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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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有个做外贸的小李,他要把一批价值不菲的电子产品从中国运往美国。

在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时候呢,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货物的情况,包括货物的性质、包装、运输方式等。

小李心里想,要是把货物包装有点小瑕疵的情况说出来,可能保费就会高,或者保险公司干脆就不保了。

于是,他就隐瞒了这个事实,说货物包装非常完美。

2. 处理结果。

结果呢,在运输途中,由于包装的小瑕疵,货物受到了颠簸,很多电子产品都出现了损坏。

当小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了他隐瞒包装情况的事实。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小李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小李这下可傻了眼,本来想省点保费,结果却损失惨重。

二、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小王是个中间商,他从中国的供应商那里订购了一批丝绸,准备转手卖给法国的客户。

他在丝绸还在中国仓库的时候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但是呢,在货物还没装船运往法国之前,小王的法国客户突然破产了,小王也就没有了这批丝绸的销售渠道。

这时候,他就想把这批丝绸转卖给另一个德国客户。

可是在转运过程中,丝绸被火灾烧毁了一部分。

2. 处理结果。

当小王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拒绝了。

为什么呢?因为根据可保利益原则,在货物转运的时候,小王已经失去了对原来卖给法国客户那批丝绸的可保利益。

他改变了货物的销售对象,就相当于货物的经济利益关系发生了变化。

只有在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小王只能自己承担这部分损失了。

三、近因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老张有一批新鲜水果要从东南亚运往欧洲。

在运输途中,轮船先是遇到了一场小风暴,虽然风暴没有直接对水果造成太大破坏,但是导致轮船的制冷设备出现了故障。

由于制冷设备故障,水果在高温下开始腐烂变质。

2. 处理结果。

老张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往往面临着各种风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则成为了保障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某外贸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货物由集装箱运输。

在运输途中,由于船舶遭遇恶劣天气,导致部分集装箱坠入海中,货物损失惨重。

该外贸公司在货物出运前投保了一切险。

首先,我们来分析保险责任的范围。

一切险除了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船舶遭遇恶劣天气属于自然灾害,是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其次,关于损失的认定。

坠入海中的集装箱及其中的货物属于实际全损,因为货物已经完全灭失,无法再挽回。

然后,是索赔的程序。

外贸公司应在货物出险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提单、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现场勘查和相关证据来确定赔偿金额。

最后,赔偿金额的计算。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金额通常是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并扣除一定的免赔额。

如果货物在运输前进行了足额投保,那么保险公司将按照货物的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案例二:一家进口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电子设备,货物由航空运输。

在卸货时发现部分设备有明显的碰撞痕迹,无法正常使用。

该进口公司投保了航空运输一切险。

对于这个案例,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保险责任的起讫。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开始,到卸离运输工具为止。

在卸货过程中发现的货物损失,只要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分析损失的原因。

设备的碰撞痕迹表明可能是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了意外的撞击,这属于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在索赔方面,进口公司应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

同时,要保留好受损货物的原状,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关于赔偿金额,同样是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依据,并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计算。

案例三:某企业出口一批化工产品到欧洲,货物通过海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与解答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与解答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集锦一、关于货轮途中遇险致损案案例1“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

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

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

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登记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船经印度洋时,不幸与另一艘货船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仓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荡和海水浸泡导致仓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

为了救险,船长命令动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

在船舶停靠泰国港避难进行大修时,船方联系了岸上有关专家就精密仪器的抢修事宜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十分庞大,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

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第三舱和第四舱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有一部分货物有钩损,试分析上述货物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案例分析](1)第一货舱的货物。

1000条毛毯的损失是意外事故火灾引起的实际全损,属于实际全损第一种情况-—保险标的实体完全灭失.而烟草的串味损失属于火灾引起部分的损失,因为在经过特殊加工处理后,烟草仍然能保持其属性,可以按“烟草”出售,三承的贬值是烟草的部分损失。

至于茶叶的损失则属于实际全损,因为火灾造成了“保险标的丧失属性",虽然实体还在,但是已经完全不是投保时所描述的标的内容了。

(2)第二货舱的货物.精密仪器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碰撞造成的推定全损。

根据推定全损的定义,当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花费的整理拯救费用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或是其保险价值,就会得不偿失,从而构成推定全损。

精密仪器恢复的费用异常昂贵,大大超过了其保险价值,已经构成推定全损.亚麻的损失是在危机时刻为了避免更多的海水涌入货舱威胁到船货的共同安全而被用来堵塞漏洞造成的,这种损失属于共同海损,由受益各方共同分摊。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一 CFR条件下的保险问题●案情简介2000年3月,香港某有限公司(买方)与湖南某纺织品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对口合同,由买方提供布料6吨,金额CIF广州USD45000;由卖方提供80000条全棉男裤,金额CFR 荷兰USD70000。

装运口岸与目的地:(成品)广州——香港——荷兰。

装运期:2000年5月31日前。

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发运前45天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5月20日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商将300箱货物装上卡车运往广州,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卡车翻人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浸湿100箱,成为次品。

该纺织品公司与事故地公安局出具证明,证明了上述货损事实。

2001年1月,香港买方公司申请广东保险分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中丰保险公司于2000年10月正式向买方公司理赔22万港元,从而取得代位求偿权。

从2001年4月起,中丰保险公司数十次向纺织品公司索赔未果,于2005年6月向法院起诉。

本案货损究竟应该由谁负责?●案情分析(1)本案选用CFR贸易术语分析买卖双方签订的对口合同对货物的交货条件采用CFR方式,适用于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湖南作为内陆省份,若要交货必须把货物运到沿海港口装船,货物从工厂到装船前整个期间的风险应由卖方即被告承担。

卖方原拟通过火车运送货物到广州,由于无法及时安排,买方要求卖方改用卡车直接运输到广州。

卖方以此为理由抗辩:本案价格条款为工厂交货价,因而货物在途中损失与卖方无关。

交货地点是解决本案的关键,如果双方确定采用工厂交货价,则自卖方将货交给指定的火车或卡车的承运人掌管时起,货物的风险便转归买方承担。

但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是CFR 而非工厂交货价,事后变更火车运输为卡车运输,双方均无异议,也未就风险一事另行约定。

根据《INCOTERMS2000》规定,CFR条件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转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2000年9月27日,原告湖北省xx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技术进出口公司)代理湖北省三高通信技术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三高公司)与阿尔卡特网络(亚洲)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851108美元,以FOB 加拿大Kanata离岸价为价格条件。

该价格术语FOB的解释,参照《国际商会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

合同签订后,湖北三高公司与xx国际运输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联系运输事宜。

2000年11月15日,xx公司代理原告技术进出口公司与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在武汉签署一份《国际运输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载明:被保险人是技术进出口公司(xx公司代理保险);保险货物项目是一套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包装及数量是纸箱48件;价格条件是EX-Work;货价(原币)USD851108;运输路线自Kanata Ottawa Canada至中国湖北武汉;投保险别为一切险;保险金额为USD978774.2;保险费为USD3915.09。

渥太华时间2000年11月15日19:00时即北京时间2000年11月16日8:00时,被保险货物在渥太华2270STEVENAGE路被盗。

2000年12月7日,xx公司将出险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

同年12月21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要求遭到拒绝。

本案一审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加拿大渥太华警局出具的材料,被盗时间为渥太华时间2000年11月15日17:00时,即为北京时间2000年11月16日8:00时;结合《通知书》及保险条款的约定,责任起讫为“仓”至“仓”,承保为一切险,因此本案保险标的被盗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公司承保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本案原告技术进出口公司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理由是原告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按约定的费率缴纳了保险费,是适格的投保人。

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文档1: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正文:一:引言本文将通过细致的案例分析,探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问题。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二: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家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贸易合作。

中国公司在进行国际货物运输时选择了购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作为风险管理措施。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问题,涉及到货损、货物延误和运输工具事故等。

三:保险公司选择在此案例中,中国公司选择了一家知名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公司作为其保险提供商。

该保险公司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声誉,并能提供全面的保障,包括货物损坏、丢失和延误等情况。

四:保险合同细则本案例中的保险合同细则包括保险起始日期、保险费用、保险期限、索赔条件和索赔程序等。

中国公司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并理解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条件。

五:索赔过程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损、货物延误和运输工具事故等问题,中国公司根据合同中的索赔条件和索赔程序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受了索赔申请,并展开了相应的理赔调查工作。

六:索赔结果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和理赔调查结果,保险公司对中国公司的索赔请求做出了相应的赔偿。

中国公司获得了货物实际价值的赔偿,并得到了一定的补偿。

七:风险管理经验总结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管理经验总结。

首先,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非常重要;其次,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最后,提出索赔申请时要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八: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书和理赔调查报告等。

九: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指在国际贸易中,为了保护货物免受损失而购买的保险形式。

2. 索赔条件: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对于索赔申请的条件和要求。

3. 索赔程序: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对于索赔申请的处理流程和程序。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1、【案情】我国某公司按CFR条件向英国出口一批货物,该公司于8月8日10时装船完毕,即以电传通知买方。

买方于当日17时在其所在地向保险公司投保英国ICC条款A险。

货轮于当日15时在公海着火,该批货物被焚。

问这种货物遭损失在前,投保在后,保险公司对此是否负责?【分析】根据英国ICC条款A险第11.2条规定: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承保损失有权获得赔偿,即使损失发生在订立保险契约之前。

据此,保险公司应对此项损失负责。

不过,投保人要举证投保时确实不知情,否则,保险公司不赔。

2、【案情】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分析】⑴、⑶是因火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

(2)(4)(5)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3、【案情】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

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

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

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分析】否。

根据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4、【案情】某轮载货后,在航行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船货部分损失。

行驶至邻近的一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船员工资。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3篇)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货物运输成为连接各国经济的重要纽带。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运输保险作为保障货物安全、维护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将围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

二、案例描述某年,我国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公司”)与国外一家进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出口公司向进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为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出口公司为其货物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从我国港口出发,经海路运往进口公司所在地。

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暴风雨,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导致部分货物受损。

事故发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三、案例分析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

在本案例中,出口公司作为货物的所有权人,对货物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因此其有权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在货物受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符合保险利益原则。

2.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本案例中,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是暴风雨,而暴风雨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暴风雨是导致货物受损的近因。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在本案例中,由于暴风雨导致货物受损,出口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出口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实现损失补偿原则。

四、案例启示本案例反映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

以下是一些启示:1. 投保人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等,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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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 •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 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 火很快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雇 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 的损失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水浇 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 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问:(1)从损失的性质看,上 述损失各属何种损失?为什么?(2)根据CIC条款规定,在投 保何种险别时(最小险别)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上述损失?
• 案例二: • 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轮在4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 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 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一部分货物并 组织人员抢修裂缝。船只修复以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船舱 失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在火被扑灭后发现2000箱货物中一 部分被火烧毁,一部分被水浸湿。在船抵达目的港后清点共有 以下损失:(1)抛入海中的200箱货物;(2)组织抢修船只而 外支付的人员工资;(3)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4)船只部 分船体被火烧毁;(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试问: • (1)以上的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说明原因。 • (2)投保什么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 (指CIC的最小险别)
Case Studies
International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April 1st, 2012 English Department Wuhan Media and Communication College
一、责任起讫
• 案例一 • 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 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某日, 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 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 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外贸企 业逐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 试予以评论。 •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 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 中的货损发生在仓库内,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
• 要点评析: • 1.(2)600箱货被水浇湿;(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 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属于共同海损,因为以上损失是为了 对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安全的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 (1)1000箱货被火烧毁;(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于 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后果。 • 2.在投保平安险时,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 海损,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
• 买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 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 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 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货物损失放生在从出口公司仓 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 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R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 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 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 赔偿。
• 要点评析: • 1.(1)抛入海中的200箱货物;(2)组织抢修船只而外支付的 人员工资;(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属于共同海损,因为 以上损失是为了对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安全的风险而导致的损 失;(3)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4)船只部分船体被火烧毁, 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后果。 • 2. 在投保平安险时,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 同海损,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
• 案例二: • 新加坡A公司与中国C公司订立CIF(上海)合同,销售白糖500 吨,由A公司保一切险。2000年7月21日,货到上海港,C公司 检验出10%的脏包,遂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运人的船舶并 要求追究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的责任。当日货物被卸下,港口管 理部门将货物存放在其所属的仓库中,C公司开始委托他人办理 报关和提货的手续,7月24日晚,港口遭遇特大海潮,共计200 吨白糖受到浸泡,全部损失。C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 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C公司已将提单转让,且港口仓库就是 C公司在目的港的最后仓库,故保险责任已终止。问:保险公司 的保险责任是否在货物进入港口仓库或C公司委托他人提货时终 止? • 要点评析:根据CIC保险条款,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起讫条款是 “仓至仓”,因此保险公司的责任在货物运抵保单载明的收货 人的仓库时终止。
• 要点评析:(1)拖轮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因为以上损失是为 了对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安全的风险而导致的损失;400箱货损, 自然灾害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风险 本身所导致的后果。 • (2)在投保平安险时,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因为平安险 承保共同海损,以及运输工具如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 四种意外事故,在此前后,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 (3)如果在苏伊士运河未发生搁浅,在投保水渍险时,保 险公司才对马六甲海峡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因为水渍险承保 自然灾害的部分损失。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案例五: • 我某外贸公司按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卖方向我国保险公司按 CIC条款办理了货运保险。载货船舶经苏伊士运河曾一度搁浅, 后经拖轮施救起浮继续航行,至马六甲海峡又遇暴风巨浪,卖 方交运的2,000箱货物中有400箱货物遭不同程度的海水浸湿。 试问:(1)拖轮费用和400箱货损属于何种损失?(2)在投保 何种险别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如果在 苏伊士运河未发生搁浅,在投保何种险别时,保险公司才对马 六甲海峡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为什么?(指CIC的最小险别)
二、单独海损、共同海损
• 案例一: • 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 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该船行 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 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 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 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 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 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 要点评析: • (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 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 (2)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 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 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 要点评析: •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 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 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 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 化肥的湿毁。 • (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 负责。
• 案例三: •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 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 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 公司事故,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提出按保险惯例,承包范围 为仓至仓,所以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做 出赔偿呢? •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因为CFR的交货点在装运 港船舷,货物损失发生运至装运港码头之前,此时卖方还未完 成交货,也就是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此,即 使买方A公司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也无需赔偿。
• 案例四 •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蘑 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手续。这两批货物自启运 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问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 办理货运保险手续?该货物损失的风险与责任各由谁承担?保 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并简述理由。 • 要点评析:与日本商人的交易: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与 英国商人的交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 • 在这两笔交易中,该风险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 保险公司对于“与日本商人的交易”应对该货损给予赔偿, CIF 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生效; • 保险公司对于“与英国商人的交易”不会对该货损给予赔偿, FOB、CFR条件下由买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越过船舷后生 效。
• 1994年2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1000件丝 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 运输投保了平安险单。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月25日,装载 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严重受损,于2月26日沉没,3 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 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 险公司偿付保险金。 • 问题: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 险条款的规定,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是 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主要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平安险、水溃 险与一般险。平安险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予负责,除非运 输途中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及焚毁等意外事故。平安险虽然对自然灾害 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进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所保的货物在船因风暴沉没时全部 灭失,发生了实际全损,故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其提出的理由是不能成 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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