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对在用5年以上1.6升出租车提前退出营运市场

合集下载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发布单位】81905【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02-01【生效日期】1998-0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第九条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9.28•【字号】粤交运〔2015〕1127号•【施行日期】201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交运〔2015〕1127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已于2015年7月3日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十三五”期间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指导性文件,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9月28日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交政研发〔2014〕234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交政研发〔2014〕242号),提出以下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交通运输部深化改革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提高人民群众出行满意度为核心,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遵循市场规律,创新行业管理,开展改革试点,以管理创新和互联网信息化技术应用引领道路客运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的道路客运现代化市场体系,全面提升道路客运行业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个性化运输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先。

以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为出发点,转变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推进道路客运向现代服务业转型。

——坚持市场配置,依法推进。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道路客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立道路客运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穗府[1985]2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穗府[1985]2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穗府(1985)26号一九八五年三月五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家经委、交通部经交〔1982〕84号文件,省政府粤府〔1984〕25号和粤府〔1984〕123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为更好地使运输业适应开放、改革的形势,特作通知如下:一、凡从事营业性运输、装卸、搬运的单位、个人、联户,须经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到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营业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营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装卸、搬运业务。

二、从事营业性运输、装卸、搬运业务的单位、个人、联户,必须服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管理;遵守交通运输规章制度,执行统一里程运价的收费标准;依章缴纳税款和养路费,按营业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一缴交运输管理费,个人、联户还要按营收额百分之一缴交工商行政管理费。

另外,要办理有关保险手续,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运输任务。

三、从事营业性运输、装卸、搬运的单位、个人、联户,必须统一使用市交通局拟订由市税务局印制发售的专用统一运输、装卸、搬运收款收据(印制、发售、管理办法,由市税局、交通局、工商局联合制定)。

四、对从事营业性运输、装卸、搬运的单位、个人、联户,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的处理,情节严重者,要给予扣留运输工具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吊销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执行),直至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结束——。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约出租汽车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约出租汽车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约出租汽车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粤交〔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约出租汽车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交〔2020〕4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约出租汽车管理的指导意见》已于2020年3月18日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4月15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约出租汽车管理的指导意见近期,部分地市出现网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发生经营纠纷事件,暴露出我省网约车市场存在网约车平台经营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网约车运力投放机制不健全、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法律关系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网约车市场,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有关要求,以提高人民群众出行满意度为出发点,坚持稳中求进、创新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网约车市场经营行为,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市场机制、提升监管能力,不断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让人民群众出行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一)落实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主体责任1.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切实承担承运人责任,在服务所在地具备线下服务能力,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的营运车辆、驾驶员管理及培训教育制度;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平台、租赁企业、驾驶员的法律关系。

2.落实数据保障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1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7年12月22日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出租汽车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使用7座以下乘用车,按照乘客意愿提供的营利性客运活动,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全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税务、通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等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候车点、休息服务点、综合交通枢纽调度场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为出租汽车营运提供便利。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广州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广州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广州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20•【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广州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穗交规字〔2018〕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促进广州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11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促进广州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共享汽车,以下简称“客车分时租赁”)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减少交通污染排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顺应国家开展“互联网+”行动的意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分时租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改革创新。

深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问题为导向,推动租赁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客车分时租赁行业创新发展。

绿色环保。

引导和鼓励客车分时租赁平台经营者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少交通污染排放,通过发展客车分时租赁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宣传,扩大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广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壮大。

市场配置。

客车分时租赁行业以市场调节为主,由客车分时租赁平台经营者自主投放符合规范要求的车辆并提供租赁服务。

政府更好地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依法进行规范引导,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穗交[2012]215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的通知(穗交〔2012〕215号)委执法局、市客管处、市出租汽车协会,各出租汽车企业:为加强对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的监管,防止退出营运的出租汽车再次流入客运市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司机合法权益,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穗交〔2011〕45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的监管,防止退出营运的出租汽车再次流入客运市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司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退出营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资格后,因营运期满或合同期满等原因退出营运的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除外)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的监管。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交委综合执法局”)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本办法。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

市出租汽车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定时可参照本办法。

第五条出租汽车退出营运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一)需要提供材料:1. 计价器的相关处理结果证明;2.出租汽车报废的,除需提供上述第1项证明外,还需提交金属回收公司的报废回收证明;3.出租汽车转为非营运车辆的,除需提供上述第 1 项证明外,还需提供车辆颜色变更(应区别于本市现有出租汽车颜色)资料;转为非营运车辆后又过户的,还需提供车辆过户及流向资料。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道路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对在用5年以上1.6升出租车提前退
出营运市场实施奖励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交函[2008]13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1.26
【实施日期】2008.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对在用5年以上1.6升出租车提前退出营运市场实施奖励的通知
(穗交函〔2008〕135号)
市各出租客运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广州市大气环境,减少出租车尾气污染,鼓励高排放的出租车提前退出市场,有效治理我市部分出租车辆安全性能差、排放污染超标、车容车貌较差现象,积极推进我市创建出租车文明行业工作,以全新面貌迎接2010年亚运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在用5年以上升出租车提前退出营运市场实施奖励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原则
以“早退多奖、迟退少奖、正常报废不奖”为原则,采取政府奖励、企业补偿司机的
措施,鼓励高排放、营运期超过5年排气量为16升的出租车提前退出营运市场。

二、奖励范围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广州市(不包括增城市、从化市、番禺区、花都区和南沙区)出租车给予奖励金:
(一)行驶证登记日期为2000-2004年。

(二)营运时间满5年(含5年)以上。

(三)排气量为1.6升。

(四)提前1个月以上退出营运市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