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制度 - 制度大全
用电检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用电安全,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用电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用电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用电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用电安全检查领导小组下设用电安全检查办公室,负责日常用电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用电安全负总责,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用电安全检查工作。
4. 用电安全检查办公室成员负责用电安全检查的具体工作,包括检查、整改、监督等。
三、用电安全检查范围1. 变配电室、配电室、开关站等电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
2. 用电设备、线路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 用电负荷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情况。
4. 电气设备绝缘性能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漏电、短路等安全隐患。
5. 用电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存在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
6. 电气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和技能。
四、用电安全检查内容1. 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2. 用电负荷是否稳定,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情况。
3. 电气设备绝缘性能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漏电、短路等安全隐患。
4. 用电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存在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
5. 电气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和技能。
6.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五、用电安全检查方法1. 查阅资料:查阅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等资料,了解设备状况。
2. 实地检查:对电气设备、线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技术检测:对电气设备、线路进行绝缘性能、漏电、短路等安全性能检测。
4. 查看记录:查看电气操作人员的操作记录,了解操作人员操作技能和用电安全意识。
六、用电安全检查要求1. 用电安全检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
2. 用电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 用电安全检查应全面、细致,不留死角。
安全用电检查、检测检查制度(5篇)

安全用电检查、检测检查制度1、工区用电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三次,电工每班必须检查一次;每次用电安全检查必须认真记录;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2、检查人员要以国家的行业标准及法规为依据,不得凭空捏造或以个人好恶为尺度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必须严肃认真。
3、用电安全检查的重点是:用电标识、警示是否齐全;电气设备的绝缘层有无破损;线路的敷设是否合格;绝缘电阻是否合格;设备裸露的带电部分是否有防护;保护接零或接地是否可靠;接地电阻值是否在规定范围内;电气设备安装是否正确、合格;配电系统设计布局是否合理,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定;各类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齐全有效;各种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是否健全;电工及各类用电人员的操作行为是否规范;有无违章指挥;各类技术资料、施工记录是否齐全等。
4、更换或大修一次电气设备,必须测试一次绝缘电阻值;测试接地电阻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断开设备接地端;操作时不得少于两人,严禁在雷雨或降雨后测试。
5、对各类漏电保护装置,必须每周进行一次主要参数检查,不合格的立即更换。
6、对电气设备及线路的绝缘电阻检测,每月必须进行一次;摇测绝缘电阻值,必须使用与被测设备、设施绝缘等级相适应的(按安全规程执行)绝缘摇表。
7、检测绝缘电阻前必须切断电源,至少两人操作;严禁在雷雨时进行摇测大型设备和线路的绝缘电阻值;检测大型感性和容性设备前,必须按规定方法放电。
安全用电检查、检测检查制度(2)安全用电检查、检测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用电检查的周期和频率:制定安全用电检查的周期和频率,例如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用电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用电检查。
2. 安全用电检查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明确安全用电检查的责任主体,例如安全管理部门或专门的安全用电检查组织,同时明确具体负责安全用电检查的责任人。
3. 安全用电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制定安全用电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电源线路、电器设备、插座、开关、照明等方面的检查,以及检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等要求。
安全用电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安全用电管理,预防电气火灾和触电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电气设备、线路、场所及人员。
第三条安全用电检查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用电检查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安全用电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成立安全用电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用电检查工作。
第六条安全用电检查领导小组职责:1. 负责制定安全用电检查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 组织开展安全用电检查,确保检查工作全面、深入、细致;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到位;4. 定期对安全用电检查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5. 对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安全用电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用电检查工作。
第八条安全用电检查办公室职责:1. 负责编制安全用电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检查;2. 负责检查记录、整改通知、复查等工作;3.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安全用电检查资料;4. 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5. 负责对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安全用电检查内容第九条安全用电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电气设备:检查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绝缘情况、接地情况、防雷、防雷击设施等;2. 电气线路:检查电气线路的敷设、连接、接地、绝缘、防雷、防雷击设施等;3. 电气场所:检查电气场所的照明、通风、防潮、防尘、防腐蚀、防雷、防雷击设施等;4. 电气操作:检查电气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等;5. 电气安全管理:检查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6. 其他:检查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改造等情况。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电检查工作,维护电力供应安全和稳定,保障社会用电正常运行,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用电检查工作。
第三条用电检查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和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用电检查,是指对电力企业或者其用户使用电力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用电安全和经济合理。
第五条用电检查工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履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检查行为合法、合规,确保检查结果准确、公正、可信。
第六条电力企业和其用户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接受用电检查,提供与用电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材料,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用电检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用电检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估工作,确保检查效能。
第二章用电检查机构第八条国家能源局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可以设立用电检查机构,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第九条用电检查机构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用电检查计划和方案;(二)组织实施用电检查工作;(三)采集、整理、分析用电检查信息;(四)对检查对象进行处罚;(五)制定用电安全、经济合理和节约用电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六)指导和协调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用电检查工作。
第三章用电检查范围和对象第十条用电检查范围包括电力企业和其用户使用电力的情况。
第十一条用电检查对象应当包括电力企业和其用户,涉及用电安全、经济合理和节约用电等方面。
第十二条用电检查应当综合考虑省区市电力供应和需求情况、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要求和电力企业的经营管理等因素,确定具体检查对象。
第四章用电检查工作程序第十三条用电检查应当事先告知被检查对象并出示用电检查相关证件。
第十四条用电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和标准、检查时间和人员、检查形式、检查程序和方式,确保检查工作有序、规范、公正。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电行为,确保安全用电,提高用电效率,保障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电力的管理与检查。
第三条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使用电力,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维护用电设备。
第二章用电检查的内容第四条用电检查应包括电力设备的运行状况、用电的合理性、安全隐患等方面。
第五条用电检查应当定期进行,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六条用电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用电设备的连接是否良好、用电负荷是否合理、用电线路是否安全等方面。
第三章用电检查的程序第七条用电检查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检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用电检查程序包括检查前的准备、检查中的过程、检查后的整理。
第九条用电检查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建立档案,以备查阅。
第四章用电检查的要求第十条用电检查应当注重细节,不放过任何细小问题。
第十一条用电检查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确保检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用电检查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用电设备,制定相应的检查标准。
第五章用电检查的责任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用电检查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第十四条用电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用电设备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用电检查人员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配合整改工作。
第六章用电检查的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用电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其他与本管理办法有关的事项,由相关部门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X部门所有。
以上是《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认真遵守,共同维护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用。
安全用电检查、检测检查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用电检查、检测检查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用电安全管理的监督,提高用电安全意识,依法防止和减少用电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作场所和居民安全用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用电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商业企业、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等。
第三条用电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方式。
定期检查一般按照每年一次的频率进行,不定期检查主要针对特定情况进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用电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线、电缆、电机、自动化设备等。
第五条用电设备的安装、维护和检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电气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用电设备的检查,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
具体资质要求由相关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二章定期检查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明确检查的内容、频率、责任等。
第八条定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接地、绝缘、漏电等情况,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二)用电设备的线路布局:检查线路的规划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合规的情况。
(三)防雷设施的运行情况:检查防雷设备的正常运行情况,确保用电设备不受雷击。
(四)电气火灾隐患的排查:检查用电设备周围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等,是否存在火灾隐患。
第九条定期检查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好记录。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
第十条定期检查的频率一般按照每年至少一次的要求进行。
对于特定行业或特殊设备,可以增加检查频率。
第三章不定期检查第十一条不定期检查主要针对特定情况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重要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对于电厂、发电站等重要设备,可以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二)特殊场所的用电安全情况:对于公共场所、危险品仓库等特殊场所,可以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三)突发事件后的检查:对于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查,排查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用电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用电设施、设备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等。
第三条本制度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加强用电安全意识,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用电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用电安全检查计划,组织实施用电安全检查,处理用电安全事故,并对用电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用电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职责:1. 组织制定用电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2. 负责用电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3. 对用电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4. 定期组织用电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用电安全意识;5. 对用电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六条用电安全检查小组职责:1. 负责日常用电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2. 参与用电安全教育培训;3. 协助用电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处理用电安全事故。
第三章用电安全检查内容第七条用电安全检查内容包括:1. 用电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查;2. 电气线路、电缆的安全检查;3. 用电负荷的检查;4. 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情况;5. 用电场所的安全检查;6. 用电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7. 用电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8. 用电安全记录的填写情况。
第四章用电安全检查程序第八条用电安全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节假日、特殊时期增加检查次数。
第九条用电安全检查程序:1. 用电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地点及人员;2. 用电安全检查小组按照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3. 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填写《用电安全检查记录》,上报用电安全检查领导小组;4. 用电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5. 用电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对用电安全进行检查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用电安全检测管理制度(5篇)

用电安全检测管理制度1.认真执行操作规范制度,停电检修制度。
2.操作规范内容:2.1应拉合的开关和刀闸。
2.2检查开关和刀闸位置。
2.3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检查负荷分配。
2.4装拆接地线。
2.5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路互感回路的保险器,切换保护回路和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3.清洁维护电机及其附属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机电源。
工作完毕后再恢复正常。
4.在高压电房内进行检查工作时,至少有两人在一起,摇测或检测电容和电缆前后充分放电。
5.发现事故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马上报告上级。
9.下班后和节假日,要切断电源、水源、关好门窗、保管好贵重物品,清理化验用品和场地。
做好化验室的通风和防护,以防仪器设备锈蚀和霉变。
10.对违反有关规定忽视安全而造成的重大事故和被盗案件发生时,要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用电安全检测管理制度(2)电安全检测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电气设施和用电安全的一套管理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电安全检测管理制度的例子:1. 安全责任- 确定电气设施的安全责任人,明确职责和权限。
- 根据电气设施的等级和重要性,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电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2. 设备检测- 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测计划。
- 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巡检,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 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及时进行维护和修理,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3. 用电安全- 明确用电的规定和要求,确保用电安全。
- 制定用电操作规程,培训员工正确使用电气设备。
- 对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用电安全。
4. 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 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责任和措施。
- 对电气设备进行系统性的安全评估,发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 建立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机制,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和分析。
5. 安全培训和宣传- 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培养安全技能。
- 定期进行安全宣传,让员工了解安全知识和重要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制度-制度大全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6号《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6年8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6 号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996年8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
第二章检查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
用电检查的内容是:
一、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二、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三、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四、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五、用户反事故措施;
六、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七、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八、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九、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十、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十一、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十二、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第五条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至相应目标所在处:
一、有多类电价的;
二、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三、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四、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五、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六、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
七、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第六条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
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
第七条用电检查实行按省电网统一组织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跨省电网、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在其用电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网内用电检查工作。
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网内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申请、业务培训、资格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并颁发网内用电检查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督促检查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四、负责网内用电检查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供电企业在用电管理部门配备合格的用电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管理制度。
二、负责并组织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审查;
2.负责用户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试并统一报送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等事宜;
3.负责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工程单位的资质考核,并统一报送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4.负责节约用电措施的推广应用;
5.负责安全用电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
6.参与对用户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
7.组织并网电源的并网安全检查和并网许可工作。
三、根据实际需要,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户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根据用电检查工作需要,用电检查职务序列为一级用电检查员、二级用电检查员、三极用电检查员。
第十一条对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实行考核认定。
用电检查资格分为:一级用电检查资格,二级用电检查资格,三级用电检查资格三类。
第十二条申请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高级技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5年以上者。
申请二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者取得三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申请三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已在用电检查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者。
第十三条用电检查资格由跨省电网经营企业或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统一考试,合格后发给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证书》。
《用电检查资格证书》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四条聘任为用电检查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二、己取得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
聘为一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二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二级及以上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三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三级及以上用电检查资格。
三、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熟悉与供用电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以及供用电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三级用电检查员仅能担任0.4千伏及以下电压受电的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
二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1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
一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22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
第四章检查程序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七条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
查电工作终结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存档。
《用电检查工作单》内容应包括:用户单位名称、用电检查人员姓名、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日期、检查结果,以及用户代表签字等栏目。
第十八条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不得拒绝检查,并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第十九条经现场检查确认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在现场予以制止。
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擅自接用的用电设备或改正其用电类别,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其差额电费和加收电费;
二、擅自超过注册或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或封存私增电力设备,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三、超过计划分配的电力、电量指标用电的,应责成停止超用,按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其所用电力并扣还其超用电量或按规定加收电费;
四、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被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再次封存该电力设备,制止其使用,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范围的用户受电设备的,应责成其改正,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成用户当即拆除接线,停止侵害,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并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
拒绝接受处理的,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
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检查纪律
第二十二条用电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用电检查职责,赴用户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随身携带《用电检查证》,并按《用电检查工作单》规定项目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遵守用户的保卫保密规定,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用户进行电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用电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电谋私。
违反本条规定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造价职责邮政职责部长职责
欢迎下载使用,分享让人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