随义务之概念目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指在合同履行前、履行中和履行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所产生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狭义的附随义务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旨在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保护合同相对方利益的通知、保密、保护、协助等义务。

本文所指的附随义务即采广义之概念。

(二)附随义务的内容通知义务。

亦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把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的义务。

该义务的承担是为了使得合同当事人相互配合和互通信息,从而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保密义务。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合同关系知悉的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信息,一旦公开将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利的影响,因而负有的保密和不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

保密义务是诚实信用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市场交易稳定的必然要求。

保护义务。

指合同关系存续过程中,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财产或人身处于另一方所能控制的危险中时,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负有保护他方财产或人身安全的义务。

保护义务保护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固有利益或维持利益,不同阶段的保护义务要具有连续性。

协助义务。

指当事人负有的旨在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合同目的圆满实现而协助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义务。

协助义务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待对方事物要像对待自己的事物一般,给对方履行合同提供方便。

注意义务。

合同的主义务、从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

合同的主义务、从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

合同的主义务、从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一致,这是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关于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而言,主要有主义务、从义务以及附随义务。

那么三者有何区别呢?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同的主义务、从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主义务,也叫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自始确定的、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便是支付价款。

从义务,即从给付义务,是指在主给付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意义的、只能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

它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是在于使合同目的更好地实现。

例如《民法典》(2021.1.1生效)第78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也就是说,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对加工承揽者而言,主给付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作品,从给付义务便是帮定作人保守秘密,不得擅自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

例如,花店在出售新鲜花枝的时候会包装好花束以便顾客携带;出售锅炉的店家应当告知购买者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超市应当保持购物环境的安全,避免损害顾客的人身安全等。

这三种义务存在着以下的特点:第一,对合同的性质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主给付义务,例如交付货物转移所有权的是买卖合同,劳务支付薪金的是劳动或者雇佣合同。

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对合同的定性不存在影响;第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如果一方仅仅是没有履行合同的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是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第三,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或者从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但附随义务是不能依诉请求的;第四,如果一方因为没有恰当地履行三个义务中的任何一个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中的履行与履行义务

合同中的履行与履行义务

合同中的履行与履行义务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的履行与履行义务是确保合同生效和维护双方利益的核心内容。

本文将介绍合同的履行义务,以及与履行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

一、合同的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各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正当履行:合同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这意味着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责任必须得到充分履行,双方不得违背合同的约定。

例如,如果一方要求提供货物,另一方应按时提供,并保证其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2. 诚实守信:履行合同时,各方应该保持诚信和守信。

这意味着不能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也不能滥用合同中的权利。

例如,在签订合同之前,卖方应当如实告知买方有关产品的情况,不得故意隐瞒有缺陷的信息。

3. 注意义务:履行合同时,各方应当以合理谨慎的态度对待,尽可能避免对方合理预期之外的损害。

例如,如果出现无法避免的延迟交货情况,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并寻求协商解决,以减少可能的损失。

4. 完整履行:合同的履行应当是完整的,不得有任何部分或不正当的履行。

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

例如,买卖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进行交付和支付。

二、履行义务的保证为了确保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中通常包含有关履行义务的保证条款。

这些保证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证类型:1. 交付保证:卖方保证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和方式交付商品或服务。

这意味着卖方必须按时交货,并确保商品的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2. 质量保证:卖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修复、更换或退还货款。

3. 知识产权保证:合同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卖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例如,卖方在合同中承诺所提供的软件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版权。

什么是附随义务

什么是附随义务

什么是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中除了要履⾏合同义务,还要履⾏附随义务的。

附随义务对合同义务有着协助的作⽤,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为了维护当事⼈的利益。

那么什么是附随义务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附随义务⽬前,各国⽴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致。

附随义务有⼴义和狭义之分,⼴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后者排除了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理由在于这三者在义务功能、违反义务的责任等⽅⾯存在较⼤的差异。

笔者倾向于采⽤前者,即⼴义的附随义务涵义。

先合同义务、合同履⾏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虽然在⼀些⽅⾯存在差异,但它们在维护合同当事⼈的利益,实践诚实信⽤原则,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上更多的是⼀种共同性。

因此应将其统⼀在附随义务的涵义中,以构建完整的现代合同法义务群。

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合同当事⼈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诚实信⽤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的强制性,从⽽为确认与履⾏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

诚实信⽤原则使得合同中当事⼈应当履⾏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扩张到以前仅停留在道德层⾯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甚⾄还扩张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

特定合同⼀经成⽴,不但在当事⼈之间发⽣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对于与债权⼈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亦负有照顾、保护义务,从⽽在债务⼈与第三⼈之间产⽣了⼀种以诚实信⽤为基础,以照顾及保护等附随义务为内容之法定债之关系。

在诚实信⽤原则的指导下,先合同义务、履⾏中的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相继确⽴,使附随义务有了完整的理论基础。

因此诚实信⽤原则既是扩延合同义务产⽣的源泉,也是确认和判断扩延合同义务的依据。

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合同当事⼈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诚实信⽤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的强制性,从⽽为确认与履⾏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

合同中义务的定义与概念

合同中义务的定义与概念

合同中义务的定义与概念本文旨在介绍合同义务的定义和概念。

合同是人们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达成的协议,它规定了合同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义务是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了解合同义务的概念对于正确理解和执行合同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是商业和个人交往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

当人们达成合同时,他们承担着一定的义务,即履行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合同义务的定义和概念,以帮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实践应用。

一、合同义务的定义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它是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在达成协议时自愿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义务旨在确保各方遵守合同条款,并促使合同各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合同义务的要素1. 履行义务:合同中的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

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需要按时交付货物,买方需要按时支付货款。

2. 诚实信用义务:合同当事人有义务以诚实和善意的态度进行合同履行。

这意味着当事人应该遵守合同条款,不得采取欺诈、误导或恶意的行为干扰合同的履行。

3. 尽职义务:当事人有责任尽力履行合同义务,尽力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

这包括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不得因过失或不作为而导致合同的违约。

4. 保密义务:在一些合同中,当事人可能会约定保密义务,即不得披露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信息。

这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商业和个人利益。

三、合同义务的违约和后果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即构成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 赔偿损失:违约方可能需要向对方支付赔偿金,以弥补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2. 解除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

3. 强制履行: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决违约方强制履行合同义务,即强制执行违约方的责任。

结论:合同义务是合同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中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中的附条件和附义务

中的附条件和附义务

中的附条件和附义务合同的附条件和附义务附条件和附义务是指在合同中新增的一些特定条件和责任,其存在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将讨论中的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定义、作用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等内容。

一、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定义附条件是指在合同的成立或履行过程中,为了保护一方的合法权益或实现特定目的而设定的一些附加要求。

这些要求可能与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相关,有时也可以涉及一些特定的约束性条款。

附义务是指在合同中增加的一些特定责任,这些责任通常是为了强化一方的权益或实现特定目标而设定。

这些责任可能包括提供特定的服务、支付额外的费用或赔偿等。

二、附条件和附义务的作用1. 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设定可以帮助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能够符合其期望和要求。

2. 约束合同的履行:附条件和附义务可以约束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对方的责任承担。

3. 实现特定目标:附条件和附义务有时可以用于实现特定目标或达到特定结果,对合同的履行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法律对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规定法律对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规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下面是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和规定:1. 符合法律规定:附条件和附义务在设定时必须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合法。

2. 协商一致: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设定应在双方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制加入或变更。

3. 公平合理: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违反法律、道德或公共秩序。

4. 登记备案:有些国家或地区要求将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内容进行登记备案,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公示性。

五、结语通过附条件和附义务的设定,可以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内容、约束履行行为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合同当事人在设定和执行附条件和附义务时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只有这样,合同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双方才能够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履行合同并维护各自的权益。

法律上什么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法律上什么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法律上什么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在合同签订之后⼤家都不太清楚,其实合同的附随义务也分不同的类似,因此在理解上也是有很多的不同。

那么,法律上什么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上什么是合同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后的⼀定时期,依诚实信⽤原则当事⼈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百五⼗⼋条的规定:当事⼈⼀⽅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的,应当就扩⼤的损失承担责任。

这⾥就是民法典对当事⼈附随义务的强制规定。

⼆、合同附随义务有哪些附随义务随合同关系的不断发展,表现出不同的内容。

我国民法典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体包括了以下⼏个⽅⾯: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应将对合同相对⽅利益有重⼤影响的事项告知对⽅的义务。

2、说明义务合同当事⼈对合同相对⽅利益有重⼤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说明的义务。

3、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应协助对⽅履⾏义务,以使合同⽬的能顺利实现的义务。

在合同关系上,债务⼈所负的履⾏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债权⼈利益为⽬的。

⽽债权⼈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须以⾃⼰的⾏为接受债务⼈的履⾏、配合债务⼈完成履⾏⾏为。

如果没有债权⼈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法得到履⾏或不能达到履⾏的效果。

为平衡当事⼈之间的利益,诚实信⽤原则要求债权⼈负协助义务。

4、照顾义务债务⼈履⾏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及合同标的物,辅助债权⼈实现给付利益。

5、保密义务保密义务⼜称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了解到的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

因为在合同订⽴时,为了使对⽅了解和信任,⼀⽅往往要向对⽅透露⾃⼰的⼀些秘密,如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6、保护义务当事⼈履⾏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的⼈⾝和财产利益。

合同的主要义务附随义务是什么?

合同的主要义务附随义务是什么?

No decision is made until there is no disagreemen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合同的主要义务附随义务是什么?导读:主要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而随附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

合同在签订后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双方的权益,在合同签订后也是包括了主要义务和随附义务两种,无论是哪一种义务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双方权益。

一、合同的主要义务附随义务是什么?主要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

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主要合同义务跟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主要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

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

主要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规定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通知、说明、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但附随义务具有先天的局限性。

首先是其地位具有“附随性”。

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较高,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

然而附随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学说之中。

其次是法律效力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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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新百姓超市作为超市经营方应尽的附随义务,现新百姓超市违反了其应承担的附随义务,应当承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而谢丽珍对其经营的贵重物品未尽严格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根据公平原则,一审法院判令新百姓超市应赔偿谢丽珍金银首饰被盗遭受的大部分损失。

新百姓超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障经营场所安全是上诉人应尽的附随义务。

由于上诉人对其出租的场所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疏忽的过错,其雇佣的保安勾结外人共同作案,导致出租柜台商品被盗,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作为承租人对其出售的贵重商品在非经营期间内仅放置于加锁的玻璃柜台内,未心到严格的安全注意义务,也有过错,亦应自行承担商品被盗的部分损失后果。

原审根据公平原则对责任承担作出处理,判决结果适当。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由该案例引发的思考
当前,日益严重的信任危机,提醒我们要用健全的法律来弥补信用的缺失,法律上的义务对道德上的义务的确认显得更为紧迫和必须。

诚实信用原则被认为对防止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产生的权利滥用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该原则有利于促进合同当事人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从而达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派生出来的合同义务体系的一部分,是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交易安全,提高社会信用的一个途径,同时也是法律在保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对当事人行为的合理约束。

在上述案件中,谢丽珍的损失是因为案外人的犯罪行为而导致的,而一、二审法院均以柜台的出租方即新百姓超市没有全面、认真地履行其应承担的合同附随义务,导致经营场所失窃,而判令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两审法院以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而判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该裁判是否合理、合法呢?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分析,不仅对于审判实践,而且对于商业经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附随义务基本理论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附随义务的基本理论
附随义务是大陆法系有关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义务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理论,是德国学者在探讨合同给付义务及其履行时首先提出的。

它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包括广义的附随义务和狭义的附随义务两种类型。

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这些附随义务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整个过程。

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虽然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实践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上更多的是一种共同性。

因此,现在的研究者大多认为应将其纳入附随义务的涵义中,以构建完整的现代合同法义务体系。

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

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

它是随着当事人缔约、履约和履约后关系的建立、存续而产生和发展的。

第二、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
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

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

第四,附随义务不仅可以产生于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可以在缔约过程中和合同关系结束后的阶段存在。

附随义务的这一特征体现了合同义务的扩张趋势。

附随义务的主要作用在于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和保护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

(二)附随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总则42 条规定,即使合同未能成立,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过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43条规定, 无论合同是否成立,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因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而造成对方损失的, 均应承担责任。

60条2款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92 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 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些条款分别对合同订立、履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作了规定。

另外,在我国《合同法》分则中,还就附随义务中的通知义务、说明义务、协助义务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这里不作详述。

但是,由于附随义务地位具有“附随性”,内容及责任具有“不确定性”,不像违反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并有明确的适用情形。

这一方面使得附随义务在调整现代合同关系,平衡人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能力受到限制; 另一方面,因附随义务只能归属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能视案情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进行分析认定,导致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上的困惑和畏难。

因此,自1999 年合同法修订以来,依据诚信原则而判令合同当事人承担因违反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的案例并不多。

、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司法认定
(一)附随义务的可诉性
附随义务具有可诉性,这一点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共识。

如果是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违反此义务当事人应赔偿对方所受之信赖损失; 如果是合同成立后及合同履行完毕后违反附随义务,一般而言,债务人的履行对债权人已经不可合理期待,债权人请求强制履行无法实现,这时仅可以请求债务人以损害赔偿替代给付,即债权人只享有损害赔偿的诉请权利。

当事人一方违反以保护交易一方人身和财产权利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的。

一般认为,此时,构成债务不当履行,可以援引加害给付(积极侵害债权)理论加以解决,违反以保护交易一方人身和财产权利为目的的附随义务构成加害给付。

加害给付仍主要产生合同责任,此责任旨在弥补侵权法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

前述案例即第三种情形,当事人一方违反了以保护交易一方财产权利为目的的附随义务,这种情形属于债务不当履行,产生的是合同法上的责任,受损
害方可依据双方签订之合同提起违约诉讼。

当然,这种加害给付也产生侵权责任,此
时,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受损害方也可以向侵权行为人(盗窃者)提起侵权之诉,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有选择权,因此,这并不影响本案原告提起合同违约之诉。

(二)是否构成附随义务违反的判断
如前所述,附随义务只能归属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能视案情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进行分析认定。

如前述案例中,从租赁物来看,双方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场地是在超市内的特定位置所设置的专门柜台。

而超市无论在营业或非营业时间都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场所,有别于一般开放式市集场所,又不同于作为一般房屋租赁合同标的的房屋,虽然承租方租赁了柜台,但是他的权利仅及于自己租赁的柜台。

因此,依合同之性质,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由新百姓超市承担。

从商场的管理义务来看,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整个超市全部是由被告统一管理并由其雇佣的保安进行安全看护。

以上两点说明新百姓超市作为出租方对其出租场所负有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

再从导致本案损失发生的事实来看,造成谢丽珍财产损失后果的直接原因虽为他人的违法行为,但该违法行为系被告新百姓超市雇佣的保安员勾结外人所为。

由此,可以判定新百姓超市对其出租的场所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疏忽的过错,未能有效地阻止商品被盗行为的发生,未能尽到保障原告谢丽珍商品安全的义务。

这说明超市作为出租方已经违反了其应负的附随义务,构成违约。

两审法官的裁判均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出发点,在考量合同性质、目的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作出认定的。

(三)违反附随义务责任的公平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107 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以适用于附随义务的违反。

但是,在责任的承担上,还应贯彻公平原则。

对此,理论界主张用“合理人”的标准进行判断,即,排除外来原因介入以后,违反附随义务是否足以导致损害的发生; 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外来原因和违反附随义务共同的结果(如本案超市违反保障义务,致专柜财产被罪犯偷盗),就必须按其相应比重确定责任分配。

在前述案例中,因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在出租方,因此,法院判令其对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但承租方作为所有权人,对于其出售的贵重商品的安全也应尽到严格的注意义务,但其在非经营时间内仅将其贵重商品放置于加锁的玻璃柜台内,未能及时存放于保险柜中,只是尽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说明承租方对其商品的安全保管上也存在疏忽,故也应自行承担商品被盗的部分损失后果。

结语
但是,由于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是否产生的判断标准,而诚实信用原则本身也具有抽象性、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因此,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并使之制度化、科学化, 以程序来规范和保证适用附随义务的正确性、公正性应成了当务之急。

另外,由于附随义务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均源自判例的研究,因此有研究者认为,立法者应意识到将判例作为民法渊源已势在必行,并应迅速收集相关案例, 加以剖析使之形成判例,以指导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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