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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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文(两篇)2024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文(两篇)2024

引言概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工资支付的基本法规,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二部分,通过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旨在进一步完善对工资支付问题的理解,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正文内容:一、工资支付的时间要求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2.用人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将工资款项全部准备好,确保按时支付。

3.如果劳动者在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后仍未收到工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资支付的方式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收取工资的便利,可以通过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

2.劳动者有权选择自己喜欢的工资支付方式,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变相拒绝劳动者的选择权。

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网络,确保各种支付方式的畅通和安全。

三、工资支付的额度和结构1.工资额度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工资结构应当明确,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各项内容。

3.劳动者享有按时足额收取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扣留或减少工资。

四、工资支付的特殊情况处理1.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节假日、生病休假、婚丧事宜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工资。

2.对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做出解释,并在尽快恢复正常情况后支付工资。

五、工资支付的违法处理和责任追究1.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支付赔偿金。

2.劳动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正常支付工资。

3.对于恶意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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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部发[1994]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于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

由劳动部于1994年12月6日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发布机构劳动部发布日期 1994年12月6日实施日期 1995年1月1日当前版本有效替代法规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一、背景介绍工资支付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项重要关系,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权益,我国于2004年颁布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原有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为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所涉及的有关问题需要进行补充规定。

二、加强工资支付的时效性工资支付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劳动者对工资的需求具有时效性。

为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权益,补充规定如下: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资,并不得拖延支付。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支付工资的,应当经劳动者书面同意,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作为补偿。

2.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确保工资支付及时准确。

3.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与银行、财务部门之间的合作,采取电子工资支付等方式,提高支付效率。

三、规范工资支付的计算标准工资计算标准的规范化是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权益的重要内容。

为此,补充规定如下:1. 工资计算的基本标准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体现公正合理原则。

2.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的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并及时明确通知劳动者。

3. 采取计件计酬或按业务量支付工资的,应当建立计算标准和计件单价制度,确保工资计算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四、加强工资支付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工资支付涉及各方利益,为确保工资支付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补充规定如下:1.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工资支付中存在的问题。

2.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情况的明细,对于发现工资支付问题,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投诉和申请仲裁。

3. 用人单位应当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法律保护力度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权益,必须加强法律保护力度,补充规定如下:1. 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新版_《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新版_《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新版_《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41206【实施日期】 19950101【章名】全文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

由劳动部于1994年12月6日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发布机构劳动部发布日期1994年12月6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当前版本有效替代法规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在2019年,中国劳动部颁布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旨在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工资支付的程序和方式。

本文将对该规定的要点进行介绍和解析。

一、规定背景及意义工资支付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条件和社会地位。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不少劳动者遭遇了拖欠工资的情况,导致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劳动部制定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旨在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保护,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工资计算和支付方式:规定了工资计算的基本方式和标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

同时,还规定了工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POS机支付等。

2. 工资支付的时间: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协议的约定,按月支付工资。

对于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

3. 工资支付的地点: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地点,包括工作场所、工业区或生活区的劳动者集体居住地点。

4. 工资支付的记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的记录,包括工资支付的日期、金额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两年。

5. 工资支付的证明:规定了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证明并解释工资支付情况。

6. 工资支付的违约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工资的违约责任,包括应当支付违约金等。

三、规定的存在意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具体方式和标准,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待遇。

其次,该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工资的义务,加强了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的管理。

最后,该规定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了用人单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意识。

四、规定的实施与问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实施需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关注以下问题:一是如何加强对规定的宣传和培训,使各方能够充分了解规定的内容;二是如何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的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惩处;三是如何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保障他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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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有效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否有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通
过劳动获得报酬权益,应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

劳动部对于其颁发的规定在劳动部网站上均标有其时效性,对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如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4.12.06 实施日期:1995.01.01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4]489号时效性:现
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由此可以看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行有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
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
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
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
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 %
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

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l)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
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
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资支付有什么法律保障
依据上文的内容
第一、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克扣劳动者工资是指在正常条件下,劳动者履行了劳动的义务,并按规定的质量和数量完成了生产和工作任务,应当得到的劳动报酬被用人单位无故不予支付的行为。

拖欠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都是对劳动者享有权的侵犯,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
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
扣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
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对违反法律,克扣劳动者工资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具有行使监督、纠正和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破产企业首先要支付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
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

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
本单位劳动者工资。

”这是企业破产时,对劳动者工资支付的法律保障。

从上面我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行效力这个问题,希望大家可以通过上面的文章有所了解。

我提醒大家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劳动者来说经常会出现一些纠纷的行为,对此大家要多去了解,遇到问题,也可以到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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