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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法典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法典重要知识点总结
哇塞,朋友们,咱今天来讲讲《民法典》的重要知识点总结呀!
先来说说这物权编。

就好比你有套房子,那这房子就是你的物权,别人可不能随便乱动!比如说,邻居要在你家房子边上盖个超高的建筑,挡了你家阳光,那肯定不行啊,因为你对自己房子有合法的物权呢!
然后是合同编。

这不就像你和别人做个约定嘛,得遵守的呀!你去商店买东西,这就是个合同,老板得给你合格的商品呀。

要是老板拿个坏的糊弄你,你就可以依据合同编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啦!
再看看婚姻家庭编。

咦,这可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呢!结婚可不是随随便便的事,得有法律保障呀!比如说,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得一起打理嘛,总不能一个人说了算吧!这就像两个人划船,得一起用力才能往前进啊!
还有侵权责任编。

要是有人不小心损坏了你的东西,那得负责赔偿呀!就好像你心爱的自行车在路边被人碰倒摔坏了,那人就得承担责任。

哎呀呀,《民法典》真的是太重要了!它就像一把大伞,时刻保护着我们的权益。

我们得好好学习它,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也知道不能去侵犯别人的权利。

千万别不当回事儿,不然到时候吃亏可就晚咯!总之,《民法典》就是我们生活的好帮手,一定要重视起来呀!。

《民法》学习笔记

《民法》学习笔记

民法笔记民法总则理论基本原则:公平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禁止权力滥用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合法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请求权: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不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

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形成权:单方行为,不得附条件,已经行使不得撤销,适用除斥期间。

典型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撤销权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追认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特别法定解除权无因管理一、构成要件:管理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二、管理人权利: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没有报酬三、损害赔偿责任:有重大过失才负赔偿责任,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责任不当得利一、构成要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受损与受益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二、效力: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1)善意:返还现存利益。

(2)恶意:返还所受利益。

(3)如果取得时为善意、事后为恶意,返还义务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民事主体制度基本理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胎儿的应留份额: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1_【课程笔记】华政《民法典》解释论专题--导论篇

1_【课程笔记】华政《民法典》解释论专题--导论篇

课程笔记|华政《民法典》解释论专题--导论篇整理:梧桐树下Lawya·王第一篇金可可老师:若干重要新设请求权基础及其体系效应一、代为清偿(第三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与共同担保内部追偿(一)第三人代为清偿《民法典》524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要件:第三人对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若不清偿,则受不利(1)第三人丧失权利:物上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立法例:特别规定→非本条范围无特别规定→属于本条范围(2)占有、登记顺位【719】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可以代付”:有清偿权例:甲承租乙的房,占有中,乙的债权人/抵押人丙就该房申请强制执行,承租人乙:A、买卖(抵押)不破租赁:先租后押、先押后租【725】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租赁物交付→所有权过户=抵押权登记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抵押合同)→所有权过户→租赁物交付B、代为清偿权:次承租人涤除权(3)遭受其他不利:抵押物买受人享有涤除权【406】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法效果:(1)第三人清偿权:债权人不得拒绝→否则构成受领迟延★受领迟延【589】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民法典笔记

民法典笔记

民法典笔记
民法典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典之一。

下面是我对民法典的一些笔记和理解:
1. 民法典的定义:民法典是对私人之间民事关系的全面规制,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权、继承权等方面的规定。

2. 民法典的结构: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总则主要包括法律适用、权利能力、民事行为、民事主体、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分则则根据不同的民事关系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3.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的制定遵循了一些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等。

这些原则体现了民法典的价值取向和法律精神。

4. 民法典的适用范围:民法典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事关系,其中,涉及外国元素的民事关系,可以适用我国的国际私法规定。

5. 民法典的立法方法:民法典的立法方法注重以实务经验为基础,充分考虑社会实际和法律效果。

在立法过程中,要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确保法律的一致性。

6. 民法典的特点:民法典具有普遍性、长期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等特点。

它对个人的行为和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对社会的发展和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是保障个人权
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个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起到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

同时,民法典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地更新和完善民法典,有助于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民法第七章笔记摘抄(3篇)

民法第七章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概述第七章主要规定了继承法律关系,包括继承的开始、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权的丧失、遗产的处理等内容。

继承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家庭、财产、亲情等多个方面,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继承的开始1. 继承的开始时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这意味着,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关系才正式开始。

2. 继承的开始条件(1)被继承人死亡:这是继承开始的必备条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有合法的继承权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必须有合法的继承权人存在,才能开始继承。

三、继承权的取得1. 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2. 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指定的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应当按照遗嘱的规定继承遗产。

四、继承权的丧失1. 继承权的丧失原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六)侵占、抢夺、毁灭遗产;(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2. 继承权的丧失效力继承权的丧失具有溯及力,即自继承权丧失之日起,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五、遗产的处理1. 遗产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2. 遗产的分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民法典学习笔记

民法典学习笔记
这是《民法典学习笔记》的读书笔记,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谢谢观看
内容摘要
在继承部分,本书介绍了继承的种类、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帮助读者了解继承的 法律程序和实际操作。在侵权责任部分,本书介绍了侵权责任的种类、赔偿范围和责任承担等方 面的内容,帮助读者了解侵权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方法。
《民法典学习笔记》是一本非常实用的读物,它不仅可以帮助读者深入理解并掌握中国民法典的 内容和意义,还可以帮助读者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本书采用了简洁明了的语言和生动形 象的案例,使读者能够轻松理解并掌握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同时,本书还针对不同的主题进行了 详细的解读和分析,使读者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实践操作。
精彩摘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阅读感受
阅读感受
最近,我读了一本非常有价值的书——《民法典学习笔记》。这本书让我对 民法典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让我对法律产生了更大的兴趣。以下是我对这本书 的读后感。
阅读感受
这本书的内容非常全面。它涵盖了民法典的各个方面,包括总则、物权、合 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不仅了解了民 法典的基本规定,还对民法典的实践应用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目录分析
第五编《婚姻家庭法》:该编主要规定了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婚姻的效力、 家庭关系、离婚等内容。通过对婚姻家庭法的学习,我们可以了解婚姻家庭的法 律制度和相关规定,对于处理涉及婚姻家庭的纠纷具有指导作用。
目录分析
第六编《继承法》:该编主要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方式、遗产分配等 内容。通过对继承法的学习,我们可以了解继承的基本制度和相关规定,对于处 理涉及继承的纠纷具有指导作用。
内容摘要

民法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精选

民法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精选

民法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精选民法典正式颁布已经进入倒计时状态。

这在我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民法典的颁布会给婚姻家事领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那么你知道民法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该怎么写吗??为了方便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民法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精选_民法典大学生学习心得,欢迎阅读!民法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

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

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以“人民至上”绝不动摇,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

从生活的鸡毛蒜皮到人生终身大事,更新服务零距离。

从生活中的充值、“霸座”到结婚登记、夫妻债务等,从细节中为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米袋子”保驾护航,为人民群众打开幸福之门提供有力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

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民法典学习笔记(十八)

民法典学习笔记(十八)

民法典学习笔记(十八)瞬间,产权证就变成错的了文/小窗灯火前十篇写完了总则编,第十一篇给物权编开了个头儿,第十二篇写了物权是否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三篇写了不动产登记不是行政确权,第十四篇写了钱这种特殊的物。

物权变动,是民法典中最精彩的部分之一,用四篇(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写完。

其中前两篇扫清外围据点,分别写公示、对抗。

后两篇总攻,分别写基于法律行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四篇一体,所以若有兴趣,前三篇也可以读一读^_^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咱们写有代表性的四种:其中有公权力介入的两种,一是征收,二是裁判。

基于事实行为的两种,一是建造,二是继承或遗赠。

一个一个来^_^先看两种有公权力介入的。

都知道,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

公权力介入,居高临下,还是有些别扭。

但没办法,很多时候,公权力确实有介入的必要,而且必然对民事权利造成影响,不能不说。

征收极特殊情况下,像战争、自然灾害等,政府为了大多数人利益,可对民事主体的私人财产,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拿来使用。

例如非典时期,北京市政府曾征用了小汤山附近的所有宾馆,作为医护人员轮换、休息的地方。

这是征用。

其实征用不会发生物权变动,用完之后就还给原主人了。

但征收,那是直接“剥夺”所有权。

最典型的征收是征地拆迁。

因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的,自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即:政府的征收决定一生效,房屋所有权立即发生转移,不用经过登记等任何其他程序。

政府征收决定生效时,不动产登记簿肯定还没改,房产证当然也没改,然而都在瞬间变成错误的了。

所以那些在征收决定生效之后,拎着煤气罐、举着宪法站在房顶抗拒强拆的人们,其实捍卫的已不是自己的房子,而是政府的房子了。

很多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与此相关,很多人怨声载道,有些地方官民矛盾非常尖锐。

民法要保护私权,对征收做了明确规定:第一,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第二,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第三,必须有合理补偿。

很明显,民法典是想尽些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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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看:民法典(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六编:继承第七编:侵权责任附则授课思路——对“新规定”要点进行梳理修改要点一: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修改要点二: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修改要点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修改要点四: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修改要点五: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修改要点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修改要点七: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修改要点八:旅客霸座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修改要点九: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修改要点十: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修改要点十一:婚姻无效与可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修改要点十二: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修改要点十三: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修改要点十四: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修改要点十五:被收养人的范围及收养人的条件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修改要点十六: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修改要点十七: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修改要点十八:打印、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修改要点十九: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修改要点二十: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带你看:民法典(笔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六编:继承第七编:侵权责任附则【解析】1.《民法典》的整体框架体系:第一编是总则,后面依次是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最后有一个附则。

2.整个《民法典》全文共1260条,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3.之前学习的民法还有用,《民法典》不是完全从天而降,而是把过去很多的法进行了整合。

有学者统计,完全新增的约占10%,修改之处约占25%,意味着大多数《民法典》的内容还是之前民法的内容。

《民法总则》在最新的《民法典》中基本不变,仅在个别文字上作了修改。

授课思路——对“新规定”要点进行梳理【解析】授课思路——对“新规定”的要点进行梳理。

本节课对公基和公务员常识中最有考试项的20个比较重要的修改点进行梳理。

修改要点一: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解析】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专有所有权:比如大家在某小区买房,门里的空间是专有所有权。

(2)共有权:还有一部分面积是公摊,假设买房花了100平的钱,可能到手发现不足80平,因为有公摊面积,比如一层大堂、消防通道、电梯间等,意味着一部分面积是业主共同的。

(3)管理权:比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

如果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此时业主经过程序可以更换物业,体现管理权。

2.背景知识:专有所有权、共有权、管理权合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新法两处最重要的完善:(1)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关系是指导和协助(新法新增的),“领导关系、监督关系”的表述错误,不同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如果是省政府和市政府之间是领导关系。

此处要做到一字不差。

(2)使用维修资金:①之前广大业主普遍反映的问题——想动维修基金太难了。

维修基金指买房时需要交一笔钱,这笔钱在法律上叫维修资金,生活中一般叫维修基金。

根据老法规定,这笔钱想要动的话需要满足双三分之二(专有部分的面积占总数的三分之二且人数占总数的三分之二,二者同时满足,“且”的关系)。

②举例:比如小区楼里面的电梯坏了,想动维修资金进行修理,此时物业就会找业主签字,签字达不到双三分之二,就不能动维修资金,也就无法修理电梯,造成不便。

新法为了解决此问题,降低“门槛”。

③新法如何改的:决定事项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参与表决的双二分之一同意就可以使用维修资金,如此操作比之前的“门槛”下降很多。

“双”指专有面积和人数。

④举例:假设面积、人数都是100,双三分之二是67,两个都是67就可以参与表决,参与表决的过二分之一(面积和人数过34人)就可以动维修资金。

修改要点二: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解析】1.三权分置之前在其他法中有规定,典型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现在在《民法典》中又做一个展示,即要把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分开,如此规定是为了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

2.背景知识:在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不能动),承包权、经营权分开。

3.举例:(1)张三进城打工当了农民工,此时张三的土地无人耕种,土地闲置可能会荒芜,造成资源浪费。

(2)如何解决:如果将张三的地粗暴地给别人承包是不可以的,因为张三有可能过两年就想回乡种地了,若回乡发现没有土地也就没有安身立命的根本,此时可以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开。

张三从农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打工后不想让经营权流失,此时可以保留承包权,单独将经营权转给李四,这样操作对各方都有好处。

对张三来说,承包权保留,将来张三回乡地依旧归张三承包;对李四来说,经营权归李四,李四有地可种;土地本身不荒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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