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常见知识问题解答
国土资源管理常见知识问题解答

国土资源管理常见知识问题解答第一部份:土地违法行为及追究的相关责任哪些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342条、第410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1)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违法行为。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非法开发、使用土地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属非法批地行为,应如何处理?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视其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数量和其他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常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常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一、什么是国土资源?答:国土资源广义上说是一个国家领土主权范围内所有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狭义上说是一个国家主权管理地域内—切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水、气候、生物、海洋等自然资源。
我们这里讲的国土资源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土地、矿产、海洋及测绘地理信息资源。
我国国土资源绝对数量大,种类齐全,其中有不少在世界上居优势地位。
但因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总量大、人均少、相对紧缺是我国国土资源的主要特点。
二、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当事人怎样处罚?答: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对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怎样追究法律责任?答: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类型有哪些?答: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950年实施土地改革时,所有权没有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实施时,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已经被国家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后属于国家所有;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土地资源开发管理百问百答(干货扫盲版)

土地资源开发管理百问百答(干货扫盲版)土地资源开发管理百问百答(干货扫盲版)前言土地资源开发管理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因此,深入了解土地资源开发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将回答您可能会遇到的一些土地资源开发管理问题,并为您提供一些有用的干货信息。
常见问题解答1. 什么是土地资源开发管理?土地资源开发管理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管理等工作。
2.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有什么区别?土地所有权是指对土地完全支配、支配、占有和收益的权利。
而土地使用权则是指批准土地使用权人占有、使用土地并获得相关收益的权利。
3. 什么是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总体规划是编制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规划,基于对城市、农村和生态环境的需求,统筹安排土地的开发和利用。
4. 如何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可采取以下措施:制定土地保护政策、建设保护性基础设施、实施强制性资源节约措施等。
干货扫盲1.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什么?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获得的收入。
2. 城市居民购买商品房,需要交哪些税费?购买商品房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仅限部分城市)。
具体比例和计算方式请咨询当地税务局。
3. 什么是城市更新?城市更新是指对老旧、拆迁城区的再开发,包括土地整合、改造、更新和再利用等措施,以达到提高城市质量、增强城市竞争力的目的。
4. 怎样申请土地使用权?申请土地使用权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地籍图、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申请通过后,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结语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工程,在实践中也常常面临各种问题。
希望本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大家解决疑惑,提供有用的参考信息。
国土资源问答

答: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一切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建设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盐碱地、滩涂、沙地、裸岩等。
答: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⑴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⑵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⑶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15、我国《刑法》中关于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哪几条?
答:关于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共有四条: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②非法占有耕地罪(刑法第342条)③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④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
答:凡是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2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如何确定?
答: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9、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限额面积是多少?
13、什么是土地整理?
答: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土地整理一般指农村地区土地整理,即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手段,对山、水、田、林、路、村等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政府措施。
14、哪些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国土资源知识问答 精品

国土资源知识问答一、耕地保护1、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答: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是一定时期内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是“吃饭田”、“保命田”。
划定的基本农田的面积应当达耕地总量的80%以上。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要经国务院批准,并对占用的基本农田予以补划。
2、什么叫合理利用土地?答:土地利用,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使用土地资源的行为。
合理利用土地,主要是根据土地资源的不同类型、性质、特点和地面的环境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科学有效的使用,以达到最佳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具体讲,由于我国人多耕地少,要求一切能用于农业的土地,要尽量用于农业生产,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提供更多的农产品,非农业建设利用土地,能用少用地的,不得多占用土地,真正做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3、合理利用土地应当遵循什么原则?答:要做到合理利用土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在土地空间上做到布局合理,因地制宜、因地施用;(2)农业优先,宜粮则粮,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林则林;(3)珍惜每一寸土地,不宽打宽用,不浪费土地,不荒芜土地,不破坏耕地;(4)必须依法使用土地;(5)应用经济手段使用土地;(6)节约用地与开发利用土地并重。
4、什么叫统一管理土地?答:统一管理土地,是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来统一管理城乡一切土地。
统一管理土地的具体内容包括:城乡土地的调查、统计、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审批、法规监督、土地监察、登记、发证等10多项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5、为什么要对土地实行依法管理?答:土地是十分有限而珍贵的自然资源,是国家和人民最宝贵的物质财富,是人类赖以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一切生产和生存的源泉。
国土资源百题知识问答

国土知识竞赛试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几年?答:3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属于什么?答:行政法规。
3、农用地包括哪些地类?答:①耕地;②园地;③林地;④牧草地;⑤养殖水面。
4、宗地四至是指什么?答:宗地四至是指一宗地四个方位与相邻土地的交接界线。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多少以上?答:80% 。
6、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何时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答:1986年6月25日。
7、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谁所有?答:集体。
8、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的程序是怎样的?答:其程序为受理、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处理、送达、执行、结案。
9、国家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为多少年?答:7010、全民所有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争议,由哪一级人民政府处理?答:县级以上。
11、土地调查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①土地权属;②土地利用现状;③土地条件。
12、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哪些?答: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13、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哪些?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4、土地所有权能否抵押?答:不能。
15、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多少倍来计算?答:六至十倍。
16、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几年?答:2年。
17、世界地球日的来历?答:1970年4月22日为世界上第一个“地球日”。
(这一天,在美国爆发了有2000万人参加的公民环保运动,被命名为地球日)18、我国常见的主要地质灾害有哪几种?答:我国常见的地质灾害有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
国土知识大全

国土知识大全1、我国土地基本国策的内容是什么?答:“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由哪级人民政府批准?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目的是什么?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4、《土地管理法》共几章几条?答:共8章86条。
5、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的方针是什么?答: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
6、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哪些内容?答:(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7、什么是集体所有土地?答: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⑵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土地。
8、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审批?答: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指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9、什么是土地所有权?答: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0、什么是土地使用权?答:单位和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1、什么是农用地?答: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12、什么是未利用地?答: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盐碱地、滩涂、沙地、裸岩等。
13、占用耕地补偿的原则是什么?答:“占多少,补多少”。
14、什么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答: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数量和质量需求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
15、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什么手续?答: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6、什么是基本农田?答: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国家把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或一定时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称为基本农田。
17、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区?答: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的保护区域。
国土资源管理常见问题及应对方法解析

国土资源管理常见问题及应对方法解析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和社会经济体制变革存在密切的关联。
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下,国土资源改革发展进度加快。
但是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下,国土资源管理逐渐显露出一些矛盾问题。
文章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常见问题,为如何更好的实现对国土资源管理进行策略分析。
标签:国土资源管理;问题;应对方法国土资源是国家管辖范围内资源的总称。
我国国土资源辽阔,广阔的国土资源成为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根基。
对国土资源的有效分析和管理利用能够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各种需求,并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
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下,国土资源管理也实现了较快的发展。
但是,从总体上看,国土资源管理在内容、体制、技术等层面还多少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社会经济发展。
基于国土资源对国家发展建设的重要性。
需要相关人员结合现阶段国土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从长远利益角度进一步思考怎样完善对国土资源的管理。
1、国土资源管理常见问题1.1国土资源利用不合理基于我国的国土辽阔,国土资源管理很难全面的涉及到各个地区和领域,加上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一些偏远地区对国土资源管理不够重视,由此出现了对土地资源利用不合理的现象。
另外,现阶段我国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主体和部门缺乏土地资源利用知识,对国土资源的利用缺乏科学、长远规划,导致土地资源的利用流于形式,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力,加重了土地资源使用浪费问题的发生。
1.2土地资源管理制度不完善现阶段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制度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土资源审批和审核过程操作不够规范、合理,缺乏规范的制度引导国土资源管理。
在国土资源管理的过程中各个部门人员的工作职责不够明确,在出现国土资源管理问题的时候,无法找到相应的责任追究人。
第二,部分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管理存在缺位的现象。
出现这种现象的本质原因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不完善。
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在思想认识上脱离了党委和政府部门的管理,导致政府部门对国土资源管理力度逐渐减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效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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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常见知识问题解答国土资源管理常见知识问题解答2010-03-16 | 作者: | 来源:通江县国土资源局 | 【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部份:土地违法行为及追究的相关责任哪些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342条、第410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1)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违法行为。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非法开发、使用土地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属非法批地行为,应如何处理?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视其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数量和其他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土地违法的11种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1种;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破坏耕地;3、非法占用土地;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5、非法批准用地;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7、拒不交还土地;8、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9、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10、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1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旦相关人员违反了以上规定,将被处以相应惩罚:(1)没收违法所得。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罚款。
(5)行政处分。
(6)刑事责任。
对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怎样处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依照新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部份:土地征用及农用地转用问题征收土地的批准程序当你耕种的土地遇到被征收时,你一定要了解征收土地批准程序。
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是基本农田;二是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是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如何使用?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而引发争议的,应如何解决?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而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怎么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建设用地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是否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新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都属于农用地范围。
因此,建设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是怎样规定的?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原则,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等占用农用地的,授权地(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部份:耕地保护《土地管理法》对闲置、荒芜耕地作出了哪些处罚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并对闲置、荒芜土地作了具体的处罚规定: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的,要缴闲置费,二年以上未用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权。
同时还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怎样处罚破坏耕地的行为?(1)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即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减轻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这是一种补救性质的处罚,其目的在于使用被破坏的耕地得以恢复,保证现有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2)罚款。
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但是否处以罚款,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视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定。
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幅度,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
(3)承担刑事责任。
当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即构成破坏耕地罪,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34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农村村民修建自有住宅占用耕地应履行哪些义务?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履行“占一补一”法定义务,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用地手续,如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开垦。
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的内容是什么?(1)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2)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以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3)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4)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临时用地由哪个机关批准?如占用耕地是否需交纳耕地开垦费?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一次性占用10公顷以上临时用地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耕地的,不需缴纳耕地开垦费,但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必须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必须交纳复垦费。
临时用地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四部份:农民建房及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除直接为种植业、畜牧业服务的基础建设用地以外,其他建设用地,都是非农业建设用地。
利用农产品和畜产品开办的加工工业也属于非农业建设用地。
但农田水利建设、农村田间道路和种植大棚、养殖棚圈等属于农业建设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况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能否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宅基地是否可以抵押?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生活所使用的土地。
在我国,农村村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有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不得抵押。
《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宅基地有何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就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可在原宅基地改建,或退出原宅基地再申请新宅基地。
宅基地达到标准的也不得买住宅。
但对由于房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做处理,但房屋不得翻建。
房屋损坏后,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