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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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

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

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姓名:冯瑞瑞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指导教师:孟庆华20100501摘 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当前, 拐卖人口犯罪屡禁不止, 其原因之一是新《刑法》所规定的这一犯罪仍存在着立法缺陷。

本文从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出发,探讨了各要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进一步分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

本章在列举评析刑法学中关于本罪客体的诸观点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可买卖的权利。

同时从两性人、亲生子女能否能为本罪的对象入手,分析本罪在犯罪对象的规定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第二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方面。

本章在对“拐卖”的含义进行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具体行为方式的含义。

另外还分析刑法学界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否“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这一内容的各个观点,认为该罪的客观方面不以必须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

第三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

本章首先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入手分析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亲属关系不能阻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次, 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角度入手,论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四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

本章论述了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

第五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形态。

本章论述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为行为犯,其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犯罪目的的实现。

此外还指出本罪是继续犯,行为人在客体的侵害状态和对客体侵害的行为本身都仍在继续时参加本罪就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第六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

本章对该罪的完善提出建议,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取消对犯罪对象的限制,恢复拐卖人口罪的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三)

拐卖妇女、儿童罪(三)

儿童:①奸淫被拐卖的妇女;②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
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③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④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⑤造成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此外,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
一般的介绍行为如果收取高额中介费只是一般的违反行为。 2.本罪犯罪形态的认定
(1)既遂与其他形态的区分。首先,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拐卖
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由三个阶段组成: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卖;中间行 为,即中转、接送;结果行为,即贩卖。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
收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论被害人是否被出卖,其行为都应为犯
罪既遂。其次,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有五种。行为人实施该条其中一种行为,
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据此,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拐骗、绑架、 收买或贩卖的妇女、儿童,尚未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而由于被害人识破、反 抗或被他人察觉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应认定为
犯罪未遂。再次,实施贩卖行为的,如属单一犯罪,未遂的条件同上述第一种 情况。注意:上述三种形态皆以本罪为行为犯为前提。行为方式的复杂性,还 存在着有些猥亵行为一经着手,行为就已经完成了,有些猥亵行为一经着手后, 还需要一个过程、一段时间内才得以完成的不同情况。对于行为需要一个过程 行为,存在未遂形态,也存在中止形态。
第三章 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之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三)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法律规定 1.刑法条文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 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 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 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 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 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拐卖”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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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 、 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 拐卖”
陈 洪 兵
(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 江苏 南京 2 04 ) 1 06

要 : 法第 2 0条第 2款不是关于 实行 行为的规定 , 刑 4 而是 关于共犯行 为的注意性规 定, 拐卖妇女 、 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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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以下简称《 ( 意见》第 2 条规定 :对于组织 、 ) 3 “ 领导 、 指挥拐卖妇女 、 儿 童 的某一 个或 者某 几个犯 罪环 节 , 或者 积极参 与 实施拐 骗 、 架 、 绑 收买 、 贩卖 、 接送 、 中转妇 女 、 童等犯 儿
罪 行 为 , 主要 作用 的 , 当认定 为 主犯 。” 如 ,0 0年 3月 2 最 高人 民法 院 、 高人 民检 察 院 、 安 起 应 又 20 01 3 最 公
关 键词 : 卖妇 女 、 童 罪 ; 拐 儿 实行 行 为 ; 遂 ; 既 即成 犯 ; 竞合 犯
中图分 类号 : 9 4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2 3 9 (0 2)4 0 0 — 8 10 — 2 12 1 0 — 12 0
刑 法第 2 0条第 1 4 款规 定 了拐卖妇 女 、 儿童 罪 的基本犯 及情 节加 重情 况 , 2款规定 :拐卖 妇 女 、 第 “ 儿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篇一: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一)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本法第240条第1款所列的8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

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8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二)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

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

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三)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

张明楷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罪

张明楷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

(1)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与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

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妇女包括真两性畸形人和女性假两性畸形人。

儿童是指不满14 周岁的男女。

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拐卖已满14 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问题是,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 年10 月27 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000 年 3 月20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出卖14 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14 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 年 3 月15 日《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本节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

"(67) 上述三个司法解释的内容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精神相同。

特别是后两个解释,均将营利、获利目的作为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观要素。

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

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

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热门推荐:刑事谅解书入室抢劫拘传公诉保释金防卫过当辩护词死缓和死刑的区别敲诈勒索罪近年来随着”打拐“活动的紧张进行,”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个罪名也被人们所熟知。

国家对此也高度重视,加大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处罚。

今天小编就来说一下:▲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处罚,以便帮助大家更深入的了解。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拐卖妇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1、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2、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3、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处罚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拐卖妇女、儿童,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应当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并切实加大执行力度,以强化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效果。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学毕业论文论“拐卖儿童”罪

法学毕业论文论“拐卖儿童”罪

摘要拐卖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和拐卖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儿童罪等相关犯罪。

当打拐从近年成为热词时,很多人才开始关注这一社会问题。

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严重威胁社会安定的犯罪。

关键词:人身权利打拐社会问题目录引言 (I)一、“拐卖儿童罪”的定义、特征及法律规制 (1)(一)拐卖儿童罪的定义 (1)(二)拐卖儿童罪的特征 (1)(三)拐卖儿童罪的法律规制 (2)二、“拐卖儿童罪”的案例 (3)(一)北京市公安机关侦破“2010.1.19”拐卖儿童案 (3)(二)四川省旺苍县公安机关侦破一起拐卖20年前拐卖儿童案 (4)(三)微博“打拐”陈士渠 (5)(四)“打拐”素材电影之《亲爱的》、《失孤》 (5)三、“拐卖儿童罪”的社会危害 (6)(一)拐卖儿童对被拐儿童本人的危害........................ (6)(二)拐卖儿童对被拐儿童家庭的危害 (7)(三)拐卖儿童对收买被拐儿童家庭的危害 (7)四、“拐卖儿童罪”的治理 (8)(一)“治病”“问诊”——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成因 (8)(二)对症下药——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治理方法 (10)结语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引言拐卖人口的行为可谓历史悠久,相当长的时间内这种有违人性的犯罪甚至是被认为合法的。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HEBEINONGJI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个近年来虽然经过严厉打击仍旧存在于世界上,甚至在某些地区十分猖獗的一类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国内外对此类犯罪的研究以及打击,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探讨。

该文对我国人贩子犯罪的拐卖行为所涉及的客体、主体、主客观方面以及既遂未遂问题作了描述与分析来探讨拐卖妇女儿童罪。

关键词:女性;孩童;人格尊严论拐卖妇女儿童罪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王飞引言拐卖妇女丿暗的罪恶行为使被害者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受到了挑战,给妇女儿童带来了极大的心理阴影,给受害人的家人也带来了非常大的伤害。

近些年来我国研究这类犯罪的学者教授对本罪的罪名构成、客体既遂、管理控制等方面都进行了探讨发展。

本文对近些年的针对拐卖妇女丿踵犯罪的立法对策进行了比较,对以往拐卖妇女、儿分析。

本》|^的犯罪客体、主体、犯罪主客观方面及既遂、未遂这些在理论界有争议的点的列举以及最终选择,及本罪的引人关注的点来进行探讨。

1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主体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刑法条文中并未对其主体进行特殊限制,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不属于那八项特别重大类犯罪,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实施者年满十六周岁,那么他就可以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又有了另外一个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当中往往不止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名当中规定了的基本行为,即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过程当中行为人还可能实施诸如强奸或者杀害被拐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刑法第240条当中也是有所列举的,刑法第240条第一款还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集团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等这些都是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加重情节来进行处理的,这是针对一般的犯罪主体来说的,即年满十六岁的意识能力正常的人。

对于特殊主体来讲,十四岁到十六岁的犯罪实施者,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当中只要实施了强奸、杀人等行为,就要在那八种严重犯罪行为当中依据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行为对其进行定罪处罚,例如犯罪分子实施了强奸被拐卖者的行为,因其未达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就要根据强奸罪对其进行定罪处刑O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2.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观方面很显然是故意犯罪,拐卖妇女儿童这一类行为是需要实施者进行一系列筹备策划的,不存在过失犯罪,当然也不会发生因为犯罪主体实施某一行为时,放任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导致其行为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特征,也就是说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主观特征方面也不可能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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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
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
最高法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号
颁布日期:20000103 实施日期:2000012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2000年1月3日
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拐卖妇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第二条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第三条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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