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讲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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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讲义

中国法制史讲义

一、西周时期(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1、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2、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即道德教化的办法来治理国家,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3、意义: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礼”、“刑”结合为结构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1、礼的内容与性质。

(1)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2)是对社会生活起着调整作用的习惯法;(3)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2、古代的礼的两层含义3、“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二、汉代中期以后1、儒家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2、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唐代:礼法合一1、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2、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

四、明代:明刑弼教1、“明刑弼教”,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弼”乃辅佐之义。

2、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

3、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突破。

朱熹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

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

4、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一、西周时期二、宋代专题三 婚姻制度一、西周1、婚姻缔结三大原则2、“六礼”: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3、婚姻关系的解除专题四继承制度一、西周时期:嫡长子继承制二、宋代专题五基本法典二、《法经》三、魏晋南北朝:《魏律》1、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中国法制史 简化讲义 王立民

中国法制史  简化讲义 王立民

《中国法制史》概述上古法律制度史法的产生:人类的无序状态——〉有序状态,原始氏族——〉国家组织,习惯——〉法律上古法制史特点:1,兵刑合一 2,礼化为法 3,家国相通上古法的定义:刑、法、律(奴隶制时代,誓、诰、命是法律的代名词)《汉书.刑法志》:大刑用甲兵,重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中古法律制度史自秦始皇一统天下-清末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中华法系逐渐产生发展。

中华法系特点:1,皇权至上 2,礼法并用 3,诸法合体 4,政法合一近代法律制度史1840 年鸦片战争揭开中国近代史,中国在20世纪初开始引进西方先进法制,西方法渗入越来越多,中国原有法制越来越少,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延续了100多年,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包括鸦片战争后晚清政府的法制,民国时期北洋政府的法制和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同时还存在有革命政权建立的法律制度,包括太平天国农民政权的法制,辛亥革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第一次国内革命时期以国共合作为基础的广州和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制;也出现了一种新型法律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法制。

近代法制与古代法制比较的特点:1,宪法性文件大量出现和普遍受到重视;2,法律体系分门别类,分工有致的格局取代了古代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模式,即部门法出现。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初步发展一、夏商法律制度公元前21世纪,夏禹改禅让制为世袭制,建立了世袭奴隶制国家,法律由保护作为富有者的奴隶主的利益为主转向维护邦国利益,即以维护邦国君主的世袭制为主要目标,从而奠定了古代法律的基本走向中国法的产生与战争密不可分:1,军事长官演变为司法官2,军事长官的命令成为法律3,兵器变为刑具二、禹刑、汤刑 P11简言之:夏商时期的立法,非常简单的立法禹刑:《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夏朝法律的总称,是一部习惯法的汇编。

以用暴力镇压的肉刑为基本内容。

汤刑:《左传》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中国法制史讲义

中国法制史讲义

一、西周时期(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1、“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2、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即道德教化的办法来治理国家,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3、意义: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礼”、“刑”结合为结构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1、礼的内容与性质。

(1)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2)是对社会生活起着调整作用的习惯法;(3)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2、古代的礼的两层含义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亲亲父为首”“尊尊”“尊尊君为首”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吉(祭祀之礼)●凶(丧葬之礼)●军(行兵仗之礼)●宾(迎宾待客之礼)●嘉(冠婚之礼)3、“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二、汉代中期以后1、儒家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2、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唐代:礼法合一1、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2、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

四、明代:明刑弼教1、“明刑弼教”,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弼”乃辅佐之义。

2、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

3、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突破。

朱熹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

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

中国法制史讲义(全)

中国法制史讲义(全)

导论第一编上古部分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第二章主要立法活动第三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五章司法制度第二编中古部分第六章主要立法活动第七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八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九章职官制度第十章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司法、监察制度第三编近代部分第十二章清末变法修律第十三章宪政与宪法第十四章行政法律制度第十五章民商法律制度第十六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十七章司法制度总复习导论一研究对象(是什么)(一)《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

1、“中国历史”指我国的从法律产生时起到新中国成立时止的一段历史时期。

分为上古、中古、近代三大时期。

2、法制史只研究“法律制度”,而不包括军制、田制、服制或考试制度。

3、具体包括法律的起源、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特点及其规律性。

(二)中国法制的历史发展线索1、三大时期➢上古三代即夏商周和春秋时期---中国法制开始形成时期➢战国与中古即自秦至清的封建社会---中国法制发展与成熟时期➢近代即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近代法制2、两次转折➢春秋战国➢清末3、六种类型➢奴隶制法制➢封建制法制(地主阶级)➢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制(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农民政权法制(太平天国)➢南京临时政府之资产阶级法制➢新民主主义法制[注意] a. 此六种类型基本表现中国法制随历史发展而不断发展的过程.b. 对各种类型不宜简单以“好坏”做出评价,应了解当时必然性.c. 历史不容割断。

中国历史是五大文明中从不间断的唯一一个。

中国法制不同类型一脉相承,不应割断。

新中国成立时,将国民党之《六法全书》全盘否定等行动已被历史证明是错误的。

当时的法学研究成果或研究方法(如习惯调查)至今仍值得学习。

(三)中国传统法制重要特征➢礼法结合➢阶级性(不平等)➢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制➢制定法与判例法结合➢无讼是求二学习《法制史》的意义(为什么)(一)一般意义的“读史”之意义1、培根名言: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聪慧,演算使人精密,哲理使人深刻,道德使人高尚,逻辑修辞使人善辩。

《中国法制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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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法律实践: 清代法律制度的发
展和特点,包括 《大清律例》的编 纂和司法制度的改 革。同时,可以介 绍一些具有代表性 的案例,如“海瑞
罢官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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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近代法制的转型与变 革
近代法制的转型背景与原因
西方列强的侵略与民族危 机
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与经 济转型
西方民主思想的传播与启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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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期三 的国
法至
制隋



法 制




的宋 法元
制明



目录

法夏 制商





制秦 汉





型近 与代
变法
革制



总 结



第一章
添加章节标题
第二章
法制史概述
法制史的定义和意义
●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过程 ● 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历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法律制度 ● 法制史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资料、考古发现、口述传统等多种手段 法制史的意义
科技的发展,数字化和信息化将成为中国法制史发展的重要趋势。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 容可以根据您的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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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皇权:秦汉时期的法律思想均以维护皇权为核心,强调君主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中国法制史串讲讲义

中国法制史串讲讲义


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先自告除其罪

自首、化外人有犯
八、民事法规
(一)婚姻制度:
朝代
结 婚制度
离 婚制度
西周
六礼、一夫一妻多妾制
七出、三不去

义绝
(二)契约制度:
西周时期的质剂(“听买卖以质剂”),傅别(“听称责以傅别”);
魏晋以后出现了“合同契”;
九、司法制度的演变
朝代
司 法 制 度
司法机关

《元典章》

《明大诰》4编、《会典》

律、例、少数民族法规、《会典》(康、雍、乾、嘉、光)
五、刑罚制度之演变
朝 代
刑 罚 制 度
奴隶制时期
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刖)、宫、大辟

刑罚制度非常繁杂

刑制改革

封建制五刑的确立

重新趋向重刑主义(折杖法、刺配、凌迟)

廷杖、充军、枷号
六、法律儒家化进程
诉讼制度
会审制度
夏商
圜土

(大)司寇
五听

中央设廷尉
“(非)公室告”、爰书

乞鞠、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虑囚

登闻鼓
北朝
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审刑院、提点刑狱司
翻异别勘、理雪、洗冤录

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民族歧视原则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厂卫制度
九卿圆审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内务府慎刑司、理藩院

《新律》改《具律》为《刑名》第一

中国法制史第9章唐朝法律

中国法制史第9章唐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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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制内容
可见,“体貌”、“言辞”、“书法”、“文理”四者是选任官吏的基 本要求,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德行、才干和能力。
武后时,还曾设立武举考试,由兵部主持并任用。此外还有门荫制度。
(2)官吏考核与奖惩
唐朝每年要由本部门或本州县考核所属官员政绩:每四年还要进行一大 考,四品以下由吏部考功司负责,三品以上由皇帝亲自考核。考核的标 准主要为“四善”、“二十七最”。其结果分为上、中、下三等九级, 作为奖惩升迁的依据。凡是负责考核或“考校”官吏的主管人员,必须 依法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渎职失职,否则将与上述违 法“课试”行为同样论处。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推事:唐朝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有时也采用特别审判程序,即由大 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大夫等三大法司的长官,组成临时特别法庭会同审 理,称为“三司推事”;地方发生的不便移送京师的重大疑难案件,有时也 派三法司的副职或其属员前往当地进行审理,称为“小三司”。凡是经过会 同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其审判结果一般要上奏皇帝最后裁决。
即重视法律,慎用刑罚,这是在根本思想指导下对法律与刑罚的具体态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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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活动
(一)约法十二条
早在大业十三年攻入长安时,鉴于天下“百姓苦隋苛政”的问题,李渊 “即布宽大之令”,“约法十二条。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 余并蠲除之。”( 《旧唐书·刑法志》)这是唐朝立法活动的开端。
六部是直属尚书省的政务执行机关,分掌全国各方面的主要行政事务。 吏部掌管官吏的选拔、任用、考绩等事;户部掌管户籍、土地、赋税、 钱粮等事;礼部掌管祭祀、礼仪、教育、科举等事;兵部掌管武官的选 任、考核及军事行政事务;刑部掌管司法行政、狱政管理及重大狱讼案 件的会审等事;工部掌管土木、水利工程及农、林、牧、渔各业生产等 事。各部设尚书一人,侍郎一至二人,为正副主管官员。

中国法制史课件-PPT课件 共3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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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
"建邦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 乱国用重典。
五、西周的民法
(一)民事规范:以习惯法为主的民事法律体系。 (二)契约关系:
1、管理机构:司约、质人。 2、买卖契约:质剂(大市以质 小市以剂)。 3、借贷契约:傅别。
(三)婚姻家庭制度:
1、结婚原则: (1)一夫一妻。奴隶主贵族可以纳妾。 (2)同姓不婚。根据之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1、嫡长子继承制。 2、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小宗服从 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家族组织与政权组织合一,周王为"天 下共主"。
(四)影响:
宗法制度不仅是西周的基本社会制度,而 且在思想观念和基层组织等方面影响到以后 的封建社会。
二、西周法律思想
(一)以德配天。 1、根据: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2、"德"的要求:敬天、敬宗、保民。 (二)明德慎罚。 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三)影响:西周的法律思想将天命与德治联
(三)商鞅变法的内容:
1、剥夺旧贵族特权,改革基层管理体制 废除了奴 隶主贵族在任官方面的世卿世禄制,地方长官任免 统一由国王掌管。
纳币的标准: 元朝:一品二品:五百贯; 三品:四百贯; 四品五品:三百贯; 六品七品:二百贯; 八品九品:一百二十贯 庶人:上户一百贯,中户五十贯,下户二十贯。
六、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体系:周王--大司寇--小 司寇(属 官有掌囚、掌戮、司刑等) --基层官员(士师、乡士、遂士等)。
(二)"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三)罪名(昏、墨、贼,杀。不孝) (四)"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五)监狱(圜土、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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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统含义:所谓"刑统",是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的加以汇编的法规。"刑统"的出现是法典编纂的一个变化。
3、《宋刑统》与《唐律疏议》比较之变化(重点(*))
(1)称谓不同。即法典不称“律”而称“刑统”。
(2)分门别类。即将性质相同或相近似的条文归为一个门类,便于官吏检索。共计213门,如“请门”、“五刑门”等。
(3)叶适:“既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尔。”
(4)陈亮:“古者,官民一家也,农商一事也。上下相恤,求以相补,而非以相病。”
3、影响、推动民商事立法(不抑土地兼并政策;典卖制度)
(三)南宋时期――强化礼义,以利辅义
1、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
朝廷对上述两种思想“择善而从,为我所用”。理学渐趋务实,以理学论证现存社会秩序。朱熹说:“礼字,法字,实理字”,“正风俗而防祸乱”,必须以“礼律之文”为本。
(3)不抑土地兼并:使得土地高度集中,“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激化了阶级矛盾。
(4)工商皆本:鼓励工商,通商惠工→欲利可言,农工商皆本。
士大夫阶层的代表陈亮、叶适、李觏(GOU)、苏洵等公然言利。
3、政治方面
重在强化中央集权。如“杯酒释兵权”;又如严禁宦官、后宫、外戚、宗室干政。
4、思想意识形态领域
理学思想占据统治地位。理学之特点:以儒学为主,兼采佛、道。以理学论证现存的社会秩序,强三纲五常说成不变之理,影响及于明清。
一、宋代立法思想的变化
宋代的立法思想深受理学思想的影响。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集权中央
“稍夺其(藩政、节度使)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司马光)“杯酒释兵权”。重视行政立法建制,目的在于强化中央集权,主要表现: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中国法制史》讲义
编号:09
课时安排:2学时
教学课型:理论课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重点掌握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元代立法与法制的特点以及宋元司法制度上的变化;熟悉宋代立法思想的变化、宋元时期的立法概况;了解宋代行政法规与职官管理的主要内容以及辽、金两代的立法概况及法律特点。
1、官职差遣分离。(差遣为实职)
2、三省形同虚设。(门下省、尚书省之权渐归中书)
3、设“两府”、“三司”,分割宰相之权。(军权划归枢密院;财权划归三司使。剩余之权由参知政事与宰相共同行使。“两府”即中书和枢密院;“三司”指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
4、发兵、领兵权分离(枢密院掌发兵权,三衙即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掌领兵权)
教学重点提示
1、宋代立法思想的发展变化
2、《宋刑统》与《元典章》的结构特点
3、宋元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4、宋代《贼盗重法》与《重法地法》的作用及影响
5、宋代民商事法律的发展
6、元代的立法与法制特点
7、宋元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内容:(注明:*重点#难点?疑点)
第一节宋代法律制度
▲简要历史背景:
(6)民商立法较唐律完善。如在《户婚律》中增设“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婚田入务”、“典当物业”等内容。
(二)编敕(*)
1、编敕的含义
把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汇编成册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2、敕的含义及其效力
(1)敕的含义
其本义是尊长对卑幼的训诫。在宋代,敕是指皇帝针对特定的人或事发布的单行敕令。(侧重于刑事单行法令)
(2)效力
效力高,可以随时补充、修改甚至取代法律。
3、"编敕"的特点
总体而言,编敕活动频繁,大凡新帝即位或改元,均要编敕。具体而言,其主要特点是:
(1)“敕以补律,敕律并行”。(仁宗以前)(虽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以敕破律、以敕代律”。(神宗以后)(“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
赊卖是一种类似于商业信用或预付的交易方式。
活卖即典卖,是指让度不动产使用权并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宋代典卖制度的主要内容:
(1)典卖原则:先房亲,后四邻,再他人
(2)必须订立书面契约
(3)必须缴纳印契钱
(4)必须由家长作主。(目的在于保护家长对财产的处分权,如典卖产业,必须家长和买主"当面署押契帖"。)
宋代典卖制度的实质:
是地主阶级掠夺农民土地的重要手段。地主通过典卖形式,不仅以廉价取得土地收益,而且当农民到期无力收赎时,便依法取得其所有权。
宋代典卖制度的了农民与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
(三)刑罚制度的变化
1、折杖法
(1)含义
宋太祖改革"五刑之苛",制定"折杖法"。即用臀杖或脊杖代替笞杖徒流四种刑罚。
2、地方司法机关
(1)路
设提点刑狱司(提刑司),为中央在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拥有对各州死刑案件的复核权,同时对各州进行司法监督。
(2)州
设专职司法官司理参军和司法参军,分别负责案件的调查审讯和法律适用。体现审与判的分立。地方死刑案件一般由州审判。
(3)县
形成县知事亲自坐堂问案制度。有权处断杖笞案件,徒流案件审理后提交州复审决断,死刑案件须上报州审判。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1、皇帝大多亲自断案
有宋一代,皇帝越来越广泛、直接地行使审判权。侵犯皇帝最高审判权,比照"十恶"中的“大不恭”处刑。
2、重视证据和现场勘验
(1)翻异别勘
犯人翻供喊冤,必须更换法官或司法机关重审。其中,更换法官重审叫“别推”;更换司法机关重审叫“别移”。
翻异别勘一方面体现“慎刑”思想,另一方面说明口供的重要性。
(2)折换办法:
笞杖一律折换成臀杖,依原刑等分别杖7-20下,杖后释放;
徒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13-20下,杖后释放;
流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17-20下,杖后就地配役1年。
加役流脊杖20下,就地配役3年。
(3)替代结果
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2、刺配之法
(2)“盗贼重法”
该法体现了重惩盗贼地精神。凡涉及谋反、杀人、强盗、窃盗等罪,无论是否在重法地犯罪,一律从重处罚。如:凡属劫盗罪当死者,籍没其家以赏告密者,妻子编置千里外,逢赦亦不移不释。
2、《宋刑统》中的敕文对于“三谋"大罪的镇压较律文更加严厉残酷,一般都处以腰斩、弃市,甚至凌迟。
(二)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
3、后果:导致“吏一切以例行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是皇权和行政权干预司法的必然结果。
三、法律形式
除刑统、条法事类外,另有:
敕(罪与罚的规定);
令(约束禁止的规定);
格(吏民等级、行赏的规定);
式(体制楷模的规定);
断例(判案成例);
指挥(中央官署的批示或决定);
申明(中央官署对法令的解释);
3、凌迟入律
(1)含义
"凌迟"刑,是一种碎而割之,使受刑者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亡的酷刑。即"寸而磔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巳。"
(2)渊源
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北宋仁宗时开始使用,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于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将其正式纳入法定死刑。
(2)刑部
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复核全国死刑已决案件以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神宗改制后,审刑院并入刑部,职权有所扩大。
(3)审刑院(*)
为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宋太宗时设立审刑院。院知事一人为其长,下设详议官六人。凡地方上报的案件,先交审刑院备案,后交大理寺复审,再返回审刑院详议并奏请圣裁;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皇帝批准。
2、重视民商事、财产继承、婚姻等方面的立法。(如常以敕例、指挥变通旧律,形成新的民商事法律)
二、宋朝的主要立法活动
(一)《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1、制定颁行
(1)宋太祖建隆四年,由窦仪等人编成并颁行。
(2)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2、体例渊源及刑统含义
(1)体例渊源:仿自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后周的《显德刑统》。《宋刑统》中律的条文,是《唐律疏议》的翻版,但增加209条敕、令、格、式的刑事规范,附于律文后并行。
(二)法制特点
民族特点――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主要表现:
1、“以国法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
5、重文轻武,以文官出任地方官员。(三年轮换、设通判牵制知州)
(二)神宗熙丰变法以后至北宋末年――通商惠工、义利并重
1、宋神宗下诏:“政事之先,理财为急”。
2、士大夫公然言利。
(1)李觏说:“人非利不生,何为不可言?……欲者,人之情,何为不可言?”
(2)苏洵说:“利在则义存,利亡则义衰。义利、利义相为用,天下运诸掌矣。”
1、租佃关系方面
①保护地主对佃农的剥削。颁布"皇佑法",禁止佃户逃离,如有逃移,令所属州县追回。
②维护地主佃农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规定"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徒以下减凡人一等。"
③法律对超经济剥削进行某种限制。
2、典卖制度
宋代地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和赊卖三种。
绝卖是所有权的让度。
(3)“丽于刑名轻重者,皆为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三)条法事类
以"事类"为标准,把相同性质的敕、令、格、式分门别类编纂成册,便于判案时检索引用。有《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等。
(四)编例
1、含义
宋代对成例进行系统编纂整理的立法活动。兴盛于南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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