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作证案例
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证据法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规定了在司法程序中如何收集、保留和呈现证据。
证据法的正确应用对于司法公正和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案例涉及到证据法的适用,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些典型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证据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李某盗窃案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李某否认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自己当时并不在案发现场。
然而,警方提供了一份监控录像,清晰地显示了李某在案发现场出入的情况。
此外,还有目击证人称曾看到李某在案发现场附近徘徊。
在法庭上,李某辩护律师提出了监控录像的真实性和目击证人的证词的可信度。
在这个案例中,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的证词是关键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控录像是一种常见的电子证据,其真实性需要经过鉴定。
而目击证人的证词则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质证。
在本案中,法庭对监控录像进行了技术鉴定,并对目击证人进行了严格的质证。
最终,法庭认定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的证词是有效的证据,裁定李某有罪。
案例二:王某离婚案王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王某提出了一份婚姻状况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李某曾有过多次婚外情。
然而,李某对此表示强烈的否认,并称该报告是伪造的。
在法庭上,王某的律师提出了该报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的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婚姻状况调查报告是一种书证,其真实性需要经过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质证。
在本案中,法庭对婚姻状况调查报告进行了技术鉴定,并对该报告的出具单位进行了调查。
最终,法庭认定该报告是真实的证据,裁定王某获得离婚。
案例三:张某交通事故案张某驾驶汽车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
在事故调查中,交警部门提供了一份事故现场勘查报告,该报告显示张某当时的驾驶速度明显超过了限速标准。
然而,张某对此表示质疑,并称自己当时并未超速驾驶。
在法庭上,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事故现场勘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的问题。
运用视听证据,助你维权

2023年第8期 职工法律天地9证据决定着官司的输赢。
时下,随着数字化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劳动用工领域,手机录音、录像、视频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呈现在仲裁、诉讼等庭审中。
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视听资料因无效而未被法庭采信。
那么,什么样的视听证据才算有效?劳动者又该如何正确采集视听证据呢?基本案情2021年1月,熊师傅入职一家餐饮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
今年2月底,熊师傅突然接到公司裁员的通知,让他结算完工资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熊师傅认为,目前公司各项经营业务一切正常,并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等情形。
退一步说,即使确需裁员,公司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员工先行协商,并遵循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上报审批等法定程序办理。
面对公司的单方面无故辞退行为,熊师傅多次向公司负责人反映,但无果。
无奈之下,熊师傅找到单位人事主管面谈。
在这次谈话前,熊师傅做了详细准备,将对话过程中的交谈对象、应聘时入职条件、劳动岗位与报酬、工作年限、个人诉求等用录音笔完整地记录下来。
在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后,熊师傅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
经审理,法院认定熊师傅提供的录音资料、考勤表、工资单等材料相互印证,系有效证据,遂判决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
温先生也在这次公司裁员中被无故辞退。
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餐饮公司负责人辛某虽然口头认可欠薪三个月,但并未向他出具任何书面字据。
直到半年后,温先生因急需用钱才打电话给辛某,并对此次通话进行了录音。
在通话中,他让辛某承认了欠薪未付的事实。
随后,他持该通话录音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据必须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因公司对录音证据中的通话对象即辛某的身份予以否认,且录音中未提及欠薪何时发生、欠薪理由、具体数额等情况,仅凭录音无法证明双方曾经存在劳动关系,亦无法与温先生在庭审过程中陈述的欠薪经过相互印证。
涉众型寻滋案中视听资料的运用

涉众型寻滋案中视听资料的运用作者:梁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3期摘要在涉众型寻衅滋事案件中,视听资料的合理运用,对案件事实的还原、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至关重要。
关键词涉众型寻滋案试听资料合理运用作者简介:梁志,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417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整个社会的治安防控体系不断完善,人们的维权意识也不断高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况屡见不鲜,也为案件真相的还原、犯罪事实的查明提供了便利条件。
在法律上,我们将这些录音、录像统称为“视听资料”,是证据种类的一种。
所谓“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的运用在部分刑事案件中尤为重要,以笔者所在的审查逮捕部门为例。
在这一阶段,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较为常见,包括随意殴打他人型、追骂他人型、随意毁财型以及公共场所闹事型寻衅滋事案件。
当然,其中又以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衅滋事最为多发,典型案例即酒后与他人发生冲突,随意殴打他人致伤。
一、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案件的情况分类(一)1V1型即参与殴打的犯罪嫌疑人仅有一人,其攻击的对象(被害人)也仅有一人。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一对一的关系,犯罪嫌疑人的暴力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易于判断,案件的客观事实也容易厘清。
(二)1V多型即参与殴打的犯罪嫌疑人仅有一人,其攻击的对象(被害人)存在多人。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仅有一人,被害人的伤情结果不存在其他人员造成的可能,案件事实及因果关系的判断一般情况下也不存在争议,办案人员易于厘清嫌疑人的行为。
证据法学_典型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1.A按照合同的约定将20吨西瓜通过铁路运送到对方当事人B指定的目的地。
B 以西瓜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为由拒绝接收,并且拒绝交付货款。
A以B 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运送的西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请求法院判决B履行交付货款义务。
但是,B认为A所运送的西瓜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
问:(1)本案中,有无物证?为什么?(2)本案中,A可否向法院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为什么?(3)本案中,证明责任如何分配?2、1984年3月11日(星期日)下午4时50分,北京印染厂卫生科急症室护士王贵珍去内科诊室取药时,发现该厂卫生科副科长曹慧茵(女,47岁)被人杀害于室内。
王贵珍立即报告了领导。
厂领导与保卫科的负责人等先后赶到现场,研究决定先对被害人进行抢救。
经厂长同意,找当时的值班医生张安虎(男,36岁)进行抢救。
为保护现场,由北京市棉印公司保卫科科长在前铺报纸,张安虎在中间,本厂保卫科长随后,三人踩着报纸鱼贯而入。
走到尸体跟前,张安虎脚踩报纸向前先用听诊器听了曹慧茵的心音后,又摸了摸脚腕的动脉,最后又摸了颈部,确定被害人已经死亡。
而后三人又踩着报纸走出现场。
张安虎在检查尸体时两手沾上了血。
证据情况如下:1、王贵珍讲:她在下午3时去内科诊室时,曹慧茵还未来,室内一切正常。
2、另有四名证人A、B、C、D证明,曹慧茵是当日下午3时30分进厂的。
3、法医鉴定:曹慧茵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方凳可以形成死者头部之损伤)4、现场勘验提取5块穿袜子留下的足迹,3张带有血迹和毛发的木凳。
5、找张安虎谈话时,发现张安虎穿的皮鞋在鞋底与鞋帮的结合部位有明显的血迹,令其脱下来检查,又发现在鞋底凹处、鞋底后跟也有血迹,而且属于喷溅血迹。
对此,张安虎辩称是对曹慧茵的尸体进行检查时沾染的。
6、经过查验张安虎等进入现场时所铺的报纸,没有发现带血的足迹。
7、在张安虎去过的外科诊室勘查,发现地面用墩布擦过,有不太明显的血迹;被擦的部位是局部的3片;墩布把上有血;室内拉着的窗帘上有用手擦过的血迹;后又发现张安虎当时所穿的裤子、毛衣、呢子罩衣上均有血迹。
证据法学案例

第一章证据概论第一节证据的概念案例l 证据的概念被告人郝景文、郝景龙兄弟被指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私制的装置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窃取银行资金72万元,对于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公诉人提出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1)证人吴镇元、李江的证词证实:1998年9月22日,被告人郝景龙没有上班。
(2)证人王家朝的证词证实:1998年8月下旬,被告人邢景文以吕俊昌的名义租住其房屋l间,并装了一部电话分机。
(3)证人洪广全的证词证实:1998年9月18日上午,白鹤储蓄所的人员上班时,发现钥匙无法插入卷帘门的锁孔门开不下来,后想办法将门打开,并重新换了卷帘门的锁。
(4)证人孙帆的证词证实:1998年9月18日,其上班时,发现储蓄所窗户被锯,窗户上挂了一根电线,这根电线和粗主线接在一起:孙帆还证实:1998年9月22日下午4时30分,白鹤储蓄所结账时,发现往来账上有72万元转入到1998年9月7日在白鹤储蓄所开户的16个活期存款账户上,每个账广是4.5万元。
(5)证人张富叶、陶明辉、王定年、王玫、吴健、王润青、朱世荣、卜承庆、钱禾的证词,分别证实了1998年9月22日下午l时左右至2时06分,有一男子持户名为吕俊吕、郭宝连、胡爱明、李军、江峰、李健军等在白鹤储蓄所开户的活期存折,从瘦西湖储蓄所取走3万元、国庆北路分理处取走4万元、史可法路储蓄所取走3万元、沿河储蓄所取走1万元、解放桥储蓄所取走4万元、跃进桥储蓄所取走4万元、琼花分理处取走4万元、仙鹤储蓄所取走3万元以及到汶河储蓄所要求支取4万元,当向其索要身份证时,这名男子称没有身份证,钱未能取走的情况。
2、(1)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无绳电滴底座、配套专用隐压电源、调制解调器、电源插座、自制遥控装置、电脑电缆线、胶带纸、电脑键盘、计算机主机、显示器、电话机、电脑硬盘、变色眼镜、电烙铁、锯条、钥匙、502胶水、起子、大哥大皮包等作案工具的照片;(2)出示了以吕俊昌、吕先生之名在扬州求租带有电话的住房l间的招帖,1998 年8月至9月在扬州数个储蓄所内留下的写有王君、吕俊昌名字的存取款凭条,1998年9月7日以吕俊吕、王君、陈健武、张涛、夏兵、陈军、王建明、胡强、李强、李建军、江峰、鲁明、李军、胡爱明、杨建军、郭宝连名义在白鹤储蓄所开立16个存款账户的凭条,以及1998年9月22日在扬州工商银行下设的瘦西湖、国庆北路、史可法路、沿河、解放桥、跃进桥、琼花、仙鹤、波河等9个储蓄网点取款26万元的9张取款凭条。
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

视听资料的证据效⼒
随着⼈们维权意识的⽇益增强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通过录⾳、录像等⼿段获取证据的⽇益增多,如何认定视听资料是否具有效⼒,并作为证据使⽤,必须从以下三个⽅⾯判断。
⼀、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可以从三个⽅⾯进⾏判断:⼀是从采证⾏为本⾝判断是否合法,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性规定。
⼆是从采集⾏为的⽬的是否合法进⾏判断,出于合法⽬的设置的录⾳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三是从采集⾏为是否危害他⼈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判断,不具有危害性获取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审判实践中,⼀些当事⼈对于对⽅提供的视听资料并不完全认可。
因此对视听资料需要查明采集证据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背景,并联系录⾳录像的前前后后和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运⽤逻辑⽅法,确定有优势的证据,最终认定事实。
当事⼈对于视听资料真实性存有异议,需要提醒当事⼈申请司法鉴定⽅法甄别真假,并且告知当事⼈不申请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视听资料的证明⼒。
证据存在某些瑕疵和弱点,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补强证据价值,才可作为定案依据。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其真实性存在瑕疵,但也不能因此就全部否认其作为证据的证明能⼒和证明⼒,⽽要通过全部证据的综合审定,补强视听资料的证明⼒,以求最⼤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实体正义。
在视听资料为单⼀证据的情况下,有必要提⽰当事⼈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如何让视听资料成为有效证据

且 内容与本案待 证事 实具 有关联性 ,故 法院
对该 证 据 予 以 采信 。
案例二 中,根 据《规 定》第二条“没有证据
或者证据 不足 以证 明 当事人 的事 实主张 的 ,
由负有举证 责任 的 当事人 承担 不利后果 ”的
规 定 ,原告仅凭一段 事 实判 断尚不充分 完整
的 电话 录音 为证据 ,主张双方存在借贷 关 系,
式 ,属于八 种诉讼证据之 一。在诉讼 实践 中,
要 使 视 听 证 据 成 为 判 决依 据 ,必 须 同 时具 备
三个条件 :一是 出示的视 听证据 清晰 完整 ,
符 合 客 观 逻 辑 ;二 是 视 听证 据 的取 得 必他证 据佐 证 ,且 对 方
要求被 告归还借款 ,在没有其他证据 支持 的
情况下 ,显然证据 不足 ,故法院驳 回 了其诉讼
请 求 。
(作者单位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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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 出反 驳 或 反 驳 理 由不 成 立 。
案例一 中,在 缺 少借款 协议 (借 据 )这一
直接 证 据 的情 况 下 ,石 阿姨提 供 了现 场 录
音 、证人 证 言、银行 转账凭证 等相 关证 据 ,根
据上述 规定 ,该 录音没有违反 法律 的禁止性
规 定 ,被 告 亦 未就 录 音 的 真 实性提 出异 议 ,
案例二 :薛某 因做生意 向初大爷借款 6 万元 ,约定借 期半年 ,并 出具 了借条。谁料该 借 条被初 大爷不慎丢 失。借款 期满 后 ,初 大 爷 多次催还 未果 ,只得 打 电话 给薛 某 ,在通 话 中让对 方承认借款 尚未 归还 的事 实 ,并 录 了音 。随后 ,初大爷持该 电话录音将 薛 某诉 至法 院,要求被告返还借 款本息 。法院 审理 认 为,录音证据 中的通话 对象是 否为被 告不 能确定 ,借 款何 时发 生 ,理 由 、用途 等情况 亦 未提及 ,仅凭 此电话 录音无 法证 明双方 形成 借 贷关系 ,也无 法与原告在庭 审过程 中陈述 的借款经过相 互印证。最后法院 以证据不足
法律案例的证据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法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实践中,证据的收集、运用和认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本文将以一起盗窃案件为例,对法律案例的证据分析进行探讨。
二、案件背景2019年10月,某市发生一起盗窃案。
受害人王某报警称,其家中被盗,损失现金、电子产品等价值约2万元。
经侦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李某。
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李某及其辩护人围绕案件事实提出了各自的主张和证据。
三、证据分析(一)王某的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警方对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记录了现场情况、物品损失等。
该笔录可以作为证明盗窃事实的证据。
2.被盗物品清单:王某提供了被盗物品清单,列明了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等。
该清单可以作为证明盗窃损失金额的证据。
3.目击证人证言:王某的邻居张先生目睹了盗窃过程,并提供了证言。
张先生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明盗窃事实的证据。
4.王某报警记录:王某在案发后及时报警,警方制作了报警记录。
该记录可以作为证明王某及时报警、配合侦查的证据。
(二)李某的证据1.无罪辩护: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案发当晚有不在场证明,且没有作案动机,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无罪。
2.不在场证明:李某提供了案发当晚的通讯记录、出行记录等,证明其案发当晚在另一城市,无法作案。
该证据可以作为证明李某案发当晚不在现场的依据。
3.证人证言:李某的同事赵先生作证称,案发当晚与李某在一起,共同参加了一个聚会。
赵先生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明李某案发当晚不在现场的依据。
4.辩方证人证言:辩方证人钱女士作证称,案发当晚曾与李某、赵先生一起在案发地点附近出现过。
钱女士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明李某案发当晚在案发地点附近的依据。
四、证据认定1.王某的证据:现场勘查笔录、被盗物品清单、目击证人证言、王某报警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盗窃事实和损失金额。
2.李某的证据:李某提供的通讯记录、出行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案发当晚不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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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李某2010年7月30日在被诉人烟台某门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8月2日下午申诉人在工作时被钢板割伤左前臂,由车间刘主任、曲助理把申诉人送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
因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时间短,并无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或证明书等证据,申诉人难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申诉人请求三位工友作证,来证明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0年11月1日上午,申诉人诉被诉人案件开庭。
邓某某、吕某某、许某某三位证人和申诉人开庭前协商一致要出庭作证。
但邓某某在开庭前退缩,吕某某已不在被诉人处工作,后去另外一家公司工作,并准备调往深圳工作。
许某某因故未到庭。
庭审过程中,申诉人另外又出具了两份证据,其中一份在烟台开发区某路某号的被诉人公司拍摄的录像,该录像有被诉人的考勤表,该表上有申诉人的姓名并加盖有被诉人的公司行政章。
该录像从近处及远处皆拍摄。
对方辩称:对张贴的真实性无异议,因该证据无记载申诉人的出勤天数,8月份未在被诉人处工作,不能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第二份证据是申诉人的主管领导刘某某的录音。
用于证明当时在工作时受伤。
对方辩称:该录音资料不能直接认定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
申诉人在提交此证据时,应提交相关的辅助材料。
若证明刘彩华是被诉人单位的职工,可申请仲裁员到劳动保险事业处调查。
对于该录音的内容,申诉人也申请仲裁员进行调查。
第一次开庭以后,仲裁员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对刘某某制作询问笔录,刘某某如实陈述了事情的经过。
另外,仲裁员也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的相关人员也作了相关调查。
因此,认定劳动关系的机率很大。
判决结果: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终止劳动关系。
2、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6200元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上述款项于2010年11月19日之前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