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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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比研究分析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比研究分析

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
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
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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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 点,设臵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内容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
规格设臵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 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
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
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件。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 第 十 六 条 录 用 国 家 公 务 员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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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
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

学习公务员法心得体会

学习公务员法心得体会

学习公务员法心得体会学习《公务员法》心得体会杨凯通过对公务员法的学习和答题竞赛,我了解到国家对公务员的期望和要求,坚持高水平培养人才的战略方针,对公务员身上肩负的神圣使命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我对《公务员法》有了一下的认识和了解,首先公务员法的颁布与实施,将在公务员管理实践中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公务员法内容有了重大改进,其规定: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的基本义务,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或者命令。

但同时也规定,当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

这种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务员拒绝服从错误命令和决定的权利,公务员法既为公务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准绳,也切实保护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为公务员进行自我保护提供了一把利剑,较好的体现了人本管理的精神。

一是规范公务员的管理,提高整体队伍素质。

公务员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该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招聘。

这是第一次把公开考录国家公务员写入法律,其意义是十分深远的。

一个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如何,工作水平与工作效率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如何。

也就是说,国家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高低、能力强弱,事关政府形象和工作效率。

要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除对现有公务员队伍进行全方位的培训教育以外,坚持标准,严格条件,把好公务员入口关,是保证未来公务员高素质的关键所在。

公务员法的出台,为公开考录国家公务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另外,以往公务员主要依靠职务晋升为主的晋升方式来提高自己的待遇,现在设立了职务与职级并重的“双梯制”晋升制度。

开拓了公务员晋升的新渠道。

公务员即使得不到职务上的提升,也可以通过职级的晋升,来提高自己的待遇,从而拓宽了公务员晋升渠道,从根本上改变了“千军万马挤官道”的状况与“官本位”思想。

1公务员范围

1公务员范围

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一、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的范围,即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也是公务员制度各项管理措施的作用对象。

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作了较大的调整,对此我们需要结合教材认真理解和把握。

(一)国外公务员范围概况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看来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国家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公职人员,即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和工勤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受雇于国家、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即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立学校和医院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

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务员立法过程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就是公务员的范围,即哪些人可以属于公务员。

但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一般都是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及政府管理的实际需求界定公务员的范围,都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

但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确定都普遍掌握三条标准:一是职能标准,即公务员是从事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二是编制标准,即公务员严格执行国家编制限额;三是经费标准,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都由国家财政支付。

以上标准有一定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划分也借鉴了这标准并有其自身的特点。

(二)公务员的定义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下了一个定义,从而规定了公务员的界定标准和公务员的范围,在公务员法总则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这就是说,只有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使用行政编制和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标准或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公务员。

1.依法履行公职公务员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是公务员在其所从事的事务的性质方面的特征。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创新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创新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创新提要:《公务员法》是我国建国50多年来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法律。

该法立足于中国国情,在价值取向、制度设计等方面,着力解决公务员制度的主要问题;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本制度为基础,在继承中进行了发展创新。

关键词:公务员法制度创新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

公务员法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吸收了多年来我国干部人事管理改革的成果,充分体现了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同时,又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成功经验。

它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为基础,在继承中发展,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发展和创新,构筑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一、从我国实际出发,科学界定了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的范围是公务员法中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世界上没有相同的公务员范围,各个国家都是根据本国的国情和人事管理的一般规律来确定公务员的范围。

就我国来说,科学界定公务员的范围,一方面,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有利于加强党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另一方面,必须符合干部人事管理的一般规律和要求,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和依法管理。

与《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不再以机关性质来确定公务员的范围,而是规定了公务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即凡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

按照公务员具备的这三个条件,公务员的范围不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都是公务员。

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简介2005年4月27日下午,受人瞩目的《公务员法》草案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顺利通过。

这部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里程碑意义不言而喻。

人们从这部新鲜“出炉”的法律文本中,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公务员法新意连连,亮点迭出,新意扑面。

公务员范围扩至七类人“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中这条的备受推敲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围得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这意味着,今后公务员不再局限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将扩大至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所有工作人员。

按照这个标准统计,截至2003年底,我国公务员总数为636.9万人。

此外,公务员法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参照管理”的形式,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公务员起草领导小组副组长、人事部副部长侯建良表示,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统一管理,也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同时也参照了国际通行做法。

关于公务员法与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的关系,根据立法法关于同位阶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特殊要求,除适用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外,仍可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公务员包括下列工作人员:一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二人民代表大会机构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四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五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六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七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上级违法、犯错下级可说“不”公务员法规定: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的基本义务,并规定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是公务员的纪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称,这是保证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和机关效能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解读


二、公务员法的主要特点



公务员法在五个方面集中而鲜明地体现了公务员制度的中国特色: 第一, 体现在公务员队伍的领导上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搞所谓的 “政治中立”。 第二, 体现在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上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 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这“七类机关” 的工作人员。 第三, 体现在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上 公务员法进一步把公务员划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这两个组成部 分,划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这三个类别的,划分为选 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这三种任用方式,并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 录 用





本章共12条,规定了录用的范围、组织权限、报考条件和录用程序等 内容。 (一)关于录用的基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 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 录取的办法。”这样规定,将“考试录用”确定为录用主任科员以下 非领 导职务人员的基本制度,也就是“凡进必考”。根据这一规定,今后 各 级党政机关录用人员,一律实行考试录用的办法,而且有一套严格的 程序,任何机关不得违法进人。 “凡进必考”是推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面旗帜,也是群众较认可的。因 为 不讲关系,不讲门第,是“玻璃房子里的竞争”。胡锦涛书记曾批示, “凡进必考”弘扬了人事工作的正气。这些年来,我们坚持规范化、 公 正性、科学性,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第四, 体现在公务员的来源上 公务员法总结和借鉴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鲜经验,把考试录 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部分职位聘任等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 展要求的改革措施用法律形式规范下来。 第五, 体现在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并重上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明确了公务员考核、惩 戒、回避、辞退、定期转任、离职后的从业限制,以及领导成员的引 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对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 管理和严格监督。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相关问题的思考[摘要]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它的制订颁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填补了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对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健全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关键词] 新颖亮点回避制度监督与管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这部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进一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本法较1993年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了很大的进步,吸收了十几年的人事改革工作经验,扩大了调整范围,增加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和职位聘任制。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学习,对其中相关问题在此作了简单的探讨和分析,同时阐述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想法。

一、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具有三大新颖亮点1.扩大了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中则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可见,《暂行条例》中公务员的范围仅限于各级行政机关中担任国家公职的人员,而《国家公务员法》中明显不止局限于此,只要符合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国家工作人员就可,如国家司法机关、国家权利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中的民主党派人士等都包括在内。

因而,《国家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调整范围,有利于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了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民主化和规范化。

2.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国家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我国公务员法

我国公务员法

回避制度
姻亲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 关担任双方直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 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 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财务工作。 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 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务回避:执行公务时,存在本人利害关系、涉及亲 属人员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务的,应当回避。
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
职位分类:以“事”为中心进行分类,根据“事”的 需要设置职位,根据职位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 程度确定任职资格条件和相应的级别待遇,再根据任 职资格条件选任人员,级别不随人走。人随职走,任 什么职位,享什么待遇。 品位分类: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和 能力,并按照人的资历、能力确定相应的级别待遇, 安排适当的职务,级别随人走。品随人走,享受的待 遇和品级有关,和职位相关性不大。
工资福利保险
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 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公务员工资、 福利、保险待遇。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 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予以保障。
附则
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 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物管理职能的事 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 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公务员法》的新突破
公务员更新和完善机制的创新
严格考试录用制度 在任用选拔方面,增加了聘任制。《公务员法》规定“经省 在任用选拔方面,增加了聘任制 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 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适应了机关对较高层次专业 技术人才的客观需要,也降低了机关用人成本,为机关吸引 优秀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渠道。 设立了领导干部任期制, 设立了领导干部任期制,健全职务退出的正常机制 。公务 员法规定“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把领导干部职务变为工 作职务,对长期以来形成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在法律形态上予 以否认,形成正常的新老交替机制 。 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定为法定的职务晋升方式之一, 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定为法定的职务晋升方式之一,突破 了传统委任制的任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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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公 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 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 员。”
成为公务员的法定条件是: 1 、依法履行公职; 2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3 、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法官和检察官; 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党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政协的工作人员; 以及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等。
《公务员法》第53条 (十四条到十六条)
(四)不得私自兼职并不得“赚外快”
《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
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
并不得领取报酬。”
(五)对公务员的考核有重大调整
《暂行条例》考核德、能、勤、绩四个方 面。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 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有重大突破
《暂行条例》规定了职位分类制度,即“国 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国家行 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 务和等级序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等。 《公务员法》首次将公务员按照工作性质、 特点和管理需要分为三类:综合管理类、专 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并且根据工作的需 要,国务院还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增加公 务员的类别。
《暂行条例》只是笼统的规定国家公务员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福利作出了明确 的规定,第76条和第77条,公务员按照国 家规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受公休;加班要给予补休;享受 住房和医疗等补助补贴;建立公务员保险 制度。
(七)公务员离职后有相应的从业年限
《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
《公务员法》与 《公务员暂行条例》之比较
主要内容
一、公务员的范围 二、公务员职位分类 三、公务员日常管理制度 四、司法救济途径
五、《公务员法》颁布的意义
一、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
《暂行条例》第 3 条规定:“本条例适用 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 工作人员。”由此可得公务员只存在于各 级国家行政机关中。
五、《公务员法》颁布的意义
(一)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法 律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 和权利,为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执政、依 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为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体制机制,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 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 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 (四)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
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
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
不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
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
务直接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四、为公务员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
《暂行条例》中只规定了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 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 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公务员法》第100条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 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 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 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定提起诉讼。”
三、完善对国家公务员日常管理制度
(一) 对公务员的任用,首次采用“聘任制 ” 《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的任用主要规定了 四种方式:选任、委任、调任和考任。 《公务员法》第 95 条规定:“机关根据工 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 行聘任制。”
(二)明确规定三种人员不得录用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考核确定为五个 方面。即:德、能、勤、绩、廉。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六)公务员工资福利发生了变化
《暂行条例》第64条: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 工资制。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公务员法》第73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 的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的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 备的法定条件的同时,该法第24条又明确 界定了不得录用的情况。即: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的。 《暂行条例》中对于不得录用的情况没有 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 对公务员规定了更加严明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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