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办法共6页

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促进核心区中小微企业发展,完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关于印发金融支持本市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金融〔2011〕3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营造宽松政策环境,鼓励创新创业第五条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帮助中小微企业争取国家和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及相关技术创新支持资金,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对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研究开发、中试阶段发生的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最高资助金额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资助金额100万元,企业需有等额资金匹配。
第六条积极推动中小微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在我区推广应用,落实中小微企业市场准入相关政策。
第七条吸引合格天使投资人在我区集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新兴孵化服务。
协调相关部门,在合格天使投资人的新兴孵化区域内,为创业企业提供集中办公、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便利服务。
开展海淀区知名天使投资人、优秀创业导师和企业家评选活动,加强宣传推广。
本办法所谓“合格天使投资人”符合如下条件:业内公认的知名天使投资人和投资机构;成功投资5家以上高成长性企业;所投资项目主要为海淀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经相关协会、社会组织推荐并经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确认。
第八条推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创新,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积极落实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精简企业审批服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行政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2.06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区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确定废止或失效的文件66件,经2009年1月19日第87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停止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0〕9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第145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海淀金融发展环境,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发展,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以及北京银监局《关于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9〕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海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区金融办作为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是指在海淀区内设立的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支行、信贷中心、事业部、专业部门、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
专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海淀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并纳税;(二)对海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笔数或余额数不低于总数的50%;(三)属于非法人机构的,应当获得所属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的专营机构授权;(四)其他必要条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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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3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推进核心区科技服务业发展,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国科发计〔2012〕70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科发〔2012〕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支持措施第四条支持研发设计服务业发展,提升行业专业化服务水平,支撑区域创新发展。
对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面向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的公共研发、测试服务平台,按其年度新增投资额给予20%的补贴,同一平台每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最多补贴三年。
第五条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高校院所、科技金融机构、企业开展合作,搭建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对运行良好、服务效果显著的平台或机构,根据其服务的园区企业数量、服务质量、平台建设投入等给予一定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完善科技创新孵化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聚集与成长,加快实现开发区高端产业聚集的目标,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主要载体,是开发区科技创新孵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开发区科技部门是本办法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区内(含一区六园)注册、经营、纳税且运营1年以上。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原则上占70%以上。
可自主支配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房产。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
(三) 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四)以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明确的主要方向,且符合区域的重点发展领域。
孵化器主要专业领域中,在孵企业所占比例应为60%以上。
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总数之比在5%以上。
(五)具备专业服务的能力,能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专业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及综合商务服务。
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机构在科研仪器、设备、人才、数据等科技资源方面有密切的合作关系,能利用合作机构的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
(六)有孵化资金,并对在孵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或提供融资担保。
(七)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团队有较丰富的专业领域经验,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管理、市场等服务能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7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加快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其核心区批复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完善中小微融资政策扶持体系,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引导金融机构聚集,打造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等措施,实现建设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目标。
力争到2020年,实现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紧密结合,把海淀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一)形成一个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即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科技金融服务体制为支撑,以创新型金融机构为主体,以股权投资、证券、信贷、保险等金融业务综合并用为特色的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
(二)建设两个科技金融功能区,即中关村西区和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形成科技金融机构集聚效应,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的重要功能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区创业投资引导工作,经区领导同意,现将《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九年六月三日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向海淀区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海淀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并参照《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京发改〔2008〕1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向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企业投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成立基金和融资担保三种方式对外合作投资。
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成立基金(包含基金的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其他合作方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融资担保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企业【发文字号】海行规发[2009]2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9.10.26【实施日期】2009.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09〕26号)各有关单位:《关于促进海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0日经第11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促进海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进一步优化海淀金融发展环境,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发展,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以及市银监局《关于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9〕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海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是指在海淀区内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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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发展,规范孵化器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率,依据《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孵化器评价体系,引导孵化器发展
(一)孵化器评价体系
建立海淀区孵化器评价体系,对海淀区孵化器进行评价,推动孵化器健康发展。
评价指标包括孵化器整体情况、在孵企业情况、服务能力、孵化效率四大类。
评价结果分为三级,A级80分以上,B级60—80分,C级60分以下。
(二)评级有效期
评级结果有效期2年。
(三)评审程序
1.发布海淀区孵化器评价通知。
2.受理孵化器申报材料。
3.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服务体系与公共平台建设处(以下简称服体处)负责组织评审。
4.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评级证书。
二、鼓励孵化器开展增值服务,促进企业发展
(一)支持政策
为鼓励孵化器开展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
场拓展、中介代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给予孵化器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最多30%的补贴。
(二)认定标准
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是指孵化器开展增值服务而支付外部中介机构、创业导师等直接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员工工资等内部管理费用。
(三)工作要求
1.孵化器必须有相应增值服务管理制度、方案、计划及总结报告。
2.增值服务投入必须有相应的正式支出凭证。
三、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缓解在孵企业融资困难
(一)支持政策
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解决初创企业融资难问题。
根据孵化器上一年度对在孵企业实际现金投资额予以不超过30%的资助。
(二)股权投资的界定
孵化器股权投资是指孵化器以现金形式投资孵化器内企业,且已履行出资手续,完成工商变更。
(三)申请条件
1.与在孵企业签署了股权投资合同;
2.被投资企业须是注册在孵化器的在孵企业;
3.被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园的产业发展政策。
四、鼓励孵化器引进项目、人才,聚集优质企业
(一)支持政策
为鼓励孵化器吸引海外人才回国创业,吸引符合海淀区规划重点发展领域的技术、服务项目入驻孵化器,每引入一家留学人员企业给予孵化器5000元奖励。
(二)申请条件
1.本款奖励所指留学人员企业,系指申报年度内(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入驻孵化器的新设立企业或从海淀区外首次迁入孵化器的企业。
入驻时间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外区迁入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两年。
2.企业主营业务领域为电子信息产业、光机电一体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
3.孵化器提出申请时,上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和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地必须在海淀区。
4.孵化器给予入孵企业房租优惠。
五、鼓励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孵化资源
(一)支持政策
为鼓励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孵化资源,按孵化器对外服务的优惠额给予最多50%的补贴。
(二)申请条件
孵化器公共技术平台面向园区所有企业开放,并给予相应的优惠。
(三)工作要求
1.仅对上一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对外服务优惠额给予补贴,对一年以前发生的服务不进行追溯。
2.优惠额的计算以申报时的市场价格,或平台年度最高服务价格为基准。
六、鼓励孵化器开展对外合作,提升区域国际化程度
(一)支持政策
鼓励孵化器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区域国际化程度。
支持孵化器加入国际行业协会并积极参与交流活动;支持孵化器管理人员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发表演讲,鼓励在重要国际行业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
对上述国际交流活动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关支出费用最多20%的补助。
(二)申请条件
1.国际交流活动具有明确的目标,包括加入国际行业协会、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担任国际重要行业组织领导职务等;
2.仅对上一年度内完成的国际合作项目给予支持,对一年以前发生的国际合作项目不进行追溯。
(三)支持范围
参加在国际上有广泛影响的国际行业协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活动;其中,孵化器管理人员参与重要国际学术交流、发表演讲并在国际行业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优先支持。
七、鼓励孵化器自身发展,服务区域经济
(一)支持措施
鼓励孵化器经营管理主体在海淀区发展,为区域经济发
展做贡献。
2009年1月1日以后从孵化器毕业且年度实现区级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将其区级财政贡献5%一次性用于奖励该企业原毕业孵化器经营管理主体。
(二)申请条件
1.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的注册地和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地必须在海淀区;
2.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对区级财政贡献要保持正增长;
3.毕业企业仍在海淀区发展;
4.该孵化器毕业企业未曾用于此项奖励申报。
八、项目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
每年第二季度,服体处发布孵化器支持项目申报通知。
符合规定的孵化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项目申报,申请金额不能高于进行此项工作所必须的资金量,同时不超过有关规定的最大限额。
(二)项目评审
服体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拟定支持方案。
(三)项目公示
经批准的项目,在规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海淀园综合办将资金支付申请材料报区财政局。
未批准的项目,由服体处告知申请人。
(四)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收到海淀园综合办递交的资金支付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材料完整、齐全的,将资金直接
拨付到申请单位提供的帐户上。
九、其他
(一)本细则由服体处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