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列车给水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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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铁路给水是指在铁路车站、轮渡码头和火车行进中,给机车、车辆提供清洁水以及其它物资的服务工作。

为保证铁路给水安全,铁路局制定了“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一、总则1、本规程适用于全路站场、清洗车间、给水车间及给水机车2、给水站点应设立标志牌。

3、从事给水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并严格遵守本规程。

二、给水场安全管理1、给水场地坪应平整、无水洼、无冰凌。

2、给水场应留有足够的通道及出口,以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3、给水车间、设备的维修必须在特定的维修场地进行。

4、在清洗机车前,应将机车的断电开关上定位箭头在“开”的标志处,并锁住,禁止在断电情况下由任何人员对机车进行检修和保养。

5、对于进入给水场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停放在规定的位置,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三、给水场用水1、给水应采取专门供应的清洁水,严禁使用污水或污染严重的水源进行给水作业。

2、给水时应确保水的质量卫生合格,并且应避免产生浪费的情况。

3、给水设备应对水源进行定时的检测和清洗,保证给水的卫生合格。

四、给水作业1、给水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培训后方能上岗,需要进行手续审批和考评。

2、给水操作过程中,必须穿戴工作服,避免裸露身体或穿着露骨的衣服进行作业。

3、作业时应注意自身的安全,不得让机车和车辆占用作业空间,禁止站在铁道边上等待作业。

4、作业人员在操作给水设备时,必须仔细观察,并及时维护和保养给水设备。

5、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回收工具和设备,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五、应急处理1、当发生破裂、漏水、泄露等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避免给水设备和车辆损坏。

2、应急处理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随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

六、安全培训为提高对铁路给水安全工作的认识,铁路局必须经常举行安全培训、演练和模拟,以确保给水作业人员的技能能够得到提升和升级。

七、监督检查铁路局将定期对全路铁路给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并保障铁路给水安全。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范本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范本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范本《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保障火车机车的正常运行,确保旅客乘车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铁路局所属车站、车辆段及相关部门的给水工作。

第三条给水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做到勤勉工作,严禁违规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给水工作涉及到对火车机车给予饮水,水质的安全与否与旅客乘车安全直接相关,因此任何人员都不得随意修改给水设备参数,严禁重大危险源。

第五条给水工作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工作的正确性和效果。

第六条给水工作必须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给水设备的安全管理第七条给水设备的管道系统严禁私接私改,严禁私自改换给水设备和管道。

第八条对给水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护修复,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给水设备必须安装完善的保护装置,如超压保护、漏水报警等,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第十条给水设备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存在的问题需要及时整改。

第三章给水水源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给水水源必须经过相关水质检测,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使用未经检测的水源。

第十二条给水水源应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和检测,确保水质的安全。

第十三条给水水源必须采取防止外界污染的措施,如设置防护栅格、加盖防护罩等。

第十四条给水水源应配备相应的过滤和净化设备,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第四章给水操作规程第十五条给水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规程,严禁不按规程操作。

第十六条给水人员必须熟悉给水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参数,确保给水的正确性。

第十七条给水工作应注意工作流程的顺序和安全要求,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给水工作必须按照操作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开启关闭相应设备。

第十九条给水工作应做到水源分流,确保给水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给水时应注意水压的控制,不得产生过大或过小的水压。

第五章给水安全应急处理第二十一条给水工作中如发生突发情况,应立即停止给水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铁道部关于铁路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铁路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铁路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发文字号】[81]铁机字309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1.03.01【实施日期】198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路供水用水管理办法((81)铁机字309号1981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给水必须坚持为运输服务的方针,加强给水用水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铁路运输不间断用水的需要。

第2条铁路给水的范围,以运输生产用水为主,并供给路内职工及家属的生活用水,以及铁路其它工业生产用水。

路外单位,一般不予供应。

第3条为了确保铁路供水安全,对给水设备,水电段和有关单位应加强管理,及时维修,保证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全体职工和家属要妥善保护,不得损坏。

第4条水电段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供水质量,满足用户需要。

要严格掌握用水计划,对实行计划供水后,确不能保证用水需要时,铁路局应有计划地改善能力和供水条件。

要作好净水、软水和饮用水的卫生消毒工作,出水质量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5条各用水单位和职工及家属,都要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协助供水单位(水电段)搞好装表计量和水费收缴等事宜。

第6条为了适应铁路供水、用水管理改革的需要,水电段应加强对供水用水业务的管理,受理用水申请,签订供水用水协议,查验水表,收缴水费,监督检查用水情况,宣传节约用水等工作。

水电段内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分工、调整,由各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章申请用水第7条凡需要铁路供水的路内、路外单位或原用水户增加用水量以及临时需要用水的单位,均应向水电段提出用水申请,经水电段审查后,按下列权限批准:(一)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25毫米及以下者,由水电段批准;(二)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25毫米以上至50毫米,由分局批准;(三)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50毫米以上以及一切路外用水,由铁路局批准;(四)铁路所属专为地区生活用水的水厂,路内、路外用户的用水申请,均由水电段审查,报分局批准。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铁路给水安全,维护旅客、车辆和设施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铁路给水安全工作是指对铁路给水设备和供水过程进行管理、检查和维护,防止事故和故障的发生,保障给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铁路给水安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预先防范,控制风险,杜绝事故的发生。

2. 严格管理,落实责任。

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加强监督和检查。

3. 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要定期检查维护给水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故障和改进设备。

4. 加强培训和意识提高。

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铁路给水安全工作由铁路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设立给水安全管理岗位,担负给水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给水安全管理岗位的职责包括:1. 负责制定给水安全工作规程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组织编制给水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

3. 组织对给水设备的检查、维护和改进。

4. 负责给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制定预防措施。

5. 组织开展给水安全培训和宣传。

6. 协助相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

第六条铁路公司应建立健全给水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方针、责任制和工作流程,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落实和监督。

第三章设备维护第七条给水设备的维护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定期检查。

对给水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包括检查设备的机械性能、水质和运行状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日常维护。

对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要做到位,包括清洁、润滑、紧固等,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故障处理。

对设备的故障要及时处理,包括停机、更换零部件等,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给水设备的维护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护。

第四章安全培训第九条铁路公司应根据给水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火车上水员规章制度

火车上水员规章制度

火车上水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火车安全运行和乘客乘车安全,维护火车内部秩序,保证乘车环境整洁和乘客服务质量,火车上实行水员制度,并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从事火车上水员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水员是指在列车上为乘客提供饮用水和其他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水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服务意识、职业道德和技能,服从列车长和乘务长的指挥和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水员应当熟悉列车的车型、车厢、饮用水设施、急救设备等相关设备和设施情况。

第六条:水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乘客提供饮用水,确保水质清洁卫生。

第七条:水员应当向乘客介绍列车上的设备、服务和安全常识,为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第八条:水员应当维护列车内部环境的整洁和秩序,保持车厢卫生清洁,妥善处理乘客的投诉和意见。

第九条:水员应当在发现紧急情况或者乘客有急救需求时,及时报告列车长和乘务长,协助处理应急事件。

第十条:水员应当牢记“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全心全意为乘客服务,做到礼貌热情,主动负责。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水员应当遵守岗位纪律,按时上班,服从工作安排,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得擅离岗位。

第十二条:水员应当遵守饮食卫生和劳动卫生规定,保持个人卫生,着装整齐,不得在工作时吸烟、喧哗。

第十三条:水员应当遵守列车上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规占用乘客座席,擅自改动车内设施,私自与乘客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十四条:水员应当维护火车安全和乘车秩序,不得对乘客进行辱骂、暴力等行为,不得破坏车厢设施。

第十五条:水员应当保守乘客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严禁泄露乘客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六条:对于表现优秀、服务热情的水员,列车公司将进行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应的奖金或晋升机会。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工作不认真负责的水员,列车公司将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发生重大违纪事件的水员,列车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在列车业务资格中予以永久取消。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保障广大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铁路给水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铁路部门及相关单位的给水工作。

第三条铁路部门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给水安全工作,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给水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防范事故隐患,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条给水工作要遵循科学规范,强化责任制,加强人员培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监测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铁路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给水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给水设备设施稳定可靠。

给水设备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和维护,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六条铁路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定期对给水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给水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第七条铁路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购置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给水设备设施。

第八条给水设备设施的选购应根据铁路运输的实际情况进行,确保安全、经济、实用。

第九条给水设备设施的安装和调试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条给水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的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给水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给水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人员应定期接受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维修维护水平。

第三章安全监测和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三条铁路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给水设备设施的安全监测体系,及时发现设备设施的故障和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四条给水设备设施的安全监测应定期进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排除故障。

第十五条给水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单位,进行维修和处理。

第十六条给水设备设施的紧急维修维护人员应随时待命,迅速响应,能够做到快速定位、快速处理。

第十七条给水设备设施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并做好事故记录和报告。

2023年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2023年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2023年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____年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确保铁路给水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旅客出行的安全和舒适,维护铁路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给水系统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包括给水站和给水车辆。

第三条【工作原则】本规程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先进性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强调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确保给水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责任分工】铁路运营公司负责本规程的执行和监督,给水站站长及相关人员负责具体的给水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协同配合,共同推动给水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技术要求】铁路给水系统应符合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设施和设备应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建造,保证运行的安全和可靠。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责任制度】铁路运营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关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人员培训】铁路运营公司应加强对给水站站长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运行和维护技能,提升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第八条【安全检查】铁路运营公司应定期开展对给水系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隐患,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应急预案】铁路运营公司应制定给水系统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单位和人员的应急职责,配备应急设备和物资,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条【设备操作】给水站站长及相关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给水设备,严禁擅自操作或改变设备工作参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设备检修】给水站站长及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对给水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设备维护】给水站站长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给水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设备的清洁和正常工作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三条【运行记录】给水站站长及相关人员应每天记录给水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相关数据,建立完善的运行记录档案,为后续的数据分析和安全评估提供基础资料。

旅客列车给水工作管理办法

旅客列车给水工作管理办法

旅客列车给水工作管理办法《旅客列车给水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旅客列车用水需要,加强旅客列车给水工作,提高客车给水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客车给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各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由分管运输工作的领导牵头,客运、车辆、机务、水电、工务、房建、防疫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席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组织站段实施,共同做好客车给水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及职责范围第四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应综合考虑先进定额定员标准、充分利用工时、上水设备条件、图定旅客列车对数、停站时间和同一时间内的最高聚集客车列数等因素,按照“站停8分钟内实现全列辆辆满水”的要求,核定客车给水人员定员。

并考虑到列车晚点、气候变化、班次安排、临客开行等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预备人员。

第五条给水设备的运行、巡检、维修管理及水质化验工作以及整备给水的客技站和给水工作量少的客车给水站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足够的定员。

第六条结合本单位运营实际合理确定客车给水人员作业班制。

给水作业也可实行业务外包、物业管理等多种生产组织模式。

第七条按实际工作需要,为给水人员配备对讲机等作业备品,以及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更换,保证作用良好,具体标准由各铁路运输企业确定。

各客车给水站应为客车给水人员提供专用房舍,供工作、学习、间休和存放工具备品使用。

第八条考虑岗位特点和劳动强度,各铁路运输企业可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制定客车给水人员考核办法。

第九条客车给水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给客车供水。

第十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客车给水人员要注意来往车辆,加强瞭望,按照固定线路行走,严禁扒车、钻爬车底、顺道心行走、抢越线路,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第十一条客车给水有关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从业体检合格,能承担室外劳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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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列车给水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旅客列车用水需要,加强旅客列车给水工作,提高客车给水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客车给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各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由分管运输工作的领导牵头,客运、车辆、机务、水电、工务、房建、防疫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席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组织站段实施,共同做好客车给水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及职责范围第四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应综合考虑先进定额定员标准、充分利用工时、上水设备条件、图定旅客列车对数、停站时间和同一时间内的最高聚集客车列数等因素,按照“站停8分钟内实现全列辆辆满水”的要求,核定客车给水人员定员。

并考虑到列车晚点、气候变化、班次安排、临客开行等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预备人员。

第五条给水设备的运行、巡检、维修管理及水质化验工作以及整备给水的客技站和给水工作量少的客车给水站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足够的定员。

第六条结合本单位运营实际合理确定客车给水人员作业班制。

给水作业也可实行业务外包、物业管理等多种生产组织模式。

第七条按实际工作需要,为给水人员配备对讲机等作业备品,以及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更换,保证作用良好,具体标准由各铁路运输企业确定。

各客车给水站应为客车给水人员提供专用房舍,供工作、学习、间休和存放工具备品使用。

第八条考虑岗位特点和劳动强度,各铁路运输企业可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制定客车给水人员考核办法。

第九条客车给水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给客车供水。

第十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客车给水人员要注意来往车辆,加强瞭望,按照固定线路行走,严禁扒车、钻爬车底、顺道心行走、抢越线路,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第十一条客车给水有关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从业体检合格,能承担室外劳动作业。

(二)熟悉车辆种别、水箱构造、容量、设备布局、操作方法、水压、流量、电气化安全等知识以及给水方案、列车到开时刻、编组等情况。

(三)经过铁路运输、劳动安全培训合格。

第十二条客车给水员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按照给水方案对各次旅客列车的给水工作。

(二)爱护给水设备、备品,给水车辆满水后,应及时关闭上水阀,做好节水工作。

(三)监督各次列车到站“一锁二不倒”(直排式客车锁厕所、不倒污水、垃圾)卫生执行情况,并及时反馈信息。

第十三条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

(一)车站给水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车站给水设备维修,确保设备作用良好,满足不间断供水需要。

(二)供水部门负责水压、水质测试,发现达不到标准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保证水质达到规定要求。

(三)车辆部门负责客车上给水设备的养护维修,做到设备齐全,配件充足,作用良好,杜绝跑冒滴漏。

特别要保证水压表、水位计、液位仪等设备正常使用。

(四)防疫部门负责水质检验和监督,督促供水部门做好净水和消毒及水质化验工作,监督供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

(五)工务部门负责股道排水设施整修及给水股道间的场地平整工作;上水井临靠正线的,在线间距允许的条件下,应在正线与上水井间设置防护栏,确保正线列车通过时,上水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给水设备第十四条非空调列车编挂应保证每三辆硬座车中有一辆茶炉车,每四辆卧车中有一辆茶炉车。

第十五条客车给水站按照列车运行5~6小时或距离200~300公里的原则确定,给水站由总公司公布。

第十六条客车给水站给水设备的能力,应满足同一时间最高聚集客车列数的给水需要。

(一)水井数量应满足图定旅客列车最大编组需要。

设置水井间距以25米为宜。

(二)给水量较大的车站还应配置一井双栓(仅停靠动车组列车线路一井一栓),一栓一管。

(三)客车给水站的水栓应设置检查井。

(四)给水管路的适当位置设置水表。

(五)根据需要设置防寒设施。

第十七条给水站水井使用一个栓头时,栓口设计流量不应小于 2.5L/S;双头栓同时上水时,每个栓头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

客技站、库内给水设备的能力应满足列车在站停或整备作业时间内全列满水的需要;客车给水系统不得接引其他用水,确保水压、流量的稳定性。

第十八条应积极研究开源节流措施,如自动上水、自动回水、节水阀门、快速茶炉等,采用标准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达到安全、可靠、高效、节约用水的目的。

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客车给水设备每年进行春、秋两次大检查、大整修,按照分工负责制的要求保证设备、备品完整好用,所需费用应纳入年度维修财务预算。

第五章给水原则和方案第二十条普速旅客列车给水原则。

(一)始发应保证辆辆满水。

(二)原则上每运行5~6小时应满水一次,每运行3~4小时应补水一次。

夜间运行(23:00~4:00)的旅客列车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延长给水间隔时间。

(三)在给水站停时8分钟及以上的应全列辆辆满水;停时6~8分钟的应全列辆辆补水;停时4~5分钟的,座、卧车隔2辆补水2辆,餐车应补水;停时3分钟及以下的,不安排给水作业。

在给水车厢总数不变的前提下,非空调列车应优先安排装备茶炉设施的车厢给水。

(四)早点或晚点的旅客列车在途中给水站实际停留时间8分钟及以上、6~8分钟、4~5分钟时,按本条第2、3款规定增加给水作业。

(五)XL、UZ、KD等非载客车辆途中不上水。

(六)临时旅客列车和旅游列车按本条第2、3款规定执行,管内旅客列车由各铁路运输企业自定。

第二十一条动车组列车给水原则。

(一)当日第一趟车始发时应辆辆满水。

(二)单程运行时间10~14小时的,途中安排重点车厢补水1次。

16辆编组的,优先安排紧邻餐吧车的前部2辆、后部2辆车厢补水;8辆编组及重联的,每组优先安排紧邻餐吧车的前部1辆、后部1辆车厢补水;部分车型紧邻餐吧车车厢没有厕所的,向邻近车厢顺延。

(三)单程运行时间在14小时以上的,途中(运行7小时前后)安排1次全列满水。

(四)车底连续套跑10小时以上的,中间(运行6小时前后)安排1次折返站全列满水。

(五)在给水站停时8分钟及以上时,辆辆满水;停时6~8分钟,辆辆补水;停时4~5分钟,重点车厢补水;停时3分钟及以下的,不安排给水作业。

第二十二条紧邻高铁(客专)正线且无隔离的到发线不得安排上水作业。

第二十三条库内不具备给水条件或库外停留的,普速列车终到后补水3辆用于车内保洁;入库整备且库内具备给水条件的,应在库内给水,出库保证辆辆满水。

第二十四条列车终到后折返停留无法供水,且整备保洁工作有用水需要,终到站应安排餐车、座车、卧车各1辆满水,每组动车安排2辆满水。

具体位置由列车担当局确定,在上水方案中公布。

第二十五条运行图编制前一个月,按照客车给水原则,结合旅客列车停站方案,担当局要制定各次旅客列车给水站及停时方案,报运行图编制部门。

第二十六条运行图编制后,跨局旅客列车担当局编制客车给水实施方案(包括给水车次、给水站、给水车厢号、交接车厢号等,格式见附件1),由总公司审核后,单独公布。

两局担当的列车应协商一致,两局不能协调解决的,由总公司决定。

给水方案应按照节约、高效、保质原则,既要满足旅客列车用水需要,又要合理安排给水频次。

跨局旅客列车按照客车给水实施方案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遇有列车或编组长期调整时,担当局与给水局协商一致后,由担当局以局电重新公布调整车次的给水方案,跨局旅客列车报总公司备案,同时在给水系统中调整方案。

遇临时调整时,由列车担当单位申请客调命令布置。

第六章给水作业第二十八条列车到达客车给水站以前,列车乘务员应锁闭非集便厕所,非空调列车向旅客做好宣传,严禁向站台、股道抛扔垃圾,乱倒污水,以保证股道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车站给水作业程序。

(一)提前。

必须提前上岗(列车停留的到发线不邻靠正线的,客车给水人员应提前下股道到线间指定位置接车,具体时间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定),检查给水设备,清理股道中的障碍物和闲杂人员,做好给水准备工作。

紧邻高铁(客专)正线且无隔离的到发线不得安排上水作业。

(二)接车。

在规定地点目迎列车进站,列车停稳,迅速作业。

(三)给水。

人定岗、岗定栓、栓定车,落实岗位职责。

(四)整理。

作业完毕,做到水阀关闭,水管拔下、摆放整齐。

(五)报告。

作业完毕后,通过对讲机向客运值班员(客运员、站务员)报告:“××次上水作业完毕。

”,客运值班员(客运员、站务员)应答:“××次上水作业完毕,客运值班员(客运员、站务员)明白”。

第三十条给水站未给水时应向列车说明情况,列车在上报月度上水数据备注栏内注明。

方案安排给水,但长期不能给水且难以解决的,站车应报上级协调解决。

遇普速旅客列车严重缺水等特殊情况,列车应提前电话通知给水站,内容包括车次、缺水车厢号、缺水程度等,给水站应提前组织给水人员按第二十条规定重点给水。

遇到动车组列车需要途中临时补水时,列车长必须提前与所在局客运调度员、前方给水站联系,告知车次、缺水车厢号、缺水程度等,给水站接到调度指令后,应提前组织给水人员按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给水。

第三十一条遇列车长时间滞留非给水站或给水站设备故障无法给水时,根据列车需要,由所在局客调安排停靠车站为旅客和餐车送水。

第三十二条列车应做好节约用水、爱护设备等宣传。

运行途中列车乘务员加强巡视,发现浪费用水、损坏设备等行为及时劝阻。

第三十三条列车乘务员应做好防堵、防冻、解冻工作,不得随意关闭总阀,影响客车给水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条总公司定期公布各铁路运输企业、列车担当单位、给水车站给水联系电话(格式见附件3),公布的联系电话应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

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报局、总公司备案。

第七章考核评比第三十五条普速列车到站前1~2分钟,安排给水的车厢列车乘务员应通过水压表、水位计、液位仪核实水箱水量,在《沿途给水情况记录薄》(格式见附件2)填写水量刻度数。

第三十六条普速列车开车后1~2分钟内,列车乘务员应通过水压表、水位计、液位仪再次核实水箱水量,在《沿途给水情况记录薄》填写水量刻度数。

列车开车后的水箱水量大于到站前的水箱水量或满水,即确认为该车厢已给水,否则确认为该车厢未给水。

第三十七条普速列车列车长根据各给水车厢《沿途给水情况记录薄》,汇总沿途各给水站给水情况,统计实际给水车厢。

第三十八条动车组列车不进行上水量核对,如遇途中长时间(1小时以上)且大面积(短编组3辆及以上、长编组或重联5辆及以上)断水的,列前一上水站未上水,上水辆数均记做0,其他情况均视做按方案上水。

动车组列车随车不增设台账,列车长应利用既有乘务日志本(册)做好上水情况记录,退乘后回单位填报《沿途给水情况记录薄》。

第三十九条各客运乘务单位每月8日前将上月担当的各次列车给水情况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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