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法律风险分析
传播小道消息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前所未有地扩大,小道消息作为非正式信息传播的一种重要形式,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传播小道消息也可能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传播小道消息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期为人们提供参考。
二、传播小道消息的定义传播小道消息,是指未经官方证实,通过口头、网络等途径传播的不确定、未经证实的消息。
这些消息往往具有以下特点:内容虚构、夸大事实、断章取义等。
三、传播小道消息的法律后果1.侵犯他人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传播小道消息,尤其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如果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侵犯他人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
传播小道消息,尤其是涉及他人隐私的内容,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如果给他人造成隐私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构成诽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足以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小道消息,如果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诽谤罪。
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侵权人将面临罚金、拘役甚至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
4.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传播小道消息,如果涉及他人知识产权,如抄袭、剽窃等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扰乱社会秩序传播小道消息,如果内容涉及违法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等敏感话题,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违法行为人将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6.侵犯商业秘密传播小道消息,如果涉及他人商业秘密,可能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造谣诽谤他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人们在享受信息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网络谣言和诽谤的困扰。
造谣诽谤他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名誉,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详细阐述造谣诽谤他人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1. 恢复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如果造谣诽谤他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造谣诽谤他人,给被侵权人造成名誉、精神等方面的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民事诉讼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侵权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侵权行为。
二、行政责任1. 警告、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 行政拘留对于情节严重的造谣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侵权人进行行政拘留。
三、刑事责任1. 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诽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 暴力侮辱、暴力诽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法律后果的影响1. 个人名誉受损造谣诽谤他人,会使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给其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
网络舆情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建议课程

网络舆情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建议课程一、引言随着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舆情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
网络舆情的快速传播和影响力,对个人、组织和社会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然而,网络舆情也伴随着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网络舆情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网络舆情存在的风险1. 谣言与虚假信息传播网络舆情中最常见的风险是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传播。
由于信息的高速传播和共享,虚假信息很容易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对个人和组织的声誉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虚假信息还可能误导公众,并对社会稳定产生消极影响。
2. 个人隐私泄露在社交媒体时代,个人隐私的保护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网络舆情往往涉及个人信息的泄露,这可能导致个人面临身份盗窃、诈骗以及其他形式的恶意行为。
个人信息的泄露对个人权益造成威胁,并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
3. 群体激进化网络舆情可能使群体中的观点被极端化和激进化。
由于社交媒体的滤波算法和信息泡泡化现象,人们更容易接触到与自己观点一致的信息,从而加剧了对立和分裂。
群体激进化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冲突甚至暴力事件。
4. 网络欺凌和仇恨言论网络舆情很容易催生网络欺凌和仇恨言论。
匿名性和遥远的距离让人们更容易在网络上发表恶意言论和攻击他人。
网络欺凌和仇恨言论严重侵犯了个人尊严和自由,并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
三、对策建议1. 教育公众教育公众是防范网络舆情风险的首要任务。
通过开展教育课程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虚假信息和舆情影响的认识。
倡导公众自主思考和质疑信息的能力,从而降低被虚假信息影响的可能性。
2. 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舆情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分析网络舆情的动态。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监测舆情的传播路径和趋势,识别和评估虚假信息的风险程度,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 加强信息真实性验证加强对网络信息真实性的验证是遏制虚假信息传播的关键。
建立权威机构和专业团队,负责信息的核实和评估。
提供公众可信赖的信息来源,加强信息真实性和可信度的宣传和推广。
媒体法律责任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媒体行业在我国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然而,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媒体行业的规范管理,我们举办了一场媒体法律责任案例分享会。
以下是本次分享会的详细内容。
二、案例一:虚假报道引发的侵权纠纷1. 案例背景某知名门户网站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一篇关于某知名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的报道。
该报道中,作者引用了多名消费者的投诉,声称该企业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该报道内容严重失实,给企业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失。
2. 案件分析(1)侵权行为:该门户网站在未核实报道内容的情况下,发布了虚假报道,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门户网站需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3. 经验教训(1)媒体从业人员应提高法律意识,严格核实报道内容,避免发布虚假信息。
(2)媒体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制度,加强对报道内容的把关。
三、案例二:侵犯他人隐私权案件1. 案例背景某电视台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开报道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案件。
报道中,详细披露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
2. 案件分析(1)侵权行为:该电视台在报道过程中,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了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电视台需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3. 经验教训(1)媒体从业人员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未经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
(2)媒体机构应加强对报道内容的审核,确保报道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四、案例三:诽谤案件1. 案例背景某自媒体作者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一篇针对某知名人士的诽谤文章。
文章中,作者恶意攻击该人士,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其名誉。
网络诽谤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网络诽谤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与对策研究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诽谤行为也随之增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虽然我国《刑法》对网络诽谤的规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困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对策。
一、网络诽谤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1.隐匿性强,难以查证网络诽谤的行为通常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网络虚拟世界的匿名性和隐蔽性非常强,这使得网络诽谤的行为者很难被查证。
正因为网络诽谤的匿名性,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时常发生,而且受害者也无法找到真正的肇事者。
2.证据收集难度大,需要依赖技术手段网络诽谤行为的证据也较为难以收集,需要依靠计算机技术手段辅助挖掘。
比如,一些造谣者会利用诸如虚拟身份、匿名IP、加密传输等技术手段来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这就需要通过信息安全技术来获取证据。
而且,即使获取到了证据,还需要进行真伪鉴别和验证,加重了工作难度。
3.赔偿标准低、调解难度大网络诽谤行为的赔偿标准较低,而且赔偿一般采用调解方式,这就给受害人的损失赔偿带来了很大的不公平性。
因为很多损害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名誉和心理健康,赔偿标准低就会使得受害人难以得到公正的赔偿。
二、网络诽谤行为刑法规制的对策1.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针对网络诽谤行为,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规定和实施体系。
有关部门需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专门机构负责网络行为的管理和获证工作。
同时,应当加大对网络诽谤的打击力度,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高压打击,降低其危害性。
2.加强证据收集技术的研发为了有效打击网络诽谤行为,需要加强证据收集技术研发,掌握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研究网络数据挖掘、信息安全技术等相关领域的最新技术,从而更好地收集证据及证明网络诽谤行为的真实情况。
3.加强受害者的维权保护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和利益,应当加强受害者的维权保护。
既要提高受害者维权的门槛,又要完善赔偿制度,让受害人有一个安心的环境。
三、案例分析1.某网友在互联网上发布关于某知名企业造谣的消息,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网络谣言对企业声誉的法律风险与防控策略

网络谣言对企业声誉的法律风险与防控策略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谣言问题日益突出。
网络谣言带来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尤其对企业声誉造成的损害可能是灾难性的。
因此,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防控策略来应对网络谣言的威胁。
一、网络谣言对企业声誉的法律风险网络谣言是指一些没有经过证实的信息,通过互联网广泛传播,造成社会恐慌或对特定个体、组织或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的虚假言论。
网络谣言可能导致以下法律风险:1. 侵权风险:网络谣言涉及的不实信息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商誉权等,被诬告或诋毁的企业有权追究发起者的法律责任。
2. 损害赔偿风险:企业若因网络谣言导致声誉受损,可能会由于市场信任的流失而导致经济损失,需要未经谣言散布者同意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3. 管理风险:企业在网络谣言事件中应对不当,可能引发舆论的进一步炒作,进而造成更大的声誉损害,甚至导致企业声誉破产。
二、企业抵御网络谣言的法律防控策略为了防止网络谣言给企业声誉带来损害,以下是一些企业可以采取的法律防控策略:1. 提高事前防控能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危机公关机制,定期进行声誉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网络谣言进行预测和防范。
2. 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企业需要设立专门的舆情监测团队,及时了解网络上涉及自身企业的不实信息,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如发布权威声明、通过公关渠道澄清等方式。
3. 制定内部指引和员工培训:企业应该制定内部指引,明确员工在面对网络谣言时的应对原则和程序,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4. 合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若网络谣言造成了企业声誉的损害,企业应积极寻求法律援助,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 加强与政府、媒体的合作:企业应与政府、媒体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争取更多的舆论支持和帮助,共同应对网络谣言的侵害。
三、结语网络谣言对企业声誉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需要企业高度重视并制定相应的防控策略。
个人造谣公司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造谣公司的现象日益严重。
本文旨在分析个人造谣公司的法律后果,以警示人们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但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谣言的滋生。
许多个人出于各种目的,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公司的虚假信息,给企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本文将分析个人造谣公司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关注。
二、个人造谣公司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个人造谣公司,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1)名誉权侵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个人造谣公司,侵害了公司的名誉权,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个人造谣公司,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个人造谣公司,扰乱了社会秩序,可能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4.损害赔偿个人造谣公司,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公司名誉受损的程度,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某网友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称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导致该公司股价暴跌,公司名誉受损。
经调查,该网友捏造事实,构成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某网友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虚假信息,称某公司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导致消费者对该公司的产品失去信心。
经调查,该网友捏造事实,侵害了公司的名誉权,被判决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和名誉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风险评估与应对策略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风险评估与应对策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舆情已经成为社会治理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网络舆情的迅速传播和影响力,给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造成了一定的风险。
因此,对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风险评估和应对策略的研究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风险评估的角度出发,探讨网络舆情综合治理中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风险评估网络舆情的综合治理过程中存在着各种潜在的风险。
首先,网络舆情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难以保证,虚假信息和谣言的传播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其次,网络上不法分子的利用网络舆情制造社会恐慌和谣言传播,会给公众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威胁。
此外,低俗、暴力、违法的网络内容也会对青少年和公众产生不良影响。
针对以上风险,我们需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
首先,要对网络舆情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核查,及时辟谣和澄清。
其次,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网络舆情事件。
同时,借助技术手段对低俗、暴力、违法的网络内容进行过滤和屏蔽,保护公众的健康和权益。
二、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应对策略针对网络舆情综合治理过程中的风险,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应对策略。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规定。
其次,加强舆情信息的管理和传播,通过建立健全的网络舆情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真实、客观的信息,构建良好的网络舆情氛围。
另外,加强舆情信息的监测和预警,建立起快速反应机制。
及时发现并跟踪网络舆情事件的变化,制定相应的危机处理方案,妥善处理各类网络舆情事件,以维护社会稳定。
此外,要加强网络素养教育,提高公众对网络信息的辨别能力,增强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主动性和自我保护能力。
最后,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与协调。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通力合作。
各级政府、媒体、互联网企业、公众等应建立起良好的合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网络舆情治理中的风险。
三、总结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风险评估与应对策略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和维护公众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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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谣言的法律风险分析
近日来,随着秦火火、格祺伟、陈永洲等网络造谣者被抓,网络谣言问题成了公众的舆论焦点。
本文旨在简要分析捏造及传播网络谣言的法律风险问题,为善良民众做提醒,为造谣、传谣者敲响警钟。
一.网络谣言简介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工具(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传播的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言论。
网络谣言的主要类型:
1.网上爆料,发布捏造的不实信息。
2.网上求证,网民发布求证真相的帖子,部分跟帖人凭借想象进行评述,形成谣言。
3.“网上水军”、“公关公司”等,捏造新闻、事件和虚假信息。
4.部分媒体或媒体从业人员,以实名认证的论坛、微博、博客等平台所发布的不实言论。
二.网络谣言的危害
网络作为公共信息“资源库”、网民情绪“减压阀”,可以让公众感受自由交流表达的乐趣,给公众带来信息共享的丰富体验。
但网络也容易被人利用,成为他们“网络制毒贩毒吸毒”的场所。
肆意编造谣言,就是网络“制毒”;不负责任地传播谣言就是网络“贩毒”;善良的网民受谣言蒙蔽,不知不觉中成为被利用的“吸毒者”,这些“吸毒者”很可能不自觉地参与“制毒贩毒”,从受害者转变为帮凶。
网络谣言可以引发“次生危害”。
李克强总理在雅安地震中强调,
在防范现实社会中的次生灾害的同时,网络虚拟社会中谣言引发的“次生灾害”也必须高度关注。
雅安地震中,网上出现了不少谣言,内容虽不同,但对抗震救灾的不利影响却相同。
这不是个案,网络谣言与突发事件共生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必须高度重视,严防网络谣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带来的“次生灾害”。
网络谣言可能带来的“次生灾害”:
1.制造社会不和谐因素。
突发事件会使社会偏离正常发展轨道,使整个组织处于混乱无序之中。
网络谣言的传播、蔓延加重了这种混乱的状态,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和谐的“次生灾害”。
“石首事件”中,涂远高非正常死亡,死者家属对警方鉴定死者系自杀的结论以及酒店背景表示怀疑,拒绝按照警方要求立即收尸火化。
造谣者通过手机和网络论坛谣传永隆大酒店和政府官员有牵连,引发上万人围观,群众情绪激化,结果引发了大规模警民对抗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2.导致突发事件危机升级扩散。
2013年初,我国开始出现H7N9禽流感疫情,2月份,有人编造散布贵州贵阳出现H7N9疫情的谣言,马上在陕西西安、浙江慈溪、安徽歙县、江苏昆山、福建宁德等地网络出现了H7N9疫情谣言,这些谣言给当地带来了新的挑战。
3.导致政府的应急处置陷入困局。
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的应急处置会遇到媒体和公众的“围观”,一些心怀叵测之人抓住并放大政府处置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妄加猜测,制造谣言,借网络之力发难政府,影响政府注意力。
一边是政府积极处置危机,一边却是造谣者的生事搅局,不但不利于处置危机,反而加大了危机处理难度。
4.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
2011年9月,中国青年报进行了题为“为什么谣言能广泛传播?”的在线调查,受访者给出的首要原因是“权威部门不能及时发布准确信息,致使信息不透明”。
网络谣言危害极大,政府对网络谣言稍一疏忽,就会引发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
三.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
1.人们表达个人想法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为谣言的产生提供了社会基础。
并且用来表达个人想法的科技手段和途径越来越便捷,为谣言的传播奠定了科技基础。
2.党政部门信息透明度低,导致其公信力下降,增强了公众的不信任感。
如某一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不及时发布信息或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损害了公众知情权,引发公众猜疑,进而滋生网络谣言。
3.网络平台对信息管理的失职。
网络平台把关相对薄弱,精英或草根都可以通过网络发布信息。
对于网络信息,事前缺乏审查,事后疏于追查,致使信息的真实性无从考证。
即便是知识精英,在面对网络谣言时也存在不防信一次的盲从心理,更何况欠缺科学知识的部分网民,只凭感情用事,沦为了他人传谣的工具。
4.风险小,成本低,利润大。
(1)风险小。
网络匿名使网民隐去了真实身份,网民利用网络赋予的极度自由,可以畅所欲言,也可以肆无忌惮的散布谣言。
(2)成本低。
网络平台上的办事效率大大提高,空间也显得辽阔无边,一则谣言很轻松地被复制粘贴,以几何倍速向外传播。
(3)利润大。
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产生了网络推手这一利益群体,他们熟练操作各种网络传播工具,深知容易激发公众情绪的谣
言点,捏造并传播了大量的网络谣言。
四.捏造及传播网络谣言的法律风险
造谣者、传谣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网络谣言可能侵害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或法人商誉,给公民或法人造成严重的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行政责任。
如果捏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设置了比较完善的罪名体系和刑责档次,捏造、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捏造、传播网络谣言涉及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法第105条第2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刑法第181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刑法第221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日来,“陈永洲事件”闹得很火。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涉及中联重科财务的虚假报道,2013年10月19日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
企业商誉罪拘留。
10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永洲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准逮捕。
(4)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5)侮辱罪、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第1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