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受伤视同工伤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
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
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
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
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申请复议。
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
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退休人员工伤保险

退休人员工伤保险退休人员工伤保险是指为退休职工提供保障,保障其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疾病所需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和生活救助金的一种保险制度。
下面我们就退休人员工伤保险进行详细介绍。
一、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保障内容退休人员工伤保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保障内容:1. 医疗费用保障:当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受伤或患病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定,通常在60%以上。
2. 伤残赔偿金保障:当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时,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获得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3. 生活救助金保障:当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长期伤残或疾病,无法自行生活或生活不能自理时,可以获得一定的生活救助金,用于维持基本生活需求。
二、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主要有三种:1. 与职工保险合并参保:部分地区将退休人员工伤保险与职工保险合并管理,即由职工保险统一收取保费,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享受相同的保障待遇。
2. 单独参保:部分地区独立设立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由当地社保部门负责管理,退休人员需要单独缴纳保费。
3. 公司自行购买保险:一些大型企业会自行购买退休人员工伤保险,为退休人员提供相应的保障。
三、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按照不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通常根据伤残程度和伤残金赔付标准来确定。
一般来说,伤残等级越高,赔付金额越高。
四、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保费缴纳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保费缴纳一般由退休人员自行缴纳,具体费率由不同地区的社保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保费比例相对较低,以保证其保费的可负担性。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工伤保险是为退休职工提供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
通过提供医疗费用报销、伤残赔偿金和生活救助金等保障内容,保障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疾病所需的费用,提高了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和保障水平。
广东退休工伤新规定

广东退休工伤新规定
近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了《广东省职工工伤保险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将对广东省退休工伤保险进行新的规定。
根据新规定,广东省将放宽退休工伤保险申领条件,提高退休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力求更好地保障退休工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新规定放宽了退休工伤保险申领条件。
根据原有规定,退休工人只有在退休前5年内有工伤待遇记录才能享受退休工伤保险。
而根据新规定,只要在职业生涯中有1次以上工伤待遇记录,不论是否在5年内,都可以享受退休工伤保险。
这一规定的放宽将使更多的退休工人受益,不再担心因工伤而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障。
其次,新规定提高了退休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根据原有规定,退休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根据工人的工资水平来确定的,最高不超过相应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
而根据新规定,退休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将提高到最高不超过相应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的4倍。
这意味着退休工人将获得更高的退休工伤保险金,可以更好地应对日常生活的需要。
此外,根据新规定,退休工人享受退休工伤保险期间,其子女将免收相关学费。
这一规定将减轻退休工人的经济负担,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总之,广东省人社厅发布的新规定将对广东省退休工伤保险进行新的规定,放宽了退休工伤保险申领条件,提高了退休工伤
保险金的发放标准,进一步保障退休工人的合法权益。
相信这一新规定的发布将对广东省的退休工人产生积极影响,为他们的退休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退休人员在单位上班中受伤怎么赔偿

退休人员在单位上班中受伤怎么赔偿作为退休人员,如果在单位上班期间发生受伤事故,你可能会担心自己的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问题。
下面将介绍退休人员在单位上班中受伤后的赔偿方式。
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无论是退休人员还是在职人员,在单位上班期间发生的事故都属于工伤范畴。
单位应对员工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负有保障责任,因此退休人员在单位上班中受伤的赔偿责任一般由单位承担。
报告事故在受伤后,退休人员应立即向单位报告事故,详细描述受伤的经过和情况。
单位将会依据报告,启动相关程序进行赔偿处理。
工伤认定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将会组织对受伤情况进行调查,并将结果报送给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受伤事故进行工伤认定,认定结果将决定着个人的赔偿金额和享受的待遇。
赔偿范围退休人员在单位上班中受伤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失业津贴等。
具体赔偿标准和金额会根据受伤的严重程度、工龄以及个人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医疗费用受伤后,单位会负责安排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医疗治疗,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如果需要转诊至其他医院或进行进一步治疗,单位也应负责安排。
伤残赔偿金根据受伤的程度和伤残程度,退休人员将会获得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这个金额会根据受伤程度评定表来确定,一般是根据身体功能损失程度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会对应着一定的赔偿金额。
失业津贴在受伤后,如果由于伤残导致退休人员无法继续工作,单位将负责支付失业津贴。
失业津贴的金额和发放期限会根据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来确定。
赔偿程序退休人员受伤后,单位将会组织进行工伤认定,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赔偿处理。
退休人员应尽快向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如医疗报告、事故说明、受伤状况证明等。
单位将根据报告和证明文件,启动赔偿程序,并与退休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协商。
赔偿金额和相关待遇的确定,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维权途径如果退休人员对单位的赔偿决定存在异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请求对赔偿决定进行重新审查;2.寻求法律援助,寻求法律咨询和帮助,如果有需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问题

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问题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问题一、超龄人员工伤的认定超龄人员再就业,在各行各业都普遍存在。
比如医生、老师,也包括我们的律师行业,很多老律师、老前辈由于对律师事业的热爱,在退休以后,继续从事律师工作。
还包括用人单位的门卫和保洁人员,他(她)们大多是城、乡居民的超龄人员等等。
对超龄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在实践中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超龄人员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理由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不管其身份是农民、居民或离退休人员,无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均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同样也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
第二种观点认为: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理由是: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
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超龄人员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认定他们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
应当认定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工伤保障的本意是保护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我国目前工伤保障范围在逐步扩大,职工退休年龄有延长的呼声,务工人员有老龄化的趋势,为了更好地保障依然务工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
最高院人社部关于退休人员工伤的6个处理意见

最高院人社部关于退休人员工伤的6个处理意见(2016)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是否可认定为工伤问题,司法实践中处理不一,为了便于大家掌握该类纠纷的处理原则,现依据最高法院、人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归纳出6个处理意见并分析其适用要点,供大家在实务操作中参考:一、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处理该处理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适用要点】看清楚这个答复适用的前提:“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最高法院能否偷偷的告诉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法和途径呢?呵呵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处理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适用要点】注意这答复中的关键词:“进城务工农民”!不是务工农民能不能用?我可以说这答复完全不接地气,与实践中的做法仍然脱节,大多数地区的工伤认定部门都不信这个答复。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适用本条例。
三、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受到伤害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处理该处理意见来源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2005]310号),国务院法制办在该复函中认为,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退休工伤赔偿标准

退休工伤赔偿标准
退休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在劳动者退休后因工作引起的工伤事故,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的政策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退休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一、工伤认定:
劳动者退休后如发生劳动能力丧失、死亡等与工作相关的事故,需要进行工伤认定。
只有经过工伤认定,才能享受相应的赔偿待遇。
二、退休工伤的赔偿待遇方式:
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对于退休工伤者在事故发生后的医疗费用,可以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于支付医药费用。
2. 工伤伤残津贴:对于因工致残的退休工伤者,可以享受工伤伤残津贴。
根据不同程度的残疾,给予相应的津贴。
3. 护理费:对于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护理的退休工伤者,可以获得护理费。
4. 生活补助金: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并且生活自理能力差的退休工伤者,可以获得生活补助金。
此项补助金根据劳动者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赔偿。
5. 丧葬费:对于因工死亡的退休工伤者,家属可以获得一定数
额的丧葬费。
三、退休工伤赔偿标准大小: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退休工伤赔偿标准不固定,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劳动者退休前工资以及退休工伤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调整。
通常情况下,退休工伤赔偿标准相对较高,比普通工伤赔偿标准要高出一些。
具体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在一定周期内进行调整。
总的来说,退休工伤赔偿标准的确立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在退休后因工伤导致的损失得到补偿。
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旨在减轻退休工伤者以及其家属的负担,提高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
退休员工工伤有工伤假吗

退休员工工伤有工伤假吗
退休员工工伤有工伤假吗?
退休员工工伤是否有工伤假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很多国家,工伤假是为
在职员工提供的一项福利,但对于退休员工,他们是否也能享受到这一福利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工伤假。
工伤假是指在职员工因工作受伤或患病需
要休息治疗时,公司给予的带薪假期。
这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和权益,让他
们有足够的时间来康复和恢复。
但对于退休员工,他们已经不再是在职员工,
是否还能享受到这一福利呢?
在一些国家的相关法律中,对于退休员工的工伤假并没有明确规定。
因为退休
员工已经不再是公司的雇员,所以公司也没有义务给予他们工伤假。
但是,如
果退休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他们仍然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医疗和工伤补偿待遇。
这是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来规定的,以保障退休员工的权益。
然而,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对于退休员工的工伤假有着明确的规定,允许他们
在受伤或患病时享受一定的工伤假期。
这是出于对退休员工的尊重和关爱,让
他们在面对意外伤害时也能得到公司和社会的帮助和支持。
总的来说,对于退休员工的工伤假是否有,取决于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无论如何,保障退休员工的健康和权益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该为他们提
供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国家或地区出台相关政策,让退
休员工在面对工伤时也能得到应有的帮助和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达到退休年龄受伤视同工伤
农民工等达到退休岁数的劳动者与企业建立用工关系,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或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后可否申请工伤认定呢?
一般认为,因其达到国害法定退休年龄,企业无法办理工伤保险,其所受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
其实不然,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其本质目的是实行合理的养老制度,只有达到退休年龄的人退休后才可以领取养老金。
但并没有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就没有参加劳动的权利,更没有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与企业建议的用工关系就不是合法的劳动关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于2010年出台司法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因此,农民工等达到退休岁数的劳动者与企业建立用工关系,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或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后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台州刘律师
2013年2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
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
(鲁高法函[2009]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垦利县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原告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不同意见,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
我院研究后认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面广,各地规定不一致,特向你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
原告李克英之夫许长峰系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农民,1942年9月15日出生。
许长峰自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9月29日在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门卫工作。
2008年9月29日19时左右,许长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与一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许长峰死亡。
原告李克英于2008年12月30日向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许长峰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月5日以受害者许长峰于1942年9月出生,至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2008]NO.6-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李克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东营中院对案件处理的不同意见
多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理由是: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又受聘到新工作单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类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
如构成劳动关系,则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反之,则不应适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当事人许长峰发生事故时年龄已达到66周岁,不管其身份是农民抑或离退休人员,均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同样也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
少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现用人单位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理由是:
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认定他们与现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
三、东营中院请示的问题及我院意见
东营中院向我院请示的法律问题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
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精神,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鉴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影响面较大,各地做法不一致,对于今后的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为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现提出对以上问题的请示,请予答复。
附录:相关法律规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一、目前针对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在全国各个省市规定并不相同,大致有三种情况:
(一)明确规定不予受理。
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
(二)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
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
(三)没有明确规定,如东营市对此未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此类申请不予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