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与股东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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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名词解释[1]

公司法名词解释[1]
49.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用以相互区别的固定称谓。
50.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对自己的名称依法享有的权利。
51.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2.“越权理论”:公司的活动不能超越其目的范围,否则无效。
61.注册资本:指公司依照章程规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
62.发行资本:是指公司已经招募并由股东认购的股本总数。
63.实缴资本:指公司通过催缴分派已经收到的来自于股东的现金或其他出资的总额。
64.储蓄资本:指在正常营业限度内始终不得催缴的发行资本保留部分。
65.折中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的公司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
24.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5. 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
26.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公司发起人的职责

公司发起人的职责

公司发起人的职责
作为一家公司的发起人,担负着许多重要的职责和责任。

在公司成立初期,发起人的角色尤为重要,他们需要具备创业精神、领导能力和战略眼光,以确保公司的成功发展。

作为公司的发起人,他们需要有清晰的愿景和目标。

他们应该能够准确定义公司的使命和愿景,并制定出实现这些目标的战略计划。

这需要对市场趋势和竞争环境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够预见未来的发展方向。

发起人需要具备有效的领导能力。

他们应该能够激励和激发团队成员的潜能,建立一个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他们需要指导团队成员,并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以确保公司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发起人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

他们需要与投资者、合作伙伴和员工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通过与各方的有效沟通,发起人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支持,推动公司的发展。

除了以上职责,发起人还需要具备创新能力和决策能力。

他们应该能够不断创新,推出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在面对各种复杂的问题和挑战时,他们需要做出明智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最重要的是,发起人需要对公司的发展负责。

他们应该秉持诚信和道德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的运营合规。

同时,他们还应
该关心员工的福利,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作为一家公司的发起人,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和责任。

他们需要具备创业精神、领导能力和战略眼光,以确保公司的成功发展。

通过有效的领导和管理,发起人可以推动公司不断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

公司发起人的职责

公司发起人的职责

公司发起人的职责
公司发起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发起人有责任制定和规划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包括确定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方向,寻找和开拓新的市场机会,以及制定公司的增长计划。

2. 筹集资金:发起人需要积极寻找投资人、合作伙伴和金融机构,以筹集资金以支持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他们需要向潜在投资人和金融机构进行推销,以吸引资金,并与各方达成合作协议。

3. 组织公司成立:发起人需要负责组织公司的成立过程,包括制定公司章程、注册公司、设立组织架构等。

4. 履行公司设立职责: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期间和公司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需要履行一些特定的职责,例如签署公司章程、认购公司股份、协助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等。

5.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发起人有责任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如果发现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发起人有义务采取措施维护公司的利益。

总之,公司发起人的职责是全方位的,从战略规划到具体执行,从筹集资金到组织成立,再到公司运营和维护,都需要发起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法人、创始人、合伙人、职业经理的区别

法人、创始人、合伙人、职业经理的区别

法人、创始人、合伙人、职业经理人、董事长、CEO、总裁、总经理究竟有何不同!2015-11—24 管理技巧从37年前中国提出改革开放到全民创新创业驱动的今天,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也像雨后春笋一样不断地在中国大地上诞生和成长。

但是,从2000年以后,我们发现“老板”、“职业经理人”、“CEO"这些流行热词在中国企业界开始满天飞,尤其是“职业经理人”和“CEO",很多企业的总经理和总裁们都纷纷把自己改称为“CEO",就连刚毕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也在自己的工作名片上印着某某公司“CEO",很多人认为这是与世界接轨,心里感到无比荣耀和满足。

可是,有多少人真正理解“CEO”的本质和含义。

进入2014年以来,我们又发现“合伙人”这三个字开始满天飞,这究竟是企业运作之需,还是大家在跟风和玩儿文字游戏?近期,也有一些创业者和企业老板打电话咨询创始人、董事长、总裁、总经理等职位之间有何区别?为此,我想通过本文与大家进行简单分享和交流,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理解和看法,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法人:一般是指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一般可以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其中,法人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而非法人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包括个体户、合伙企业等。

所以说,法人是一个特定组织,比如企业或社团组织,而不是指某个职位和个人。

■法定代表人:.。

一般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总裁、总经理中的任何一个人担任,这就好像一个国家要有一个法定元首一样,这个元首可以称为“主席”,也可以称为“总统”,还可以称为“首相",等等。

但是,他的最主要的职能就是代表这个国家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

■创始人:。

.一般是指某个特定组织(包括企业、社团等)的第一发起人或者创导者,或者是第一个提出事件概念的人,或者是机构创办人或奠基人.比如张钢是小肥羊创始人、马化腾是腾讯创始人、雷军是小米创始人、丁耀华是中国管理学理论创始人,等等。

公司法练习题

公司法练习题

公司法练习题一、选择题A.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B.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C. 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达到法定最低限额D.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2.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数量不得少于多少人?A. 2人B. 3人C. 5人D. 10人A. 股东会B. 董事会C. 监事会D. 证券交易所A. 按照出资比例分红B. 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分红C. 按照约定的比例分红D.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红二、填空题1.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______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公司设立时发行的______总额。

3. 股东会的职权之一是审议批准公司的______和______。

4.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______和______。

三、判断题1. 我国《公司法》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

()2. 股东会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3. 董事长必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4.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四、简答题1.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2.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 简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4. 简述公司合并的程序。

五、案例分析题(1)甲未按期缴纳出资,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2)乙和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3)公司能否设立?为什么?(1)董事会作出的发行新股决议是否有效?(2)如果董事会决议无效,应该如何处理?(3)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需要履行哪些程序?六、名词解释题1. 解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2. 简述发起人股东与普通股东的权利差异。

3. 何为累积投票制?4. 解释公司章程与公司合同的区别。

七、论述题1. 论述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定及其意义。

2. 论述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及其对公司运营的影响。

最全《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最全《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

公司的发起人名词解释

公司的发起人名词解释

公司的发起人名词解释公司的发起人是指创立公司的人或团队,他们是组织和管理公司的创始人。

发起人通常具有创业精神,追求创新和发展,并愿意承担创业风险。

发起人在公司创立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拥有创意和创业理念,并结合市场需求,筹划和执行公司的业务计划。

发起人通常是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他们了解市场趋势和行业前景,能够做出正确的商业决策和战略规划。

作为公司的创始人,发起人需要具备多种能力和素质。

首先,他们需要有创业精神,敢于冒险和挑战传统观念。

创业是一项充满不确定性和风险的活动,发起人需要有勇气和毅力,面对困难和挫折不放弃。

其次,发起人需要具备市场洞察力和判断力。

他们需要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能够准确把握商机和发展方向。

市场的变化和挑战是常态,发起人需要及时调整战略和经营方针,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除了市场洞察力,发起人还需要具备团队合作和领导能力。

公司的发展需要一个稳定和高效的团队,发起人需要善于组织和管理团队资源,协调各方利益,激励和激发团队成员的潜力。

同时,发起人还需要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与投资方、合作伙伴以及员工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此外,发起人还需要有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

创业过程中,资金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发起人需要合理规划和管理公司的资金,确保公司能够正常运营。

同时,他们需要识别和应对可能的风险和挫折,制定风险管理策略,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

发起人的成功不仅仅是创立一家公司,更是带动创业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成功的发起人不仅是企业家,还是一种精神的象征和榜样。

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智慧,创造了财富和价值,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贡献。

然而,发起人的身份也可能带来一些困扰和挑战。

创业的压力和负担会使发起人面临着身心健康的问题。

同时,创业企业往往面临市场竞争的压力和风险,发起人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善于应对和解决问题。

总而言之,公司的发起人是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并愿意承担创业风险的人或团队。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名词解释公司法第一章公司概论1.公司:相对于个体,合伙经营,且以资本为本位来进行组织建构和内部权利配置的企业形式,是依据章程设立的,以股东为基本成员,以股权为核心的社团法人。

2.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内部事务以及股东和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出明确,肯定和具体规定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公司股东合意结果。

3.公司法: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公司组织关系公司经营关系。

(1)为公司设立所必需(2)公司成立前(3)由发起人或其代理人所实施。

4.公司章程: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由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的有关公司内部事务具有法律效力的自治性规范,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5.必要记载事项: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非经记载的事项,章程不发生效力。

6.任意记载事项:由股东自己来决定是否需要记载的事项。

7.公司目的事业: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欲从事的主营业事项。

8公司人格否认:在特定具体个案中,对滥用公司人格从事不当行为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时,法院应不考虑公司人格,而责令不当行为人(股东,董事或经理)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例一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0年·卷三. 94题)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BCD但是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限额不选C 《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按照一个公司与另外一个公司的管辖和依赖关系(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支配关系)所进行的分类。

(1)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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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发起人的责任一样,在我国有关立法中,也可分为《公司法》规定的责任、《刑法》规定的责任(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责任。

在《公司法》里,仅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股东的责任作了规定,并且是与发起人的责任合并在相同的条款中,即同为第208条和第209条的内容。

在《刑法》上也与对发起人的责任规定在一起。

三、发起人和股东具有不同地位和作用
发起人和股东不仅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责任,而且在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一)在公司设立阶段,没有股东存在,而只有发起人,且发起人有着特别的地位和作用。

公司的设立是公司成立前的一个特殊阶段,在这一特殊阶段里,设立中的公司并未取得法人资格,它往往以筹备组(处)的名义开展活动。

因此,设立行为的主体,就具有了特殊的法律地位;主体的设立行为,也有了特殊的法律意义。

从设立行为的主体看,各种公司设立行为的主体均是发起人,尽管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通常成为股东,但在设立阶段,发起人并不能称为股东。

在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设立任务。

他们要对自己的发起设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并且各发起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设立阶段还没有股东,因此在公司的发起阶段,就不存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从主体的设立行为来看,各种公司的设立需要发起人的一系列积极的行为,如制定章程、申请审批、认缴出资、选择住所,等等,有的公司还需要搞基本建设、预购原材料或商品等。

这些行为都是会产生法律后果的。

如公司合法成立,而发起行为的正当性又经公司创立会确认,发起行为则视为公司本身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自始由公司承担;假如公司虽然合法成立,但公司创立会拒绝承受发起行为所生的部分权利义务,发起人对公司拥有诉权,最后的结果由法院裁定。

如果公司设立不成功,发起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就发起行为所产生的、并非专属于成立后公司的权利,分别或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二)在公司成立后的存续阶段,发起人和股东的地位和作用
公司如期成立后,发起人因签署章程、缴纳出资而成为了股东。

但因发起行为而成为股东的股东,与因受让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股东不同。

在本文,我将前者称为发起人股东,以示区别。

其实,即使在此阶段,发起人股东和一般
股东照样存在不完全相同的地位和作用。

在此期间,发起人享有优先认股权,且发起人不得转让其出资(如是股份公司则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转让其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

即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这是指公司成立后,若出现未被认缴的出资或非货币出资财产价额不足时,全体发起人必须承担连带认缴出资和填补非货币出资财产价额外负担的责任。

资本充实责任为公司法上确保公司财产基础的一项严格的法定责任,它不以发起人的过失为要件,属无过失责任且不能以全体股东的同意来免责,也不受时效的约束。

因此,各国公司法或判例都规定了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

但我国《公司法》对此规定得不完善。

这表现在:第一,这种责任只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份有限公司未作规定。

第二,在对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即在有限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第28条)的规定存在不足,该条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等的实际价额显然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为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同样应为发起人)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但在第25条规定:股东应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的出资。

未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但仅有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不够的,因为它并不能保证公司财产的充实,因为有可能违约股东已去向不明或客观上已无力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公司资本的不足部分就必须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出资责任,即资本充实责任。

因此,要从法律上优先保证公司资本达到法定的总额,从而使公司能正常营业,然后再追究那些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的违约责任。

除此之外,发起人股东和其余股东的权利义务没有太大差异。

因为在成立时,发起人就变成了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

当然,发起人要变成股东,必须是公司得以成立,同时发起人还必须在设立阶段筹备设立过该公司的、认过股、缴纳了出资,还共同制定和签署了公司的章程。

(三)公司解散时发起人和股东的关系
公司解散时,发起人股东和其余股东一般都视为股东,但发起人股东仍是特殊股东。

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解散时有一个重要的权利,就是优先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

而这项权利对发起人股东是比较有利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的公司立法中,涉及公司解散的原因时,其中的一个理由就是公司的人数少于法定的最低限度。

而此时的人,为股东,而不是发起人。

四、我国公司立法的有关规定及修改建议
1.我国《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作出任何规定,而将发起人与股东混为一体,同时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规定过于笼统,难于操作。

因此建议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分别对发起人和股东的概念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详细、明确、具体的规定。

同时,对《公司法》的有关条文要作相应的修改,《公司法》第19条第一款拟改为:“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第二款拟改为:“发起人出资数额达到法定最低限度”;第三款拟改为:“发起人共同制定章程”;第20条一款拟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第22条规定的章程的制定者也应是发起人而不是股东,等等。

2.发起人在公司不成立时、或公司设立中或公司成立后,各类公司发起人的责任规定应一致。

公司法还应规定,在公司的设立中,从保护第三人利益出发,对发起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有违法或有严重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对他人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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