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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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_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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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海
2.沿海国的义务 不得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航行有危险的任何 情况妥为公布。 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 收任何费用。
二、领海
(四)领海内的管辖权的限制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享有豁免权的军 舰、非商业用政府船舶,不得行使管辖权。 1.刑事管辖权的限制 沿海国一般不在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 辖权,除非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或者罪行属于扰 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或者经船长或船旗国 外交代表的请求;或为了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 神调理物质。
海洋法概论
(一)海洋法的含义与发展概况 海洋法是规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规范国 家从事海洋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古代视为共有之物——中世纪受封建意识影 响,提出“领水”概念——资本主义时期出现海洋 自由论——公海自由原则与领海制度确立——《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 》。

渤海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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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




海峡——两端连接海洋的狭长水道 1、内海峡——处于一国的领海基线以内,视为沿岸国 的内水,如 我国琼州海峡幻灯片 23 2、领海海峡——其宽度不超过24海里的海域,通常允 许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如果它属于用于国际航行 的海峡,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适用过境通行制度 。幻灯片 26 3、非领海海峡——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之和的海峡 。属于领海部分适用领海制度;其余部分依海域性质不 同,分别适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制度,应允许 外国船舶自由通过(见图5—13),例如我国的台湾海峡 除两岸的领海以外中间还有一个可由各国自由航行的公 海水道。幻灯片 26
琼州海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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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八章 海洋法

国际法第八章 海洋法

5-26
• ★案例: 1927年法国诉土耳其的“荷花
号案”。1927.9.7法院判决土国胜诉,法 院认为并无惯例规定对碰撞事件的船舶需 受船旗国专属管辖,可以共同管辖。 • 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 行为、贩运奴隶和偷渡、非法广播及贩运 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管辖权。普遍管辖权的 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 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 的飞机行使。
5-23
• ③各国船舶在公海上,对需要救助的遇险
难船舶应给予救助。 • ④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的国家船 舶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 • 规定这一制度是为了保障各国自由航行权 的行使和维护公海的良好秩序。
5-24
• 三、公海上的管辖权 •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
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 • 基于公海自由原则的结果,公海将形成 “无法的真空状态”。因此国际法势必要 进一步订定标准,依此标准来解决有关公 海中发生的事项,应由何国管辖的问题。
5-10
• 4、对外国商船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 • 沿海国对外国船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一般不应管
辖,只有四种情况下才管(P224)。 • 沿海国①一般不得为对外国船上的人行使民事 管辖而改变船舶的航行或航向, ②也不得对外 国船实行执行措施或逮捕。但由于外国船违反 通过领海的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在此限。 • 军舰和执行政府公务的非商业运输的外国船在 领海享有管辖豁免权。

5-4
• 三、海洋法的编篡: • 1、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会,制定了
七个有关海战与海上中立的条约。1930年国 际联盟在海牙召开国际法编纂会议,未达成 协议。 • 2、1945年杜鲁门宣布为了维护与利用海床及 底土的自然资源,邻接美国海岸直至水深一 百英寻 的大陆架的海底,属于美国管辖与控 制。

第八章 海洋法

第八章 海洋法

UnclosⅠ
优于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 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 利用、海洋科研活动以及海洋保护的原 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海洋制度发展:下页图
共有之物
格老秀斯
海洋割据 领海 公海
海洋自由论 闭海论
塞尔登
综合海洋法制度
海洋法编纂:三次海洋法会议
在联合国的历史上,至今为止,一共举行过3次海 洋法会议。
7.2内水和领海
一、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它包 括沿海国沿岸的河口,港口、海湾、海峡、泊 船处,低潮高地等。 港口,是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 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港湾。在海岸线上的港口 称为海港。海港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我国于195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 外国籍船舶进出港口管理办法》,1979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泊管理规则》。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大陆架公约 公海公约
公海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海洋法上传统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海洋法的规则大部分是国际习惯法 规则,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 把传统规则加以编纂和发展,制定成四 个公约,均为现行有效的条约。第三次 海洋法会议于1982年通过了《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
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 “公约”,是世 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美国可能将批准公约的最新消息
(11月4日收到)
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2007年10月31 日以17票赞成、4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同意美 国政府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这是该委 员会第二次投票赞成批准这一公约。2004年, 该委员会首次投票赞成批准公约,但未能提交 全院表决。根据美国法律,政府与外国或国际 组织签署的条约需经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批准 方能生效。美国舆论认为,在目前北极地区资 源争夺日趋激烈的背景下,这一公约提交参议 院全院审议表决的时机已经成熟.

第八章 海洋法

第八章  海洋法


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的权利主张和划界原 则等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
1、是专属经济区争端还是大陆架争端? 2、中国主张自然延伸原则,而日本主张等距离中间线 原则。 3、钓鱼岛的归属在划界中的效力问题 4、在是否共架问题上:中国认为冲绳海槽无论在地形 地貌和地质构造上,都具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日本 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在大陆架划界上具有特殊 意义,是应考虑的重要因素。日本认为冲绳海槽仅是 两国大陆边缘延伸中偶然的凹陷,不足以中断两国大 陆架的连续性,因而两国共享大陆架,应按中间线原 则划分。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海域,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既非公海也非领海。 意义:缩小了公海的面积,扩展了非海洋强国的利益 范围;在公海渔业资源面临枯竭危险的情况下,有利 于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使36%的海洋面积处于沿海 国的管辖之下)。 沿海国的权利:对该区域的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 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海洋 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有权制定有关本 国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

第二节 内水
内水的构成 1、海港 2、海湾:指海洋深入陆地较深,入口宽度较小的明显 水曲,该水曲的面积应等于或大于以横越曲口的直线 为直径所划的半圆的面积。 三种海湾: (1)属于一国的海湾:湾口不超过24海里时,湾口线以 内即为内水;湾口超过24海里时,24海里的封口线应 划在海湾内,只有线内部分才属于内水。

第五节 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1、“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的继承财产。 任何国家不得对其任何部分主张或行使主权。任何国 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 部分据为己有。任何这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或行 使,或这种据为己有的行为,均应不予承认。 2、勘探开发取得的经济利益应公平地分配给各国 (包括内陆国),并适当照顾发展中国家和尚未取得 独立人民的利益和需要。 3、区域不加歧视地向所有国家开放(包括沿海国 和内陆国),但只能用于和平目的。

国际法8 海洋法

国际法8 海洋法

中 国 的 领 海 基 线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上每一点与基线的距离 都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实践中,主要有三种确定方法:
平行线法:海岸较平直采用正常基线时,以领海宽 度划一条与基线平行的线。
交圆法: 海岸不大平直又采用正常基线时,在基 线上选适当的点作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 外划出一系列相交半圆,连接各交点之间的弧即为 外部界限。
1、港口的法律地位:港口属于港口国内水的一部分,受 国家主权的管辖。
2、港口(海港)的范围:通常从港口深入大海最远处的 永久性建筑(如防波堤)算起,包括水域和陆域。
水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水面和水下、航道、锚地与泊位、 汊港支流以及与海港将来发展有关的贴近水域。
陆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土地与该地区的岸线、码头、仓 库、机械设备、危险品堆存区、燃料存放区及添油设备、 修船厂、船坞、有关港口工程建筑、淡水供应基地、灯塔 标志等。我国海港的主管机关是港务监督。
3、港口制度: 进出港口、船舶航行、港内秩序、水域保护
4、国家对港内外籍船舶的司法管辖 国家对港内外籍船舶有刑事和民事管辖权,
但一般基于国际礼让不行使,除非一些特殊 情况。
二、领海(territorial sea)
(一)概念 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
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 下,则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 的一带海域。
非无害通过的情形
《海洋法公约》规定12种情形,不属于无害通过:
(1)对沿海国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2)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 (3)搜集情报; (4)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 (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

海洋法

海洋法
②外国船舶非经允许不得进入。
领土
①沿海国对领海水体、上空、底土享有完全主权;
②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非领土;
沿海国根据本国法律划定。
非领土;
非沿海国固有,需要宣告。
特点:1)资源型;
2)排他性;
非领土;
沿海国固有,无需宣告或占领。
沿海国权利
对港口内外籍船舶的管辖:1.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除非:①扰乱港口安宁;
海洋法
内海
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范围
基线以内的海域
基线以外≤12海里
领海以外,从基线起≤24海里
领海以外,从基线起≤200海里
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范围:①从基线起,不够200海里扩展至200海里;②超过200海里,最远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排他的主权;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概念
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权利。
两种情形:(1)为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2)仅穿越领海而不驶入内水。
规则
(1)船舶必须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除非发生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不得停船或下锚,潜水艇通过时要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2)无害通过不得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3)无害通过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4)该制度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5)沿海国可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法规,指定海道或分道航行,为国家安全可在特定水域暂停实行无害通过。
22.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除非涉及沿海国利益。
特定事项的管辖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
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处的海域(或为公海或为专属经济区)

第八章海洋法

第八章海洋法

航行的海峡。 二、过境通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了“用于国际航行的 海峡”和“群岛水域”两个新海区,也为这两类 海区规定了一种新的通行制度:过境通行制。 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 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各国 船舶和飞机享有的,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 的而行使航行与飞越的权利。
• (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 (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 • • • • •
法律或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品或人员; (8)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9)任何捕鱼活动; (10)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11)任何目的在於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 统或任何其它设施或设备; (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
• • • •
• 答案:D解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规定,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 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 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 条件下可以免缴。所以本题应选D项。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 水域
• 一、概念 • 连接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 • •
• •
船舶在公海航行
• 79.甲国军舰“克罗将军号”在公海中航行
时,发现远处一艘名为“斯芬克司号”的 商船,悬挂甲国船旗。当“克罗将军号” 驶近该船时,发现其已换挂乙国船旗。根 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 误的? • A.“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甲国船旗 的船舶被视为无船旗船舶 • D.“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方便旗的 船舶
第四节 大陆架
• 一、概念 • 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

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 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 果自然的大陆架宽度超过200海里而不足350海里, 则自然的大陆架与法律上的大陆架重合;自然的 大陆架超过350海里,则法律的大陆架最多扩展到 350海里。 划分: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公平原则

第八章—海洋法

第八章—海洋法
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 3、意大利法学家贞提利斯提出了国家领土包括毗
连海域的主张,产生了最初的领海概念。
• 4、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在1702年发表的《海洋
领土论》一书中把海洋区域划分为公海和领海两 部分,并提出了确定领海宽度的“大炮射程说”。
• 1982年制定海洋法公约,解决了海洋法面临的一
些重大问题。
•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
法包括有关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 济区、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海 域的法律地位及一系列法律制度。
• 二、海洋法的发展
• (一)在古代,海洋被认为是“大家共有
之物”,而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 (二)中世纪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
• 2.领海的外部界限
•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
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确定领海 外部界限的方法有三种:①平行线法;② 共同正切线法;③交圆法。
• 3.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确定。
•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
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况下,均 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 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 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
• 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
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和迅速 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所 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 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外国船舶和飞机在 通过群岛海道时有遵守群岛国的有关法律 和规章的义务。
• 三、海湾
• (一)国际法的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
• 2. 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
行为。
• 四、中国的领海与毗连区 • (一)领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确定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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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专属经济区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1、定义:是领海之外而邻接领海,从领海基线 定义: 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带海域。 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带海域。 200海里 2、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属于国家领土组成 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属于国家领土组成 部分,也不像公海那样对一切国家开放,是沿 海国对其行使一定管辖权 海国对其行使一定管辖权的自成一类的海域。 行使一定管辖权的自成一类的海域。 3、沿海国的的管辖权:A.勘探和开发、养护和 沿海国的的管辖权:A.勘探和开发、养护和 管理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权利。B.对人工 管理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权利。B.对人工 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 究、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 。
第二节 内海水、领海与毗连区 内海水、
一、内海水(internal waters) 一、内海水(internal waters) 1、定义: 内海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向陆一 定义: 面的全部水域。 2、法律地位:内海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法律地位: 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未经许 可,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进入内水。 3、范围:内海水包括海港、海湾、河口以及内 范围:内海水包括海港、海湾、河口以及内 海海峡等。
第四节 群岛水域
(archipelagic waters)
1、定义:群岛国可将连接其最外缘各岛屿的直线作为 定义:群岛国可将连接其最外缘各岛屿的直线作为 基线,而该基线所包围的水域,不论深度或距离海 岸的远近如何,都称为群岛水域。 2、法律地位: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水域的上 法律地位: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水域的上 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 3、群岛海道通过权:(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s 群岛海道通过权:(right passage)指群岛国可以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 passage)指群岛国可以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 其上的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和 其上的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和 迅速通过、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所有船 迅速通过、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所有船 舶和飞机都享有此种群岛海道通过权,但不得对群 岛国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2)内海海峡
A.定义:海峡是指两端连接海洋的狭长水道。 A.定义: 定义 B.海峡具有三个特征:ⅰ.处于两块陆地之间; B.海峡具有三个特征 特征: ⅱ.连接两个海或洋;ⅲ.是天然形成的。 连接两个海或洋;ⅲ C.种类:海峡按法律地位来区分,可分为内海 C.种类 种类: 海峡、领海海峡和非领海海峡。 海峡、领海海峡和非领海海峡。 D.内海海峡:即处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 D.内海海峡 内海海峡:即处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 内海海峡是沿海国内水的一部分,该国对其 具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5、非沿岸国权利—无害通过权 非沿岸国权利—
(right of inoffensive passage)
1、定义: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 定义: 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享有为穿过领 海但不进入内水、驶出或驶入内水而持续不停的航 行权利。 A.通过是指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进 A.通过 通过是指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进 入内水的航行,该航行必须是继续不停 迅速前进, 入内水的航行,该航行必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前进, 继续不停和 只有遇不可抗力或为救助遇难的场合才能停船和下 锚,潜水艇通过时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国旗。 B.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 B.无害 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 和平、 通过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沿海国为无害通过 而制定的规章以及关于防止海上碰撞的国际规章。
(1)海湾(bays) 海湾(bays)
A.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形成的明显的水曲。 A.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形成的明显的水曲。 B.国际法上的海湾是指被陆地所环抱,其面积等 B.国际法上的海湾 国际法上的海湾是指被陆地所环抱,其面积等 于或大于以湾口所划直线为直径的半圆的面积 的水曲。 C.范围:沿岸均属于一个国家,其湾口宽度不 范围: 超过24海里,属于该国内水。湾口超过24海 超过24海里,属于该国内水。湾口超过24海 里,则应划在海湾内。 D.历史性海湾是指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但依 D.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海湾是指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但依 据历史性权利被确定为该国内水的海湾。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续)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4、公海与领海之区分:17世纪,荷兰—宾刻舒 公海与领海之区分:17世纪,荷兰— 克—《论海上主权》—陆地上的控制权及于武 论海上主权》 器力量终止之处。 5、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 大陆架、专属经济区、 产生:二战后,随着科技的发展,上述海域相 产生:二战后,随着科技的发展,上述海域相 继得以确立。
毗Hale Waihona Puke 区(contiguous 三、毗连区(contiguous zone)
1、定义:毗连区是指毗连领海并从领海基线量 定义: 起不超过24海里的、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 起不超过24海里的、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 项行使必要管制权的海域。 2、法律地位:毗连区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 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在毗连区可为下列事项 行使管制权: A.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 A.防止 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 其海关 、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B.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 B.惩治 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 章的行为。
4、沿海国在领海内的权利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组成部分,沿海国的领海主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组成部分,沿海国的领海主 权表现为: 1 、属地最高权:对领海内的一切人、事和物均 属地最高权:对领海内的一切人、事和物均 享有排他的管辖权; 2、资源专属权:任何外国或个人非经沿海国允 资源专属权: 许不得对领海内的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 3、领空权: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 领空权: 海的上空; 4、航运的专属权 ; 5、法律和规章的制定及实施权。 法律和规章的制定及实施权。
毗连区示意图
领海基线(红线)


毗 毗连区外部界限
连 海 区
领海的外部界限(绿线)
第三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1、定义:两端连接的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且 定义: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法律地位: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过制度,不 法律地位: 应在其他方面影响构成这种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 3、过境通行制(transit passage) :是指在公海或专属 过境通行制(transit 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间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一切船舶和飞机都享有不 受阻碍地航行和飞越权利的制度。条件 A.毫不迟 受阻碍地航行和飞越权利的制度。条件:A.毫不迟 条件: 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B.不得对沿岸国非法使用武 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B.不得对沿岸国非法使用武 力或武力威胁;C.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力或武力威胁;C.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第五章 海洋法
概述 内海水、领海与毗连区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国水域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
The Law of the Sea
第一节 概述(general) 概述(general)
一、海洋法的
概念 1、定义:海洋 定义: 法是指确定不同 法是指确定不同 海域的法律地位, 海域的法律地位, 并调整各国在不 同海域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原则、 规则和规章制度 的总称。 2 海 域 的 种 类 A.内水 A.内水 B.领海 B.领海 C.毗连区 C.毗连区 D.专属经济区 D.专属经济区 E.群岛水域 E.群岛水域 F.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F.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G.大陆架 G.大陆架 H.公海 H.公海 I.国际海底区域 I.国际海底区域
4、大陆架的划界
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划界遵循相同的规则 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划界遵循相同的规则: 相同的规则: A.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 A.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 的界限 ,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 ,应在《国际法院规约》 38条所指 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 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 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 解决。 B.按照领土自然延伸原则及公平原则解决大陆架 B.按照领土自然延伸原则 公平原则解决大陆架 领土自然延伸原则及 的划界问题,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C. 1958年《大陆架公约》规定的等距离中间线 1958年 大陆架公约》规定的等距离中间线 原则并未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 原则并未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
二、领海(the territorial sea) 领海( sea)
1、定义:领海是指邻接于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 定义: 水的,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从领海基线 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海域。群岛国领海是指 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海域。群岛国领海是指 邻接于群岛水域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 带海域。 2、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 领海基线: A.正常基线:即低潮线,是海水退潮时离岸最 A.正常基线 正常基线: 远的那条线。 B.直线基线:是指连接海岸向外各突出点和岛 B.直线基线 直线基线: 屿上适当各点所形成的折线。
三、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1、海洋法历史悠久,其规则大多来自习惯法。 、海洋法历史悠久,其规则大多来自习惯法 来自习惯法。 2、1958年2月至4月,召开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 1958年 月至4月,召开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 会议,通过了四个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 会议,通过了四个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 《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和《捕鱼与养 大陆架公约》 公海公约》 护生物资源公约》 护生物资源公约》。 3、1973年12月—1982年12月,联合国第三次海 1973年12月 1982年12月,联合国第三次海 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洋法会议 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94年11月公约生效,中国于1996年 1994年11月公约生效,中国于1996年5月15日 15日 批准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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