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督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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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专项督导机制方案

教育专项督导机制方案

一、方案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教育行业的发展,保障教育质量,提升教育公平,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国教育现状,特制定本教育专项督导机制方案。

二、方案目标1. 完善教育督导体系,提高教育督导效能;2. 加强对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督导,确保教育质量;3. 促进教育公平,缩小地区、城乡、校际之间的教育差距;4. 提升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三、方案内容1. 督导机构设置(1)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的统筹协调;(2)设立省级、市级、县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督导工作;(3)在学校内部设立督导机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日常监督。

2. 督导内容(1)教育政策法规执行情况;(2)教育资源配置与使用情况;(3)学校教育教学质量;(4)教师队伍建设;(5)学生发展状况;(6)教育公平与教育扶贫。

3. 督导方式(1)定期开展全面督导,对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检查;(2)开展专项督导,针对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3)开展随机督导,对教育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4)开展网络督导,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教育机构进行远程监督。

4. 督导结果运用(1)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教育机构及时整改;(2)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3)对优秀的教育机构和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4)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报告,为教育决策提供参考。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和任务;2. 建立健全督导工作制度,确保督导工作规范化、制度化;3. 加强督导队伍建设,提高督导人员素质;4. 加大经费投入,确保督导工作顺利开展;5. 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教育督导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五、实施步骤1. 制定本方案,明确督导工作目标和内容;2. 建立健全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导人员;3. 制定督导工作计划,明确督导时间、范围和内容;4. 开展督导工作,对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进行实地检查;5. 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导;6. 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教育专项督导机制。

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制度

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制度

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分类评估、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对象为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等。

第四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师资队伍、教育经费、学校安全等方面。

第五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家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二、督导评估机构与人员第六条国家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制定全国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措施和评估标准,组织实施全国性的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指导地方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进行督导评估。

第八条教育督导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三、督导评估程序与方法第九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评估方案: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机构的总体规划和地方教育督导评估需求,制定具体的评估方案。

(二)组建评估团队:根据评估方案,组建由专业人士、教育行政人员、一线教师等组成的评估团队。

(三)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团队按照评估方案和评估标准,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对学校的各个方面进行评估。

(四)撰写评估报告:评估团队根据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反馈评估结果:将评估报告反馈给被评估学校,并对学校改进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学校概况、师资队伍、教育设施、校园环境等。

第二章 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历史沿革

第二章  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历史沿革
明朝时期幸学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幸学仪式由明太祖朱 元璋制订,幸学三天,并增加了祭孔大典。 清代帝王进一步延续了明朝的幸学制度。
(二)古代地方官学的视学制度
古代地方官学视学制度的确立
• 唐代政府对最高教育管理机构:礼部及其下属4部门的设置 作出细致规定。
• 北宋朝廷设立了提举学事司。 • 元代地方官学细分为儒学,医学,阴阳学和蒙古字学,除了
明清时期的皇帝幸学制度
西周时代宫廷里为贵族举办的学校成为官学,周王定期去学校 检查教育工作,即称为视学,这是中国最早的教育督导。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实行吏师制度,并以 立法的形式对教育加以监督和管理。 汉武帝确立了儒学的正统地位,创办太学,不定期到太学视 学,称为幸学。
隋朝在中央政府设立国子监,将天子视学扩大到学官督学。 唐代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教育行政系统,并对视学制度做了 进一步规范,除天子视学外,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也对教育 进行检查和训导,督学,督政。
地方教育视导制度
省级教育视导制度。1906年清政府。设立提学使司,标志着 各省有了统一管理教育的行政机构。 府州县教育督导制度。设置劝学所,设学务总董,劝学员,推 动了地方视导制度的完善。 侨教视导制度。中央政府派员到华侨新学之所进行指导。但视 察人员、视察区域都是有限的。
(二)民国时期的试学制度
(二)20世纪90年代的教育督导
➢1993年至1998年以建立两级督导评价机制为标志,是我国教育督 导制度恢复以来的工作很有成效,社会影响逐步扩大的时期。
➢1993年,中央编制委员会批准建立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考虑到 这是一个虚设的组织和协调机构,便下设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挂靠 在基础教育司。
➢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之都和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教育评价制度”,从而奠定了教育督导不可撼动的法律地 位。

国家教育督导制度(新华网汇总)

国家教育督导制度(新华网汇总)

国家教育督导制度一、新中国建立初期的教育视导工作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

当时教育部设办公厅、高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初等教育司、社会教育司、视导司。

视导司是在原华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员会研究室、华北人民政府教育部视导室、资料科等几个单位基础上组建的。

教育部确定视导司初建时的工作任务要求:1.必须加强视导工作;必须派员下去视导,才能完成总结和研究工作。

2.今后应有系统、有重点地检查工作,根据检查的结果,加以分析批判。

3.组织各司干部,有系统地解决些重大问题,克服视导工作上的手工业方式。

视导司的工作任务主要是视导工作,检查各大行政区对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各项教育政策、决议、指示的执行情况。

各司可指定专人负责,配合视导司组织视导小组。

1953年,教育部确定视导司负责的工作主要是:1.各级教育部门对方针、政策、法令、决议执行情况的组织视察工作;2.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工作的系统视察研究工作;3.组织力量进行重点视导与典型调查工作;4.有关教育方面、政策、法令、制度、编制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问题的研究工作;5.部长交办的专题视导工作;6.各种教育工作总结、报告与重大问题的研究处理工作;7.本部各业务司、处工作情况的了解研究改进工作;8.涉及几个业务司、处之重大问题的组织处理工作;9.其他有关视导方面的工作。

二、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重建和法规建设1977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与教育部负责人谈话时提出:‚要健全教育部的机构。

要找一些四十岁左右的人,天天到学校里去跑。

搞四十人,至少搞二十人专门下去跑。

要象下连队当兵一样,下去当‘学生’,到班里听听课,了解情况,监督计划、政策等的执行,然后回来报告。

这样才能使情况反映得快,问题解决得快。

可以先跑重点大学,跑重点中学、小学。

这些就是具体措施,不能只讲空话。

‛这实际上提出了恢复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的设想。

1978年初,在王震副总理的建议和推荐下,王季青、苏灵扬、姚文、杨滨四位老同志来到教育部任巡视员,并在中学司设视导室。

教育督导制度的完善与实施

教育督导制度的完善与实施

教育督导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教育督导制度是现代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

然而,当前我国教育督导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督导机构设置不健全、督导内容单一、督导方式简单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实施。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教育督导制度的完善与实施。

一、完善督导机构设置首先,要建立健全督导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确保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督导机构应该由具有丰富教育管理经验和专业素养的人员组成,具备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督导评价的能力。

同时,应该加强与其他教育行政部门、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形成教育督导工作的合力。

其次,要加强对督导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督导人员应该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知识,能够运用科学的督导方法和技术,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科研等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同时,应该加强对督导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其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二、丰富督导内容除了传统的教育教学评估外,还应该加强对学校管理、师资队伍、学生发展等方面的督导。

一方面,要加强对学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促进学校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学校师资队伍的评估和建设,关注教师职业发展、福利待遇等方面的问题,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同时,要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加强对学校德育、体育、美育等方面的督导,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

三、创新督导方式传统的督导方式过于单一,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因此,应该创新督导方式,采用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法,如问卷调查、访谈、实地考察等。

同时,应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网络督导平台,实现远程督导和实时反馈,提高督导的效率和效果。

四、强化结果运用教育督导结果应该成为学校改进工作和教师评价的重要依据。

首先,应该将督导结果及时反馈给学校和教师,帮助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其次,应该将督导结果纳入学校和教师的评价体系,作为奖惩、聘任、晋级的重要依据。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学第六条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XX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第八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教育督导工作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实施。

第三条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他教育进行督导。

第四条教育督导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督导机构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国家教育督导团由国家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国家督学组成。

第六条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拟订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监测评估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就重大教育问题负责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建议,定期向社会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督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组成,主任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主持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拟订本地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政策、措施,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就当地重大教育问题向所属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条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状况;(四)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五)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六)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使用效果;(七)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八)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质量情况;(九)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十)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及条件保障情况;(十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求开展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年4月2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5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教育督导的范围,现阶段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有关工作。

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第二章机构第四条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并负责管理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二)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三)组织实施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四)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五)组织培训督导人员;(六)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第五条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置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

地方县以上教育督导的组织形式及其机构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规模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教育督导机构的编制。

第三章督学第八条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应设相应的专职督学,其任免按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十条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督学证书。

第十一条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有一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四)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敢说真话;(五)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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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督导制度
一、新中国建立初期的教育视导工作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

当时教育部设办公厅、高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初等教育司、社会教育司、视导司。

视导司是在原华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员会研究室、华北人民政府教育部视导室、资料科等几个单位基础上组建的。

教育部确定视导司初建时的工作任务要求:
1.必须加强视导工作;必须派员下去视导,才能完成总结和研究工作。

2.今后应有系统、有重点地检查工作,根据检查的结果,加以分析批判。

3.组织各司干部,有系统地解决些重大问题,克服视导工作上的手工业方式。

视导司的工作任务主要是视导工作,检查各大行政区对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各项教育政策、决议、指示的执行情况。

各司可指定专人负责,配合视导司组织视导小组。

1953年,教育部确定视导司负责的工作主要是:
1.各级教育部门对方针、政策、法令、决议执行情况的组织视察工作;
2.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工作的系统视察研究工作;
3.组织力量进行重点视导与典型调查工作;
4.有关教育方面、政策、法令、制度、编制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问题的研究工作;
5.部长交办的专题视导工作;
6.各种教育工作总结、报告与重大问题的研究处理工作;
7.本部各业务司、处工作情况的了解研究改进工作;
8.涉及几个业务司、处之重大问题的组织处理工作;
9.其他有关视导方面的工作。

二、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重建和法规建设
1977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与教育部负责人谈话时提出:“要健全教育部的机构。

要找一些四十岁左右的人,天天到学校里去跑。

搞四十人,至少搞二十人专门下去跑。

要象下连队当兵一样,下去当‘学生’,到班里听听课,了解情况,监督计划、政策等的执行,然后回来报告。

这样才能使情况反映得快,问题解决得快。

可以先跑重点大学,跑重点中学、小学。

这些就是具体措施,不能只讲空话。

”这实际上提出了恢复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的设想。

1978年初,在王震副总理的建议和推荐下,王季青、苏灵扬、姚文、杨滨四位老同志来到教育部任巡视员,并在中学司设视导室。

1983年7月,在全国普通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提出了《建立普通教育督导制度的意见》。

提出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都要设立督导机构,并要求先试点,而后逐步实行。

1984年8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设视导室,负责巡视、检查和指导帮助全国各地的普教工作。

1985年6 月教育部任命12位教育部视导员。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教育事业的管理,逐步建立系统的教育评价和监督制度。


198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986)69号文件】,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制度。

国家和地方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机构,负责对全国或本地区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全面的视察、督促和指导,并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处理有关实施义务教育的各项问题。


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视导室更名为国家教委督导司,这标志着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的正式恢复和重新建立。

1988年8月,国务委员、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同志批示:要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教育督导制度,不仅“督学”,而且要“督政”。

当前国家教委督导工作的重点是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

10月,李铁映批示:“要建立学校督导制度,建立督导条例。

以法促教,依法办学。


1991年4月,李铁映签署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5号令,颁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8月24日,李铁映同志在中南海接见第二届国家督学时提出:“要督导下一级政府贯彻党和国家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

督导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帮助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办好教育,为我们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报务”。

1993年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提出:“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要建立检查、监督和奖惩制度,确保义务教育法的贯彻执行”。

“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检查评估学校教育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任务。

要加强督导队伍、完善督导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工作和教育质量的检查和指导”。

1993年机构改革,中央编制委员会批准建立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设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挂靠基础教育司。

1994年6月18日,李岚清副总理在接见国家督学时提出:“政府要充分重视督导工作的作用。

……希望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各级督导机构和督学的作用”。

“我们的督导工作,要监督、指导《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和全教会有关要求和措施的贯彻实现。

……实行义务教育的责任主要在政府。

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要把教育包括进去。

督导机构和督学要监督、督促、帮助、指导这些目标的实现。

……基础教育办得怎么样,这是政府的责任,也要包括到政绩里去。

同志们提出要依法进行督导,我赞成,要搞一个督导条例,使工作有据可依”。

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1996年5月11日,李岚清副总理在视察湖南省汨罗市素质教育时指出:“实施素质教育要构建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包括有效的导向机制、有力的制约机制、科学的评估机制、广泛的社会参与机制等”。

“你们这个素质教育的评估机制已坚持12年,不容易。

难能可贵,思路是好的,而且考核全市的干部都是这么做的,这个作用就大了,建议再进一步研究、完善。


8月19日,李岚清副总理在京、津、沪、冀、辽五省教育工作者座谈会上提出:“坚决纠正把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数量与对学校和都是的评价、奖励挂钩的做法。

要充分发挥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作用,对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公布检查结果、表扬课业负担轻、教学质量高的中小学校和都是,并认真总结传播他们的经验”。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批准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108号),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成为教育部18个职能司(厅、室)之一。

其主要职责是: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建立自上而下的素质教育评估检查体系,逐级考核省、市、县、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素质教育工作情况”。

“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在继续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

从而确立了教育督导在教育行政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为建
立有中国特色的教育制度,促进我国教育的振兴和繁荣奠定了基础。

1999年8 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1999]6号)。

提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争取经过几年的努力,从中央到地方初步形成教育督导的法规体系和依法督导的工作程序。

2000年1月3日,中编办下发了《关于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的批复》(中编办字[2000]2号)。

同意将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指标体系;对地方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2000年1月26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的批复>的通知》,要求加强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作出更大的贡献。

2001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39条提出: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

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继续做好贫困地区“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保证验收质量;对已实现“两基”的地区,建立巩固提高工作的复查和督查制度。

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

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中发挥教育督导工作的保障作用,建立对地区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

“十五”期间,国家和地方要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以来,各地十分重视教育督导法规建设。

自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后,1998年7月14日厦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也通过了《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随着1998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后,相继湖南省、辽宁、上海、陕西、重庆、新疆、天津、内蒙古、山东、湖北、广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山西、云南、青海、甘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出台了《教育督导规定》。

特别是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8月25日经批准了《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后,于2001年12月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又通过了《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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