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沪水务〔2024〕145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沪水务〔2024〕145号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城投集团:《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已经3月29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扎实做好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4月2日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为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全面提高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水平,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水务海洋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上海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总体要求,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深入实施城市更新和韧性安全城市建设,加强社会治理和城市管理精细化。
以超大城市水系统治理现代化需求为发展导向,以更韧性、更智慧、更宜居的治理现代化为发展目标,以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发展契机,以数字化转型为发展赋能,全面提升水务海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上海加快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水务海洋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能力提升,补短板强弱项。
围绕防汛基础设施建设、防汛隐患排查治理、供水安全保障、初雨与污水治理、海洋资源利用、水文海洋测报等能力提升,加快补短板、强弱项。
二是坚持长效管理,抓持续促完善。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上海市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上海市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海洋局•【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沪海洋〔2023〕50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上海市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海洋〔2023〕50号各沿海区海洋局、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4号)要求,为履行海洋观测活动监管监督职责,规范海洋观测预报活动,推动海洋观测预报共建共享,服务于上海市海洋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编制了《2023年度上海市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明确监管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人,于7月21日(周五)17:00前填报《上海市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组信息表》(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2023年度上海市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2.上海市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组信息表上海市海洋局2023年7月20日联系人:曹丹旭152****2162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2023年7月20日印发附件12023年度上海市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管辖海域内海洋观测预报活动,促进海洋观测预报业务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长江河口海域重叠区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3〕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开展2023年度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和《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等条例及管理办法,按照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总体部署,以海洋观测活动备案、观测资料汇交、观测体系质量控制、观测设施管理保护、预警报发布管理和基准潮位核定等内容为重点,开展海洋测报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海洋观测预报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进一步促进本市海洋观测预报标准化规范化运行,进一步提升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效能,服务本市现代海洋城市建设。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热线工单指定办理制度》《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热线诉求反映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度》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水务[海洋][2018]9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发布日期】2018.07.18
【实施日期】2018.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热线工单指定办理制度》《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热线诉求反映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度》
的通知
(沪水务(海洋)〔2018〕93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水务局(海洋局)、中心城区建委、城投水务集团: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热线工单指定办理制度》《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热线诉求反映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度》经2018年6月29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海洋局
2018年7月18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热线工单指定办理制度
局热线工单承办责任主体转移至各区水务局和各中心城区建委后,为进一步明确部分复杂疑难工单的承办责任主体,强化局属行业管理单位的指导、督促作用,切实提高工单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指定办理工单的主要类别
指定办理工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与其他委办局存在职能交叉,需要市级层面协调的;
二、需要跨区协调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国家海洋局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这意味着国家海洋局放开了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资质,原本甲⼄丙等级资质限制的规定成为历史,下⾯是意见的详细内容。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 国海规范〔2016〕10号 沿海省、⾃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各海域使⽤论证资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要求,提⾼海域使⽤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域使⽤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提出以下意见: ⼀、严格执⾏国务院有关决定 (⼀)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本意见印发之⽇起,不得承接国务院审批项⽬⽤海的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作,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对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再进⾏资质要求,各级海洋⾏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海申请⼈必须委托具有海域使⽤论证资质的单位提供海域使⽤论证技术服务。
⽤海申请⼈可⾃⾏编制海域使⽤论证报告,也可委托其他单位编制。
(三)已取得海域使⽤论证资质证书的单位,其业务范围不再受资质等级限制。
(四)各级海洋⾏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论证报告评审的管理权限不变。
(五)区域建设⽤海规划的海域使⽤论证⼯作按照《区域建设⽤海规划管理办法(试⾏)》的要求执⾏。
⼆、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 (六)海域使⽤论证报告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须按照《海域使⽤论证技术导则》要求,对项⽬⽤海可⾏性、⾯积合理性、⽣态⽤海措施等内容进⾏重点论证。
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海管理,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海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海洋局)负责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管理工作。
上海市海洋业务受理中心受市海洋局委托,具体承担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用海预审申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用海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核准前向市海洋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
法律规定由国家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用海预审申请材料)用海申请人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拟用海选址、范围、面积等用海情况,占用海岸线情况,项目用海平面布置情况等);(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三)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等)。
第五条(受理程序)市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向用海申请人发出用海预审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用海预审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六条(审查程序)市海洋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用海公示、征求意见、现场踏勘、权属核查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等工作,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建设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二)申请海域是否已设置海域使用权;(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四)海岸线利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市海洋局经审查后应当出具用海预审意见,涉及使用海域进行填海的,在用海预审意见中应当明确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的相应额度。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按照《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

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根据2021年5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障海域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的海域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市江河水域与海域的具体界线,由市海洋局会同市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海洋局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受市海洋局的委托,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交通、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区划的编制)市海洋局应当根据国家海洋功能区划、海域自然属性以及本市港口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区划的实施)海域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区划。
在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港口区、航道区范围内,不得从事与其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用海项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应当结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逐步予以迁移或者调整。
具体办法,由市海洋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海域使用申请)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海洋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用海项目、起止时间、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三)申请人的资信证明;(四)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da93047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cb.png)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切实发挥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技术把关作用,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质量,根据《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组建省级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一)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级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的评审专家总人数应不少于30人。
入库专家一般应从本地区内选聘,可以采取由省级海域管理部门直接考察选聘,也可以通过专家所在单位推荐的办法选聘。
被选聘的专家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也必须保证能够履行评审专家的职责。
市、县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不组建评审专家库。
(二)选聘省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在专业上必须能够满足评审工作的需要,一般应包括海洋环境类(含海洋水文气象、海洋化学、海洋地质、海洋环境监测及评价)、海洋生物类(含海洋生物、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等专业)、海洋工程类(海洋测量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水利工程、海水利用及其他)以及区域经济、区划规划等方面的专家。
入选省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要参加国家海洋局组织的海域使用管理业务培训。
二、成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三)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分别成立不同类型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国海管字〔2009〕206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海域使用管理的配套法规规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逐步得到规范。
但是,在一些地区还存在审查报批程序不统一、方式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尽快成立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省、市、县三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成立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海域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海域、环保、规划、财务、法规、科技、纪检监察、执法及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
审核委员会委员都要经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任命。
审核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报本级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受理和审查各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海域使用论证和专家评审的结论是否科学和可行,审核委员会可根据审核情况对被审核项目作出上报行政办公会议审定、重新审查或不予报批的审核意见。
审核委员会实行委员责任制,委员对审核意见具有表决权,并对审核意见承担责任。
二、认真执行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的基本程序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应当包括以下四个基本程序:(一)海域管理机构审查各级海域管理机构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后,要严格按照《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重点开展以下审查工作:1、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申请海域是否设置海域使用权,界址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等;2、通知海域使用申请人按规定程序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并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3、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4、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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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沪海洋[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海洋〔2010〕7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区县:《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严格执行以下四个基本程序:局海域海岛处审查、审核委员会审核、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市政府审批。
一、局海域海岛处审查在局海洋业务受理中心正式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局海域海岛处按照《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上海市海洋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试行)》、《上海市海洋功能区划(报批稿)》等的规定,对海域使用申请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审核委员会,必要时应当对项目用海内容进行公示。
(一)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征求市发改委、建交委等本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区县海洋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告知在收到《上海市海域使用项目意见征求单》后7日内书面回复市海洋局。
(二)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
通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了解以下情况:海域使用项目所在海域的开发利用现状、项目界址和用海面积是否清楚、是否已设置海域使用权、是否存在用海争议。
(三)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评审会议由局海域海岛处负责人召集,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评审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
局海域海岛处提前5天将海域使用项目论证报告送评审委员,评审委员应当在会前准备好书面评审意见。
《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海域使用项目论证报告评审的主要程序:1、海域使用申请单位介绍项目概况。
2、海域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汇报报告主要内容。
3、评审委员发表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4、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宣读并签署评审意见。
(四)按照海域使用权审核流程,局综合规划处、计划财务处、滩涂海塘处和海洋环境保护处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协同办理工作。
(五)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12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本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等情况,局海域海岛处对海域使用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海域使用项目的基本情况。
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和意见征求情况。
3、海域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
4、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期限、类型和性质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是否已协调解决。
5、用海活动是否影响国防和海上交通安全。
6、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审核委员会审核审核委员会是我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工作的审核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报市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进行审议。
根据审核情况对被审核项目作出上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重新审查、不予报批的审核意见,并负责将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情况和审核意见向局长办公会议汇报。
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由分管海域海岛工作的副局长担任主任,局纪检组长担任副主任,局政策法规处、综合规划处、计划财务处、滩涂海塘处、海域海岛处、海洋环保处、科技信息处、纪检监察室、事务中心和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
《上海市海洋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详见附件2。
三、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所有报市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都要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局长办公会议在听取审核委员会关于海域使用项目审核情况和审核意见的汇报后,研究作出上报审批、重新审查审核、不予报批的决定。
四、报市政府审批所有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的海域使用项目,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审批。
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局计划财务处负责征收海域使用金,海域海岛处负责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等手续。
五、加强对审查报批工作的监督检查为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批工作,进一步增强审批工作的严肃性,不断提高审批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局监察室应当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我局电子政务系统对行政审批的实时监督功能,加强对海域使用审查报批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
附件:1.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2.上海市海洋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二○一○年一月四日附件1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保证海域使用论证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市级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海洋局负责组建市级专家库。
市级专家库分设围填海项目、港口码头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市级专家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入选专家库专家总数不得少于30人;(二)组建市级专家库应当统筹兼顾专家的行业和区域分布;(三)有满足评审需要的海洋水文气象、海洋地质地貌、海洋化学生物、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测量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利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及经济学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入选市级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能够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五)具有一定的评审工作经验;(六)本人自愿。
国家级评审专家库专家是省级专家库的当然成员,不再另行聘任。
年龄超过60岁的著名专家、教授(含院士)不列入专家库,可根据用海项目评审需要聘请。
第六条评审专家库专家候选人,由下列方式产生:(一)专家自荐;(二)专家所在单位推荐;(三)县级以上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四)3名或3名以上同级专家库中的专家推荐。
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自荐表或推荐表,由自荐人或推荐人直接报送市海洋局。
第七条市海洋局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
各类用海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实行轮换制,每届任期为1年。
任期届满后,专家评审委员会自动解散。
每一届专家评审委员会聘任的委员中,从上届专家评审委员会中续聘的委员总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对业务能力不能胜任评审工作需要,或不能履行评审职责的上届委员,不再续聘。
第八条市海洋局对评审专家库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聘任期满的专家根据其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及信誉等情况,进行调整、更新。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评审,应当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市级评审专家委员会中随机选择5名以上(含5名)单数、专业配备合理的专家组成评审组,组长必须从国家级专家库中聘请。
第十条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二)获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三)参加国家海洋局组织的海域使用管理业务培训;(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发现与用海项目申请者、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向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三)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随时终止聘任:(一)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者通过评审提供便利;(二)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三)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经济损失;(四)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三、其他类项目评审委员会附件2上海市海洋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一、审核委员会人员组成主任:沈依云(副局长)副主任:陈伯深(纪检组长)委员:李剑(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华杰(综合规划处处长)沈于田(计划财务处处长)朱宪伟(滩涂海塘处处长)管永华(海域海岛处副处长)戚建人(海洋环保处处长)胡欣(科技信息处处长)刘选游(监察室主任)丁曜(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常务副总队长)王肖军(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主任)如审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岗位变动,其接任者自动替补。
二、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审核委员会是我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工作的审核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报市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进行审议。
根据审核情况对被审核项目作出上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重新审查、不予报批的审核意见,并负责将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情况和审核意见向局长办公会议汇报。
三、审核的主要内容(一)海域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项目用海范围、期限、类型和性质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是否已协调解决。
(三)项目海域使用论证和专家评审的结论是否可行。
(四)用海活动是否影响国防和海上交通安全。
(五)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程序是否合法、海域海岛处审查意见是否客观、准确。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四、审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一)审核委员会应当采取会议形式对海域使用项目进行审核,不得采取传阅会签的形式审核。
(二)审核会议由审核委员会主任召集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三)审核委员会实行委员责任制,委员对审核意见具有表决权,并对审核意见承担责任。
(四)研究和提出的书面审核意见须经多数正式委员同意,由审核委员会主任签署。
(五)必要时审核委员会可邀请有关处室和单位派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对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查报批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