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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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四要件

寻衅滋事罪四要件

寻衅滋事罪四要件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

目录概念特征基本性质1、寻衅滋事罪的客体特征2、寻衅滋事罪的客观特征3、寻衅滋事罪的主体特征4、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认定本罪与非罪的区分1、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3、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处罚几点思考概念特征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

新刑法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劫、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首先,条文中所列举的第三种情形使用了“公私财物”这个字眼,那么进入居民私人住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无疑也应属于寻衅滋事罪。

例如村民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

一日某甲又在农贸市场向某乙强要卖的西瓜,某乙不给,某甲遂窜到某乙家乱砸。

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发生在非公共场所。

所以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显然是毫无根据的。

其次,条文中所列举的第四种情形明确强调“在公共场所”,那么由此似乎可以推知,对于其他三种情形来说,就既可以在公共场所,也可以在非公共场所,否则,在第四种情形中就没有特别强调的必要了。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引言: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类犯罪行为,其司法适用和司法解释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

本文旨在评析寻衅滋事罪的司法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一部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问题1.1 法律界定的模糊性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的界定相对模糊,给司法适用带来了困扰。

目前关于寻衅滋事罪界定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何为“寻衅滋事”的界定上,法院在审理寻衅滋事罪案件时常常无法统一标准,并容易导致判决的不公正。

1.2 审查不严谨性由于对寻衅滋事罪的界定不明确,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往往缺乏一套明确的标准,容易出现审查不严谨的情况。

这不仅会导致有罪的人被判无罪,也会导致无罪的人被判有罪,给公正司法造成了困扰。

1.3 罚则过重问题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的罚则相对较重,但是对于劣迹昭著的恶习分子和少数犯罪行为变相惩罚轻微的引发争议。

这就需要法律界和司法实践充分权衡罪轻罚重与罪重罚轻之间的关系,确保刑罚的适用与犯罪的实质相对应。

第二部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问题2.1 司法解释的缺失目前我国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相对缺失,这给司法适用造成了困境。

司法解释的缺失导致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法院无法明确如何界定寻衅滋事罪。

2.2 司法实践的差异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寻衅滋事罪的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司法实践差异。

这给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第三部分:解决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的对策3.1 完善法律定义为解决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应完善法律对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明确界定何为“寻衅滋事”,以便法院能够统一适用标准,减少判决的不公正性。

3.2 加强司法解释针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缺失问题,应加强司法解释相关工作,明确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为法院提供明确的判决依据,减少司法实践差异。

3.3 调整罚则幅度对于罚则过重问题,需要评估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危害程度,权衡罪轻罚重与罪重罚轻之间的关系,适当调整罚则幅度,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实质相匹配。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二、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三、主体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四、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

聚众斗殴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聚众斗殴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聚众斗殴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聚众斗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社会治安,也会严重损害个人和家庭的利益。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我国对聚众斗殴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出发,对聚众斗殴的定义、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解析,并探讨在实践中如何合理适用司法解释,保障公正司法。

一、聚众斗殴的定义聚众斗殴是指三人以上有明显纠纷,采取暴力手段进行互殴或者持械相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聚众斗殴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聚众斗殴的“三人以上”是指在同一时间、地点,有三人以上参与斗殴的行为。

这里的“斗殴”是指采取暴力手段进行的互殴或者持械相向的行为。

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聚众斗殴必须要有“明显纠纷”,也就是说,参与斗殴的各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和冲突。

如果没有明显纠纷,即使三人以上在同一时间、地点发生了暴力冲突,也不属于聚众斗殴。

二、构成要件聚众斗殴构成要件包括三人以上、明显纠纷、暴力手段。

其中,三人以上是聚众斗殴的最基本要件,只有在同一时间、地点有三人以上参与斗殴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聚众斗殴。

明显纠纷是指参与斗殴的各方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和冲突,这是聚众斗殴的必要条件。

暴力手段是指采取了直接的暴力行为,例如打人、踢人、用刀、棍等物品袭击对方等。

如果只是口角争吵或者互相推搡,而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就不能构成聚众斗殴。

三、量刑标准聚众斗殴的刑事责任一般由两个方面构成,即犯罪本身和犯罪后果。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聚众斗殴罪的处罚为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聚众斗殴造成轻伤、重伤、死亡等后果的,将根据后果确定刑事责任。

其中,轻伤的界定标准是伤害程度轻微,治愈后不影响正常生活;重伤的界定标准是伤害程度较重,治愈后影响正常生活;死亡的界定标准是因聚众斗殴造成的死亡。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若干条款的理解适用探析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若干条款的理解适用探析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4 . 3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7 — 3 5 5 8 ( 2 0 1 4 ) 0 1 - 0 0 5 7 - 0 7
An a l y s i s o f t h e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Un d e r s t a n d i n g a n d Ap p l i c a t i o n o f S o me
2 01 4年 2月
江 西 科技 师 范 大学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J i a n g x i S c i e n c e& T e c h n o l o g y No r ma l Un i v e r s i t y
F e b . . 2 0 1 4
f r e e f r o m t h e c ime r o f p r o v o k i n g t r o u b l e s 。 a n d i t i s t h e s c o p e o f t h e g u i l t y . ” Be a t i n g o t h e r s a t wi l l , i f t h e c a s e i S s e r i o u s ”
No . 1
第 1 期
寻 衅 滋 事 罪 司 法 解 释 若 干 条 款 的 理 解 适 用 探 析
孟 庆. 华 , 夏 娜 2
( 1 . 河北 大 学政 法学 院 , 河北 保定 0 7 1 0 0 2 ; 2 . 中 国民航 大学 法学 院 , 天 津市 3 0 0 3 0 0 )
a n d” c h a s i n g , i n t e r c e p t i n g , a b u s e o t h e s, r i f t h e c a s e i s s e io r u s ” , a mo n g w h i c h’ ’ S 4  ̄ iO r U S ”a r e s a c o n s t i t u t i v e r e q u i r e me n t .

寻衅滋事罪律师

寻衅滋事罪律师

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一、寻衅滋事罪基本概念本罪是指寻隙挑起滋生事端,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心理状态。

客观方面表现为寻隙挑起滋生事端,破坏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寻衅滋事的具体情形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本罪包括以下几种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有关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具备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的几种行为之一;须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

如果缺乏其中任何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比如虽然殴打他人但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虽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但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寻衅滋事罪一般多久会判

一、寻衅滋事罪一般多久会判寻衅滋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院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结案,特别情形下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法院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结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寻衅滋事一般判刑多久寻衅滋事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的,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因此,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犯罪嫌疑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后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并处罚金,但具体的刑罚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三、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新江苏省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Others can make you a pair of super easy to wear shoes, but we have to walk the road by ourselves, and we have to bear everything in lif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江苏省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行为侵犯的是一种社会公共秩序,在达到情节严重的时候,就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此时,要求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不过在不同的省份,由于寻衅滋事的情况不同,也就会导致具体的量刑标准不一样。

下面为大家带来江苏省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前款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年。

2、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6)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7)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是法条竞合吗

一、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是法条竞合吗是。

如果某一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确定罪名。

据此,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殴打他人,致人重伤以上后果的,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重于寻衅滋事罪,故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无疑。

从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寻衅滋事罪中容纳了轻伤的后果,故在寻衅滋事中致人轻伤的,仍然定寻衅滋事罪。

二、寻衅滋事罪如何量刑法律快车提醒您,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既遂的,法院一般可对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行为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故意伤害罪判几年故意伤害罪判多久取决与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的伤害程度,主要分为轻伤、重伤、死亡几种情形,不同的情形判处的刑罚不同,致人轻伤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一般判处三至十年,致人死亡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以判处死刑。

当然对个案而言,具体判决多少年还需要考虑很多因素。

包括是否有自首、立功、赔偿被害人等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
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 哄闹事、随意殴打、辱骂他人、肆 意挑衅的行为。
(一)特征 1、主观动机是追求精神刺激,填补内心空虚,争 强好胜,施威逞强,向整个社会挑战。
2、客观行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 二人以上共同随意殴、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 严重的 • 伴随有暴力、威胁手段的强拿硬要行为的认定 • 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 重混乱的。
(二)认定 1、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故意致人重伤以上,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 处。
2、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在客体方面;(2)在主观方面;(3)在客观 方面——时间、地点、手段;(4)在和被害人的关 系上;(5)在财物数额上; 3、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4、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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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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