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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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俗读本 第十四讲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民法通俗读本 第十四讲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意义、两个之间的关系公民如果下落不明,时间短了没问题,时间长了怎么办?有些一年两年,甚至五年十年,他的财产怎么办?他的家庭怎么办?发生一系列问题。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是为了解决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造成权利长期不确定的状况,对这个问题所做的规定。

宣告公民失踪就是对于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人由法院宣告他失踪,使他人管理其财产的一种制度。

宣告失踪有什么好处呢?一般下落不明四年才宣告死亡,那么不到四年有些人下落不明一段时间了,他的财产谁管理?他的债务谁来清偿?如果他有近亲属给他代管当然没问题了,如果没有近亲属怎么办?或者近亲属不管又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宣告失踪比较好。

如果近亲属不管的是偶,或者没有近亲属的时候,利害关系人提出来,法院可以宣告失踪,指定人管,来清偿债务。

宣告失踪跟宣告死亡不一样,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跟自然死亡是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没有了,他的财产称为遗产了,由继承人继承,配偶可以另行结婚。

宣告失踪没有这个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并没有变,只是有人代管他的财产,用他的财产来还债务。

所以,我们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都需要。

宣告公民死亡是对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的人由法院宣告他死亡,以结束其原来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制度,但是并未规定这两种制度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所以这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没有必然联系的制度。

对于一个下落不明的人宣告他失踪之后,即使满了四年期间,也不一定需要宣告他死亡。

对于一个具备了宣告死亡条件的人,可以不经过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他死亡,也就是说,宣告死亡并不以宣告失踪为前提。

二、宣告失踪《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下落不明,是说对于他原来居住的地方的人或者对于他的家庭,他的住所不明。

两年的期间应该从上述的人们最后知道失踪人的音信时算起,不过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这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采用比较法,对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制度进行逐一的比较,找出异同点,同时结合小型案列分析,掌握撤销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现代民法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但是两种制度却有异同点,现在我们就来比较一下他们的异同点。

1、两种制度的意义不同,宣告失踪制度是由于战争自然灾变及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航海、航空、探险等活动,使人们遭遇各种危险致失踪的,是经常发生的事。

其他的原因,如一些居民盲目流动或者外逃,也常导致一些人下落不明。

失踪人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不确定的关系长期的存在,将不利于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和利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和持续的发展,还会损害和失踪人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从社会利益考虑,与失踪人有关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应该尽快的决定。

但是假如仅以失踪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根据,又势必损害失踪人的财产权利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且造成社会关系的紊乱。

于是有了宣告失踪制度。

宣告死亡则是指依照法定的程序,指定的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制度虽然能够解决失踪人的财产保护问题,但不能解决因失踪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于是就有了宣告死亡制度。

2、两种制度的申请条件异同:相同点在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是必须要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需经过法院的宣告。

不同点在于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宣告死亡的时间期限是普通期限为4年,特别期限为2年。

3、两种制度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是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宣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而宣告死亡则是不仅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而且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4、两种制度下利害关系的顺序问题不同: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关系。

而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

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民法典自然人的失踪与死亡宣告

民法典自然人的失踪与死亡宣告

民法典⾃然⼈的失踪与死亡宣告01—宣告失踪制度⾃然⼈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举个例⼦:⼩罗下落不明满两年了,为了对⼩罗的财产设⽴管理制度,⼩罗的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以及他的债权⼈、债务⼈等等,都有权利向⼈民法院要求宣告⼩罗为失踪⼈⼝。

⼩罗被宣告为失踪⼈⼝后,⼈民法院可以指定或者经协商由⼩罗的配偶、成年⼦⼥、⽗母或者其他愿意为他保管财产的⼈来代为管理⼩罗的财产,等⼩罗出现后再将财产以及使⽤的具体情况告知⼩罗。

如果侵害⼩罗合法权益的,⼩罗有权要求赔偿。

02—宣告死亡制度⾃然⼈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举个例⼦:⼩罗下落不明满四年后(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的),⼩罗的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以及他的债权⼈、债务⼈等等,都有权利向⼈民法院要求宣告⼩罗死亡。

⼩罗被宣告死亡后,产⽣的效果与⾃然死亡相同,⼩罗的婚姻关系解除、其⼦⼥可以被依法收养、其个⼈财产可以被继承。

但是如果实际上⼩罗并没有真正死亡,那么,他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从事的民事活动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发⽣效⼒的,⼩罗也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若⼩罗重新出现,那么⼩罗与他配偶的婚姻关系⾃动恢复,但是如果⼩罗的配偶已经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除外。

如果⼩罗的⼦⼥已经被他⼈合法收养的,⼩罗不能以其⼦⼥的收养没有经过他的同意⽽⽆效。

⼩罗重新出现后,也可以要求原来分配了他的财产的⼈返还他的财产,如果不能返还的,可以要求补偿。

如果申请宣告⼩罗死亡的⼈恶意隐瞒相关情况,导致⼩罗被宣告死亡并获得⼩罗财产的,除了应当返还⼩罗的财产以外,还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03—民法典相关条⽂详见《民法典》第四⼗条⾄第五⼗三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1)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区别
①设置目的不同
宣告失踪是法院以法律推定的方式确认公民失踪的事实,结束因公民失踪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不稳定的异常状态,是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结束自然人因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不稳定状态,保护该自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同宣告失踪制度相比,宣告死亡不仅涉及失踪人财产的管理,结束因自然人失踪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停滞状态。

而且解决了涉及失踪人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其实质是以牺牲失踪人的个人利益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②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③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
有权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

有权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的限制。

④公告期不同
宣告失踪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实不能生存的为3个月外,公告期为1年
⑤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失踪人婚姻关系消灭、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1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另一方当事人取得联系,需要采取弥补措施,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或宣告对方死亡。

那么,什么是宣告失踪?什么是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有什么不同?本文将解析这些问题,为读者们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导致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受到限制,甚至受到损失,因此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对方当事人失踪。

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为:(1)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2)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宣告失踪的法律作用为:(1)宣告以后,起诉人可以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诉讼,取得与失踪人有关的物权、债权等法律权利;(2)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监护人、继承人或人民法院代管;(3)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继承失踪人的财产,并由代管人或继承人支付义务;(4)宣告以后,失踪人有出现的,法律效果自行消除。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依法宣告原被告人已死亡并确定死亡时间的过程。

被宣告死亡的人不一定已经死亡,但在人民法院的认定下,他已经死亡,并被视为死亡。

宣告死亡的基本条件为:(1)申请人已经失去与被宣告死亡的人联系的机会;(2)被宣告死亡的人失踪超过两年,或者因发生事故,自碰撞、漂流、脱落、坠落、掉入水中、失踪、火灾等原因致使现场难以勘察的,已经过了一年而未发现。

宣告死亡的法律作用为:(1)可以确定死亡时间;(2)可以确定被宣告人的继承人,并进行财产继承;(3)对于被宣告人的合同、法律关系等具有终止作用。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区别虽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条件不同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是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多少年宣告死亡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多少年宣告死亡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多少年宣告死亡民法对于我国社会的公民行为和法律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公民的一些行为也会在民法中得到解释。

那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多少年宣告死亡都有哪些解释呢,下面小编就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相关的解释和介绍。

一、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多少年宣告死亡1、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3、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此类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两年没有必要,只要有有关机关的证明即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我国对这类事件有着较强规定。

对于自然人失踪年满4年,我国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我国对这类事件有着较强的规定,如自然人失踪一定时间,我国法律有着较强的规定解释和规定。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1. 概念的区别: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持续下落不明满两年,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持续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为意外事故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期一般为一年,意外事故的为3个月。

2. 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婚姻关系的消灭,继承关系的开始。

3. 申请人的顺序性
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

4. 撤销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的撤销后,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消失,他要将其代管的财产权和收益都要还给被宣告失踪的人。

宣告死亡的撤销后,被宣告人能取回其的财产权,但是如果其配偶已经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也受到法律保护,还有如果其子女已经被人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5. 法院判定方式不同
宣告失踪是法院从法律上决定的。

宣告死亡是法院从法律上推定的。

民法典中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民法典宣告死亡公告期多久)

民法典中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民法典宣告死亡公告期多久)

民法典中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民法典宣告死亡公告期多久)宣告死亡应具备哪些条件法律主观:一、宣告死亡的条件要具备哪些宣告死亡的条件要具备有: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

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范围完全相同。

4.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野搜,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丛饥,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

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宣告失踪制度仅仅带来了失踪人财产管理关系上的变化,而宣告死亡制度则不仅带来了财产关系的变化,更使特定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关系发生了变化。

前列得以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中,因被申请人的死亡宣告引起人身关系变化的,主要是被申请人的配偶。

依据《民法典》第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颂郑历宣告之日起消灭。

以这一规定为前提,意味着可以由其他人决定被申请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的存续,这是明显不妥当的。

因此,较为妥当的做法是配偶以外的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的,不导致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

在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婚姻关系消灭的,婚姻关系才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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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 • • • 联系: 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步骤,利害关系人可自由选择提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申请。这是 为了尊重利害关系人对下落不明者的感情。 宣告失踪只结束下落不明者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宣告死亡同时结束下落不明者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宣告失踪不是推定,而是对自然现实的确定;而宣告死亡是推定,是从自然现实推导出法律现实。

申请的条件有什么不同
公告期间
一年
三个月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是否有顺序关 系
利害关系人有顺序关系。 顺序为:1、配偶;2、父 母、子女;3、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4、其他 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关系 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 提出申请时,别的利害关 系人不得去申请,即使提 出申请,也不会被法院宣 告的。 与生理死亡相同,被宣告 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解除,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管理人。其配偶可与他人结婚,其 继承人可继承其遗产,其 债务之履行与接受履行。 所负担的人身性债务消失。 但被宣告死亡人并不见得 已事实上死亡,他在其生 存地点所为的法律行为, 并不因其被宣告死亡而无 效。
• • • • •
住所与经常居住地区别 住所: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 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 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 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 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 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 会秩序的稳定。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从 民法通则的规定 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 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 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 同前述。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与 联系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两者制度目的的有什么不 同
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 宣告死亡不仅旨在结束失 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宣 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 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 状态,而且旨在结束被宣 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 确定状态。保护被宣告死 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须经法院宣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须经法院宣告。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不 一样,普通期限为4年。 特别期限为2年。
法律效果
宣告失踪 撤销宣告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院应撤销失踪宣告。 法院应撤销失踪死亡。 其财产管理人应向他交代 管的财产及其收益,并回 报财产管理情况,提交财 产收支账目。 其配偶若未婚,婚姻关系 恢复;若已再婚,不因撤 销死亡宣告而影响第二次 婚姻关系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人之子女在宣 告死亡期间被他人合法收 养,收养关系不因撤销死 亡宣告而受影响,以维持 既已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确 定。 因宣告死亡而获得财产的 人不论取得财产的根据是 继承、遗赠或人寿保险, 旨应返还给重新出现人或 者其他给付者。所返还者 应为原物;原物不存在的, 应给予重新出现人适当补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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