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方法及标记
集装箱熏蒸标识

集装箱熏蒸标识
集装箱熏蒸标识是用于证明集装箱内的木质包装材料已经过熏蒸处理,以消除可能存在的害虫或病菌。
这种标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IPPC标志:这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表示木质包装材料已经过
批准的处理方法。
标志:这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表示该木质包装
材料来自中国。
3.000标志:这是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用于标识具
体的处理企业。
4.YY标志:这是除害处理方法的标识,其中MB表示溴甲烷熏蒸,HT表示热处
理。
5.ZZ标志:这是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2位数代码,用于标识进行熏蒸处理的机
构。
集装箱熏蒸标识的添加应在熏蒸处理完成后进行,并且标记应清晰可见、永久且不可改变。
标记应至少出现在所证明的物品的两个相对面上,以便于查验。
具体的熏蒸处理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填写熏蒸联系单、熏蒸队贴标签和进行熏蒸处理等步骤。
熏蒸处理完成后,熏蒸队会在集装箱上打上相应的IPPC标识,以证明该集装箱内的木质包装材料已经过处理并符合相关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口的货物包装是天然的木质包装,要根据出口的目的国家加标识IPPC。
例如,出口到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的货物包装如果为针叶木包装的,则必须做熏蒸处理并加上相应的标识。
因此,在具体操作时,需要根据出口目的国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熏蒸处理以及具体的标识要求。
欧盟关于木质包装法规总述

欧盟关于木质包装法规总述1. 什么是木质包装?木质包装是指用木材或木材制品(如板材、木屑、纤维板等)制成的、用于包装和运输各种物品的容器,如木箱、木托盘、木制包装袋等。
2. 欧盟对木质包装的法规欧盟对木质包装的法规主要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IPPC)下的《ISPM15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木制包装材料需要进行热处理或使用要求符合标准的木材,以防止有害生物通过木材在国际贸易中传播。
实施欧盟的ISPM15标准自2004年开始。
自此以后,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口的木材包装材料必须符合ISPM15标准。
3. ISPM15标准的具体要求根据ISPM15标准,木材必须进行热处理或其他处理方式,以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符合以下条件:•原木必须在病原体和有害生物存在的部位达到合格温度,否则木材可能被污染并传播有害生物;•处理后的木材必须标记明显,以证明其符合ISPM15标准。
此外,ISPM15标准还规定,木质包装必须注意以下要求:•木材不能被再次用于生产木质包装;•木材必须从一个标记明显的区域内采伐,并在该区域进行处理;•小于6mm(1/4英寸)厚的木材不需要热处理。
4. 实施ISPM15标准的影响实施ISPM15标准对于欧盟及其贸易伙伴国家的贸易均有影响。
同时,虽然ISPM15标准旨在预防有害生物跨境传播,但在实施中也可能面临一些问题:•在贸易伙伴国的木质包装材料不能符合ISPM15标准的情况下,欧盟企业可能会面临木质包装商标记明显不足、需要进行热处理等问题;•由于木质包装材料无法与其他材料完全替代,同时实施ISPM15标准也可能因成本或技术等原因导致木质包装材料市场份额下降。
5. 欧盟在木质包装方面的其他法规除了ISPM15标准外,欧盟还制定了其他法规来规范木质包装:•“木材和木材制品输入欧盟市场的禁止发表意见”(EU Timber Regulation, EUTR):该法规旨在遏制非法伐木,规定了进口商必须实行“尽职免责”程序,以确保其所进口的木材和木材制品来源合法。
ISPM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 15-1出台背景这部分不属于本标准的正式内容出版物仅指该语言版本。
出台背景的完整说明参见本标准的英文版。
本标准于2002年3月经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批准ISPM 15。
2002。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罗马,《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粮农组织。
本标准修改于2009年3月,经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审查通过ISPM 15。
2009.《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罗马,《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粮农组织。
2009年6月,中文翻译由中国NPPO审校2012年8月,本标准由秘书处重订格式已删除的术语和定义包含于ISPM第5号中2013年4月,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第X届会议通过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附件1修订及附件2中相应的修改ISPM 15。
2009。
附件1。
[标题]。
(2013)。
罗马。
《国际植保公约》。
粮农组织植检委第 9届会议 (2014年) 注意到中文语言审查小组提出的编辑修改建议。
出台背景:最后更新于2013年4月目录通过 .................................................................................................................................. 15-5 引言................................................................................................................................. 15-5 范围 .................................................................................................................................. 15-5 环境声明 ........................................................................................................................... 15-5 参考文献 ........................................................................................................................... 15-5 定义 .................................................................................................................................. 15-6 要求概要 ........................................................................................................................... 15-6 要求................................................................................................................................. 15-71. 限定的根据 ................................................................................................................. 15-72. 限定性木质包装材料 .................................................................................................. 15-72.1 豁免条款....................................................................................................... 15-73. 木质包装材料的植物检疫措施.................................................................................... 15-83.1 已批准的植物检疫措施................................................................................. 15-83.2 新的或修改的处理措施的审批...................................................................... 15-83.3 替代性双边安排............................................................................................ 15-94. 国家植保机构的责任 .................................................................................................. 15-94.1 法规方面的考虑............................................................................................ 15-94.2 标记的采用和使用 ........................................................................................ 15-94.3 对于再利用、修缮的或再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的处理和标记要求 ............... 15-94.3.1 木质包装材料的再利用............................................................................... 15-104.3.2 修缮过的木质包装材料............................................................................... 15-104.3.3 再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 15-104.4 过境 ............................................................................................................ 15-104.5 输入时的程序 ............................................................................................. 15-114.6 入境口岸违规时的植物检疫措施 ................................................................ 15-11 附件1:已批准的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措施....................................................................... 15-12 附件2:标记及其应用 .................................................................................................... 15-17 附录1:违反本标准的木质包装材料的安全处置方法案例 ............................................. 15-20ISPM 15-3ISPM 15-4《国际植物保护公约》通过本标准最初作为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由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第四届会议于2002年3月通过。
第二篇第四章部分国家或地区关于商品包装的一些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主体与标的一、美国对木质包装材料要求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2006年7月5日全面执行于2005年9月16日生效的木质材料包装规例,所有以有关木质材料为包装(包括装货托板、装货箱、盒子、货垫、木块、垫木等)的货品均受影响(豁免除外)。
处理及标记规定:国际货物所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必须(a)经过加热处理,最低木心温度为摄氏56度,最少需处理30分钟,或(b)以甲基溴进行薰蒸约16小时。
此外,木质包装材料必须加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标记,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双字母国家编码,显示处理木质包装材料的国家。
标记又必须包括由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向负责公司分配的独有号码,确保木质包装材料已经适当处理。
二、各国对包装材料的部分规定美国规定,为防止植物病虫害的传播,禁止使用稻草作为包装材料。
海关一旦发现稻草包装材料,必须当场烧毁。
日本、加拿大、毛里求斯及欧洲若干国家都禁用稻草、干草和报纸屑作为包装衬垫物。
埃及禁用原棉、葡萄树枝、旧材料或易于滋生害虫、寄生虫的植物材料作为包装衬垫物。
新西兰农渔部农业检疫所规定,进口商品包装严禁使用以下材料:土壤、泥灰、干草、稻草、麦草、谷壳或糠、生苔物、用过的旧麻袋和其也废料等作为进口商品的包装。
菲律宾卫生部和海关规定,凡进口的货物禁止用麻袋和麻袋制品及稻草、草席等材料包装。
澳大利亚防疫局规定,凡用木箱包装(包括托盘木料)的货物进口时,均需提供熏蒸证明。
三、包装上文字的规定希腊商业部规定,凡进口到希腊的外国商品包装上的字样,除法定例外者,均要以希腊文书写清楚。
否则将追诉处罚代理商、进口商或制造商。
包装上书写项目包括:代理商或公司名称,进口商或制造商全名(如两家以上也要逐一写明),上述商号公司营业地址与城市名称,制造国家名称,货品的内容和种类,货品净重量或液体货品毛重量。
加拿大政府规定,进口商品包装上必须同进使用英、法2种文字。
销往香港的食品标签,必须用中文,但食品名称及成份,须同时用英文注明。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标准)

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 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
理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 防二次感染。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在部分国家实施 新的进境木质包装检疫要求之前,国内采用木质包
装运输货物的出口企业、木质包装生产企业以及国际货 运企业,应及时了解《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 则》的详细内容以及不同国家对木质包装的特殊检
质包装检疫管理规定,并在制定过程中加入了一些特殊 要求。 ISPM15标准对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 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
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 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 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
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3.输入国 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 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 IPP国家编号、000———木质
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 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ISPM15标 准实施后的对策ISPM15使
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 了检疫查验的效率。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 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首
疫要求,及时调整货物包装,采用新的国际标识,确保 货物顺利通过检验检疫。
谢谢您的观看,再见。
看守所 http://www.zgkss.top/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 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 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
40木质包装材料的处理程序

木质包装材料的处理程序一、木质包装熏蒸的目的和意义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制度。
木质包装熏蒸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因此,含有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就必须在出运前对木质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熏蒸是除害处理中的一种方式。
二、木质包装熏蒸的范围对我国出口的木质包装物进行熏蒸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及澳大利亚,其中对美、加必须出具官方熏蒸证书。
木质包装一般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稧等。
三、熏蒸程序1.如果输往欧洲的货物为针叶木包装,则须提供熏蒸证明书。
⑴工厂所在地不在出口港口所在城市,则熏蒸须在当地工厂进行。
①提前7-8天向当地商检局申请报检;②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给商检局;③与商检局约定时间进行商检;④工厂须提供熏蒸的场地,如温度低须在室内进行;⑤熏蒸完毕后,向商检局索要熏蒸证明书;⑥付款给商检局。
⑵工厂所在地在出口港口所在城市,则熏蒸可委托船代办理。
①向船代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②由船代申请报检;③熏蒸证明书由船代连同其它单据一起递给公司;④付款给船代。
2.输往美国、加拿大的货物无论是何种木质包装,都要提供熏蒸证明书,熏蒸可委托船代办理。
⑴向船代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⑵由船代申请报检;⑶熏蒸证明书由船代连同其它单据一起递给公司;⑷付款给船代。
四、熏蒸的一些要求1、木质包装物不得带有树皮。
2、熏蒸处理过的木质包装物要尽快出运,同时要注意单独存放,并与其它未处理的木制品、木料隔离。
3、熏蒸证书的有效期为21天。
五、注意事项在知道货物的包装后,每次必须向船代询问是否需要熏蒸,确认后方可定舱。
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2002年3月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木质包装是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重要途径,由于木质包装往往重复使用,产地难于确定,不可能通过风险分析来确定采取措施的必要性。
因此,IPPC制定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取统一的木质包装管理措施,降低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风险。
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楔等。
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消毒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标准明确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及标识方法,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用该标准,而不再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等。
标准要求输出国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控,给予实施除害处理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特定的编码。
输入国有权对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
IPPC将根据国家植保机构提供的信息,审查修订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批准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标准规定,标识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木质包装检疫处理规范及技术[1]
![木质包装检疫处理规范及技术[1]](https://img.taocdn.com/s3/m/15333647102de2bd960588b4.png)
帐幕的苫盖和密封
➢ 四周留出0.5m左右的裙边 ➢ 帐幕裙边应尽量展平,四角处要折叠规整 ➢ 用双排沙袋交错重叠地沿着垛四周将帐幕平
整压实,重叠20cm以上 ➢ 堆垛四角、测毒采样管和投药管等引出之处,
再压一个沙袋
第三部分 热处理
一、库房建造要求 二、处理程序 三、电子监管
一、库房建造要求
➢ 密闭保温 ➢ 同时要有 加热系统 调湿系统 进气排气系统 ≥ 1m/s 强制循环系统 水分测定仪 数据自动存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
温度 剂量
≥21℃ 48 ≥16℃ 56 ≥11℃ 64
最低浓度要求(g/m3)
2小时 4小时 12小时
36
31
28
42
36
32
48
42
36
24小时 24 28 32
散气
➢ 戴好防毒面具,做好防护措施 ➢ 清场 ➢ 做好记录
标识加施
标识加施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 下,按照规定对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 包装加施标识。标识至少应加施于木 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
熏蒸时间8h~12h 散气前检测浓度值低于最低浓度值5g/m3以上,补
充投药并延长熏蒸时间12h~24h
符合性要求
➢ 符合要求最低浓度要求且相关规定的,判定合格,具体浓 度要求为: 1,熏蒸温度不低于10℃,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熏 蒸处理过程中应至少在第2、4、24小时时进行熏蒸浓度检 测。 2,下表是常压下的标准
行业已有广泛应用。导热油供热是以导热油作为热 传导介质,油温最高可达350℃
投药管要求
➢ 库房长度小于8m安放1根投药管 ➢ 库房长度大于8m,每增加6m添加1根投药管 ➢ 投药管出口固定
采样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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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方法及标记
一、热处理(HT)
1. 木质包装材料应由去皮木材制成,并应根据特定时间-温度安排加热。
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oC,持续30分钟以上。
2. 窑中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符合热处理规范则可视为热处理。
例如,化学加压浸透通过利用蒸汽、热水或干热,可能符合热处理规范。
3. 热处理以HT标记表示。
二、熏蒸处理(MB)
木质包装材料一般应由溴甲烷熏蒸。
溴甲烷处理用MB标记表示。
常压下,对木质包装材料的最低溴甲烷熏蒸处理标准如下:
最低浓度要求(g/m3)
温度剂量(g/m3)
0.5小时2小时4小时16小时
≥21oC 48 36 24 17 14
≥16oC 56 42 28 20 17
≥11oC 64 48 32 22 19
最低温度不应低于100C,最低熏蒸时间应为16小时。
三、标记
1.下面所示标记证明带有此标记的木质包装材料已采用批准的措施。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上海局为31)。
2. 标记至少应包括:
· 如要求去皮,在批准的措施缩略语表中应添加DB这两个字母。
· 容易辨认
· 永久性及不可改变性
· 最容易看到的地方,最好至少在所证明的物品的两个相对面。
· 应避免使用红色或桔黄色,因为这些颜色用于危险货物的标签。
· 再利用、再加工或经修理的木质包装材料应重新验证和进行重新标记。
这种材料的所有成分均应得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