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的九个海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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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海洋法的九个海域制度

国际法:海洋法的九个海域制度
从领海基线算起不 超过24海里
专属 经济 区
沿海国对此海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勘探与开发、养护与管理的 主权权利,并对此海域内的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和 海洋环境保护享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在此海域享有航行、飞越、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从领海基线晨起不 超过200海里
大陆 架
沿海国在大陆架上享有勘探与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建造 并授权建造、操作、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 它们享有专属管辖权;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 空享有航行和飞越的权利以及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的自由。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及其中 的资源,其他国家的船舶(有时还包括飞机)在群岛水域享有 群岛海道通过权和无害通过权。
从海陆交界线至群 岛基线
毗连 区
沿海国享有为防止或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 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而行使必要的管制权。在毗连区内, 其他国家在尊重沿海国有关管制权下享有类似在他国专属经济 区或公海上的权利(取决于沿海国是否宣布了专属经济区)。
为沿海国陆地领土 全部延伸,从领海 基线量起到大陆边 的外缘200海里, 但不得超过350海 里或2500-100
公海
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 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科学研究等6项 自由。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提出主权要求,在公海上航行的船 舶受船旗国专属管辖。各国有为惩罚公海上的犯罪和保护海洋 环境进行合作的义务。
是指国家专属经济 区、领海、内水和 群岛国群岛水域以 外的所有海域
国际 海底 区域
“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其主 张主权权利。“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并专门用于和平的目的。

国际法八大海域

国际法八大海域

国际法八大海域国际法八大海域是指国际法上规定的八个特殊海域,它们分别是领海、内水、连带区、排他经济区、大陆架、高海洋、公海和国际海底区。

下面将对这八个海域进行详细介绍。

领海是指沿海国家从其陆地边界起算向外延伸的一定宽度的海域,通常为12海里。

领海内的国家享有主权,有权对外国船只和飞机实施管辖,保护自己的安全和利益。

内水是指沿海国家的领土范围内的水域,包括内河、湖泊和一些固有的水域。

内水完全属于沿海国家的主权范围,沿海国家可以对内水的利用和管理行使绝对权力。

连带区是指毗连两个或多个国家领海的海域,它是领海的外延。

连带区的划定需要通过国际协议来确定,毗连国家可以在此区域内共同行使主权和管辖权。

排他经济区(EEZ)是指沿海国家在领海以外,可依照国际法自主决定和管理的海域。

它延伸到邻近的大洋中,通常为200海里。

沿海国家在EEZ内享有独占的经济利益,包括开发和管理海洋资源等。

大陆架是指从陆地延伸出来的海底地质结构,包括陆坡、大陆架坡等。

根据国际法,大陆架是沿海国家的自然延伸,沿海国家对其拥有主权和主权权利。

高海洋是指大陆架以外、深海中属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范围的海域。

高海洋是人类共同的财产,所有国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可以在高海洋进行科学研究、航行和渔业等活动。

公海是指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范围的海域,是国际社会共同拥有和管理的海域。

公海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上自由航行、进行科学研究和经济活动等。

国际海底区是指大洋深处的海底区域,属于国际社会共同管理和利用的区域。

国际海底区的管理和探索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进行,以确保海底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

总结来说,国际法八大海域是国际法上对海洋划分的重要概念,包括领海、内水、连带区、排他经济区、大陆架、高海洋、公海和国际海底区。

每个海域都有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和规定,对于沿海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海洋利益保护和管理起着重要作用。

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共同保护和利用这些海域,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和平稳定的海洋秩序。

国际公法海洋海域的划分

国际公法海洋海域的划分

国际公法海洋海域的划分
国际公法对海洋海域的划分主要是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规定。

UNCLOS规定了海洋领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等海域。

1. 海洋领土:指沿海国家从其陆地向外延伸12海里的部分,该部分归该国主权管辖。

2. 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家从其海岸线向外延伸200海里的部分,该部分内的自然资源及其开发权归该国所有,但其他国家有权在该区域内进行科学研究和渔业活动等非经济性活动。

3. 大陆架:指沿海国家领土延伸至海底的延伸部分,包括该国领海以外水深不超过200米的海域和该国领海以外水深超过200米但距离海岸线不超过350海里的海域。

该部分内的自然资源及其开发权归该国所有。

4. 公海:指距离任何沿海国家12海里以上的海域。

公海为国际空间,除了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外,任何国家都没有领土主权和管辖权。

UNCLOS对海洋海域的划分是为了平衡沿海国家的主权要求和全球共同利益,维护国际海洋秩序和和平稳定。

海洋的八个海域及法律地位

海洋的八个海域及法律地位

海洋的八个海域及法律地位海洋指地球表面为海水覆盖的部分,其面积占地球总面积的71%。

海洋蕴含着大量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给人类提供大量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给人类提供大量食物和矿物;海洋又是联系各国的纽带。

迄今为止,各国主要的航行和运输还是在海洋上进行。

因此,海洋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关系密切。

人们在海洋上的一切活动,必须由一定的法律规则来调整。

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签署的《海洋法公约》,就是调整海洋上的国际关系的最权威的法律。

该公约已经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

该公约把海洋划分成8个区域,即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本文仅就海洋的这8个区域及法律地位作一简单介绍。

领海领海是沿海国领土主权向海洋扩展的部分,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例如我国的领海宽度就规定为12海里。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上空。

毗连区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近领海的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我国在《领海及毗连区法》中规定,我国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以为移民、海关、卫生、缉私等而行使一定的管辖权。

为了执行法律,沿海国有权从毗连区开始对违犯者行使紧追权。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领接领海的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这一概念的雏形,最初是由智利在1946年提出的。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安全的管辖权力。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它们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沿海国有关的法律和规章。

目前,已宣布建立200海里管辖区域的国家有77个,其中55个建立了专属经济区。

国际海域划分标准

国际海域划分标准

国际海域划分标准
国际海域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根据海洋法,国际海域被划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开放海域和高海洋。

其中,领海是指一个国家领土所延伸的12海里范围内的海域;毗连区是指领海之外、毗连于
领土的海域;专属经济区是指一个国家可以对其延伸至200海里范围内的海域享有经济利益的海域;大陆架是指海洋上与大陆相连的地质构造和沉积盖层,以及位于该地质构造和沉积盖层下方的地壳;开放海域是指位于以上海域之外的海域;高海洋是指位于深海之中被认为属于所有国家的海域。

2. 根据水文学,海洋被划分为浅海、中深海和深海。

浅海是指海底深度小于200米的海域;中深海是指海底深度在200-
2000米之间的海域;深海是指海底深度大于2000米的海域。

3. 根据地理位置,海洋被划分为北极海域、南极海域、大西洋、太平洋、印度洋和北冰洋等等。

4. 根据生物学,海洋被划分为沿海海域、礁区、潮间带、低潜流区、深海、极地海域等等。

5. 根据海洋资源,海洋被划分为渔业海域、石油海域、稀土海域、矿产资源海域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以下简称“海洋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确立了海洋管理的基本原则、目标和基本制度,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维护海洋安全,维护海洋环境,保障我国海洋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海洋法设定了中国对海洋权益的主张和管理原则。

其中包括海洋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海洋环境的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海洋安全与海上交通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海洋法将中国的海洋领土划分为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高海洋,规定了各个海域的界限和管理权。

同时,对于外国船舶的进入和通过中国海域以及外国在中国海洋领土的开展活动也做出了规定。

海洋法强调中国作为一个沿海国家,有权利保护并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并要求海洋活动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海洋法》确立了中国的海洋管理原则和权益保护的基本制度,为中国的海洋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海洋法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海洋法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海洋法海洋法是确立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相关行为的国际法分支。

海洋法规则中有很多是古老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家海洋实践中形成的。

当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面完整的海洋法法典。

截至当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方共149个。

我国1995年批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一、内海及相关制度(一)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的划定能够有两种: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以低潮线作为基线。

也是领陆与海水的自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择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二)内海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水曲。

从国际法角度,水曲的面积不小于其封口线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时,该水曲才视为海湾。

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一国,且其天然湾口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大于24海里的海湾。

超过24海里的则为非内海湾,其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海。

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

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行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示或默示地承认。

历史性海湾不论自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

此外,位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琼州海峡。

内海是一国的内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国家对于内海及其资源拥有完全的支配管辖权利,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其内海。

海洋法

海洋法
②外国船舶非经允许不得进入。
领土
①沿海国对领海水体、上空、底土享有完全主权;
②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非领土;
沿海国根据本国法律划定。
非领土;
非沿海国固有,需要宣告。
特点:1)资源型;
2)排他性;
非领土;
沿海国固有,无需宣告或占领。
沿海国权利
对港口内外籍船舶的管辖:1.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除非:①扰乱港口安宁;
海洋法
内海
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范围
基线以内的海域
基线以外≤12海里
领海以外,从基线起≤24海里
领海以外,从基线起≤200海里
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范围:①从基线起,不够200海里扩展至200海里;②超过200海里,最远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排他的主权;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概念
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权利。
两种情形:(1)为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2)仅穿越领海而不驶入内水。
规则
(1)船舶必须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除非发生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不得停船或下锚,潜水艇通过时要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2)无害通过不得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3)无害通过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4)该制度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5)沿海国可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法规,指定海道或分道航行,为国家安全可在特定水域暂停实行无害通过。
22.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除非涉及沿海国利益。
特定事项的管辖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
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处的海域(或为公海或为专属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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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海峡主要适用过境通行制度,有的则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但不得彫响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和沿海国的有关权利。
从领海基线算起不 超过24海里
专属 经济 区
沿海国对此海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勘探与开发、养护与管理的 主权权利,并对此海域内的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和 海洋环境保护享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在此海域享有航行、飞越、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
超过200海里
大陆 架
沿海国在大陆架上享有勘探与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建造 并授权建造、操作、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 它们享有专属管辖权: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 空享有航行和飞越的权利以及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的自由。
是指国家专属经济 区、领海、内水和 群岛国群岛水域以 外的所有海域
国际 海底 区域
“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其主 张主权权利。“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并专门用于和平的目的。
“区域”资源开发实行平行开发制度。
是指各国大陆架 (专属经济区)外 部界限以外的深海 洋底及英底土
用于 国际 航行 的海 峡
海洋法的九个海域制度
法律地位及范用一一两股方向相反的力量拔河比赛的结果:
领土(领海)主权一中间地带一 海自由(共同利益+公共利益)
名称
法律地位
范围
内水
构成沿海国领上的组成部分,沿海国享有完全的主权;外国船 舶和飞机非经允许不得进入。但有例外情形。
海岸线至领海基线
领海
为沿海国领上的组成部分,沿海国享有主权,而且及于领海的 上空、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从领海基线算起不
超过12海里
群岛 水域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上及其中 的资源,貝他国家的船舶(有时还包括飞机)在群岛水域享有 群岛海道通过权和无害通过权。
从海陆交界线至Βιβλιοθήκη 岛基线毗连 区沿海国享有为防止或惩治在其领上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 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而行使必要的管制权。在毗连区内, 英他国家在尊重沿海国有关管制权下享有类似在他国专属经济 区或公海上的权利(取决于沿海国是否宣布了专属经济区)。
为沿海国陆地领上 全部延伸,从领海 基线量起到大陆边 的外缘200海里, 但不得超过350海
里或2500-100
公海
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 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科学研究等6项 自由。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提出主权要求,在公海上航行的船 舶受船旗国专属管辖。各国有为惩罚公海上的犯罪和保护海洋 环境进行合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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