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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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文档The full text of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o verseas investment of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编订:JinTai College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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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备案和核准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公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布文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公布日期】2009-03-16境外投资治理方法第二章核准第三章变更和终止第十九条核准后,原境外投资申请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参照第二章的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份,由受让方负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商务部或受让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把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企业终止经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向原核准机关备案,交回《证书》。
原核准机关出具备案函,企业据此向外汇治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及其所属境外企业应当按当地法律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是指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我国企业均不再拥有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其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境外企业外文名称可在申请核准前在东道国(地区)进行预先注册。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并同意驻外使(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人员安全爱护等方面的指导。
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赶忙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形和统计资料,确保报送情形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导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中国企业对境外投资的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商务部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便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则。
一、目的和范围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确保境外投资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境外投资行为。
二、境外投资的定义和分类办法将境外投资定义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以资金、技术、劳务等方式投资于海外经济实体或项目的行为。
境外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类。
直接投资是指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通过设立企业、参股、收购或扩股等方式直接投资于海外经济实体的行为。
间接投资是指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通过基金、信托、证券等金融工具间接投资于海外经济实体的行为。
三、商务部的责任和权限商务部负责监督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 制定和完善境外投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2. 审批和备案境外投资项目;3. 监督和检查境外投资活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4. 处理和调解境外投资争议;5. 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与沟通,推动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协调和配合。
商务部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涉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有权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和进行审查。
四、境外投资的申报与备案根据办法规定,境外投资项目需提前在商务部进行申报,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进行备案或审批。
备案适用于一般性境外投资项目,只需要在商务部进行备案登记,无需等待审批。
审批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涉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提交详细的投资申请材料,并经商务部审查后批准。
五、境外投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办法要求中国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必须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
风险评估应包括项目可行性、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和资金风险等方面的分析。
针对风险评估的结果,企业应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合理的投资结构、风险分散、合作伙伴选择和优化资金筹集方式等。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境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境外投资应遵循合法、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境外投资活动实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机制。
第五条境外投资活动应遵循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原则,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
第六条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境外投资活动。
第七条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投资范围第八条境外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投资、金融投资、不动产投资、技术投资等。
第九条境外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方向。
第十条境外投资活动应注重科技创新、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可持续发展因素。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十一条境外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合法、规范和透明的投资活动。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应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境外投资应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做好投资风险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境外投资应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效益显著。
第四章投资退出第十五条境外投资应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退出方式和时机。
第十六条境外投资退出应遵循合法、公平、有序的原则。
第十七条境外投资退出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能导致投资损失、法律风险等后果,责任由违法主体承担。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
2023修正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引言境外投资是指一国居民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的投资活动。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投资的不断增加,各国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也越发重视。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指国家为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本文将介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国家政策背景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进一步推动国际经济合作和交流。
同时,为了辅助国内企业有效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指导。
目标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 规范境外投资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 促进境外投资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国家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投资合作,互利共赢。
重要条款投资目的和范围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境外投资的目的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境外直接投资: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设立或参与外国企业的方式,直接在境外从事经营活动。
2. 金融投资:指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境外的金融市场,包括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
3. 房地产投资:指投资者购买或投资于境外的房地产项目。
4. 自然资源投资:指投资者通过购买或参与境外的矿产资源开发等方式,进行资源投资。
报备和审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前,需要进行报备和审批的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报备:投资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投资计划书和相关材料,包括投资项目的详细情况、投资金额、预期收益等。
2. 审批:相关部门会对投资计划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结果的决定。
风险防范和监管境外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防范风险,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风险防范和监管的措施:1. 限制和管制:对某些特定行业或地区的境外投资进行限制和管制,以防止投资者的损失。
2. 资本流动管理:加强对境外投资资本流动的监管,规范资金进出境的行为。
结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境外投资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是指在本国以外的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投资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政府普遍制定了相应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境外投资作为国际经济合作和交流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促进经济发展、拓宽市场、提升企业竞争力等诸多好处。
然而,由于涉及跨国界的投资,境外投资也面临着一些风险和挑战。
为此,各国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确保境外投资行为的合法、稳定和安全。
二、境外投资管理的原则(1)公平原则:境外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市场秩序或损害他人利益。
(2)透明原则:境外投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向投资者提供信息,并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3)合规原则: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际法、国内法以及境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4)风险防范原则: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应当重视风险防范,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境外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1)投资准入管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境外投资的准入条件和程序,以及投资者应履行的申报手续。
(2)投资审批制度:某些国家或地区对境外投资实行审批制度,要求投资者向主管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
审批制度可以有效监管投资主体,防范投资风险。
(3)股权投资管理:境外投资涉及股权投资的,需要遵守股权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股权的比例限制、转让条件以及退出机制等。
(4)资金管理:境外投资涉及到跨国资金流动,需要管理境内境外资金的转移、结算和融资行为,确保资金流动的安全与畅通。
(5)税收管理:境外投资涉及到跨国税收,需要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和双边协定来管理纳税义务,避免重复征税或遗漏纳税。
(6)投资风险防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应当加强对投资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管,提供风险预警机制和投资保障制度,帮助投资者降低各种形式的风险。
(7)监督与执法机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设立了相应的监督与执法机构,对境外投资行为进行监管和执法,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11.02•【分类】问答正文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问:《办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深入研究推进修订《办法》。
战略投资是特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2005年,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等五部门发布《办法》,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统计,《办法》实施以来,外国投资者累计战略投资600多家上市公司,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产生了引进更多优质外资的需求。
并且,随着外商投资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出台或修订,相关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调整,亟须根据新形势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引导更多优质外资投向上市公司,既能够促进利用外资扩总量、提质量,也有助于推动我国产业升级、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日益完善,为有效防范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促进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中国公民、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并购重组等境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境外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伤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境外投资应遵循市场原则,依法合规进行,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
第二章境外投资的管理第五条境外投资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取得相应的境外投资许可证书。
第六条境外投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敏感领域的,应按照像关法律和政策要求进行特殊审批。
第七条境外投资项目应符合宏观经济调控政策,须获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境外投资主体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进行虚假报资和违规资本运作。
第九条境外投资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尊重当地社会风俗习惯。
第三章境外投资的风险管理第十条境外投资主体应加强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境外投资主体应根据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征,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方式,如合同约定、保险措施等。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测和预警境外投资风险。
第四章境外投资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共同维护境外投资秩序。
第十四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境外投资的法律、政策、税收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
第十五条境外投资主体应及时报告境外投资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境外投资的行为,国家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境外投资主体因投资行为违法、违规导致境外投资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境外投资主体应遵守投资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洗钱、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境外投资许可证书申请表》2. 《境外投资风险评估报告模板》3. 《境外投资项目合同范本》4. 《境外投资监督检查报告表》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境外投资:指中国公民、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在境外进行的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并购重组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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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备案和核准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第八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和核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1)。
《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第九条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
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条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二)《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二条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中央企业按照商务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商务部应当受理该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方企业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该申请。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因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而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不予核准。
第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章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第十七条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
终止是指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第十八条《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规范和服务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
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在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妥善处理。
企业应当做好外派人员的选审、行前安全、纪律教育和应急培训工作,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依法办理当地合法居留和工作许可。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以下简称《再投资报告表》,样式见附件4)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境外投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商务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
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产业指引等文件,帮助企业了解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保护等指引,督促企业在境外合法合规经营;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数据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
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核准。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核准,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
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核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境外投资出现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位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系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6日起施行。
商务部2019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