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认定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2015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第1篇: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
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
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
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
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
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什么寻衅滋事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类型。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管理秩序,国家不断完善关于寻衅滋事的有关法律规定,也相继出台了寻衅滋事的有关司法解释。
下面赢了网小编就寻衅滋事的具体法律规定为你做一个全面的整理。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一、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7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22日起施行。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档次(两档):(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
(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

一、寻衅滋事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罪包括四种行为类型,每一种行为类型的立案追诉标准并不完全相同。
例如: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等等。
二、寻衅滋事立案标准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寻衅滋事几天立案
犯寻衅滋事的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论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论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论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引言: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
由于在实践中,该罪名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容易产生争议,因此,对其认定标准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从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存在问题以及可能的完善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是指通过殴打他人或故意挑衅、寻衅制造骚乱、滋事打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殴打行为:被告人必须实施了明显的殴打行为,对他人进行了暴力伤害。
这种殴打行为可以是言语上的侮辱、辱骂,也可以是肢体上的打击、踢踹等。
2.挑衅、寻衅行为:被告人以言语或行动,刻意挑衅、激怒他人,引发暴力冲突。
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故意寻衅、无礼行为、人身攻击等。
3.制造骚乱、滋事:被告人的行为必须导致社会秩序的扰乱或者引发群体冲突,并给公共安全带来一定的危害。
这种骚乱、滋事可以表现为聚众打斗、暴力冲突等。
二、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在认定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时,应当依法适用刑法规定,综合分析被告人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进行认定。
具体来说,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主体: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是认定该罪的关键。
要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故意,可以从其言行举止、犯罪前的言辞、被害人陈述等方面进行证据分析。
2.犯罪对象:被告人对他人进行殴打,或者故意挑衅、寻衅他人,引起他人的愤怒、仇恨等情绪反应。
3.犯罪动机:被告人寻衅滋事的动机是认定该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动机通常是指被告人有意扰乱社会秩序、制造骚乱、滋事打斗等。
4.犯罪手段:被告人的殴打行为是否存在暴力、恶意等成分,手段是否危害社会秩序等。
5.犯罪后果: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导致社会秩序扰乱,给公共安全带来一定的危害。
三、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认定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时,常常会出现以下问题: 1.认定标准不明确:由于法律对该罪未明确规定细致的认定标准,导致认定过程中容易产生主观随意性,不同法官、不同地区在认定此罪时存在较大的差异。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认定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认定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其行为特征主要包括故意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定。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在立案认定时,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认定其犯罪事实和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将就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和认定要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构成明显的寻衅滋事行为,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二是要求有实际的社会危害,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已经或者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定,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三是要求有明确的犯罪主体,即被告人必须是故意寻衅滋事的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只有在以上三个方面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其次,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即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故意寻衅滋事的目的和动机;二是要认定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即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已经或者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定,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三是要认定被告人的责任能力,即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只有在以上三个要点都得到明确认定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和认定要点,司法机关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全面搜集证据,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责任作出正确的认定。
同时,还需要充分尊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
只有在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的情况下,才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针对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与认定要点,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全面搜集证据,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责任作出正确的认定,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是怎么规定的?

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是怎么规定的?寻衅滋事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随意的殴打、骚扰他人,可能是没有任何缘由的,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的公共安全,还会产生破坏社会秩序的严重后果,所以对于寻衅滋事的行为要严格大家,很多人对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是怎么规定的不清楚,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寻衅滋事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随意的殴打、骚扰他人,可能是没有任何缘由的,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的公共安全,还会产生破坏社会秩序的严重后果,所以对于寻衅滋事的行为要严格大家,很多人对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是怎么规定的不清楚,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是怎么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在日常生活比较常见,因此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的认识就显得很重要。
重庆刑事律师网作为重庆首家也是唯一一家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先后办理了一千多起各类刑事案件,对刑事辩护有着十分丰富的经验。
▲寻衅滋事治安处罚的条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刑法有关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在公安机关和法院审判中,寻衅滋事是一个常见的罪名,但是对于何为寻衅滋事以及如何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一些争议。
本文将探讨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以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的概念寻衅滋事是指故意挑衅、寻找事端、引起斗殴等行为的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寻衅滋事的定义是不明确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通常来说,如果某人的行为有明显的挑衅他人的意图,并且引发了冲突或者斗殴,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在立案时,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挑衅意图: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带有挑衅、辱骂、侮辱等明显的行为。
2.是否属于无故寻衅:被告人是否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挑衅。
3.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导致了严重后果,比如引发了斗殴、打架等。
4.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将会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立案,以及是否对被告人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法定刑: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
2.定罪标准:被告人的行为如果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被判定犯有该罪。
3.辩护事由:被告人可以针对自己的行为提出相应的辩护事由,比如言论自由、正当防卫等。
4.处罚标准:对于不同情节的寻衅滋事罪,司法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处罚的轻重。
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具体应用,为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结论在处理寻衅滋事案件时,公安机关和法院在立案和判决过程中应综合考虑行为的具体情况、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明确的立案标准和司法解释,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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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广网快讯(记者侯艳张华杰)今天(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完善了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现行刑法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关方面提出,一些犯罪分子时常纠集他人,横行乡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由于这类滋扰群众行为的个案难以构成重罪,即使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关不了多长时间,抓了放、放了抓,群众没有安全感。
因此,草案增加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常发性犯罪,它规定于我国现行刑法第293条,属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是从我国79年刑法的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个新罪名。
由于79年刑法对流氓罪的规定内容宽泛、外延不清,使得司法人员在实践中无从把握,随意性很大,加之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9月2日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又大大提高了流氓罪的法定刑,理论上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实践中容易导致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流氓罪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被分解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四个罪名。
现行刑法在第293条的规定中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进一步细化为四个具体方面,基本解决了以往司法操作中出现的随意性问题。
然而分解后的寻衅滋事罪由于其包容的行为仍然比较宽泛且界定也不够清晰,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有两点,第一,现行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情节犯,但最高司法机关却未就寻衅滋事行为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出台有关的司法解释;第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存在相似之处,造成司法认定上的困难。
本文将就寻衅滋事罪与非罪以及该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之间的区分与大家进行探讨,力求准确把握寻衅滋事罪。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关键,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寻衅滋事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处罚。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其行为的显著特征应为扰乱公共秩序。
考察本罪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着眼点应围绕着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是否严重而展开,而不是仅根据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数量或数额、随意殴打他人造成的伤害后果来认定。
因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占用公私财物数量或数额的大小、随意殴打他人造成的伤害后果往往并不能全面反映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
有些行为,虽然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数量或数额不大,随意殴打他人未造成轻微伤以上结果,但其手段恶劣,对人民群众的心理造成极大的恐惧,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样也应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是两种常见多发的案件,两者在客观行为方面有许多交叉之处。
若要对上述案例作出正确判断,我们必须明晰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它包括四种情形: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两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
虽然寻衅滋事的行为也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但主要是在侵犯社会公共秩序的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它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两罪在客观方面不同。
1、犯罪对象的不同。
寻衅滋事中的随意殴打他人,“随意”就是没有特定的对象,想打就打,不讲原因,没有理由,有时以看不惯为由也打,以此显示其横行和无法无天。
故意伤害则不同,行为人要伤害的对象是特定的,一般有起因,有源头,以此满足其动机。
2、犯罪场所也有不同,寻衅滋事行为人一般在公共场所进行,希望知道的人越多越好,以满足其虚荣心,树其“霸主”形象。
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以伤害到被害人为目的,既有在公开的场所伤害他人,也有为了逃避打击而在较为秘密的场所伤害他人。
3、后果上,寻衅滋事罪通常要求达到“情节恶劣”,故意伤害罪起码要轻伤以上才构成。
三、两罪在主观方面不同。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有伤害的故意,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恩怨,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
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是以耍威风、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起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
四、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关键是看后一伤害行为的主观故意和侵害对象与前一挑衅行为有何联系。
根据后一行为的侵害对象和犯罪目的是否特定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对象明确而动机目的不具体。
这种情况尽管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但犯罪动机和目的不明确,其殴打行为是随意性的,主观上不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只能定寻衅滋事罪。
二是动机目的明确而对象不明确。
行为人是基于出气、发泄等原因而随意殴打他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三是行为对象和动机目的均明确。
此时,尽管前后两行为有一定的联系(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先一行为是实施后一行为的原因),但由于后一行为发生之前有过充分的准备行为,并且是冲着特定的人(前挑衅行为相关的对方当事人)进行殴打,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后一行为本身的故意伤害性质进行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界定“随意”主要应考察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动机,看刺激行为人实施殴打他人的内心起因或内心冲动是什么,是出于故意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抖威争霸或发泄不满,打人取乐,寻求刺激,还是出于其它的动机;第二,看所谓的“事出有因”,即被告人辩解殴打他人是“事出有因”,到底是什么原因。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条释义:一、概念和构成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挑起事端,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
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
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二、对本罪的认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典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客观特征的四种行为,行为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本罪,不需要实施全部的这四种行为才构成本罪。
但第293条分别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作为本罪客观方面四种行为的限制条件,即行为人寻衅滋事的行为只有分别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那么,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全部四种行为,或者四种行为中的三种、两种行为,但每种行为又未分别达到法条所要求的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条件,是否构成本罪呢?对此有学者认为,不能狭隘地认为每种情形必须够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应从案件的整个情况来考虑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当然,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与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并构成犯罪的情形相比,其行为对社会危害的程度相当或更大,既然后者已构成犯罪,前者当然应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