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及版合同与合同区别
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及版合同与合同区别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与旧版区别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出台,它在GF一91一0201版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听取了各方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经过多次反复讨论,对部分内容和结构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更加突出了国际性、系统性、科学性等特点,更好地体现了示范文本应具有的完备性、平等性、合法性、协商性等原则。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必将为在市场经济下形成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作出自己更大贡献。
本文就新版的特点,新版与老版的差异以及在使用新版过程中须注意之处加以讨论。
一、新版的特点:?1.国际性?(1)总体结构调整后,与FIDIC相一致。
?新版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十一部分,47条;第三部分《专用条款》?新版分三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新版《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出自老版《协议条款》中的部分内容,成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文件;新版的《通用条款》以老版的《合同条件》为基础,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调整;新版的《专用条款》为老版《协议条款》中除去《协议书》内容后剩下的部分;附件为新增部分。
?(2)条款上借鉴了国际施工合同范本FIDIC的经验?如延用了FIDIC中“工程师”的称谓及其职责,索赔程序,双向索赔制度等。
?(3)反映了国际建设工程惯例?增加了工程担保条款和有关保险的内容,使之成为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合法性?《协议书》中明文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文本反映了最新的法律?1991年后,出台了一系列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保险法》、《担保法》、《仲裁法》、《劳动法》、《专利法》、《文物保护法》等,新版中的相应条款反映了法律法规的要求。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标准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标准施工合同一、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 合同概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为了规范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示范文本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
2. 合同双方合同双方分别为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是指工程项目的投资方、项目法人或者其他有权发包的单位;承包人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
3. 合同条款(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等。
(2)工程承包范围:明确承包人承担的工程范围和发包人负责的事项。
(3)合同工期:约定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质量标准: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包括材料、设备、施工工艺、验收标准等。
(5)合同价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6)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预算书等。
(7)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包括合同的生效、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
(8)违约责任:约定合同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和处理方式。
(9)争议解决: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10)其他条款:包括保密、知识产权、不可抗力、合同的修订等。
4.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同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二、标准施工合同1. 合同概述标准施工合同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常见类型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活动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合同文本。
标准施工合同旨在明确合同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2. 合同结构标准施工合同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协议书:包括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及2013版合同与99合同区别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及2013版合同与99合同区别1.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中国国务院颁发的修订后的施工合同,它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国内建筑领域的合同签订和执行。
该合同形式简洁明了,内容有很强的实用性。
它不仅明确了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细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旨在对该合同的一些关键条款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合同的精神和要点。
1.1 签订合同的主体按照合同文本规定,甲方必须是合法的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技术储备。
乙方可以是一个个人或者一个企业。
在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应该向乙方提供有关施工经验等相关资质证明。
此外,双方还应该解释并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形成的基础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
1.2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该合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双方应该务必严格遵循以下要求:•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签订。
•合同应该明确约定施工期限。
•合同应该明确约定工期违约责任和补偿方式。
•合同应该明确约定设计文件更改或改正的方式和费用。
•合同应该明确约定变更和追加合同的方式和费用。
1.3 合同履行期限该合同规定,甲方应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按照合同要求开始施工。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工期,并制定合理的工期计划。
如果甲方无法按时完工,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 合同款项的支付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款项,甲方则应根据实际进度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施工支付计划和进度报告。
同时,甲方还应注意合同款项的划分和支付方式,确保合同款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2013版合同与99合同区别与1999年颁布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比,2013版合同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进:•合同格式统一了,更加符合行业实际需求和国家法律法规。
•合同文本更加明确规范,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细致的说明,减少了合同纠纷的发生。
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读

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读背景为规范建设工程领域的施工合同签订行为,促进建设工程的合法、规范、安全和质量,2021年2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发布。
新版示范文本比旧版更加适合当前建设工程的发展。
主要变更双方权利义务在双方权利义务方面,示范文本增加了一些内容,使之更加完善。
其中包括:1.增加了建设单位需做到的完全解决可能对施工存在不利影响的因素,并保证为建造施工提供基本条件和必要资源;2.强调施工单位要依法维护建筑施工安全,建设单位要向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3.特别是在设计方面,建设单位要确保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文件施工。
各类责任在示范文本中,各种责任都被比较细致地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1.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危险、隐患、安全风险承担所有责任;2.建设单位在承担自身责任的同时,也应对施工期间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等负责;3.设计单位失误或违法行为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应由设计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其他变更除此之外,新版示范文本还作出了以下新变化:1.增加了设计文件变更规定: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在现场勘查或者施工前,确保设计文件与实际情况相符;2.称之为“工程实际运行质量保证金”,对消费者权利保护提高了保险能力。
行业影响新版示范文本的发布以及变更,对行业影响较大:1.施工单位在签署施工合同前,需要仔细阅读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更好地了解其中的相应义务和责任;2.建设单位应该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在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基础上,也要加强对其资质等实际情况的调查;3.设计单位需要更加严格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设计,避免失误和违规行为。
新版示范文本的发布,标志着合同法在建设工程领域的进一步推广,也昭示着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发展。
各方签署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充分了解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和概念,以实现建设工程施工的规范和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1年印发的版本的基础上修订,并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
示范文本在91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依据合同遵循法律、促进建设监理制的全面推行、规范承发包双方行为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际惯例等原则,在文本的结构及文本的具体内容方面均有较大、较好的修改。
由于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合同实行强制备案制度,各方为简便起见,几乎都使用该文本,几乎不加任何改动。
所以该文本在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规范管理,防止和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仍不发达,各方风险防范意识都不强,经常出现黑白合同、任意变更合同或者先施工后签合同等现象,更别提大量的内容简单,甚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这些现象的产生不仅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有关,也和中国传统的重感情、和为贵的经商理念有关。
这种理念在利益不冲突时,对各方比较有利。
但商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是不可能的事。
所以,开始签合同时大家一团和气。
但到后来合同履行阶段,由于利益冲突,大家反目成仇,想主张权利,又发现合同签订的模糊不清,打官司又费时费力。
有些单位风险意识较强,签订合同时会想到让律师修改一下。
但中国目前的律师往往是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来修改合同的,其收费比较低,修改合同往往是免费的;难免有些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不认真修改合同,或者故意留下一定的漏洞,为以后收取高额的律师费留下伏笔。
针对上述现象,我们根据多年的执业经验,编写本篇文章,希望能对相关单位防范风险,有一定的帮助。
本文所述修改意见主要借鉴了以下文件:(1)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第四版、第五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分别简称87版FIDIC合同条件和99版FIDIC合同条件);(2)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3)国家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1年印发的版本的基础上修订,并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
示范文本在91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依据合同遵循法律、促进建设监理制的全面推行、规范承发包双方行为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际惯例等原则,在文本的结构及文本的具体内容方面均有较大、较好的修改。
由于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合同实行强制备案制度,各方为简便起见,几乎都使用该文本,几乎不加任何改动.所以该文本在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规范管理,防止和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仍不发达,各方风险防范意识都不强,经常出现黑白合同、任意变更合同或者先施工后签合同等现象,更别提大量的内容简单,甚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些现象的产生不仅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有关,也和中国传统的重感情、和为贵的经商理念有关.这种理念在利益不冲突时,对各方比较有利.但商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是不可能的事.所以,开始签合同时大家一团和气.但到后来合同履行阶段,由于利益冲突,大家反目成仇,想主张权利,又发现合同签订的模糊不清,打官司又费时费力。
有些单位风险意识较强,签订合同时会想到让律师修改一下.但中国目前的律师往往是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来修改合同的,其收费比较低,修改合同往往是免费的;难免有些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不认真修改合同,或者故意留下一定的漏洞,为以后收取高额的律师费留下伏笔。
针对上述现象,我们根据多年的执业经验,编写本篇文章,希望能对相关单位防范风险,有一定的帮助。
本文所述修改意见主要借鉴了以下文件:(1)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第四版、第五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分别简称87版FIDIC合同条件和99版FIDIC合同条件);(2)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3)国家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
版施工合同与合同的区别

2017版与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差别【2 】新旧版施工合同的重要差别环绕着缺点义务期.质量保修金与履约保函.质量保修金的比例等几个方面进行略微变动,个中缺点义务期的起点由本来的自工程完工验收及格之日起更改为自工程经由过程完工验收之日起,小我以为工程完工验收及格之日应在工程经由过程完工验收之日之前;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不能反复收取,并且质量保证金的比例由本来的5%降为3%,且扶植方需对证量保证金付出利钱;2017版《扶植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自2017年10月1日起履行,原《扶植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除.一.明白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的一致感化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目1.1.4.4中:缺点义务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商定承担缺点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刻日,自工程现实完工日期起盘算.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目1.1.4.4中:缺点义务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商定承担缺点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刻日,自工程现实完工日期起盘算.二.明白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的一致感化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目14.1 中:14.1 完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目尚有商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及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全的结算材料,有关完工结算申请单的材料清单和份数等请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目中商定.除专用合同条目尚有商定外,完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完工结算合同价钱;(2)发包人已付出承包人的款子;(3)应截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付出承包人的合同价款.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目14.1 中:14.1 完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目尚有商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及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全的结算材料,有关完工结算申请单的材料清单和份数等请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目中商定.除专用合同条目尚有商定外,完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完工结算合同价钱;(2)发包人已付出承包人的款子;(3)应截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供给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法的除外;(4)发包人应付出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三.缺点义务期的起点有所变动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目15.2.1 中:15.2.1 缺点义务期自现实完工日期起盘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目商定缺点义务期的具体刻日,但该刻日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体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及格并交付应用的,该单位工程缺点义务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及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按刻日进行完工验收的,缺点义务期自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端盘算;发包人未经完工验收私自应用工程的,缺点义务期自工程转移占领之日起开端盘算. 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目15.2.1 中:15.2.1 缺点义务期从工程经由过程完工验收之日起盘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目商定缺点义务期的具体刻日,但该刻日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体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及格并交付应用的,该单位工程缺点义务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及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按刻日进行完工验收的,缺点义务期从现实经由过程完工验收之日起盘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按刻日进行完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主动进入缺点义务期;发包人未经完工验收私自应用工程的,缺点义务期自工程转移占领之日起开端盘算.四.明白维修后不免去补偿义务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目15.2.2 中:15.2.2 工程完工验收及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点或破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重要装备不能按原定目标应用的,则发包人有官僚求承包人延伸缺点义务期,并应在原缺点义务期届满前发出延伸通知,但缺点义务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目15.2.2 中:15.2.2 缺点义务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点,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判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商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商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响应费用后,不免去对工程的损掉补偿义务.发包人有官僚求承包人延伸缺点义务期,并应在原缺点义务期届满前发出延伸通知.但缺点义务期(含延伸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点,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五.新增长履约担保与质量保证金只取其一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目15.3 中: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截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目中予以明白.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目15.3 中: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截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目中予以明白.在工程项目完工前,承包人已经供给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六.质量保证金由5%降为3%,且需付出利钱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目15.3.2 中:15.3.2 质量保证金的截留质量保证金的截留有以下三种方法:(1)在付出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截留,在此情况下,质量保证金的盘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付出.扣回以及价钱调剂的金额;(2)工程完工结算时一次性截留质量保证金;(3)两边商定的其他截留方法.除专用合同条目尚有商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截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法.发包人累计截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钱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截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目15.3.2 中:15.3.2 质量保证金的截留质量保证金的截留有以下三种方法:(1)在付出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截留,在此情况下,质量保证金的盘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付出.扣回以及价钱调剂的金额;(2)工程完工结算时一次性截留质量保证金;(3)两边商定的其他截留方法.除专用合同条目尚有商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截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法.发包人累计截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截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平易近银行宣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付出利钱.七.明白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程序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目15.3.3 中: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商定退还质量保证金.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目15.3.3 中: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点义务期内,承包人卖力实行合同商定的义务,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商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贰言,发包人应该按照商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刻日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白的,发包人应该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过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义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承认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八.强调履约担保与质量保证金的一致感化.2013版——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目15.3 中:15.3 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截留质量保证金的商定: .2017版——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目15.3 中:15.3 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截留质量保证金的商定: .在工程项目完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目第3.7条供给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九.对缺点义务期的起点进行变更2013版——附件3:三.缺点义务期三.缺点义务期工程缺点义务期为个月,缺点义务期自工程完工验收及格之日起盘算.单位工程先于全体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点义务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及格之日起算.缺点义务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残剩的质量保证金.2017版——附件3:三.缺点义务期三.缺点义务期工程缺点义务期为个月,缺点义务期自工程经由过程完工验收之日起盘算.单位工程先于全体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点义务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及格之日起算.缺点义务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残剩的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差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我国,常见的施工合同范本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及各省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施工合同范本等。
虽然这些范本在内容和结构上大致相似,但在具体条款和表述上仍存在一定差异。
本文将主要分析这些差异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合同主体名称和定义不同版本的施工合同范本在合同主体名称和定义上略有差异。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建设单位称为“发包人”,施工单位称为“承包人”;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建设单位称为“甲方”,施工单位称为“乙方”。
在实际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主体名称。
二、合同条款内容1.工程质量标准不同版本的施工合同范本对工程质量标准的规定有所不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工程质量标准为“达到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工程质量标准为“符合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这里的差异在于,《GF—2013—0201》强调了“符合”,而《GF—1999—0201》使用了“达到”。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明确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合同要求。
2.工期条款不同版本的施工合同范本对工期的规定也有所差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工期为“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至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工期为“自实际开工之日起至实际竣工日止”。
这里的差异在于,《GF—2013—0201》明确了实际开工日和实际竣工日,而《GF—1999—0201》使用了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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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施工合同范本与旧版区别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出台,它在GF一91一0201版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听取了各方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经过多次反复讨论,对部分内容和结构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更加突出了国际性、系统性、科学性等特点,更好地体现了示范文本应具有的完备性、平等性、合法性、协商性等原则。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必将为在市场经济下形成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作出自己更大贡献。
本文就新版的特点,新版与老版的差异以及在使用新版过程中须注意之处加以讨论。
一、新版的特点:1.国际性(1)总体结构调整后,与FIDIC相一致。
新版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十一部分,47条;第三部分《专用条款》新版分三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新版《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出自老版《协议条款》中的部分内容,成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文件;新版的《通用条款》以老版的《合同条件》为基础,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调整;新版的《专用条款》为老版《协议条款》中除去《协议书》内容后剩下的部分;附件为新增部分。
(2)条款上借鉴了国际施工合同范本FIDIC的经验如延用了FIDIC中“工程师”的称谓及其职责,索赔程序,双向索赔制度等。
(3)反映了国际建设工程惯例增加了工程担保条款和有关保险的内容,使之成为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合法性《协议书》中明文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文本反映了最新的法律1991年后,出台了一系列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保险法》、《担保法》、《仲裁法》、《劳动法》、《专利法》、《文物保护法》等,新版中的相应条款反映了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关于施工中遇到文物,新版中规定“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又如保险事件发生后,老版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交报告,而新版中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其他工作应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而定,应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工作。
(2)修正了老版中与新出台相关法律条款相矛盾的地方在工程竣工后,由于发包方违约,未在规定期限支付工程结算竣工款,老版中规定承包方有财产留置权,但这与新出的《担保法》中关于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且仅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相矛盾,且在工程实际中,工程留置权无法实施,新版改留置权为协议折价、申请法院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赋予了承包人法定抵押权,有效地保护了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3.系统性(1)完整的体系《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通过权威机构制订出的规范性、可靠性、完备性的合同条款,指导当事人订立公平合理、科学规范的合同,防止出现显示公平和内容上的严重遗漏,避免用语上的含混模糊,产生歧义,既便于合同当事人的履行,也便于行政主管当局的管理和争议受理机关解决纠纷。
(2)内容上的完整性与相互联系《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了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进度、投资、质量三大控制,合同管理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有机地形成一个整体。
如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2.2);承包人或发包人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5.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合同价款(31.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33.6)等情况,均可以按关于争议(37.)的约定来处理。
(3)结构上的完整性《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合同附件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构筑完整的《合同示范文本》。
《协议书》明确了双方最主要的权利义务,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通用条款》具有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必要的修改与补充,其与《通用条款》相对应,多为空格形式,需双方协商完成,更好地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双方的统一意志;附件对双方的某项义务以确定格式予以明确,便于实际工作中执行与管理。
(4)程序上的完整性新版增加了工程竣工(14.),就使开工、暂停施工、工程竣工在程序上更加完整了;又如增加了合同解除,就使合同生效、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在程序上更加完整了。
4.科学性(1)反映了项目建设的基本规律新版反映了我国建筑行业正在实施的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度、项目经理制和招投标制等基本制度和规律。
如新版中由“工程师”代替了“甲方驻工地代表/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代替了“乙方驻工地代表”。
5.2条中“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4条中“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7.1条中“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4条中“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7.5条中“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等。
关于合同价款,新版中“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等。
(2)体现了项目管理的三大控制《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大部分条款是关于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的,一般按照工程进展的过程展开。
进度控制条款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等;质量控制条款包括材料、设备、中间及隐蔽工程验收、试车、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质量控制等,投资控制条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变更工程价款、竣工结算、质量保修金等。
(3)体现了合同管理的思想以下问题往往是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更应予以重视a)违约、索赔、争议、合同解除新版中条款较为详细,明确了索赔的程序,肯定双向索赔行为。
增加了合同解除条款,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后双方的工作等。
b)文物和地下障碍物、不可抗力、保险、担保以上条款主要关于工程项目的风险,一是分清风险的承担者,是一方承担还是多方共担;二是风险处理,是自留并加以防范和控制还是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主要是发包人的风险,不可抗力大部分属于发包人的风险,新版中更加明确了这一点,如增加“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老版的“双方协商”改为“发包人承担”。
保险和担保是风险转移的一种方式,新版中增加了担保这一条款,为双向性的履约保证,担保双方还需签定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新版去除了保险条款的“如有时”,规定了强制保险内容,即“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增加了一些投保的项目。
5.规范性(1)合同文本中用词更加规范如“甲方、乙方”等简称不再使用,统一使用“发包人、承包人”等正式称谓;改“经济支出”为“追加合同价款”,这样表达更清晰,又符合国际惯例。
在多处增加了“以书面形式”,使合同更加清晰,使施工管理工作更加规范,也有利于事后留证。
如:开工及延期开工中“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2)时间的定义新版中的时间,绝大部分以7天的倍数计,7天以下的以小时计,并对小时或天进行了定义,而老版中时间无规律性,难于记忆。
(3)主体行为双方的责、权、利更加均衡。
新版增加了28.6条:“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设备的价格、质量负责,所以,它应该有自主采购的权利。
新版中不再要求发包人延期开工,须征得承包人同意,只要求发包人尽通知、赔偿损失和顺延工期的义务。
新版29.1条:“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更好地平衡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新版的安全施工与检查中增加了发包方的责任(20.2条);安全防护中由原来的“甲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改为“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的对象主要是从事施工的人员,本着谁承受风险谁防范的原则,理应由承包人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4)市场交易行为新版认为工程质量应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而不仅仅是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合格标准就可以了,这是符合建筑项目一次性、单件性、复杂性等特点,更好地体现了发包人和承包人间不同于一般商品买卖的交易方式。
6.实用性(1)适用范围更广既适用于国内工程,也可以用于国际工程,新版中增加了不同语种的情况。
新版中确定了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明确《示范文本》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合同类型,但排除了单价合同形式。
(2)可操作性更强a)程序上的改变新版26.3、26.4条,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定延期付款协议——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改变了老版中发包方未支付——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5天后可停工的程序。
在实际工程中停工不光给发包方带来损失,对承包方也极为不利,所以很难实施,而新版中以程序的形式给了双方一个协商的过程,这有利于双方达成谅解,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b)富有弹性老版中工程变更仅指设计变更,而新版中增加了其他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又如新版中允许发包人将部分工作(如保险)委托承包人办理,其只需承担相应的费用。
C)针对实际工程项目新版中38.1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这些都是针对实际建筑工程承包中大量存在的层层转包、利润层层瓜分,最后的施工单位资质难以保证,常常是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无法保证的现象。
甲方供应原材料设备,老版中规定“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而新版中改为“清点”,这更符合实际情况。
又如在工程进展中,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的现象很普遍,新版26.3条“工程变更和应追加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4条“在发包人违约未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赋予承包人停止施工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承包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