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农民工管理办法
农民工管理办法

农民工管理办法农民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管理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合理流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镇非农业家庭劳动者就业服务中心、建筑施工企业等用工单位雇佣的农民工管理。
第三条农民工应当依法享受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权益,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与其权益相关的义务。
第四条农民工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报酬、劳动保险、劳动关系协商和调解、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
第二章农民工用工管理第五条用工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提供详尽的用工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责、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农民工根据用工合同约定享受工资报酬,并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享有合法的劳动保险权益。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和调解机制,听取农民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农民工的工时,保障其休息休假权益,并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措施。
第三章农民工流动管理第十条农民工有权自由选择工作岗位和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不得限制、妨碍农民工的合法流动。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农民工的流动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农民工合法流动。
第十二条农民工流动时,用工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工资结清手续和相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民工:指农村户籍,在城镇非农业家庭劳动者就业服务中心、建筑施工企业等用工单位就业的劳动者。
2.用工单位:指城镇非农业家庭劳动者就业服务中心、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雇佣农民工从事劳动的单位。
3.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农民工订立的,用工单位聘用农民工从事劳动的协议书。
5.工资报酬: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获取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加班费等。
6.劳动保险:根据国家规定,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办理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五章附件1. 《农民工用工合同范本》2. 《农民工劳动保险申请表》3. 《农民工劳动关系协商和调解申请表》。
农民工管理办法三篇

农民工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农民工管理办法随着我公司快速的发展,对农民工要求越来越高,所以一定要建立一个健全完整的农民工标准化管理制度。
但是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特别是一些项目用工管理不规范,不仅影响了公司信誉,而且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农民工身份管理,打造一支“数量足、素质高、队伍稳”的新型建筑工人,是我公司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城建的重要内容,所以特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依据二、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在施项目部(用工单位)的分项工程专业及劳务分包队伍。
三、公司劳务管理体系图四、职责分工(一)工程部劳务管理的工作职责1、工程部劳务主管负责对分包方进行资格预审和业绩能力考察和综合评价,建立合格分包方资源库和不良分包方资源库,对分包方资源进行集中管理,保存分包方档案,并报送局劳务管理服务中心部备案。
2、负责贯彻和执行上级部门对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根据施工生产的需要,提供劳动力信息,协助项目部调剂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伍的流向。
4、负责指导、监督项目部对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进场后的各种专项培训及技术交底工作。
5、根据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求,督导项目在当地建设行政部门指定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从事该建设项目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工资。
6、负责对劳务分包合同(协议)的审核、签订的备案工作,并指导和监管工程项目部劳务分包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执行情况。
7、依据公司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管理职责,对项目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
8、指导项目部对劳务分包企业及其施工队伍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工资方面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项目部的农民工管理员工作职责1、负责对农民工进场后的各种专项培训教育工作,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程序的培训工作,确保每一名进场农民工清楚其权利和义务,且留有培训痕迹备存。
2、每月定期牵头召开施工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月度工作例会(见附件6)3、负责监督、核查劳务分包企业填制的《劳务分包人员花名册》及进场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的收集存查工作,负责农民工数码像片的采集,准确掌握进场农民工人数劳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文本、岗位技能证书复印件报总包备案,并确保人、证、合同、证书相符统一。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管理行为,加强劳动关系维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管理。
第三条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公正、按时足额支付的原则,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义务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并明确工资支付义务。
第五条工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形式,确保农民工工资安全。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实际工资计算公式、工资结构及支付标准明示于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书面文本中。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不得擅自调整工资支付标准。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自行承担因工资支付问题引发的法律责任,并向农民工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工资支付程序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时间、地点和程序。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工资清单等形式,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信息。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清单、工资支付凭证等工资支付相关证据,至少保存五年。
第四章工资支付监管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农民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介入调解和处理工资支付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根据拖欠时间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公示其失信信息。
第十六条农民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1. 工资支付清单模板2. 农民工工资支付申诉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劳动双方确立和变更劳动关系的协议文件。
2. 工资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构成的比例和项目。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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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处罚措施:
1、设立专门的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小组,负责对工资发放
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个人,将采取法律手段
追究其责任,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对于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个人,将列入失信
名单,限制其参与相关领域的经营活动。
为了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们严格遵守《劳动法》和项目管理手册中关于民工工资管理的规定,高度重视民工管理,特别是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以下是我们部门对民工及其工资管理的方法介绍:
一、严格执行民工就业的准入制度。
1、建立民工花名册和暂住证办理情况台账。
严格审查身
份证的有效性,拒绝吸纳童工、未成年人和无效证件者,并协调当地公安部门,派遣协管员到项目部现场为民工办理暂住证,确保每位民工的进出场时间都记录在台账中。
二、工资发放方法:
1、项目部建立民工花名册,每月劳务分包单位提交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表备案,项目部监督劳务分包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2、控制最低工资,项目部审查每位民工的工资。
3、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4、农民工领取工资时需签收,项目经理部在每次支付工资前三天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公示民工工资总支付情况。
三、工资发放监督和处罚措施:
1、设立专门的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和检查工资发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个人,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并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3、对于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个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参与相关领域的经营活动。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工资支付周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执行。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分别为一个月、一周、一日、一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三、工资支付流程(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农民工公示。
(二)每月工资支付日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算,编制工资支付表。
(三)工资支付表应当包括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扣除项目及数额、实发工资数额等内容,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四)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表等相关支付凭证保存至少两年以上备查。
四、工资清偿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结清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五、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农民工管理办法(二)2024

农民工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农民工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在城市化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提高其生活质量,政府不断加强农民工管理的法规制度。
本文是农民工管理办法的第二部分,旨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民工的管理政策。
二、劳动合同管理(一)签订劳动合同雇主与农民工之间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假、福利待遇等内容。
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二)合同权益保障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督和执行,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对违反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农民工相应的赔偿。
三、工资支付(一)工资支付要求雇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人的工资。
工资应当按时支付,且不得拖欠。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监管机制,对拖欠工资的单位进行处罚,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资支付证明雇主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证明。
工资支付证明应当包括工资数额、工资支付日期、工资支付方式等信息。
农民工可以通过工资支付证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以确保获得合理的工资待遇。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一)社会保险政府应当推行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在职工资中按一定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同时,应推行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让农民工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
(二)福利待遇雇主应向农民工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休假制度、工作补贴、交通补贴等。
政府应当加强对雇主的福利待遇监管,确保农民工享受到合理的福利待遇。
五、劳动保护(一)劳动环境雇主应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保障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政府应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监督,以及对劳动环境的评估和改善。
同时,对于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补偿。
(二)劳动时间和休息雇主应合理安排劳动时间,不得逾越劳动法规定的工时上限。
农民工管理办法

农民工管理办法农民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的平等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农民工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指在城镇就业、劳动并以薪金为回报的农业转移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等。
第三条农民工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作环境与条件、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等。
第四条农民工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其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发展机会。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制度,加强组织协调,提供必要服务,保证农民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符合规定。
第二章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第七条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克扣或变相克扣。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每年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其就业能力和收入水平。
第三章农民工的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农民工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其提高就业能力和技能水平。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应建立农民工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和服务。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制定农民工的工作计划和分配,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十四条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健康管理和心理辅导。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劳动协议,侵害农民工的权利,如果侵害农民工的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件1、《劳动合同格式范本》2、《农民工权益保障监督检查表》3、《农民工社会保险登记表》4、《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劳动并以薪金为回报的农业转移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等。
(完整版)农民工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管理办法农民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劳动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是指在城市从事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岗位、以临时工种为主的非农业户籍人员。
第三条农民工的管理应当以宪法、劳动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四条农民工的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福利。
第五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引导和就业指导,促进他们的就业稳定和职业技能提升。
第二章农民工用工第六条农民工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用工需求,向劳动部门报备用工信息,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劳动相关手续。
第七条农民工用工单位应当提供工作岗位的工时、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相关信息,并保证用工舒适和安全。
第八条农民工用工单位不得歧视农民工,不得少数该群体享受合法权益,不得恶意拖欠工资,提供虚假的劳动合同和工时记录。
第九条农民工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方式和时间,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提供合法的工资支付凭证。
第十条农民工用工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支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农民工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农民工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工会应当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农民工享有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权利,农民工用工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培训,并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
第十三条农民工有休假、年假、病假、婚丧假等合法假期的权益,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农民工有假期的权利和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农民工享有合法的劳动仲裁和法律救济的权利,用工单位不得阻碍农民工维权和申诉。
第四章农民工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第十五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供相关的培训资金和培训场所。
第十六条农民工用工单位应当支持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供相应的学习机会和经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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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本合同段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意识,充分调动民工的积极性,为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新疆省人民政府、新疆省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代建指挥部等有关民工管理、民工工资发放、民工工资清算的文件精神及XXXXXXXXXX合同段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制民工管理应遵守“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劳务工提供单位对所属民工负全部劳务雇佣关系责任,项目部一分部成立农民工管理机构,设立农民工办公室并指派专人负责协助、监督劳务队伍进行民工及民工工资管理;劳务队伍的民工管理应严格按照项目部一分部制定的《民工管理办法》执行。
二、民工管理第1条本合同段实行“谁提供,谁负责”方式进行民工管理,即凡是进入我合同段的民工,统一由劳务队伍直接进行管理,《劳务协议书》签订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民工生产、生活、安全等事务的管理。
第2条劳务队伍按项目部一分部要求指定专职人员专项负责所属民工的管理,在工作与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对接。
第3条劳务人员进场后到劳务队伍报到,由劳务队伍负责组织劳务人员填写《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1)并收集民工的个人身份证原件,在劳务人员进场后两天内由劳务队伍指定负责人将《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及身份证原件上交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备案,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在收到劳务班组提供的材料之后三天内到现场核实民工个人信息并采集符合条件的民工指纹。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民工,坚决拒绝招用。
第4条若现场核查出未登记工人或没有身份证的工人,项目部一分部不认可该工人在工地施工,并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如有负案在逃人员,由执法机关处理。
第5条民工进场后半个月内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协议书》(附件2)。
《劳务协议书》一式三份,劳务人员及劳务队伍各执一份,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备案一份。
民工的工作岗位由劳务队伍根据需要安排,民工根据施工安排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按照工程进度、施工需要,施工班组与民工自行制定工作时间。
劳务队伍与民工根据工作内容、岗位、时间等共同协商确定薪资标准。
第6条劳务队伍在项目部一分部指导、协助下,为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等;新进民工必须经过相关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经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7条民工应积极主动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岗位技术培训和事故预案演练活动,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
按有关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精心维护和使用机械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安全生产及文明生产。
第8条项目部一分部统一办理本合同段的团体意外险,费用由项目部一分部承担。
同时项目部一分部也支持同各劳务队伍为民工办理保险,费用由劳务队伍自行承担。
第9条民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项目部一分部相关规章制度。
第10条民工应自觉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劳务队伍监督所属民工遵守劳动规章制度,对于民工违规作业行为,劳务队伍要及时进行制止纠正;民工对劳务队伍的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
第11条民工之间应和睦相处,民工之间因工作或生活关系发生冲突,应该立即上报其劳务队伍负责人或现场技术员进行调解。
因民工的个人行为,产生对工程的破坏、施工设备破坏、他人伤害等行为,一切后果由民工本人负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2条民工驻地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同时个人应管理好自己的财产,对个人物品的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损失民工自行承担。
第13条民工在施工现场必须服从项目部一分部及劳务队伍相关管理人员的合理安排,严禁穿拖鞋、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违反项目部一分部劳动纪律的民工出入施工现场区域。
第14条若中途有退场的民工,劳务队伍应按照项目部一分部规定要求退场民工办理退场手续并填写《民工退场确认表》(附件3),同时劳务队伍应在民工退场后2天内将《民工退场确认表》上交项目部一分部备案。
若退场民工未按规定办理退场手续并填写《民工退场确认表》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民工本人及劳务队伍自行承担。
第15条在民工合法权益存在争议时,可向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进行投诉申诉,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将进行协调解决,民工办协调未果时按照《劳务协议书》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三、民工工资管理第16条劳务队伍招用民工时,必须在入场半个月内与其所用民工签订《劳务协议书》。
《劳务协议书》内必须标注民工工作内容及劳动报酬等事项。
民工的工资标准应依法合规,符合本行业市场基本行情;第17条民工必须按项目部一分部要求办理工资卡,项目部一分部集中在每月10日和20日为民工统一办理工资卡,并负责监督将民工工资卡发到本人。
第18条民工考勤实行指纹考勤机打卡考勤。
要求每个民工在上下班时进行打卡,且每天都必须打卡不少于2次。
若当天无打卡记录,项目部一分部将按离岗处理。
第19条劳务队伍必须按时对所属民工工资造册且需由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各劳务队伍每月5日前向项目部一分部上报上个月的《民工工资清单》(附件4)。
劳务队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民工工资发放清单的,项目部一分部有权暂时停付相关劳务费,直至劳务队补齐相关资料。
第20条劳务队伍不得虚报民工工资,项目部一分部将根据班组的实际工程完成情况核查工资清单,民工工资总额不得超出项目部一分部已结算可支付的劳务款。
经查实如有不合实际、弄虚作假情形的,项目部一分部有权按照处罚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21条民工工资由劳务队伍负责按时造册,农民工办公室和分管技术员执行监督,由项目部一分部统一将工资直接打到民工个人工资卡上。
第22条民工办在工资打卡发放到位后,项目部一分部将会在三天内进行告示,并将工资发放清单复印给劳务队伍。
如有异议请在告示后5天内到劳务队伍查询核实。
四、处罚规定第23条对拒绝或者未填报《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的民工拒绝招用。
填报信息不准确的民工所造成的后果由劳务队及民工本人承担。
第24条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不定期核查民工信息情况,对于发现使用未按项目部一分部规定要求登记《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的人员,项目部一分部将给予劳务队伍800元每人次的罚款,并要求符合用工条件的立即补办相关手续。
若不符合的用工条件的要求立即清退出场。
第25条劳务队伍未按规定时间内与民工签订《劳务协议书》,处以劳务队伍500元每人次的罚款并限期补签《劳务协议书》,如限期内未补签的民工将给予清退。
第26条施工中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民工,视情节情况对该民工清除出场或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并对劳务队伍处以0.5~5万元罚款。
第27条对劳务队伍上报的民工工资,经查实有不合实际、弄虚作假情形的,给予劳务队伍0.2-2万元的罚款。
第28条施工中对表现优秀、组织能力较强、吃苦耐劳的民工,项目经理部在举办专项技术培训时优先考虑。
五、附则第29条本办法未尽之处项目经理部一分部将予以修正补充。
第30条本办法适用XXXXXXXXX,由分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31条本办法是项目部一分部与各劳务队伍合同的补充。
第32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2:(参考范本)劳务协议书甲方(用人单位)名称:甲方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籍贯:居民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劳务协议期限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协议期限:1、固定期限本协议于年月日生效,于年月日终止(如有试用期,则试用期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协议生效日期为年月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协议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在(地点)从事工种(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所从事工种(岗位)的工作标准、职责范围,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种(岗位)进行调整。
三、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第五条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对乙方进行入场施工安全教育。
第六条甲方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制度及本工程的相关要求,严禁违章作业,预防劳动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第八条甲方安排乙方按照下列第( )种工时制度:1、不定时工时制度(适用于施工生产用工)。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于施工生产用工)。
3、其它工时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九条乙方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按月发放乙方工资。
甲方实行下列第( )种薪酬标准:1. 按月薪计算工资,其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元/月;2. 按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单位工作量标准为。
具体金额以甲乙双方核对确认为准。
3. 参与班组共同完成施工任务的,按班组结算额及其内部协商分配。
4. 其它劳动薪酬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施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水平。
甲方应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一次性付清未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以上劳动报酬包含了甲方所应缴纳的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乙方的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劳动纪律和劳务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第十一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一)经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和甲方劳动纪律的;(三)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利益损害的;(四)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五)其它因乙方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协议的情形。
第十三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一)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甲方不能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三)甲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四)其它因甲方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协议的情形。
第十四条如需变更、解除、终止本协议,应提前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本协议。
六、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其它规章制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