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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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应急预案

出租车应急预案

出租车应急预案一、应急预案的目的。

为了提高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的安全意识,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出租车服务的正常进行,特制定出租车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所有出租车司机和乘客,在遇到突发事件时执行。

三、突发事件的分类。

1. 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大雾等天气恶劣情况。

2. 交通事故,如发生碰撞、车辆故障等。

3. 突发疾病,如司机或乘客突发疾病需要紧急救治。

4. 恶意袭击,如遇到抢劫、斗殴等情况。

四、应急预案的执行步骤。

1. 保持冷静,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出租车司机和乘客要保持冷静,不要慌乱。

2. 及时报警,对于交通事故、恶意袭击等情况,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报告事件的发生地点和情况。

3. 确保安全,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出租车司机应及时将车辆停靠在安全地带,确保乘客的安全。

4. 提供援助,对于乘客突发疾病或受伤,出租车司机应立即提供援助,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乘客送往医院。

5. 配合相关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出租车司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

1. 出租车公司应定期对出租车司机进行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遇到突发事件时的应对能力。

2. 在出租车上设置相关的安全宣传标识,提醒乘客遇到突发事件时的应对方法。

六、应急预案的监督和检查。

出租车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定期对出租车司机的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

七、应急预案的修订。

根据实际情况,出租车公司应不断完善和修订应急预案,确保其适应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

八、附则。

本应急预案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出租车司机和乘客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严格执行。

对于违反本预案的行为,出租车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以上为出租车应急预案,希望出租车司机和乘客能够严格执行,保障出租车服务的安全和顺畅进行。

客运出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客运出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目的为提高客运出租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完善应急管理体制与机制,保证在突发事件中高效、有序应对,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给客运出租行业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5. 《客运出租行业安全管理规定》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客运出租行业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恐怖袭击、公共卫生事件等。

四、组织指挥体系1. 应急指挥部:由客运出租行业管理部门、公安、消防、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2. 应急工作组:根据突发事件性质,设立相应的工作组,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处置流程1. 突发事件发生时,客运出租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 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采取以下措施:(1)组织救援力量:调动消防、医疗救护等救援力量,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2)疏散群众:组织现场群众迅速疏散至安全地带。

(3)维护秩序:公安部门负责现场秩序维护,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4)排除险情:消防部门负责排除火灾、爆炸等险情。

(5)交通管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确保救援车辆通行。

4.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包括:(1)核实伤亡情况,统计损失。

(2)恢复交通秩序。

(3)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4)对受灾车辆进行修复。

六、应急保障1. 人员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物资保障: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急救药品、医疗器械、消防器材等。

3. 资金保障: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 通讯保障:确保应急通讯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汽车租赁应急预案文本

汽车租赁应急预案文本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确保汽车租赁业务正常运行,保障客户和员工的合法权益,降低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 《汽车租赁行业服务规范》3. 相关行业标准和政策法规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汽车租赁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车辆事故、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总指挥,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各部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担任主任。

3. 应急响应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成立相应的小组,如车辆事故应急小组、自然灾害应急小组等,负责具体应对措施的实施。

五、应急响应程序1. 预警阶段:- 监测预警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评估。

- 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各部门进入应急状态。

- 实施预防措施,降低突发事件发生概率。

2. 响应阶段:-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启动相应应急小组。

- 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损失。

- 组织救援力量,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3. 恢复阶段:- 评估突发事件损失,制定恢复方案。

- 逐步恢复正常运营,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 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六、应急措施1. 车辆事故:- 及时处理事故车辆,保障道路安全。

- 协助客户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 加强驾驶员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自然灾害:- 加强车辆检查,确保车辆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安全行驶。

- 及时疏散客户,确保人身安全。

- 积极配合政府救援,提供救援车辆和物资。

3. 社会安全事件:- 加强车辆监控,防止车辆被非法占用。

- 及时掌握社会动态,确保客户安全。

- 配合政府维护社会稳定。

七、应急保障1. 物资保障: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救援车辆、应急设备、防护用品等。

2. 资金保障:设立应急基金,确保应急资金需求。

出租车应急预案

出租车应急预案

出租车应急预案一、预案目的。

为了保障出租车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有效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制定出租车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二、应急预案内容。

1. 突发事件分类。

(1)交通事故,包括与其他车辆的碰撞、自身损坏等;(2)乘客突发疾病,如乘客晕车、呕吐等;(3)恶劣天气,如大雨、大雪、大雾等;(4)恶意乘客,如打架斗殴、拒绝支付车费等。

2. 应急处置措施。

(1)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报警,保护现场,照顾乘客伤员,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情况;(2)乘客突发疾病,驾驶员应立即停车,协助乘客就医,如情况严重应及时拨打急救电话;(3)恶劣天气,驾驶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行驶,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报告;(4)恶意乘客,驾驶员应保持冷静,协助乘客解决问题,如无法解决应及时报警。

3. 应急联系方式。

(1)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10,公司联系电话;(2)乘客突发疾病,急救电话120,公司联系电话;(3)恶劣天气,公司联系电话;(4)恶意乘客,报警电话110,公司联系电话。

4. 应急培训。

公司定期开展出租车驾驶员的应急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

5. 应急装备。

公司为每辆出租车配备急救箱、灭火器等应急装备,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理。

三、预案执行。

当出现突发事件时,驾驶员应根据预案内容迅速、果断地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情况,公司应及时提供支持和协助,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理。

四、预案修订。

公司应定期对出租车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出租车服务的安全和可靠性。

以上为出租车应急预案内容,希望全体驾驶员严格执行,确保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

出租汽车应急预案

出租汽车应急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出租汽车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

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耐心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2)预防为主。

加强基础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增强预警分析,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力争将事件遏制在萌芽阶段。

(3)协调联动。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资源,建立协调联动制度,完善信息通报机制,构建分级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处置体系。

(4)依法处置。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二、应急组织体系1. 应急指挥部成立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应急处置等工作。

2. 应急工作组设立以下工作组:(1)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企业及社会资源,落实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

(2)现场处置组:负责现场应急响应、处置和救援工作。

(3)宣传报道组:负责舆情监控、宣传报道、信息发布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设备、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

三、应急响应程序1. 预警(1)密切关注出租汽车行业动态,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及时掌握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

(2)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防范准备。

2. 初步响应(1)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各应急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出租汽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出租汽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一、前言为提高出租汽车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出租汽车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演练计划。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提高出租汽车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出租汽车行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交通事故、火灾、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等。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出租汽车应急预案演练领导小组,负责预案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

2. 设立预案演练办公室,负责预案的具体实施和协调工作。

3. 各出租汽车企业应设立应急小组,负责本企业范围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五、预案内容1. 交通事故应急响应(1)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示标志。

(2)驾驶员应立即拨打110报警,并通知所属企业。

(3)驾驶员应保护现场,协助受伤人员撤离,避免二次事故发生。

(4)企业应急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2. 火灾应急响应(1)驾驶员在发现火灾时,应立即停车,迅速报警。

(2)驾驶员应迅速组织乘客撤离车辆,避免发生踩踏事故。

(3)驾驶员应关闭车辆总电源,防止火势蔓延。

(4)企业应急小组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3. 恐怖袭击应急响应(1)驾驶员在发现恐怖袭击时,应立即停车,迅速报警。

(2)驾驶员应迅速组织乘客撤离车辆,避免发生踩踏事故。

(3)驾驶员应关闭车辆总电源,防止爆炸事故发生。

(4)企业应急小组接到恐怖袭击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4. 自然灾害应急响应(1)驾驶员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应立即停车,迅速报警。

(2)驾驶员应迅速组织乘客撤离车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3)企业应急小组接到自然灾害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出租车应急预案

出租车应急预案

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制度化,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全市范围内的出租汽车行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

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耐心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

加强基础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增强预警分析,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力争将事件遏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突发性事件的各种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坚持协调联动。

充分利用相关科室和出租汽车协会、出租汽车公司、公司党支部、文明车队等单位和部门资源,发挥卫星定位等科技手段优势,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完善跨部门信息通报机制,构建分级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处置体系。

(4)坚持依法处置。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注重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加强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说服教育,引导从业人员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2组织指挥体系2.1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部成立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部),处长担任总指挥,主管副处长担任副总指挥,出租汽车管理科、稽查队、组织人事科、办公室、信息中心、法制科等科室的负责同志,出租汽车协会、出租汽车公司、公司党支部、文明车队等负责人为成员。

汽车租赁应急救援预案模板

汽车租赁应急救援预案模板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确保汽车租赁公司在突发事件和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司及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汽车租赁公司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和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火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2. 成员及职责(1)指挥长: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全面领导,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成效负总责。

(2)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具体实施。

(3)各职能小组组长:负责本小组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应急响应程序1. 紧急预警(1)接到突发事件或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根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2. 初步处置(1)现场指挥人员立即采取初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蔓延。

(2)及时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3. 救援行动(1)启动救援队伍,组织现场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性质,联系相关部门和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支援。

(3)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确保生命安全。

4. 事故调查(1)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事故责任。

(2)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恢复重建(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租赁业务。

(2)对受损设施进行修复,恢复正常运营。

四、应急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1)加强应急队伍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确保应急队伍在突发事件和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投入救援工作。

2. 物资保障(1)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如急救药品、消防器材、救援设备等。

(2)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在突发事件和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供应。

3. 通讯保障(1)建立应急通讯网络,确保应急救援信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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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

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注册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十八条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继续教育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周期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3年的,也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1年内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

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形式:(一)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二)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一)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二)未按照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第五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二)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文明行车、优质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载;(二)议价;(三)途中甩客;(四)故意绕道行驶。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二)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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