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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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种的农民工。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遵循合法、及时、足额、现金的原则。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资支付的标准、方式、周期和日期。

第五条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

第六条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且支付日期应固定。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资保障第八条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保证金、工资支付监控系统等。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设立专项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条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农民工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农民工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拖欠工资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包含更详细的规定和程序,并且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制定正式的管理办法之前,应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广泛的公众咨询。

农民工管理办法(二)2024

农民工管理办法(二)2024

农民工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农民工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在城市化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提高其生活质量,政府不断加强农民工管理的法规制度。

本文是农民工管理办法的第二部分,旨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民工的管理政策。

二、劳动合同管理(一)签订劳动合同雇主与农民工之间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假、福利待遇等内容。

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二)合同权益保障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督和执行,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对违反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农民工相应的赔偿。

三、工资支付(一)工资支付要求雇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人的工资。

工资应当按时支付,且不得拖欠。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监管机制,对拖欠工资的单位进行处罚,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资支付证明雇主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证明。

工资支付证明应当包括工资数额、工资支付日期、工资支付方式等信息。

农民工可以通过工资支付证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以确保获得合理的工资待遇。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一)社会保险政府应当推行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在职工资中按一定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同时,应推行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让农民工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

(二)福利待遇雇主应向农民工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休假制度、工作补贴、交通补贴等。

政府应当加强对雇主的福利待遇监管,确保农民工享受到合理的福利待遇。

五、劳动保护(一)劳动环境雇主应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保障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政府应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监督,以及对劳动环境的评估和改善。

同时,对于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补偿。

(二)劳动时间和休息雇主应合理安排劳动时间,不得逾越劳动法规定的工时上限。

南京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南京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南京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随着南京市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民工群体成为了城市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工资支付主体用人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三、工资支付形式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四、工资支付周期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分别为一个月、一周、一日、一小时。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工资支付台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三年。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六、工资清偿责任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七、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农民工管理办法

农民工管理办法

农民工管理办法农民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的平等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农民工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指在城镇就业、劳动并以薪金为回报的农业转移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等。

第三条农民工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作环境与条件、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等。

第四条农民工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其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发展机会。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制度,加强组织协调,提供必要服务,保证农民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符合规定。

第二章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第七条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克扣或变相克扣。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每年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其就业能力和收入水平。

第三章农民工的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农民工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其提高就业能力和技能水平。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应建立农民工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和服务。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制定农民工的工作计划和分配,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十四条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健康管理和心理辅导。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劳动协议,侵害农民工的权利,如果侵害农民工的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件1、《劳动合同格式范本》2、《农民工权益保障监督检查表》3、《农民工社会保险登记表》4、《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劳动并以薪金为回报的农业转移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等。

(完整版)农民工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管理办法农民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劳动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是指在城市从事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岗位、以临时工种为主的非农业户籍人员。

第三条农民工的管理应当以宪法、劳动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四条农民工的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福利。

第五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引导和就业指导,促进他们的就业稳定和职业技能提升。

第二章农民工用工第六条农民工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用工需求,向劳动部门报备用工信息,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劳动相关手续。

第七条农民工用工单位应当提供工作岗位的工时、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相关信息,并保证用工舒适和安全。

第八条农民工用工单位不得歧视农民工,不得少数该群体享受合法权益,不得恶意拖欠工资,提供虚假的劳动合同和工时记录。

第九条农民工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方式和时间,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提供合法的工资支付凭证。

第十条农民工用工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支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农民工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农民工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工会应当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农民工享有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权利,农民工用工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培训,并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

第十三条农民工有休假、年假、病假、婚丧假等合法假期的权益,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农民工有假期的权利和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农民工享有合法的劳动仲裁和法律救济的权利,用工单位不得阻碍农民工维权和申诉。

第四章农民工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第十五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供相关的培训资金和培训场所。

第十六条农民工用工单位应当支持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供相应的学习机会和经济支持。

农民工工资条例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条例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条例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和
谐稳定劳动关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从事建筑施工、市政公用工程、园林
绿化等建设工程领域的用工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工资支付
用工单位应当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或使用工作证明,并按期
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方式应当合法、安全、及时。

第四条工资结构
用工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明确告知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资组成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工资支付保障
用工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及所承揽工程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检查。

发现农民工未及时足额领取工资或者发现经营单位未按照政府规定缴纳对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和保险费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催促用工单位和经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条法律责任
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工单位限期支付,必要时可以公开曝光,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条维权途径
农民工认为自己的工资有未支付或者被拖欠的情况,可以要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调解;也可以通过起诉、仲裁等方式依法制止和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赔偿损失。

农民工管理办法

农民工管理办法

农民工管理办法前言随着城市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加速,大量农民工涌向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在城市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同时,也有少数用人单位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导致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

因此,出台具有针对性的农民工管理办法显得尤为必要。

管理办法一、农民工基本权益保护1.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者以各种名义克扣农民工工资。

2.农民工安全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3.社会保险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

4.福利待遇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合理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必要的医疗保健等服务。

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与管理1.劳动合同签订。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内容,并且劳动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劳动合同备案。

用人单位应当将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时备案,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签订的正当原则,不得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

4.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约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以各种名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5.新签订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内,与农民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三、农民工欠薪处理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如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劳动生产计划变更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工资,应当在30天内支付完毕。

2.如用人单位有欠薪情况,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3.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罚款、强制执行等措施,迫使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管理办法

农民工管理办法

农民工管理办法农民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农民工的定义和权益保障第一节农民工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非农业户口的农民工人员,包括城市及农村常住人口以及跨地区流动的其他人员。

第二节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农民工享有与城镇工人相同的劳动权益保障,包括但不限于:1. 工资按时足额支付;2.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3. 休假、带薪年假等休息休假制度;4. 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权益;5. 劳动条件和环境保障。

第三章农民工的用工管理第一节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应明确以下内容:1. 聘用方式、期限和工作地点;2. 工作任务和责任;3. 工资和待遇;4.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5. 工作条件、环境和安全保障。

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共同签字并留存备查。

第二节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不得迟延或克扣工资。

工资标准应当与岗位要求相匹配,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节劳动保险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确保其在工作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章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第一节维权渠道农民工享有通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行政复议等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第二节维权保护对于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相关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节刑事责任对于严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如拖欠农民工工资、虐待农民工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因农民工的流动性和用工特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以上为《农民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各级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的稳定就业和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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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本合同段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意识,充分调动民工的积极性,为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新疆省人民政府、新疆省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代建指挥部等有关民工管理、民工工资发放、民工工资清算的文件精神及XXXXXXXXXX合同段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制民工管理应遵守“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劳务工提供单位对所属民工负全部劳务雇佣关系责任,项目部一分部成立农民工管理机构,设立农民工办公室并指派专人负责协助、监督劳务队伍进行民工及民工工资管理;劳务队伍的民工管理应严格按照项目部一分部制定的《民工管理办法》执行。

二、民工管理第1条本合同段实行“谁提供,谁负责”方式进行民工管理,即凡是进入我合同段的民工,统一由劳务队伍直接进行管理,《劳务协议书》签订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民工生产、生活、安全等事务的管理。

第2条劳务队伍按项目部一分部要求指定专职人员专项负责所属民工的管理,在工作与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对接。

第3条劳务人员进场后到劳务队伍报到,由劳务队伍负责组织劳务人员填写《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1)并收集民工的个人身份证原件,在劳务人员进场后两天内由劳务队伍指定负责人将《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及身份证原件上交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备案,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在收到劳务班组提供的材料之后三天内到现场核实民工个人信息并采集符合条件的民工指纹。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民工,坚决拒绝招用。

第4条若现场核查出未登记工人或没有身份证的工人,项目部一分部不认可该工人在工地施工,并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如有负案在逃人员,由执法机关处理。

第5条民工进场后半个月内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协议书》(附件2)。

《劳务协议书》一式三份,劳务人员及劳务队伍各执一份,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备案一份。

民工的工作岗位由劳务队伍根据需要安排,民工根据施工安排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按照工程进度、施工需要,施工班组与民工自行制定工作时间。

劳务队伍与民工根据工作内容、岗位、时间等共同协商确定薪资标准。

第6条劳务队伍在项目部一分部指导、协助下,为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等;新进民工必须经过相关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经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7条民工应积极主动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岗位技术培训和事故预案演练活动,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

按有关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精心维护和使用机械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安全生产及文明生产。

第8条项目部一分部统一办理本合同段的团体意外险,费用由项目部一分部承担。

同时项目部一分部也支持同各劳务队伍为民工办理保险,费用由劳务队伍自行承担。

第9条民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项目部一分部相关规章制度。

第10条民工应自觉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劳务队伍监督所属民工遵守劳动规章制度,对于民工违规作业行为,劳务队伍要及时进行制止纠正;民工对劳务队伍的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

第11条民工之间应和睦相处,民工之间因工作或生活关系发生冲突,应该立即上报其劳务队伍负责人或现场技术员进行调解。

因民工的个人行为,产生对工程的破坏、施工设备破坏、他人伤害等行为,一切后果由民工本人负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2条民工驻地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同时个人应管理好自己的财产,对个人物品的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损失民工自行承担。

第13条民工在施工现场必须服从项目部一分部及劳务队伍相关管理人员的合理安排,严禁穿拖鞋、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违反项目部一分部劳动纪律的民工出入施工现场区域。

第14条若中途有退场的民工,劳务队伍应按照项目部一分部规定要求退场民工办理退场手续并填写《民工退场确认表》(附件3),同时劳务队伍应在民工退场后2天内将《民工退场确认表》上交项目部一分部备案。

若退场民工未按规定办理退场手续并填写《民工退场确认表》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民工本人及劳务队伍自行承担。

第15条在民工合法权益存在争议时,可向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进行投诉申诉,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将进行协调解决,民工办协调未果时按照《劳务协议书》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三、民工工资管理第16条劳务队伍招用民工时,必须在入场半个月内与其所用民工签订《劳务协议书》。

《劳务协议书》内必须标注民工工作内容及劳动报酬等事项。

民工的工资标准应依法合规,符合本行业市场基本行情;第17条民工必须按项目部一分部要求办理工资卡,项目部一分部集中在每月10日和20日为民工统一办理工资卡,并负责监督将民工工资卡发到本人。

第18条民工考勤实行指纹考勤机打卡考勤。

要求每个民工在上下班时进行打卡,且每天都必须打卡不少于2次。

若当天无打卡记录,项目部一分部将按离岗处理。

第19条劳务队伍必须按时对所属民工工资造册且需由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各劳务队伍每月5日前向项目部一分部上报上个月的《民工工资清单》(附件4)。

劳务队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民工工资发放清单的,项目部一分部有权暂时停付相关劳务费,直至劳务队补齐相关资料。

第20条劳务队伍不得虚报民工工资,项目部一分部将根据班组的实际工程完成情况核查工资清单,民工工资总额不得超出项目部一分部已结算可支付的劳务款。

经查实如有不合实际、弄虚作假情形的,项目部一分部有权按照处罚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21条民工工资由劳务队伍负责按时造册,农民工办公室和分管技术员执行监督,由项目部一分部统一将工资直接打到民工个人工资卡上。

第22条民工办在工资打卡发放到位后,项目部一分部将会在三天内进行告示,并将工资发放清单复印给劳务队伍。

如有异议请在告示后5天内到劳务队伍查询核实。

四、处罚规定第23条对拒绝或者未填报《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的民工拒绝招用。

填报信息不准确的民工所造成的后果由劳务队及民工本人承担。

第24条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不定期核查民工信息情况,对于发现使用未按项目部一分部规定要求登记《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的人员,项目部一分部将给予劳务队伍800元每人次的罚款,并要求符合用工条件的立即补办相关手续。

若不符合的用工条件的要求立即清退出场。

第25条劳务队伍未按规定时间内与民工签订《劳务协议书》,处以劳务队伍500元每人次的罚款并限期补签《劳务协议书》,如限期内未补签的民工将给予清退。

第26条施工中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民工,视情节情况对该民工清除出场或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并对劳务队伍处以0.5~5万元罚款。

第27条对劳务队伍上报的民工工资,经查实有不合实际、弄虚作假情形的,给予劳务队伍0.2-2万元的罚款。

第28条施工中对表现优秀、组织能力较强、吃苦耐劳的民工,项目经理部在举办专项技术培训时优先考虑。

五、附则第29条本办法未尽之处项目经理部一分部将予以修正补充。

第30条本办法适用XXXXXXXXX,由分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31条本办法是项目部一分部与各劳务队伍合同的补充。

第32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2:(参考范本)劳务协议书甲方(用人单位)名称:甲方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籍贯:居民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劳务协议期限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协议期限:1、固定期限本协议于年月日生效,于年月日终止(如有试用期,则试用期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协议生效日期为年月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协议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在(地点)从事工种(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所从事工种(岗位)的工作标准、职责范围,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种(岗位)进行调整。

三、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第五条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对乙方进行入场施工安全教育。

第六条甲方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制度及本工程的相关要求,严禁违章作业,预防劳动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第八条甲方安排乙方按照下列第( )种工时制度:1、不定时工时制度(适用于施工生产用工)。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于施工生产用工)。

3、其它工时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九条乙方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按月发放乙方工资。

甲方实行下列第( )种薪酬标准:1. 按月薪计算工资,其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元/月;2. 按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单位工作量标准为。

具体金额以甲乙双方核对确认为准。

3. 参与班组共同完成施工任务的,按班组结算额及其内部协商分配。

4. 其它劳动薪酬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施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水平。

甲方应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一次性付清未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以上劳动报酬包含了甲方所应缴纳的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乙方的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劳动纪律和劳务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第十一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一)经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和甲方劳动纪律的;(三)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利益损害的;(四)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五)其它因乙方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协议的情形。

第十三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一)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甲方不能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三)甲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四)其它因甲方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协议的情形。

第十四条如需变更、解除、终止本协议,应提前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本协议。

六、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其它规章制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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