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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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整顿方案

海域整顿方案

海域整顿方案第1篇海域整顿方案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海域资源的开发利用日益加剧,海域使用秩序混乱、资源浪费等问题逐渐凸显。

为确保海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现制定本海域整顿方案,以规范海域使用行为,提升海域管理水平。

二、整顿目标1. 规范海域使用秩序,确保海域资源合理分配。

2. 提高海域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3. 保障海域生态环境,维护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

4. 建立健全海域管理长效机制,提升海域管理水平。

三、整顿范围1. 我国沿海地区海域使用权的审批、登记、变更、注销等环节。

2. 海域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 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

四、整顿措施1. 加强海域使用权管理(1)完善海域使用权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流程,确保海域使用权合法合规。

(2)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变更、注销制度,实时掌握海域使用权状况,防止海域使用权纠纷。

(3)开展海域使用权评估,合理确定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格,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益。

2. 严格海域使用监管(1)加强对海域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海域、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等行为。

(2)建立海域使用信用评价体系,对海域使用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提高海域使用主体的诚信意识。

(3)加强对海域使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监管,确保海域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3. 强化海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1)制定海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

(2)加强海域生态红线管理,严格限制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海域开发活动。

(3)加大海域生态修复力度,对受损海域进行生态修复,恢复海域生态功能。

4. 建立海域管理长效机制(1)完善海域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为海域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2)建立健全海域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形成海域管理合力。

(3)加强海域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海域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实施步骤1. 调查摸底:对整顿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海域使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方案示范文本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方案示范文本

附录K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方案示范文本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方案根据《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以及《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规程》等有关规定,拟对_____宗海域使用权竞价出让。

一、基本情况及管控指标要求:
二、组织实施:局按法定程序具体组织上述宗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

三、供海方式:结合宗海受让意向,拟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四、申请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申请参加。

五、竞买保证金:
_____宗海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万元;
_____宗海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万元。

六、出让起始价:根据_____宗海评估价(_____万元/公顷),结合周边海域成交市场价,经研究,拟确定该宗海(招标、拍卖、挂牌)起始价为_____万元/公顷,增加幅度为_____万元/公顷(或其整数倍);
根据_____宗海评估价(_____万元/公顷),结合周边海域成交市场价,经研究,拟确定该宗海(招标、拍卖、挂牌)起始价为_____万元/公顷,增加幅度为_____万元/公顷(或其整数倍)。

七、供海时间:拟于年月组织上述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八、建设时间:必须按《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

不能按期动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申请,超过《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满一年的,按照《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处置。

九、其他说明:拟建项目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年月日。

十年禁渔实施方案

十年禁渔实施方案

十年禁渔实施方案为了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渔业可持续发展,我国决定实施十年禁渔计划。

该计划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旨在恢复和保护海洋生态系统,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禁渔范围。

禁渔范围包括我国沿海所有海域和相关渔业保护区。

禁渔区域将根据不同海域的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状况划分,并根据科学调研和评估进行动态调整。

同时,对于一些重要的渔业资源,可以采取局部性的禁渔措施,以保护其繁殖和生长。

二、禁渔期限。

禁渔期限为十年,自实施之日起计算。

在此期间,禁止任何形式的捕捞、捕捕捞和其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

同时,将加大对违反禁渔规定的处罚力度,严格执法,确保禁渔政策的有效实施。

三、禁渔补偿。

为了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政府将对因禁渔政策而受到影响的渔民进行合理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将根据不同地区和渔业资源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渔民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禁渔监测。

政府将建立完善的禁渔监测体系,加强对禁渔区域的监测和管理。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禁渔区域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捕捞行为。

同时,加强对禁渔政策宣传,提高渔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五、禁渔科研。

政府将加大对禁渔区域的科研投入,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通过科学研究,掌握禁渔区域的生态环境变化和渔业资源恢复情况,为调整禁渔政策和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六、禁渔宣传。

政府将组织开展广泛的禁渔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禁渔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禁渔政策的认识和支持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禁渔工作的良好氛围。

七、禁渔评估。

政府将建立禁渔政策的评估机制,定期对禁渔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禁渔政策,确保其科学有效地实施,最大限度地恢复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

八、禁渔合作。

政府将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禁渔政策交流与合作。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的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的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6•【字号】丹政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的意见丹政办发〔20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海洋强国战略,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促进我市海洋资源合理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5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海域管理范围丹东市海域管理范围由2021年修测海岸线数据和《丹东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所确定的丹东管理的海域外边界合围而成,面积为3398.24平方公里。

二、海域使用审批除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外,丹东市海域使用审批应遵循如下规定:(一)属地政府应向丹东市政府上报增养殖用海和立体分层设权年度或临时审批计划,年度或临时审批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并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下级审核的项目用海的审核工作和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由东港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东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丹东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原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权期满,申请续期的,由东港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东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丹东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原合作区管辖的安康、海龙权属养殖海域划归东港市管辖并由东港市收缴海域使用金。

(四)海域使用应当符合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属地县级政府要科学编制海域使用规划,科学划分各功能区,协调各行业用海需求,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6.10.13•【文号】国海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水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现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六年十月十三日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三章用海预审第四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第五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第六章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海域管理实施方案

海域管理实施方案

海域管理实施方案
一、前言。

海域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保护
和利用海域资源,制定海域管理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方案将从海域资源保护、海域利用规划、海域环境监测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划和实施,以期实现海域管理的科学、有效和可持续发展。

二、海域资源保护。

1. 划定海域保护区,根据海域资源的特点,划定不同级别的海域保护区,加强
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

同时,加强海域资源的巡查和监测,禁止非法捕捞和污染行为。

2. 生态修复与保护,对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和保护,推动海洋生态系
统的恢复和重建,保障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三、海域利用规划。

1. 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依据海域资源的分布和特点,制定海域资源的开发
利用规划,合理利用海洋风能、潮汐能、海水淡化等清洁能源资源,推动海洋经济的发展。

2. 海洋渔业管理,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划分渔业开发区域,推
动渔业可持续发展,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

四、海域环境监测。

1. 建立海域环境监测体系,建立健全的海域环境监测网络,对海域生态环境进
行长期、全方位的监测,及时掌握海域环境变化情况。

2. 加强海域环境保护,对海域环境污染源进行治理,加强海域环境保护工作,保障海洋生态环境的整体健康。

五、总结。

海域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海域资源、促进海域经济发展、维护海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加强海域管理工作,努力实现海域管理的科学、有效和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海域使用管理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第五章海域使用金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海域国有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四条海洋功能区划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第五条信息管理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第六条信息管理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第七条监督管理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遵守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九条奖励科研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2章海洋功能区划第十条区划编制机关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第十一条编制原则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第十二条区划审批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区划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第十四条区划公布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第十五条规划与区划相符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十六条申请要求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第十七条一般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国务院审批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第十九条申请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二十条招标、拍卖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二十一条公告海域使用权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第二十三条保护合法使用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第二十四条禁止私自测绘与变化报告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使用权期限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一养殖用海十五年二拆船用海二十年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第二十六条续期申请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第二十七条使用权变更与转让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第二十八条改变用途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改变用途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第三十条使用权收回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三十一条使用权争议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第三十二条填海土地所有权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第五章海域使用金第三十三条有偿使用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使用金缴纳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第三十五条使用金免缴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第三十六条需批准的使用金减免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监查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监查人员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监查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域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海域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第四十条监查证件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四十一条执法配合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在海上执法时应当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的占用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法批准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阻挠合法使用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请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排除妨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第四十五条期满后未续期的使用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第四十六条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第四十七条使用权终止不拆除原设施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不按期缴纳使用金违反本法规定,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第四十九条拒绝监查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处罚决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渎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临时使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第五十三条军事用海军事用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第五十四条生效日期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域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海域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海域使用管理实施方案海域使用管理是指对海洋空间进行合理规划和有效管理,保障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

为了实现海域使用管理的目标,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海域使用管理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一、海域使用管理的背景和意义。

海域使用管理的背景是海洋资源日益减少和海洋环境遭受破坏的现状。

海域使用管理的意义在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海域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1. 生态优先原则,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

2. 综合协调原则,统筹考虑海洋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等各方面利益。

3. 合理开发原则,依据海洋资源的特点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推动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4. 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障各类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使用的公平公正。

5. 风险防范原则,预防和减少海域使用可能带来的安全和环境风险。

三、海域使用管理的实施方案。

1. 制定海域使用总体规划,依据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和海洋资源分布情况,科学规划海域使用布局,明确海域开发利用的重点区域和禁止区域。

2. 建立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对于海域使用者,必须依法申请海域使用许可,明确使用范围和期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 加强海域使用监管,建立健全海域使用管理监测系统,加强对海域使用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4. 完善海域使用权交易市场,建立海域使用权交易市场,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海域使用权的合理配置和交易,提高海域使用效率。

5. 推动海域使用信息公开,依法公开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信息,促进社会各界对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参与。

四、海域使用管理的保障措施。

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海域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海域使用的权限和责任,规范海域使用行为。

2. 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加大海域资源调查和评估力度,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度。

3. 健全海域使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海域使用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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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实施方案
一、引言。

海域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对于海域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是我国海洋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海域的使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制定海域使用实施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海域使用管理体制。

1. 海域使用管理机构。

海域使用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海域使用管理职能,建立健全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海域使用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海域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海域使用活动的执法监督。

2. 海域使用管理范围。

海域使用管理范围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范围。

对于不同海域范围的使用,应当根据不同的管理要求和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规定。

三、海域使用管理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

海域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障各类海域使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 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海域使用应当遵循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加强对海域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海域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污染。

3.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原则。

海域使用应当统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四、海域使用管理措施。

1. 制定海域使用规划。

海域使用规划是海域使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划海域使用布局,明确海域使用的功能区划和限制条件。

2. 完善海域使用审批制度。

海域使用审批制度是海域使用管理的重要环节,应当建立健全海域使用审批程序,规范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和程序。

3. 加强海域使用监管。

海域使用监管是海域使用管理的重要手段,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五、海域使用管理保障措施。

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应当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完善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
制度体系。

2. 加强科技支撑。

应当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的科技支撑,推动海域使用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发展,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3. 健全海域使用管理队伍。

应当健全海域使用管理队伍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海域使用管理人
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六、结语。

海域使用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海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
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海域使用管理部门和海域使用主体,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海域使用实施方案,共同推动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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