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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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

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

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作为一名身处中国教育体系中的教师,我深知教育督导对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因此,我认真学习了中国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这一法规进行了深度思考和总结。

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第一,认清职责。

教育督导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

《教育督导条例》中规定,教育督导应当依法行使职能,督促学校依法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

这就要求教育督导部门不仅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还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和较高的责任意识,清楚自己的职责,按照规定履行督导职能。

第二,强化监督。

教育督导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所以必须对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同时,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在我的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一些学校或教师存在一些教育教学上的问题,如果不及时加以纠正,就可能会对学生的发展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第三,注重合作。

教育督导不仅是一种监督,更是一种支持和协助。

教育督导部门应该有意识地与学校建立起积极、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同时,教育督导部门也应该关注学校的诉求和需求,积极解决学校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合作中实现共赢的局面。

第四,科学评价。

在教育督导的过程中,科学评价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科学、全面的评价可以客观地反映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优劣势,为其提供科学合理的改进建议。

评价过程中应注意,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应当合理,评价应当公平公正。

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学校、教师反馈,积极引导他们不断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总之,教育督导是促进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中国教育部的《教育督导条例》规定了教育督导的职责、工作原则、评价机制等方面的重要内容,是我们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作为一名教师,我愿意积极配合教育督导工作,共同提升我国的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地和依据)为加强对教育工作地行政监督与指导,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地贯彻执行,促进教育事业地健康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地提高,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性质与主体)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地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督导.第三条(工作原则)教育督导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原则.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第四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地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主管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地指导.第六条(机构职责)教育督导机构地基本职责是:(一)督导教育事业协调、均衡发展;(二)督导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三)督导教师队伍建设;(四)督导教学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五)督导素质教育实施;(六)督导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七)监测教育发展状况;(八)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地检查、评估和评比;(九)指导、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地评估.第七条(机构权限)教育督导机构具有下列权限:(一)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二)向被督导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执行;(三)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地奖惩任免提出建议;(四)公布教育督导报告.第八条(条件保障)人民政府应当为教育督导机构提供必需地工作条件.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第三章督学第九条(督学地定义)督学是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执行教育督导公务地人员.第十条(人员配备)督学按照学校、教师数量配备.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第十一条(督学地构成)督学应当以专职为主.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第十二条(督学地基本条件)督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三)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地教育理论水平;(四)具有丰富地教育管理经验或较高地教学水平;(五)具有较强地组织协调能力、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六)掌握教育督导专业知识和技能;(七)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八)身体健康.第十三条(督学地权限)督学在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时,具有以下权限:(一)要求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二)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三)发现危及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予以制止,并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四)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培训)督学应接受在职培训.第四章教育督导地实施第十五条(督导基本形式)教育督导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对每届政府教育工作,一般应在任期内进行一次综合督导.对每所学校,一般应在三至五年进行一次综合督导.根据需要,对教育工作中地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督导.第十六条(督导程序)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地基本程序是:(一)确定督导事项,提前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通知书;(二)组成督导组,实施督导;(三)实施督导后,督导组应向被督导单位反馈意见,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督导报告.督导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前,应当征求被督导单位地意见;(四)教育督导机构审定督导报告,对督导事项作出评价,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五)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意见书限期整改,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结果,必要时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进行复查;(六)督导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随机督导)根据工作需要,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可以对被督导单位进行随机督导.第十八条(回避)督学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公正地,应当回避.第十九条(督导救济)被督导单位对教育督导报告和整改通知书有异议地,可以在收到教育督导报告和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教育督导报告和整改通知书地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教育督导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地,被督导单位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被督导单位责任追究)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地,由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地;(二)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地;(三)打击报复向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反映情况或打击报复督学地;(四)拒不按照教育督导意见书要求执行地.第二十一条(督学责任追究)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地,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地;(二)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地;(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地.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地方教育督导法规制定与教育督导规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实施.。

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模板(三篇)

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模板(三篇)

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模板标题: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导语:《教育督导条例》是我国教育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推动教育质量的提升、加强学校管理和落实教育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和研究这一条例,我深刻认识到教育督导的重要性和督导工作的具体要求,也体会到督导过程中需要面对的困难和挑战。

在此,我将分享自己对《教育督导条例》的心得体会,并总结自己的学习与思考。

一、认识教育督导的重要性教育督导是促进教育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教育公平、提高教育实效具有重要作用。

《教育督导条例》强调了教育督导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出要“加强督导与评估相结合”,“促进学校自主改革与自我监控有机结合”,“推动督导与教育改革发展有机衔接”,进一步明确了教育督导的目标和职责。

二、深化对督导工作要求的理解《教育督导条例》具体规定了教育督导的对象、程序、内容、方式等要求,要求教育督导人员要勇于担当,转变观念,提高督导效能。

要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的要求,加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督导工作,从提供政策支持、监督管理、信息反馈、服务指导等多个方面,推动教育发展。

三、督导工作中的困难与挑战督导工作既要面对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也要应对教育改革的新任务,同时还需解决教育数据不准确、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

此外,督导工作还需要解决督导人员素质和水平不高、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观主义和随意性等问题。

在督导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督导指标的科学性与操作性,做到量化与质量并重。

四、加强督导工作中的应对策略要加强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操作与广泛参与,健全督导机制,提高督导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同时,要加强对督导人员的培训与培养,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建立和完善督导人员的评价机制,激发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此外,督导工作还要注重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程度。

在实施督导过程中,要注重与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2024年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本(2篇)

2024年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本(2篇)

2024年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本1、《教育督导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指明了方向,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促进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教育督导条例》明确了教育督导的目的、任务和行政责任,提高了对教育督导工作的认识,增强了教育督导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意识。

3、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明确教育督导工作职责,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经费,改善教育督导工作环境,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的政策支撑。

教育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特色。

准确理解教育督导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及其权利和行为能力,是有效贯彻实施教育督导制度的重要基础。

一年的工作实践,让我感受到以下几点。

通过学习,让我深深认识到了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督导工作牵涉面广,责任重大,对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素质要求较高,要做好这项工作,没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是万万不能的。

首先,教育督导工作肩负着神圣使命,关乎着教育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决不是可有可无的工作。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只有教育管理机构的决策和办学机构的执行,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由一个第三方,即我们的教育督导部门对决策的执1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进行科学评估,对上当好参谋,对下做好监督指导。

这样,才能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条例》提出的教育工作实施管、办、评分离,就为今后教育、教学、工作明确了方向。

如果不能在督导工作中发现、纠正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就不仅仅是工作不做为的问题,而是在对国家和人民犯罪。

其次,要做好教育督导工作,仅仅有工作的热情和决心是远远不够的。

它要求督导工作者必须熟知教育法律法规,熟知督导工作流程,及时掌握教育教学新理念、新动态,对教育事业发展的前瞻性、方向性的问题进行不断的研究和探索。

从这个意义上说,就是需要坚持不懈的学习、学习、再学习,提高、提高、再提高。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学第六条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XX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第八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教育督导工作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实施。

第三条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他教育进行督导。

第四条教育督导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督导机构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国家教育督导团由国家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国家督学组成。

第六条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拟订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监测评估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就重大教育问题负责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建议,定期向社会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督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组成,主任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主持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拟订本地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政策、措施,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就当地重大教育问题向所属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条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状况;(四)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五)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六)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使用效果;(七)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八)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质量情况;(九)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十)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及条件保障情况;(十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求开展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
孩子的教育是家长们重视的事情,因此,督导学生的教育也十分重要。

《学生教育督导条例》是近年来提出的一项重要的新政策,旨在督导孩子的教育,帮助学生在教育中受到关爱和照顾,促进学生的发展和进步。

下面就是《学生教育督导
条例》中详细介绍的内容:
一、学生家长在教育中的责任:
1.认真履行家长义务,关注孩子的发展,尊重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切实指导和
帮助孩子完成功课。

2.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品行举止,教育孩子尊重他人,公正行事,遵守法律法规。

3.及时参加孩子的学习讨论,促进孩子的学习、社会经历和艺术能力的发展。

二、学校在教育中的责任:
1.制定完善的教育制度,深入宣传执行。

2.完善学期仪式,时刻关注孩子在学习、社交、体育、文化方面的发展,根据学
生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学习计划。

3.关注家长的社会活动,并定期召开家长会,及时传达孩子的学习和学校的重要
事宜。

三、各方在教育中的作用:
1.学生应自觉保护自己,不受坏的影响,尊重师长,遵守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学
习成绩和社会素质。

2.家长要定期参加孩子的学习活动,积极参加孩子的课外活动,及时调整孩子的
学习状态,发现孩子的问题,及时解决。

3.学校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提供全面优质的教育资源,推行所规定的政策,为
学生的发展打好基础。

四、学生应该接受的教育:
1.遵守法律法规。

2.尊重老师,相互关怀。

3.学习强调新知识,提高学术能力。

4.多参加课外活动,拓展生活实践,增强文化和社会素养。

5.培养团结协作、责任心、服务意识、友爱和文明礼仪等道德修养。

2024年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2024年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2024年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文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保障教育公平,2024年,《教育督导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作为一名教师,我参与了条例的学习,并从中深有所悟,对教育督导的意义和作用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教育督导条例》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教育督导条例》明确了教育督导的目标和原则,强调了教育督导的重要性。

教育督导是对教育活动进行监督、评估和指导的一种制度性机制,旨在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教育公平的实现。

条例对教育督导的目标要求明确,包括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改革创新、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等。

同时,条例还强调了教育督导的原则,如公正公平、科学高效、服务为本等。

通过学习《教育督导条例》,我深刻认识到教育督导对于教育事业的意义和作用,督导既是对教育的监督,也是对教育的支持和帮助,目的在于整体提高教育水平。

其次,《教育督导条例》明确了教育督导的主体和责任。

教育督导的主体包括教育督导机构、督导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和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是教育督导的组织架构,负责制定教育督导计划、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等;督导人员是教育督导的执行者,负责具体的督导工作,包括教育教学情况的调研、评估和指导等;相关部门和机构是教育督导的合作伙伴,负责配合教育督导机构开展工作。

条例规定了教育督导主体的权责和职责,明确了教育督导的责任分工。

通过学习,《教育督导条例》使我了解到教育督导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个环节的有机协同,每个主体都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推进教育督导工作。

再次,《教育督导条例》明确了教育督导的方式和方法。

教育督导的方式主要包括现场督导、远程督导和成果督导等。

现场督导是指督导人员对教育活动进行实地观察、指导和评估;远程督导是指督导人员通过远程技术手段对教育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成果督导是指对教育活动的结果进行评估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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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督导大事记1983年7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普通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提出《建立普通教育督导制度的意见》,要求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都要设立督学机构。

1984年8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设视导室,负责巡视、检查和指导帮助全国各地普教工作。

1986年10月,教育部视导室更名为国家教委督导司,这标志着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的正式恢复和建立。

1987年3月国家教委发出《关于转发〈国家教委督导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把各级督导机构逐步建立起来。

1991年国家教委颁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1993年机构改革,中编委批准建立国家教育督导团,设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挂靠基础教育司。

2000年1月3日,中编办下发《关于原国家教委督导团更名的批复》,同意将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规划纲要》又对教育督导提出了要求。

而此番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就是根据此要求建立起来的。

2012年8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审议通过《教育督导条例(草案)》,明确了教育督导的范围、原则和方式。

2012年 9月9日国务院发布《教育督导条例》。

1979年9月,邓小平提出恢复教育督导制度。

1991年4月,国家教委印发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1995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确定,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是我国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

《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新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教育督导法规,是国家推进教育管理改革、强化教育监督的重要举措。

《条例》扩大了教育督导范围,提高了教育督导的地位,规定了教育督导的范围、内容和原则,明确了教育督导的机构设置和职责职权,制定了教育督导的实施程序和法律责任,明确了督学的合法权利和责任义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1)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2)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3)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10月11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刘延东担任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并聘任新一届国家督学。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国家教育督导的重大方针政策,审议国家教育督导总体规划和重大事项,统筹指导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聘任国家督学,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刘延东在成立大会上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条例》,积极构建督政、督学、教育监测相结合的中国特色教育督导体系,推动教育督导工作迈上新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教育督导条例》已经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2年9月9日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二)遵循教育规律;(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学第六条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第八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第十条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督导的实施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第十四条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第十五条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

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活动。

第十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第十八条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

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

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第二十条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第二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四)打击报复督学的;(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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