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区别(表格)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公司设立条件(一)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一)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二)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0条)(二)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75条)(三)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三)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四)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3条)⊙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4条)⊙如果发现股东出资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度,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四)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产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78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152条)⊙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区别?那么,下面请看给大家的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在广义上还包括一人股份,但目前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必须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因为由一个自然人独立出资,一般来讲,个人独资企业资本数额较少,企业规模较小,承受风险能力较差。
其设立、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比拟简便,能很快设立,也能因情况变化而迅速变更或终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调整和标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我国《民法通那么》所标准的企业法人。
一人公司与一人股东分别为不同的法律主体;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和标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仍以自然人身份从事经济活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在这里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借鉴现代各国通行的公司,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为促进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而专门创立的一种特殊公司形态。
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其股东只有一个,即国家,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或股东的职责。
(一)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不同根据《公司法》第59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规定的出资额。
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

一、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国有独资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的区别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的区别如下:1、法律依据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2、管理体系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3、治理结构不同。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4)管理者角色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
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1、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
公司的财产权源于国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国有企业。
2、股东只有一个。
依据公司法第65条,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国资委或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的出资者不是国资委,为法人独资,法人格独立,其财产独立于国家财产,所以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能层层的扩展下去。
它不同于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共同投资组成的公司。
尽管后者各方投资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公司资本的所有制性质未发生变化,但公司的投资主体及股东却为多个,具有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
独资公司是什么意思独资公司

独资公司是什么意思独资公司一、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区别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独资企业,亦称个人企业,是由单独一人出资设立、由一人拥有和控制、并由一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在于:1、设立主体不同。
独资企业的设立人是自然人,法人组织不能设立独资企业。
公司的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成员人数不同。
独资企业由一个成员或投资者设立,一切利益和风险也概由该投资者承担。
公司,除一人公司的特殊情况外,都具有多数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内容,都构成了一个不同于个人的经营团体,这种成员或投资者的多数性与独资企业成员的单一性形成鲜明对比。
3、法律地位不同。
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人格。
而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是典型的法人组织。
4、财产关系不同。
由独资企业的非法人地位所决定,独资企业的财产由独资企业主所有,企业本身不享有所有权。
而公司由其独立的法人地位所决定,其财产不归股东所有,而是归公司本身所有,公司就是其财产的所有者。
5、经营管理不同。
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独资企业主享有对内决定企业一切事项、管理企业经营和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
而公司的经营管理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法定组织机构实施的,公司的对外代表权则由法定代表人行使。
6、责任承担不同。
独资企业的负债在追及效力上等于企业主个人的负债,如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企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而公司的债务不等同于其股东的债务,公司对其债务以其拥有的资产独立承担责任,其股东只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相关知识链接公司的基本特征: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2、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4、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注册登记包括哪些事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特殊类型的公司和股票
考点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一人”的意思是一个股东)一人公司的股东
(1)一人公司的股东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
提示:非法人组织(例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出资设立一人公司,但是可以出资其他类型的公司。
补充:登记要求:一人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生育#),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断子绝孙#)。
股东决定
不设股东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
股东决定:
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股东决定#)
关键字:①书面②签字③置备
强制审计。
有限责任公司性质说明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任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如下法律特征:(一)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严格限制的。
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的规定不尽相同。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三)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但同时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
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一般相互认识,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须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四)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资本,不能发行股票。
(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较为简单和灵活。
如组织机构、审批程序都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
2.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指由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任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⑴股东符合法宝人数⑵股东出资达到法宝资本最低限额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⑸有公司住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⑴申请名称预先核准⑵出资及开设银行账户⑶验资⑷审批⑸申请设立登记⑹签发出资证明书和置备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⑴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⑵补交出资差额.⑶不得抽逃出资.⑷遵纪守法,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提法。
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一人公司等)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法律主体形式不同
非法人企业,不具有公司形式
公司法人
责任承担不同
无限责任制
有限责任制
财产所有制不同
私有制企业,财产归个人所有
国有制
财产权归属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财产无明显区分
法人财产制度,股东是国家授权的投资公司或部门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后债务承担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事务执行
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②按照合伙企业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事务人。执行合伙事务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合伙人的变化
①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未经一致同意的,该合伙人退伙。
②合伙人自然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
①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条例补充:
《合伙企业法》8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公司法国有独资企业如何规定?
公司法国有独资企业如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若无严格的法律进行管束,也许会出现管理或资金混乱的现象。
公司法国有独资企业如何规定?我们来看看。
▲一、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四、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五、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第23讲_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七、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一)代持股协议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二)投资权益归属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隐名股东显名化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018B简Q2, 2020 修订)【提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原文表述为“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四)名义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018B简 Q1)(五)欠缴出资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018B简 Q3)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冒用他人名义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份有限公司
(二)设立程序
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 发起设立方式
公司名称预准 → 认购股份 → 缴清股款 → 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 董事会 申请设立登记 → 公告成立。
2、募集设立方式 • ①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 ②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所有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总额,而不是一个发起人认购 的 • ③制作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由认股人填写 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①直接投票制
②累积投票制 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例】华夏农用物资采购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东大会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需要在2个 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A.公司股本为1500万元,未弥补的亏损 达200万 B.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请求时 C.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D.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数为9人,因种种 原因现有董事人数为6人 • 【答案】ABD
(2)公司免于解散而存续 (3)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①除合并、分立和破产的外,解散的公司 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②解散的公司,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 公司的权利能力仅限于清算活动必要的范 围内。 ③公司原有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执行机关 丧失权力,由清算人接替之。
2、公司的清算 (1)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的职权、义务和责任 (3)清算程序 ①通知和公告 ②制定清算方案和处分公司财产 ③清算结束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1)转让场所
(2)转让方式
背书
交付
(3) 对特殊主体转让股份的限制
发起人的股份、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董事、监事、高管
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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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最低注册资本和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投资人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法律教育网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也就是股东会的主要权利事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6.公司财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法律教育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法律教育网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依照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兼职禁止义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4.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例题解析
1、2006年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投资设立了乙、丙两家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3万元,首期出资为20%,并计划在2年内出资缴清。
设立行为经过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了
改正后该公司成立,3月份,丙公司和丁公司进行了一笔20万元的交易,拖欠货款,丁公司的律师经过调查发现,这笔交易是由甲公司进行操纵之下,利用丙公司的名义进行的。
问:
(1)乙、丙两家一人公司的设立有何违法之处?
(2)就债权丁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答案及解析】(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甲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10万元;并且实行法定资本制,法律教育网必须一次全部缴清因此,出资错误;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但是法人除外,一家股份公司同时设立两家有限公司,并不违法。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由甲公司操纵丙公司,显然导致丙公司的人格在这笔交易中不独立,因此丁公司可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在该个案中否定丙公司的人格,由甲丙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A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因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董事会决定董事长张某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
该企业于2005年12月参与投资一子公司,该公司在河北衡水,为一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国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
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
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的资本无回,全部亏损3000万元,被申请破产。
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
法律教育网在整顿期间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
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
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报,要求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现问:
(1)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2)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河北衡水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3)债权人的申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4)子公司无偿转让给母公司的设备应如何处理?
(5)子公司破产应适用哪一部立法?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⑴首先,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法律教育网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案件中,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没有职工代表;董事长兼任其他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同意。
⑵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
本案件中对衡水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应当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因为该子公司为独立人格的法人。
⑶法院应当支持,因为企业在破产整顿期间进行了破产无效行为,应当停止整顿,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⑷由清算组作为权利主体主张追回,列入破产财产。
因为在清算阶段,由清算组代表破产企业行使企业权利。
⑸国有企业的破产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