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服务费的批复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穗价[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穗价〔2012〕1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广东省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对我市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听证项目进行划分(见附件1和附件2),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2. 广州市价格听证项目表二○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1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说明:1.本表所列价格管理权限,是广东省授权市人民政府及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其余价格按《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2.广东省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及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3.凡注明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制定具体价格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相关区和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
4.享有市级管理权限的管理机构可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具体的项目和标准按本表规定执行。
5. 原撤市设区的两个区(即番禺区、花都区)享有县级市物价局的价格管理权限。
6. 本表所列的定价项目只是市和区、县级市定价权限的划分,具体的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履行。
1999-0059穗价函[1999]59号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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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
标准的批复
(穗价函[1999]59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你中心报来《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穗建交[1999]1号)悉。
根据省政府《关于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9]96号)规定,经请示省物价局。
现就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工程中标单位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中标价计:1亿元(含1亿元)以下按0.9‰,超过1亿元部分按0.5‰,分段累加计算,每宗收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同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为中标价的0.5‰。
每宗收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此项收费在贷款本息还清后即取消。
此项收费专款专用,并需每半年向我局报告还贷款情况。
三、本收费标准从四月一日起执行,我局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函[1996]219号)同时停止执行。
四、以上两项收费均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请按规定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广州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综合服务费的通知-津价费[2006]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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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综合服务费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综合服务费的通知
(津价费[2006]110号)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的统一部署,为了减轻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降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综合服务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综合服务费标准。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向出租车驾驶员的第一从业人员收取的综合服务费每月减收20元,即:一级企业由现行的每月280元降为260元,二级企业由现行的每月250元降为230元,三级企业由现行的每月210元降为190元;对出租车驾驶员中的第二从业人员收取的综合服务费每月减收10元。
二、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对个体工商户出租车驾驶员收取的综合服务费每月临时性减收综合服务费20元。
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以任何名义变相收费、乱收费。
要加强企业内部财务核算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杜绝只收费不服务的问题。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上述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结束——。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粤交运[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2010年1月13日粤交运〔2010〕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道路汽车运费的计算依据。
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道路汽车运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六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七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l千米。
二、里程确定省际营运线路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省内营运线路里程按广东省交通厅核定颁发的《广东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乡镇(村)公路以及城市市区道路,其里程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核定,新的公路(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28项收费的通知-穗价[1999]238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28项收费的通知-穗价[1999]2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e20217c8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ce.png)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28项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28项收费的通知(穗价[1999]238号)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并经12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市属八个部门自定的28项收费,请严格按照执行。
一、公安部门(2项)(一)防火责任人任命书费(二)消防建筑工程验收申请表费二、公用事业部门(4项)(一)遗失服务资格证和营运声明广告费(二)出租车经营权竞投押金和手续费(三)外资营运企业管理费(四)属下企业管理费三、劳动部门(4项)(一)压力容器焊工审证费(二)工龄审核年审、确认书费(三)锅炉工验证费(四)连续工龄审核费四、司法部门(1项)公证管理费五、卫生部门(5项)(一)药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工本费(二)个体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三)卫生制度工本费(四)食品广告许可证费(五)药品许可证发证评审(年审)费六、建设部门(10项)(一)电梯监理费(二)扶梯质监费(三)房地产买卖申请表格费(四)房地产买卖会同工本费(五)房屋交易退办费(六)委托书认证费(七)房屋安全检测费(八)房屋验算费(九)房屋重置估价费(十)房地产中介资质登报费七、工商部门(1项)广告经营许可证年检费八、小汽车定编办(1项)小汽车定编综合服务费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结束——。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交[2006]24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4.28【实施日期】200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06年4月28日穗交[2006]249号)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客运安全,提高车辆整体形象和技术水平,适应广州市城市环保和交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使用清洁能源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的新增、更新、营运、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的行政主管部门。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凡新增、更新的客运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四门三厢的新车;(二)车身长度长于4.60m(含4.60m),车身宽度宽于1.70m(含1.70m),车身高度高于1.42m;(三)原厂出厂(包括原厂装配、原厂改装)LPG单燃料的新车,并且尾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四)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五)操纵性能良好,配备液压助力装置;(六)安装与我市已广泛使用的出租汽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平台兼容的,具备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系统、GPS、调度、电召、防劫、防盗、监控服务功能的车载终端以及出租汽车防伪远、近距离密标等技术设备;(七)本规定施行前投入营运的在用车不符合本条第(三。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7]237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7]2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323d713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a0.png)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7〕237号)各出租汽车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行为,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费的管理,保障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规范我市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租汽车承包费是指与司机签订承包合同的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取的维持企业正常经营、保证车辆达到运营条件的费用。
二、本市范围内(不含花都、番禺、从化和增城,下同)的出租汽车承包费,适用本通知规定,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承包费实施管理,并负责制定和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的管理原则及办法。
四、出租汽车承包费的管理应遵循合理补偿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成本、保证司企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承包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变动、行业管理需要等对出租汽车承包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进行适当调整。
六、我市出租汽车承包费基准价为:一类企业8450元/月,二类企业8250元/月,三类企业(及未评定等级类别企业)8050元/月。
七、出租汽车承包费基准价,包括了出租汽车企业提供以下管理和服务内容的成本:(一)缴交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堤围防护费、车辆通行费(广州市年票)、养路费、计价器检定费。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88]112号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88]1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9259a33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c2.png)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12月8日广州市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市场和行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颁发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范围内经营或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含各类旅游汽车、中、小、微型出租车及专线客车、机动三轮车。
下同)的国营、集体、中外合资和个体联营企业(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份,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稳步发展”的方针,由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统一规划和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客管处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一)负责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统一管理、规划和布局,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和办法;(二)会同公安、工商、物价、税务、计量等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进行开业(含歇业、停业)审查,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及收费票据,并加强对车辆里程计费器的管理。
属国际旅游(涉外)出租汽车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旅游总局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三)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管理,并负责对有关经营线路走向和站点设置的审批工作;(四)制发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人员的年度经营服务证件,对经营者的经营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五)对市内车站、码头、机场、交易会、宾馆和风景名胜地区等公共场所的出租汽车营业站、场、点等客运市场秩序进行管理;(六)受理乘客对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投诉和有关纠纷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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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服务费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价函[2000]24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11.10
【实施日期】2000.11.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收费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4日)停止执行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服务费的批复
(穗价函[2000]245号)
广州市城市客运交通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广州市穗客公交经营交易服务中心):你中心《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收取手续服务费的请示》(技术中心发[2000]8号)收悉。
鉴于我市在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已全部实行有偿使用,为规范在办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手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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