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4.12.31•【字号】京财综[1994]2676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综[1994]2676号1994年12月31日)中央驻京各单位、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1994年《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财政部(94)财综字第130号《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是财政、审计,计划、税务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制定、发放、印制收费票据。
第二章收费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第五条收费票据分为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
统一票据包括和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统一收费票据和用于单位银钱往来的统一银钱收据。
专用票据是指统一票据不能满足其需要,具有特定部门和要求格式的票据。
包括定额专用票据和非定额专用票据。
第六条收费票据适用范围包括:行政性收费、专项收费、事业性收费及财政部门批准的某些特定行为收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3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3号)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2013年北京市市级部门厉行勤俭节约、加强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规范和加强会议费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根据近年会议费开支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市场物价变动等因素,参照《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09〕2181)规定的会议费支出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会议费支出标准。
将会议费支出标准调整为一类会议每人每天55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450元。
上述标准为会议费开支上限,各单位应在支出标准总额内据实报销。
二、细化会议费品目。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
其中,其他费用包括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劳务费、交通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参考支出标准如下表)。
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一类会议300150100550二类会议24013080450三、会议费各项明细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
不发生的事项不能列支相关费用,报销额度应以会议费支出标准总额减去不发生事项的明细标准为最高上限。
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印刷费支出预算管理,保证印刷费项目预算政府采购和国库直接支付的顺利执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与北京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二章印刷费预算的申报第三条各预算单位需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印刷费项目预算。
第四条各预算单位申报印刷费项目预算时需按其性质选择“经常性印刷类项目”或“一次性印刷类项目”,并结合印刷品的分类将印刷项目逐条列明;其他类别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活动,应单独设明细项目体现。
印刷项目全部选择“印刷费”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第五条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不纳入政府采购,但在项目预算申报时需要填列不采购理由:(一)涉及保密的印刷;(二)中央部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印刷;(三)在本部门未独立核算印刷机构实施的印刷。
第三章项目预算的审核第六条各预算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印刷项目予以审核。
其中主要包括:(一)对印刷项目申报的合理性和申报程序的规范性予以审核;(二)对项目申报类别的准确性予以审定;(三)对上报的印刷费项目和其他项目中的印刷活动是否纳入政府采购予以审核。
第七条对上述不合理、不规范的申报项目各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管理处室需按照规定作修改、退回、淘汰处理。
第四章印刷项目预算的执行第八条印刷费项目预算批复以后,各预算单位需严格按照已批复的印刷费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申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同时,申报的新增印刷费项目也要按规定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印刷费项目预算的执行流程。
(一)采购意向阶段1.预算单位登陆财政综合信息平台()政府采购系统“印刷”模块。
北京市科技项目(课题)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及标准

北京市科技项目(课题)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及标准一、依据北京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 (课题) 经费管理办法》 (京科条发[2002]279 号) 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以下评审原则及标准:( 一 ) 人员费用要严格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 (课题) 经费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审核。
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 (课题) 任务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 (课题) 组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 (课题) 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 (课题) 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 (课题) 经费中重复列支。
人员费用,要将专家名单、聘期、补助标准等列支明细。
课题组聘请退休专家按无工资性收入对待。
(二) 试验外协费、合作费、租赁费原则上按照意向书、协议、合同书确认。
因科技项目在评审时尚未签订任务书,无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因此无协议或合同的项目原则上可以用意向书替代。
租赁费的支出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
意向书、协议、合同书至少包含:外协合作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
无意向书或协议或合同书的,原则按照无法确认处理。
(三) 调研费要根据科委批准项目实施内容考虑,国内调研按照财政差旅费标准执行;国外调研费,原则上要有相关依据文件或证明,如:经科委审批的年度计划等。
如没有任何依据,原则按照无法确认处理。
开展与课题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团体会议费支出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资料印刷费支出原则是:规范、务实、节俭。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印刷费支出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 设备购置费本着“开放共享”的原则,尽量减少重复购置,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涉及政府采购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1.doc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1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切实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印刷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务实、节俭、环保。
印刷费支出纳入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并纳入国库直接支付。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类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活动。
第二章印刷活动的管理要求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节俭、环保意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印刷项目,严格控制印刷品数量,抵制铺张浪费。
各预算单位系统内部或单位之间汇报、交流、使用的书籍、材料、报表,以实用、节俭为首要考虑因素,以单色、简装为普遍适用标准,提倡使用再生纸张。
限制高档纸张、套色印刷、精美装潢的使用。
对涉外宣传或印刷品本身对印刷工艺有特殊需求的印刷活动,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需明确项目用途、申报理由及印刷相关需求,由一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核。
第三章印刷品的分类为方便、规范预算单位印刷项目预算的填报与实施,将印刷对象分为六类。
(一)证照类。
指各证照管理、颁发部门印制的各类证照。
(二)票据类。
指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票据。
(三)报表类。
指有关预算单位印制的各类统一格式的报表。
(四)书刊、培训资料类。
主要指预算单位因工作需求印制的书籍、培训资料、汇报材料等印刷品。
(五)宣传用品类。
指有关预算单位开展专项或组织大型活动印制的宣传用印刷品。
(六)其他类。
指预算单位为履行工作职能而印制的上述分类未包含的其他印刷品。
第四章印刷定点供应商的确定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印刷定点供应商。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开支标准
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开支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4.12.29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
(1994年12月29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
经请示市政府批准,现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书报费等有关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书报费补助标准:
1.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7元。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5元。
3.工勤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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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书刊发行业、印刷业管理费征收问题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书刊发行业、
印刷业管理费征收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6.03.13
•【字号】京财综[1996]265号
•【施行日期】1996.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我市书刊发行业、印刷业管理费征收问题的函
(1996年3月13日京价(收)字(1996)第111号京财综(1996)265号)
市新闻出版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书刊发行业、印刷业管理费执收单位等事项的函”(京新出财〔1996〕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市书刊发行业、印刷业管理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函复如下:
一、出版物批发单位每户每年征收1000元;
出版物零售单位每户每年征收500元;
个体书摊、报摊、店每户每年征收200元。
二、印刷企业每户每年征收500元;
个体印刷户每户每年征收200元。
三、你局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制定减、免、缓办法。
要贯彻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四、行业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要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五:市物价局、市政府文教办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修订征收社会文化管理费的通知》〔京价(收)字〔1992〕第486号〕中与本规定有抵触部分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请你局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京发[1997]6号)精神,切实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建设节约型机关和节约型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议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务实、节俭。
第三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由市财政专项拨款承担的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人代会、市政府会、市政协会、市纪检委全会。
二类会议: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承办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业务培训;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工作会议等。
三类会议: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工作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等。
第四条会议的要求(一)一类、二类会议,须报经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同意。
三类会议,要使用单位内部的会议室、礼堂等场所召开,有条件的单位要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为主;单位内部确实无条件又确需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精简会议、压缩会期的精神,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当合并召开;特别是三类会议,单位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会议关,减少会议次数,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协调会、研讨会、表彰会、庆典活动等。
(三)提高会议质量,尽量缩短会期,减少会议期间的一般性事务活动;不准以开会之名赠送礼品、纪念品、发放洗漱用品,不准借机大吃大喝、游山玩水,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合理安排参加会议的工作人员,严格控制会议的各项开支,制止奢侈浪费。
(四)单位内部的培训应从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培训费”中安排,会议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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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切实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印刷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务实、节俭、环保。
印刷费支出纳入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并纳入国库直接支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类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活动。
第二章印刷活动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节俭、环保意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印刷项目,严格控制印刷品数量,抵制铺张浪费。
第五条各预算单位系统内部或单位之间汇报、交流、使用的书籍、材料、报表,以实用、节俭为首要考虑因素,以
单色、简装为普遍适用标准,提倡使用再生纸张。
第六条限制高档纸张、套色印刷、精美装潢的使用。
对涉外宣传或印刷品本身对印刷工艺有特殊需求的印刷活动,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需明确项目用途、申报理由及印刷相关需求,由一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核。
第三章印刷品的分类
第七条为方便、规范预算单位印刷项目预算的填报与实施,将印刷对象分为六类。
(一)证照类。
指各证照管理、颁发部门印制的各类证照。
(二)票据类。
指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票据。
(三)报表类。
指有关预算单位印制的各类统一格式的报表。
(四)书刊、培训资料类。
主要指预算单位因工作需求印制的书籍、培训资料、汇报材料等印刷品。
(五)宣传用品类。
指有关预算单位开展专项或组织大型活动印制的宣传用印刷品。
(六)其他类。
指预算单位为履行工作职能而印制的上述分类未包含的其他印刷品。
第四章印刷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第八条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公开
招标的方式确定印刷定点供应商。
第九条市财政局与中标印刷机构签订《北京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定点印刷总合同》(以下简称《印刷总合同》),确定其为印刷定点供应商。
第五章印刷费预算的编制与审定
第十条各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历年印刷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完整申报下一年度印刷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各预算单位编制印刷类项目预算时,按其支出性质选择“经常性印刷类项目”或“一次性印刷类项目”,并结合印刷品分类将印制内容细化到明细项目。
其他类别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活动,应单独设明细项目体现。
印刷项目全部选择“印刷费”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第十二条印刷项目原则上全部纳入政府采购。
为便于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印刷类项目预算编制时应正确选择对应的“政府采购品目”并填报采购数量及需求时间。
印刷品的采购需求、数量单位及其它项目申报信息应在项目库“项目申报理由”和“项目资料”中明确体现。
第十三条一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申报印刷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规范性负责;组织项目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项目预算申请数;准备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所需的相关项目资料。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综合考虑事业发展目标、部门工作任务、单位工作重点,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安排印刷费项目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市人代会审批。
第六章项目的实施
第十五条各预算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印刷费的管理。
部门预算批复后,各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印刷项目预算实施印刷活动,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各项采购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预算单位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印刷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单独实施。
对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预算单位依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印刷定点供应商,与之签订《北京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定点印刷分合同》(以下简称《印刷分合同》),实施印刷项目。
预算单位不得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供应商外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项目。
第十七条印刷定点供应商负责按照《印刷总合同》、《印刷分合同》的有关条款,为预算单位及时保质地提供报价、设计、印刷、装订、配送等相关服务。
第七章资金的支付
第十八条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项目全部纳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并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具体支付办法按
照《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简化我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问题处理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与中标印刷机构签订的《印刷分合同》不得超出《印刷总合同》的范围,《印刷分合同》如有违背《印刷总合同》相关条款的,市财政局有权拒绝支付该合同的采购金额,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签订《印刷分合同》的双方承担。
第二十条印刷定点供应商有权利拒绝超出印刷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印刷业务。
印刷定点供应商因提供印刷合同以外的印刷业务而产生的费用,由印刷定点供应商承担。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有权利对印刷定点供应商的印刷质量、价格和服务水平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和投诉。
对定点供应商不能全面、充分地履行印刷合同给预算单位造成损失的,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将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追究定点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审计、印刷行业管理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印刷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对各部门发现和反映的问题予以及时处理。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级各部门所属未独立核算的印刷机构,由专业机构根据其设备条件和印制规模确定其可印制的印刷品种类,实施本部门该种类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但必须在项目编制时说明理由。
(一)法律、法规或中央部委、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印刷;
(二)涉密印刷品的印刷;
(三)在本部门未独立核算印刷机构的印刷。
第十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