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法律教育网冲刺班中国法制史-宋光明讲义

合集下载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理学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的微观运行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1.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特点: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分类(3)法律关系主体:我国: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①权利能力。

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一般权利能力: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特殊权利能力: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

②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两者的关系:权利能力是前提,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但是,有行为能力,必定有权利能力。

③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限的。

并且,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

(4)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与义务的区别:所属领域(现实、可能),针对主体(特定、不特定),法的效力(个别、普遍)。

(5)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①物:A.法律认可;B.人类认识控制;C.经济价值;D.独立性。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

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法的本质的讲义,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特征司考名师讲义法理学之法的时间效力司考名师讲义法理学之法律责任的竞合【例题·单选题】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1-7)A.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B.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C.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D.任何时代,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与社会的关系。

选项A说法正确。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的法律。

选项B、C说法正确。

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法律的发展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选项D说法错误。

错在“任何时代”,比如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就不能脱离司法判决而独立存在。

法律敎育网【例题·单选题】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1-1)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马克思法学坚持唯物主义立场,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但这并非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因为有些学派如社会法学派也特别重视社会对法律的制约作用,应该说,马克思法学比较强调法律的阶级性,这是它的突出特点。

中国法制史完整讲义教材

中国法制史完整讲义教材

中国法制史 2012年法制史法制史题型分值分布表法制史中外分值分布表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 以德(礼)治国 (一)西周契约制度【例题·单选题】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

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

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 )(2008-1-8)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书券[答疑编号2755010101]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西周契约制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实际上“质”和“剂”是有区别的,“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适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所以本题B 为正确选项。

(二)西周婚姻、继承制度(三)西周的诉讼制度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例题·单选题】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1-10)A.不制定法律B.不规定刑罚种类C.不需要判例法D.不公布成文法[答疑编号2755010201]【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

所谓“刑辟”就是刑法、刑律,“不为刑辟”就是不公布成文刑法。

所以本题应选D。

(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三、秦代的法制【例题·单选题】据史书载,以下均为秦朝刑事罪名。

下列哪一选项最不具有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特色?( )(2011年) A.“偶语诗书” B.“以古非今” C.“非所宜言” D.“失刑”[答疑编号2755010301] 【答案】D【解析】选项ABC 均属于危害皇权罪,体现了维护皇权至上的专制主义色彩。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在以往的司法考试真题中经常涉及到,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区分和记忆。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平等性,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例题·不定项】下列哪些权利属于积极权利?()A.受教育权B.生命权C.物质帮助权D.宗教自由【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积极权利。

积极权利是需要国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保障的权利。

选项A正确。

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

选项C正确。

物质帮助权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从而维持基本生活。

物质帮助权需要通过国家的保障才能够实现,故属于积极权利。

【例题·单选题】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

”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1-9)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法律教育网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平等权与支配权。

选项A错误。

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选项B错误。

在古代社会,支配权的客体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范畴。

选项C正确。

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人人生而是平等的。

选项D错误。

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从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对此,自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边界内行使,而不得逾越。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司考宋光明讲义:法的微观结构。

2014年备战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的微观结构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1.法律规则2.法律原则3.规则与原则的区别4.规则与语言【例题·不定项】下列关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法律规则必须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离开了文字,法律就无以表达B.由于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更加明确具体,所以主张适用法律规则的一方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说明自己为什么适用规则而不是原则C.《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表达了一条法律规则D.法官判决案件首先考虑适用规则,其次才会考虑原则的适用,这说明规则的适用范围要比原则大的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选项A说法错误。

习惯法依靠的是口头语言表达的,故离开了文字,法律也可以通过口头语言表达的。

选项B说法错误。

由于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故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不是主张适用法律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选项C说法错误。

法律规则由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而本选项的表述无法体现上述三要素,因此不是法律规则,而是适用民法部门的基本原则。

选项D说法错误。

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例题·单选题】《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关于该条款规定的规则(或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1-10)法律敎育网?A.任意性规则B.法律原则C.准用性规则D.禁止性规则【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则的分类。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全)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全)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徐海涛授课计划导论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展与演变第二节维护宗法等级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管仲、子产、邓析)第二节儒家的法律思想(孔子、孟子、荀子)第三节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子)第四节道家的法律思想(《老子》、《庄子》)第五节法家的法律思想(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管子》、韩非)第三章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和酝酿一、秦王朝的迅速灭亡与法家思想的破产二、从黄老到以儒为主的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第二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形成过程、内容和基本特点)第三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局部深化(基本理论、刑事制度、婚姻家庭方面)自学辩论:“春秋决狱”利大于弊VS“春秋决狱”弊大于利第四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理学的兴起、一代理学宗师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第五节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了解早期启蒙思想家的共同特点、重点讲述以黄宗羲为主的启蒙思想第四章中国近代的法律思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龚自珍、魏源)第二节太平天国领导人的法律思想(洪秀全、洪仁玕)第三节洋务派与早期改良派的法律思想(王韬、薛福成、郑观应)第四节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第五节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孙中山、章太炎)第六节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及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学习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张国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3月第1版参考教材:1.《中国法律思想史》武树臣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2.《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鹤皋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1月第1版阅读书目与网络资源:1.《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范忠信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年1月第1版2.《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情理法与中国人》范忠信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5.《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6.《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7.法律思想网 /8.法史网 /9.中国法律文化网 /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办/default1.asp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10、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网络课堂http://202.207.96.9/open/fzs/ZJFD/b1.htm第三部分讲稿正文导论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中国自古以来各种法律观点、学说和理论的内容、本质、作用、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演变和相互斗争、相互吸收、相互影响的过程与规律,以及它们与当时的立法、司法活动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讲义(全)

中国法制史讲义(全)

导论第一编上古部分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第二章主要立法活动第三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五章司法制度第二编中古部分第六章主要立法活动第七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八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九章职官制度第十章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司法、监察制度第三编近代部分第十二章清末变法修律第十三章宪政与宪法第十四章行政法律制度第十五章民商法律制度第十六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十七章司法制度总复习导论一研究对象(是什么)(一)《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

1、“中国历史”指我国的从法律产生时起到新中国成立时止的一段历史时期。

分为上古、中古、近代三大时期。

2、法制史只研究“法律制度”,而不包括军制、田制、服制或考试制度。

3、具体包括法律的起源、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特点及其规律性。

(二)中国法制的历史发展线索1、三大时期➢上古三代即夏商周和春秋时期---中国法制开始形成时期➢战国与中古即自秦至清的封建社会---中国法制发展与成熟时期➢近代即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近代法制2、两次转折➢春秋战国➢清末3、六种类型➢奴隶制法制➢封建制法制(地主阶级)➢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制(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农民政权法制(太平天国)➢南京临时政府之资产阶级法制➢新民主主义法制[注意] a. 此六种类型基本表现中国法制随历史发展而不断发展的过程.b. 对各种类型不宜简单以“好坏”做出评价,应了解当时必然性.c. 历史不容割断。

中国历史是五大文明中从不间断的唯一一个。

中国法制不同类型一脉相承,不应割断。

新中国成立时,将国民党之《六法全书》全盘否定等行动已被历史证明是错误的。

当时的法学研究成果或研究方法(如习惯调查)至今仍值得学习。

(三)中国传统法制重要特征➢礼法结合➢阶级性(不平等)➢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制➢制定法与判例法结合➢无讼是求二学习《法制史》的意义(为什么)(一)一般意义的“读史”之意义1、培根名言: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聪慧,演算使人精密,哲理使人深刻,道德使人高尚,逻辑修辞使人善辩。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完整版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完整版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宋光明讲义:国法及其外延。

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的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

本文重点讲述国法及其外延。

精彩链接:(1)国法是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强调法的国家强制力。

(2)国法外延包括:①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②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③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法律敎育网【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国法”的理解,哪些是不正确的()(2012-1-54)A.“国法”是国家法的另一种说法B.“国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C.只有“国法”才有强制性D.无论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都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法及其外延。

选项A说法错误。

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

其不是国家法的另一种说法。

选项B说法错误。

“国法”不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其外延还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和教会法。

选项C说法错误。

不仅只有“国法”才有强制性,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选项D说法正确。

无论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都有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法制史考区1 中国立法史★★★★一、立法思想的变迁: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汉朝: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唐朝:礼法合一;明朝:明刑弼教。

二、封建法典总则的变迁:法经:具,位于律尾;曹魏律:刑名,位于律首;晋律:刑名、法例,位于律首;北齐律:名例:位于律首,奠定后世刑法总则。

2.唐宋以降A.西周首创神权统治思想,对于我国封建统治有重要意义B.“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上凌下,以亲压疏C.西周的礼在当时更多的表现为道德要求,并不具备法的特征D.西周的礼类似于禁止性规则,规定人们不得作出的行为,一旦违反了礼即落入了刑的领域【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西周时期的立法思想。

选项A错误。

神权思想不是西周首创。

选项B错误。

“亲亲”要求不能以下凌上。

选项C错误。

西周的礼已经具备法的特征,出礼入刑。

选项D错误。

西周的礼规定了人们必须做的行为,类似于命令性规则。

故本题选ABCD。

【例题·多选题】关于《法经》的叙述有:①《法经》的作者是燕国李悝;②《法经》中的《具法》概括了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和刑罚;③《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④《杂法》、《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⑤《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其中不正确的有()。

A.①B.①②④C.⑤D.③【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法经》。

《法经》的作者是魏国李悝,《杂法》概括了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和刑罚,《杂法》、《网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故本题选AB。

【例题·多选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我国古代法典中的《名例》篇,源于《法经》中的《具法》,经《魏律》将“具法”改为“刑名”,到《北魏律》又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最后在《北齐律》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奠定了后世刑法的总则B.张斐和杜预作为我国古代著名的律学家,对《魏律》进行了注释,并且其注释具有法律效力,故《魏律》亦被称为《张杜律》C.《北齐律》作为魏晋南北朝时期成就最高的法典,规定了重罪十条,置于律首,并明文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D.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典内容在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例如八议与官当制度入律【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选项A错误。

《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

选项B错误。

张斐和杜预对《晋律》进行了注释。

选项D错误。

八议与官当制度不属于儒家理论。

故本题选ABD。

【例题·单选题】下列说法哪些不正确?()A.魏晋南北朝时期初步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其中比是比附与类推处理案件,式是公文程式B.《贞观律》基本确立了唐律的内容和风格,对《永徽律疏》的影响很大C.《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成就,其法律制度“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D.《宋刑统》是我国迄今为止保留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有影响力的法典【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及唐宋法律。

选项D错误,《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唐律疏议》是我国迄今为止保留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有影响力的法典。

故本题选D。

【例题·多选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明大诰》仅在明初具有效力,但其确立了法典的六律格局,而法经中“盗贼网捕杂具”的格局则对大明律具有重要影响B.《大明律》的制定经历了四个阶段,从初创到定型,历时30多年,表明了统治者对立法的积极与慎重态度C.中国封建法指导原则经历了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变化,其中明刑弼教提倡先刑后教D.清代的事例是皇帝的上谕,则例是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单行法规,而《大清律例》律后所附为成例【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明清时期法律。

选项A错误。

《大明律》确立了法典的六律格局,并且摆脱了法经中“盗贼网捕杂具”的格局的影响。

选项D错误。

《大清律例》律后所附为条例。

故本题选BC。

考区2 中国刑法史★★★★★1.先秦至魏晋南北朝【例题·多选题】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奴隶制五刑为墨、劓、剕、宫、大辟,以肉刑为中心B.秦代司法官的渎职罪分为见知不举、不直、纵囚,失刑等C.景帝颁布《瞂令》规定了笞杖尺寸、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不得换人等措施,标志着刑制改革的进步D.秦代区分共盗与群盗,其中群盗是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犯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先秦至魏晋南北朝刑法史。

奴隶制五刑为墨、劓、剕、宫、大辟,以肉刑为中心。

秦代司法官的渎职罪:见知不举、不直、纵囚是故意犯罪,失刑是过失犯罪。

景帝颁布《瞂令》又称《箠令》规定了笞杖尺寸、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不得换人等措施,标志着刑制改革的进步。

秦代区分共盗与群盗,共盗:5人以上共同盗窃;群盗: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危害皇权的重大犯罪。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秦代刑罚的叙述有:①流放刑分为迁刑和谪刑,其中迁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②赎刑是判处犯人缴纳财物的刑罚;③城旦舂是指男犯为祭祀鬼神砍柴,女犯为祭祀鬼神做饭;④隶臣妾属于附加刑,针对犯人的妻儿;⑤赀刑分为赀甲、赀戍、赀徭;其中不正确的是()。

A.①B.②③④C.⑤D.①③【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秦代刑罚。

①错误。

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

②错误。

判处犯人缴纳财物的刑罚是赀刑,赎刑是以金钱免刑罚。

③错误。

城旦舂是男犯修城墙,女犯舂米做饭。

鬼薪是男犯为祭祀鬼神砍柴,白粲是女犯为祭祀鬼神做饭。

④错误。

隶臣妾也是徒刑的一种,男犯收为臣,女犯收为妾。

⑤正确,赀刑分为赀甲、赀戍、赀徭。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古代刑罚制度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春秋》决狱由汉朝的董仲舒提倡,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B. 魏律依据《周礼》的八辟制度规定的八议制度,其实质是儒家仁政的体现C.魏晋南北朝规定的死刑绞斩制度对后世有重要影响D.准五服制罪的实质是同罪异罚,其中斩衰亲长犯幼轻于缌麻亲的长犯幼【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古代刑罚制度。

选项A错误。

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其核心是“论心定罪”,只看动机不看行为,即以犯罪者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

选项B错误。

八议制度,其实质是等级特权的体现。

选项C正确。

魏晋南北朝规定的死刑绞斩制度对后世有重要影响。

选项D正确。

准五服制罪的实质是同罪异罚,其中斩衰亲长犯幼轻于缌麻亲的长犯幼。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唐代刑罚制度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A.“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所谓出罪是要以一个较重的刑罚比照,判处一个较轻的刑罚B.唐律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其中自首是发自内心的悔悟,故可免罪退赃。

为了最大限度的教化犯罪者,一切犯罪均可适用于自首C.唐律中的“六赃”制度中,事后受财,若枉法,则以受财枉法论,不枉法,以受所监临论D.唐律将十恶列入名例之首,其中大不敬的含义是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唐代刑罚制度。

选项A正确。

类推原则:出罪,举重明轻;入罪:举轻明重。

选项B错误。

自首不适用于越度关、奸、私习天文、折伤人、谋反等重罪。

选项C正确。

唐律中的“六赃”制度中,事后受财,若枉法,则以受财枉法论,不枉法,以受所监临论。

选项D错误。

大不敬是指对皇帝极端不尊重的行为。

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是谋大逆。

【例题·多选题】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折杖法”自宋太祖开始推行,对于笞杖刑臀杖后释放,徒刑脊杖后释放,流刑脊杖后就地配役一年,但其不适用于死刑B.清代将故杀解释为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与英美法系以及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区分谋杀和故杀的“故杀”概念相同C.凌迟源于五代的西辽,宋仁宗时适用凌迟刑,神宗熙宁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刑,《大清现行刑律》废除D.西晋时谋杀罪成立要求至少是二人以上共犯,到了唐代,谋杀罪的成立不以二人以上共犯作为必要条件,直到清代将谋杀确定为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以区别于临时起意的故杀【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中国古代刑法史。

“折杖法”自宋太祖开始推行,对于笞杖刑臀杖后释放,徒刑脊杖后释放,流刑脊杖后就地配役一年,但其不适用于死刑。

清代将故杀解释为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与英美法系以及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区分谋杀和故杀的“故杀”概念相同。

凌迟源于五代的西辽,宋仁宗时适用凌迟刑,神宗熙宁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刑,《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西晋时谋杀罪成立要求至少是二人以上共犯,到了唐代,谋杀罪的成立不以二人以上共犯作为必要条件,直到清代将谋杀确定为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以区别于临时起意的故杀。

考区3 中国司法史考点1司法机构★★★★一、皇帝拥有最高审判权;地方行政司法合署二、中央审判机构的变迁:西周:大司寇,秦汉:廷尉,北齐:大理寺,唐宋:大理寺,明清:刑部,清末:大理院【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司法机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大理寺作为中国古代的“三法司”之一,首次出现于北魏,主监督B.在唐朝,大理寺主审判,刑部主复核,御史台主法律监督C.在唐朝,刑部属于中央复核机关,复核地方上报的重案和大理寺审理的案件D.唐朝的大理寺审判中央百官犯罪案件、京师徒以上案件以及刑部移送的须重审的死刑与疑难案件,但死刑案件须报皇帝批准【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中国古代司法机关。

选项A错误。

北齐最先设置大理寺,主审判。

选项B正确。

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一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大理寺主审判,刑部主复核,御史台主法律监督。

选项C正确。

在唐朝,刑部属于中央复核机关,复核地方上报的重案和大理寺审理的案件。

选项D正确。

唐朝的大理寺审判中央百官犯罪案件、京师徒以上案件以及刑部移送的须重审的死刑与疑难案件,但死刑案件须报皇帝批准。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司法机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明朝在交叉案件的管辖上实行“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则,实行被告原则和军民分诉辖制B.清朝的刑部是最重要的司法机关,可以复核死刑C.清朝的地方官可以决笞杖徒三种刑罚,其中省按察司决笞杖刑,总督批复徒刑D.唐朝的刑部作为复核机关其对象是全国徒以上的案件,而清朝的大理寺作为复核机关则只能复核死刑案件【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中国古代的司法机关。

选项A正确。

明朝实行的是横向管辖。

选项B错误。

清朝的刑部是最重要的司法机关,但不可以复核死刑,死刑是由大理寺复核。

选项C错误。

州县为第一审级,决定笞杖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