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律师刑事有效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名词解释

辩护制度名词解释辩护制度,即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部分,是指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享有的一系列法定权利和程序保障。
首先,辩护制度体现了被告人的法定权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并在无法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有权向法庭申请指定辩护人。
这一权利的保障使得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了平等地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辩解的机会,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次,辩护制度保障了被告人的听证权利。
在刑事审判中,任何判决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违背客观事实和证据。
被告人有权要求法庭举行公开的合法听证会,通过提供证人证言、提供证据材料等方式来支持自己的立场。
这一保障可以有效防止司法机关的滥权行为,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再次,辩护制度体现了被告人的质证权利。
被告人有权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反驳,可以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人的可信度等。
这一保障确保了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能够有效地进行辩护和反驳,提高了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辩护制度还保障了被告人的沉默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不作任何陈述,也不提供证据。
这一权利的保障防止了被告人因为不会辩护或者害怕自证其罪而被迫作口供,确保了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自由和尊严。
最后,辩护制度体现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利。
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这一保障确保了被告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为被告人提供了救济的机会,以及纠正司法错误的途径。
总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保障了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辩护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是维护被告人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
刑事辩护意见

刑事辩护意见一、引言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提供合法的辩护,以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就刑事辩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策略进行探讨,旨在为辩护律师提供一些建议和意见。
二、刑事辩护的重要性刑事辩护在保护人权、维护法治和公正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被告在面临指控时,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司法机关的不公平对待。
辩护律师的存在可以平衡双方权力,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还能通过审查证据、质证证人等手段,揭示真相,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为被告提供充分而有效的刑事辩护至关重要。
三、刑事辩护的策略1. 依法辩护:辩护律师应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在审理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辩护,合法合规地维护被告权益,确保辩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阐明事实:辩护律师应充分了解案件事实,透过探究真相,查明案发经过。
在辩护过程中,要清晰地陈述相关事实,并通过证据和证人的质证来支持辩护观点,从而有力地反驳检方的指控。
3. 强调证据不足:如果检方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指控,辩护律师可以针对证据的缺失或不准确性提出质疑,并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反驳。
在此基础上,律师可以向法庭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4. 引用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将其运用到辩护中。
通过引用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案件中的争议点提出合理的解释和观点,并通过法律条文的解释来支持辩护观点。
5. 建立辩护策略:辩护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这需要综合考虑证据情况、法律规定以及法庭的审理特点等因素。
通过建立有效的辩护策略,律师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告的权益,并争取辩护的成功。
四、刑事辩护中的注意事项1. 保持专业素养:辩护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律师才能更好地为被告提供有效的辩护服务。
2. 与被告充分沟通:辩护律师应与被告充分沟通,了解案件的细节和被告的诉求。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中确保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我们应结合司法实践认真分析问题所在,并不断完善辩护制度,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刑事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刑事辩护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核心的诉讼权利之一,刑事辩护制度是否得以确认以及完善,可以说是衡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科学与民主的试金石[1]。
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多年实践的检验,无论是在理论水平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关于律师辩护制度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与外国的辩护制度相比,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仍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值《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之际,笔者希望通过对修正案的进步与不足之处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有更深入的理解,并为以后制度的修改提供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存在的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 39 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该法案。
其中涉及了律师辩护权的内容,下面笔者就律师辩护权方面的修改谈一下个人的观点。
1.关于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律师法第35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辩护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从两个方面规定了辩护制度,一是关于自行辩护的规定,二是关于辩护制度的规定。
尽管如此,辩护制度依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受到限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会见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尤其是在侦查阶段。
这导致律师难以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其次,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受到限制。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范围较窄,难以全面了解案件材料,从而影响辩护效果。
此外,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受到限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调查取证权,这使得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难以获取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为了完善辩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应当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确保会见不受干扰和限制。
这样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其次,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范围,使其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材料,提高辩护效果。
最后,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并确保其能够获取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这样可以提高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和效果。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辩护制度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通过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扩大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法律援助。
当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引言律师是维护公正和法治的重要力量,而刑事辩护则是律师工作中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
然而,在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当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司法制度不完善1. 司法机关权力过大在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力过大,对于被告人来说,他们面对着一个强有力的对手。
这种情况下,律师有时候难以发挥自己的作用。
2. 司法程序不完善在我国,司法程序不完善,导致了一些案件出现了错误判决。
这也会给律师工作带来困难。
三、证据收集难度大1. 警方调查手段单一在我国,警方调查手段单一,无法有效地获取证据。
这也会给律师提供证据造成了困难。
2. 证据收集成本高昂在我国,证据收集成本高昂。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这也会给律师工作带来困难。
四、律师执业困难1. 律师执业环境不完善在我国,律师执业环境不完善。
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对于律师的依赖度较低,导致了律师执业困难。
2. 律师收入偏低在我国,律师收入偏低。
这也导致了一些优秀的律师离开了行业。
五、缺乏专业人才1. 律师教育质量不高在我国,律师教育质量不高。
这也导致了一些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进入了行业。
2. 缺乏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在我国,缺乏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这也导致了行业内部人才流失过多。
六、结语总之,在当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需要加强司法制度建设、提高证据收集效率、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提高律师教育质量和建立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正和法治。
浅析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摘要]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完备程度直接关系到被追诉者的辩护权能否得到充分保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能否得到体现。
目前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有必要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指定辩护;强制指定辩护;任意指定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某种程度上是被所有人所谴责的,但他们也同样拥有各项保障自身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当中最重要的诉讼权利是辩护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辩护权行使的方式有三种: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充分行使辩护权,这当然包含了获得指定辩护人帮助的含义。
一、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概念及现行立法的规定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这一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辩护包括两种,即普通指定辩护和强制指定辩护。
任意指定辩护是指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只要具备这些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才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强制指定辩护是指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只要具备这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我们可以看出,普通指定辩护与强制指定辩护的区别所在,“必须”与“可以”已将其区别清晰的呈现在我们眼前。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一、本文概述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逐渐占据重要地位。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公正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有效辩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的相关问题。
通过对认罪认罚制度背景、目的及运行机制的梳理,分析有效辩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当前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面临的挑战与困境,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为刑事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认罪认罚制度的健康发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双赢。
二、认罪认罚制度概述认罪认罚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核心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刑罚,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目的。
该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其实践运用也日益成熟。
认罪认罚制度主要包括认罪、认罚和从宽处罚三个方面。
认罪,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愿意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宽处罚,则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法院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
同时,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纷争。
认罪认罚制度还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然而,认罪认罚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避免强迫或诱导;如何平衡保护当事人权益和提高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如何确保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等。
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

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2023年,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刑事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而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刑事辩护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面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将围绕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方案进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1.有些律师不尽职尽责刑事辩护律师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代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然而,现实中存在着一些律师不尽职尽责的情况。
一些律师只是为了追求名利而接案,对于案情和证据没有做出足够的了解,没有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利,导致了不公正的结果。
2.庭审记录不完整庭审记录是重要的刑事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庭审记录的完整性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些法院在记录庭审过程中,可能存在记录不全、记录错误等情况,给刑事辩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律师和公诉人不平等在庭审中,律师和公诉人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在现实中,律师和公诉人之间的地位存在不平等的情况。
由于一些非正规的司法惯例或者法院的口头要求,一些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发言机会比公诉人少,并且有时会受到公诉人的阻挠。
4.资金问题由于一些当事人在经济上的限制,导致了律师和刑事辩护机构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从而无法提供更专业和高效的服务。
这也导致了一些可靠的律师无法进入刑事辩护领域。
二、改进方案1.提高律师素质要想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必须提高律师素质。
一方面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等途径入行的律师要接受更长时间的培训,另一方面,现有的律师也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提高自己的能力。
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内部培训和交流,推进行业标准化,增强整个行业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程度。
2.完善庭审记录制度完善庭审记录制度,加强监管和审核,改善庭审记录质量,对庭审记录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加以监管。
这将提高公证自由证据的价值和庭审公正性,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3.公开化庭审公开化庭审有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是刑事辩护制度改进的必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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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律师刑事有效辩护制度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肖乐群刑事诉讼领域越来越受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与刑事诉讼结果与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自由权利和人身权利等法益密切有关。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确保刑事诉讼领域司法公正,需要更有力度的司法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而律师辩护制度的实质化在于律师辩护的有效性,于是引入有效辩护的概念是我国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物。
建立健全我国的有效辩护制度,无论是对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是促进刑事诉讼的公正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律师刑事有效辩护的内涵有效辩护,即“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权利”,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有此概念,故我国对于有效辩护的认识也是仁者见智。
依据刑诉法学者的普遍观点,有效辩护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被追诉人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当事人,有自己行使辩护权的权利,也能委托辩护人辩护,也可以拒绝委托的辩护人和指定的辩护人的辩护,再次委托。
(2)刑事诉讼中相关司法部门应该允许被追诉人选定或者为其指定一名合格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此时这一名合格的辩护人应当具有正确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具备处理相应案件的法律知识及经验,有能力开展辩护活动。
(3)作为主导刑事诉讼的活动的国家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被追诉人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笔者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有效辩护的内涵可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认识:从广义上来说,有效辩护是指当事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同时律师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狭义上的有效辩护是指辩护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应该尽职尽责,开庭审理前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因律师失职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应当予以救济。
二、英美国家律师有效辩护的立法与实践(一)美国律师的有效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理论最初诞生在美国,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发展到1970年的麦克曼诉理查森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应当是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权利”,之后,又更大范围的扩大被追诉人有权获得有效辩护帮助的范围。
并在1984年的斯特里克兰案中确定了无效辩护的“双重检验标准”:第一,必须要确定律师辩护是否存在缺陷;第二,必须要确定被追诉人因为律师的缺陷辩护而陷入不利的境地。
只要被追诉人的情况满足这两点的要求,即可提起无效辩护之诉,请求上级法院撤销对其的有罪判决。
(二)英国律师的有效辩护英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故有效辩护也起源于判例法。
1679年,被告人的辩护权首次被确定在《人身保护法》当中。
为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和公正审判,无效辩护应运而生。
英国衡量律师辩护质量标准主要有两方面:律师是否有违背职业道德之行为;律师的不当行为是否对判决结果产生实质性或者程序上的不当影响。
当被追诉人的情况满足以上两点,既可以先提出无效辩护的申请,上诉法院可根据其提出的申请审查其提出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辩护律师提供的辩护达到了无效辩护的标准,再看无效辩护产生的后果。
一旦经过此程序,辩护律师的辩护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辩护,那么上诉法院就会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认定被追诉人有罪的判决。
(三)对英美国家刑事诉讼中律师有效辩护的评价英美两国的律师有效辩护制度从较早时期就开始从无到有,发展至今,已经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分析可知,在衡量律师是否是有效辩护的情况时,愈来愈看重案件的质量,对有效辩护的评判标准也从宽松到严谨。
同时,也越来越看重有效辩护制度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
有效辩护最为基本的要求就是要求辩护律师应当为了被追诉人的利益尽到勤勉义务并能够积极的查找对其有利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上积极发表辩护意见以期法庭能够采纳。
为了更好的保障有效辩护制度的司法实践,相应的也出现了无效辩护制度,此制度对刑事辩护理论的发展带来了重大的影响。
但对于主张无效辩护的被追诉人要承担双重证明的标准,这样的标准对于被追诉人来说也是相当困难的,提起的无效辩护诉讼更多的证据是事后举证,很难说服上级法院认定原来的律师的辩护行为是失职且造成了对被追诉人不利的裁判结果。
同时两国的辩护制度都有抽象概括之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操作难的问题。
三、我国律师刑事有效辩护现状分析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79年正式通过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确定了律师辩护制度,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的辩护权都未得到充分的落实和保障,我国的辩护制度形同虚设。
1996年3月17日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完善了辩护和法律援助制度,增加了刑事诉讼代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于2012年3月14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正,首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性权利写进了条文中,对辩护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完善。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律师权利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以及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律师有权参加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得以扩大等权利,这些都是对律师相应权利的保障。
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些权利的行使要大打折扣。
1、律师会见权受到阻碍,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持有三证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三类严重犯罪类型。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而现实司法实践中,存在有的部分办案机关变相扭曲了48小时的安排会见的时间,作出的并不是直接会见的决定,而是决定前的“决定”,即是决定律师具体会见的时间,可能是几天之后甚至更久。
同时对于三类严重犯罪类型中的特别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认定更是模糊不清,使得在会见相应案件当事人时也是困难重重。
2、律师阅卷权的充分行使也存在阻碍,新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把之前的具体材料统一规定为案卷材料,实则扩大了材料范围。
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有些地方律师阅卷的时间和方式或多或少的受到限制,同时会存在侦查机关有选择的证据材料入卷,即把不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材料全部入卷,而对于收集到的有利于被追诉人的材料排除在外。
作为最先接触案件的相关情况的办案机关来说,其最有可能把案件的真相还原,但如果办案机关如此处理材料,则是对被追诉人权利的践踏,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因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不予许查阅案卷的,也使得虽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但律师却没有阅卷权,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实现有效辩护的职能。
3、律师调查取证权受到限制,辩护律师在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要经过他们的同意;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等调查取证时,除了要经其本人的同意,还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同意,这样的双重同意,在司法实践中给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经常遭到拒绝,相比于控诉机关的强制取证权,双方的地位极度不平等。
(二)司法实践中律师权利行使不充分的表现法条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辩护律师庭前不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进行相应的案件查阅工作,并且在有必要时也未调查取证,更有甚者,在法庭上作出和被辩护人意思相左的辩护意见,这种种行为的出现,导致当事人被有效辩护的机会减少,同时也得不到任何救济,这对我国司法改革大背景下来说是巨大冲击,亟需提高律师辩护质量,完善律师有效辩护制度的建设。
(三)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现状与刑事案件递增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刑事辩护律师数量和质量减少的现状,同时被追诉人对律师的高度依赖与律师群体职业素质的落后形成明显地反差,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低劣辩护的发生,严重损害被追诉人的利益。
在我国,除了几所专业政法院校外,我国大部分院校都有法学专业的学习,除去毕业转行的以外,每年往社会提供了比较的多的法律毕业生,但我国的现状仍然是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缺少,同时有的律师缺少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娴熟的辩护技巧。
刑事辩护不受青年律师的青睐也是有一定原因的,刑事辩护难以满足青年律师的生活需求,因为相比较民商事案件、非讼案件来说,刑事辩护案件收入普遍偏低;刑事辩护风险高使很多律师望而却步;缺乏专业的青年辩护律师培养机制等等都使得我国现有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数量偏少。
四、构建和完善律师有效辩护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狭义上的有效辩护即实质辩护面临长时间缺失的局面。
从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现在的辩护权强调的是保障被追诉人的委托权,今后,辩护权必须向可以接受有效辩护的辩护机制发展。
随着未来辩护对律师辩护质量的要求,构建和完善律师有效辩护制度对司法改革具有深远而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一)确定法律制度上的有效辩护原则在立法层面上,我国未在法律条文中规定有效辩护原则,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我国现有法律中强调的是保障被追诉人的委托权,而辩护是一个动态过程,从最开始的委托辩护律师开始,一直到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辩护行为,这是一系列的诉讼活动。
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将刑事诉讼的有效辩护原则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予以保障,同时在刑事诉讼法的辩护权利中增加有效辩护的相关条文。
从我国国情出发,发展到一定阶段,也可以引入无效辩护制度,对被追诉人因辩护律师的辩护陷入不利境地的情况进行救济。
(二)提高刑事案件的辩护率1、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覆盖面可以有效提高刑事辩护率,同时提高刑事法律援助质量也是提高辩护质量的重要因素。
(1)首先要加强刑事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面对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数量少的现状,尽量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律师队伍建设是首要且必不可少的环节。
可以形成一支以社会专业律师为主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学院校师生等组成的刑事法律援助队伍。
加强对青年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刑事法律援助队伍的专业化和娴熟化辩护技巧。
(2)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存在形式化,粗糙化的问题,存在些许律师对指派担任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并没有尽心尽力为被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存在着不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沟通,不认真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材料,开庭前的工作没有做好,庭审中极少做无罪辩护和程序性辩护等,结果,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法院的判决结果影响甚微。
(三)建立规范的辩护意见采纳制度控辩双方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诉讼参与人,控诉方代表的是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追诉的,而辩护方是维护被控诉方对控诉进行防御的,由于双方的角色和任务不同,使得控诉方存在固有的不平等,进攻与防御的地位不平等,双方可资利用的资源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