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教材著作权归谁
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若干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的通知(1985年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社,各中央一级出版社:《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已于一九八四年六月颁发。
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我们制订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件实施细则》。
现发给你们,请结合《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内部掌握,参照执行。
为便于作者(包括译者)向出版单位转让版权,我们还制订了《图书约稿合同》和《图书出版合同》供各出版单位制订本单位的约稿合同和出版合同时参考。
各出版单位制订本单位的合同时,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应与上述两个合同的相应条款相符,以保障作者和出版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颁发《试行条例》时,我们曾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社设置精干的版权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各出版社固定专人负责本社版权业务。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我部通知重申了上述要求,请各地和各出版社务必尽快安排落实。
执行《试行条例》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出版局联系。
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一)“版权”即著作权,指作者根据《试行条例》或国家其他法律、条例、规章,对其作品享有的《试行条例》第五条所列的各项专有权利。
(二)“国家出版单位”指国家最高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并发给统一编号的出版单位。
教材修订授权书

授权编号:_______甲方(授权方):_______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乙方(受权方):_______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教材名称》(以下简称“原教材”)的著作权,乙方因教学需要,拟对原教材进行修订。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授权书。
一、授权范围1. 乙方获得对原教材的修订权,包括但不限于对原教材内容、结构、插图等进行修改、补充、删减等。
2. 乙方有权将修订后的教材以纸质、电子等形式出版、发行、复制、传播等。
3. 乙方有权将修订后的教材用于教学、培训、研究等活动。
二、修订内容1. 乙方应确保修订后的教材内容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2. 乙方应根据教学需求,对原教材进行修订,提高教材的科学性、实用性、趣味性。
3. 乙方在修订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原教材的著作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
授权期满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修订后的教材。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对本授权书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乙方在修订过程中获取的原教材相关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五、知识产权归属1. 原教材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修订后的教材的著作权归乙方所有。
2. 乙方在修订过程中创作的原创内容,归乙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本授权书约定,擅自使用、复制、传播修订后的教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甲方违反本授权书约定,未按时提供原教材相关资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七、争议解决本授权书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1.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教案所有权及著作权的法律归属

教案所有权及著作权的法律归属作者:谭黎明熊建武毛频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作者简介:谭黎明(1965-),湖南益阳人,经济学教授,主要从事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
【摘要】本文论述了教案是一种作品,在学校和教师对教案所有权归属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教师享有教案所有权和著作权。
【关键词】教案;著作权法;作品;教案所有权;教案著作权一、教案性质的法律分析:教案是否构成作品?(一)教案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目前,由于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对教案的法律性质作出规定,暂时还没有对教案作出一个准确的定义。
笔者认为,教案是教师根据教学目的、学生状况,经过教师的思维活动、为完成教学任务经教师撰写、绘制、电脑录入等操作而形成的智力成果,它属于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创作的一种。
教案一般是以语言文字、图形、表格、电子文本等有形形式表现出来的,教案可以复制、观看、多次利用。
(二)有关作品的法律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因此,在我国,构成作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2)具有独创性;(3)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三)笔者认为,教师备课完成的教案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教案是作品的一种教案是教师为进行教学活动所撰写的,它属于科学领域创作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时教案一般是以语言文字、图形、表格、电子文本等有形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它也是能够有形复制的,所以教案符合作品的第(1)、(3)构成要件应不存在太大的争议,因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教案是否作品的第(2)个构成要件,即教案是否具有独创性。
认定“独创性”的标准是什么?我国理论界尚有争议,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独立完成”标准,所谓独创性就是指作者独立的创作活动赋予其作品不同于他人作品的独特的表达。
作品只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即使与他人的已有作品相同或类似,也具有独创性。
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

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我们都知道是需要先对其主体进⾏分辨的,在作者完成⾃⼰的作品时,通常会建议他们申请著作权。
这不仅是对他们⾟苦创作的⼀种肯定,也是对作品的保护。
那怎么分辨著作权的主体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著作权⼈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或者⾮法⼈单位。
”(⼀)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创作作品的⾃然⼈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指作者通过⾃⼰的独⽴构思,运⽤⾃⼰的技巧和⽅法,直接(包括书⾯的、⼝头的和⽴体的形式表现)反应⾃⼰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
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修改的。
1.被视为作者法⼈和⾮法⼈单位也是著作权原始主体。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和⾮法⼈单位;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就是作者。
(但不能说没有署名的⼈就不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和⾮法⼈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
还规定,公民可以⽴遗嘱将个⼈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公民在死亡后,其作品的使⽤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转移。
”(三)未被视为作者的法⼈和⾮法⼈单位(见《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四)国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作为著作权主体也有⼏种情况:1.作者⾝前将作品原件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偿转让给国家,或者将已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偿转让给国家;2.作者通过遗嘱⽅式将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他死后赠送给国家;3.作者死亡后,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继承⼜⽆⼈受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4.著作权属法⼈或⾮法⼈单位,法⼈或⾮法⼈单位变更、终⽌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或者⾮法⼈单位,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中小学教材著作权主体探析

二 、亚 洲 一些 国家对 教 科 书著 作权 归属 的 有关
规定
1 国教科书 的版权 归国家所有 , 体落实 在韩 国教 科 . 韩 具 书协会 。该协会是教科书版权所有者 , 是教科 书管理机构 , 也 是教科书的审定机构 ,其会员包括在教科书 出版 中比较成功 的教科书出版社社长 , 国家是通 过出资的办法 收回版权 的。 一 旦某本教科书通过审定 , 可作 为政府认 可的教科 书出版 , 这样 该本教科书 的出版权归 出版社 , 但版权则 属于国家。 教科书作 者不享有版权 , 如果所编教科 书没 有通 过审查 , 且 将得不到稿
作 品 , 该 受 到我 国现 行 著 作 权 法 的保 护 。 应
规定 的其他作 品。 ”教材要想获得著作权 的保护 , 就必须是著 作权法 意义 上的作 品 , 具有独创性 。显而易见 , 中小学教材符
合 著作权构成要件 , 具有著作权 。
1 教 材 本 身 的属 性 看 , 涉及 文学 、 术 、 . 从 它 艺 自然 科 中小 学 教 材 是 原 创 作 品 , 的 是 汇 编 有 有
施九年义务教育和 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 的教科书 ,除作者事
《中华人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简称《 ( 著作权法 》 3条规 ) 第
定 ,本 法所称 的作 品 , “ 包括 以下列 形式创作 的文 学 、艺术和 自然科学 、 社会 科学 、 程技术 等作 品 : 文 字作品 ; 口 工 ( 一) ( 二) 述 作品 ; 音乐 、 ( 三) 戏剧 、 曲艺 、 舞蹈 、 杂技艺术作 品 ;四) ( 美术 、 建 筑作 品 ; 摄影 作 品 ; 电影作 品和以类似摄 制 电影 的 ( 五) ( 六) 方 法创作的作 品; 工程设计 图 、 ( 七) 产品设计 图 、 图 、 地 示意 图 等图形作品和模 型作 品 ; 计算 机软件 ; 法律 、 ( ) / ( 九) 行政 法规
高等学校教材著作权归属

整体要求 , 符合学科培养 目标。 是每个合作作者所完成 的作品 , 都应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作作品的要
求, 是作品整体构成的有机组成部分 。单纯对作品进行纯技术性的编辑加工行为就不属于创作行为 , 不
能成为合作作者, 例如报刊 、 出版社的编辑lT行 为。实践中, 』 J l J 在教材署名的编写人员中经常有主编 、 副
人作品、 职务作品 、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了具体的规定 。 教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主要应按照《 著作权
法》 的一些特定规定来处理 。 f 合作作品 , 一1 即两人以』合作创作的作品 , 二 著作权 由合作作者共 同享有 , 合作作者之 间对著作权
形成共有关 系。 高校教材通常都是以合作作 品的形式 出现 , 南多人共同编写。 在法律上确认合作作 品和 合作作者的标 准是需要有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 即共同有直接产生文学 、 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
}版社 、 } { 教材编委会等其他主体有约定关系的 , 才可以认为著作权完全归创作作品的教师所有 , 有权按
照 自己的意志许 町他人使用 , 从而实现其财产益。
二、 教材 著作权的特 定归属
著作法除了根据创作作品这一客观事实确定著作权归属作者所有作为一般原则外 ,还根据创作主
体成员相互之间的权属 即合作作 品作者之间的权属 、 汇编作品汇编人与原作品作者之问的权属 , 以及法
著作权 , 著作权法》 受《 保护。关 于作者的认定 , 法律通常以署名为准 ,著作权法》 《 规定如无相反证明, 在
作品上署名的公 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因此在法律 上的作者包括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根 据法律规定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 财产权等各项权利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 , 分别属于作者 、 法人或其他组
著作权常识

第四章著作权常识1. 出版活动的前提是由作者创作的作品。
2.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处于著作权权利范围核心的,是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也是这两类权利。
此外,由作品的传播者(如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出版者、广播组织等)所享有的邻接权,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3. 著作权属于一种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实践性、地域性和可复制性特征。
4.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5. 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的两项根本原则:一是保护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一是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我国著作权法立法中的另一项原则是:尊重国际著作权保护惯例,积极参加国际性的著作权保护。
6. 我国有关著作权法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与《著作权法》相配套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一些司法解释,也是我国著作权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7. 作品是著作权所指向的对象,又称为“著作权的客体”。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有独创性、合法性,同时还需要考虑该作品的作者身份和出版地等条件。
前两个具有普遍意义,第三个条件主要涉及对外国人的作品是否予以保护的问题。
8.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有:(1)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9. 著作权人通常称为“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始著作权主体”,一类是“继受著作权主体”。
10. 原始著作权主体就是作者,他既享受人身权,又享有财产权。
作者分为两种:(1)直接意义上的作者;(2)视为作者的组织。
11. 继受著作权主体,是指通过继承、遗赠、转让等方式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依法取得著作权的自然人或组织。
教辅与教材的版权之争

教辅与教材的版权之争有统计显示,全国580多家出版单位中,90%都在出版教辅,每年产值巨大。
教辅的核心功能是帮助教学、提高考试成绩,其功能决定了其必须依附于教材存在,不可避免地要依据教材体例编写,并引用教材内容。
然而这种使用究竟属于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业内仍存在很大争议。
有观点认为,教材的结构体系与内容均体现了原创性,教辅在使用时须事先获得授权;也有观点认为,教辅没有对原作品造成根本性的损害,或没有再现教科书内容的,不算侵权。
10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专门召开研讨会,专家、学者、出版界人士以及行业管理部门代表,就教材与教辅的法律关系问题各抒己见。
侵权界限在何处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部主任总结了教辅对教材内容使用的几种情况,一是体系结构上的使用。
例如部分同步教辅,其目录完全照搬教科书的目录。
虽然很多教辅作为演绎产品,有其独创性,但仅从编排体系上来讲,并没有自己独立的体系结构。
二是内容的使用。
很多教辅尤其是文科教辅,因围绕教材原文进行辅导,或多或少都会引用教材。
原新闻出版总署曾下发过通知,要求编写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然而目前我们在新华书店所看到的教辅,大多数是没有经过授权的。
”表达了自己的困惑。
既然没有经过授权,那么教辅引用教材内容的行为是否算侵权?作为外研社法务部维权经理,觉得这一问题很难明确界定。
因为教辅有一个特性:其编写一定要紧扣教材,体现教学大纲中要求的知识点。
“如果教辅要体现某个知识点,用了原教材里的十句话,那这到底算合理引用,还是侵权使用呢?如何把握定量问题?”表示,外研社曾经与律师团队进行过讨论,但没有得出统一的标准。
维权面临难题多据介绍,自2001年起,人教社越来越重视授权工作,目前人教社授权的教辅出版单位已经覆盖全国27个省(区、市),但市场上未经授权的产品依然很多,“这对于缴纳了版权费的出版单位而言很不公平。
”说。
“如果诉讼的话,投入和产出是不成正比的,我们希望能够通过维权和宣传,让行业内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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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著作权归谁
教材作品的原则,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该作品系自然人个人独立创作,则著作权归创作者个人所有;如果该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依法享有该教材作品的著作权。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教材作品的编写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且由于教材内容具有外在制约性以及规范性的特点,教材作品尤其是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如果没有一个机构统筹协调,审查把关,单靠个人的力量,很难编写出高质量的教材。
因此,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特别在基础教育教材中,教材作品依法被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归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
在教材作品被视为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时,其中具体承担编写任务的自然人即编写执笔人虽然依照我国的规定,不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但仍然可以基于自己的创造性劳务,在法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一定的权利,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署名。
编写执笔人由于是教材作品的作者,因而,可以享有在该作品适当位置上标明自己身份的权利。
2、获得报酬。
由于编写执笔人具体承担了作品的创作任务,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只是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的特别规定,才不享有教材作品的著作权。
但是,编写执笔人基于其劳务而获得报酬的权利不应被剥夺。
该项权利涉及的仅是劳务报酬,而不是著作权使用费,具体数额一般由单位与个人协商约定。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有资格享有著作权的主体有三类:公民,法人单位,其他组织。
公民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法人单位是主持作品创作的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常设机构。
而其他组织,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解释,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拥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是其他组织的主要特征。
对照上述三类著作权主体的定义来看,编委会既不是单个的作者,又不是常设机构,也没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因此,不属于上述三类中的任何一类,也就是说,不具备享有著作权的资格。
教材作品大多数是由主编和各个具体编写人共同创作完成的。
在教材作品著作权归个人的情况下,由于主编常常不参与作品的具体执笔创作,因而,就给主编与具体编创人员的著作权关系增添了复杂性,一般说来,二者的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
主编既不参与局体的执笔创作,也不对作品的整体结构和具体内容提出实质性的创见,其承担的仅仅是审稿、文字修正等辅助性的工作,甚至完全是挂名,在这种情况下,主编不
能够享有教材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具体编创人员。
主编不参与具体的执笔创作,但对作品的整体结构和具体内容提出了实质性的创见,对作品的最终形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则主编与具体编写人员一起,共同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主编既创设了作品的整体框架,又承担了部分具体内容的编写,则主编与具体编写人员一起,共同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在主编与具体编写人员共有作品著作权时,主编往往以其代表人的身份,行使整部作品的著作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主编代为行使整部作品的著作权,如在合同上签字,领取并分配稿酬时,一定要有其他具体编写人员的书面授权。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
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
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以上就是关于版权中与教材著作权归谁相关内容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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