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对网络中作品的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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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完善

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完善

品使用者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其衍 人 有权 为行使 各 项 版权 而 采用 技术 保 等 多媒 体 数 字信 息进 行 加 密 ,密码 加
生 的法 律 问题 直接 冲 击着 传统 的法律 护 措施 ,以限制 未 经其 许 可或 未 经法 密 技术 就很 难 胜任 了。 在 制度 。 网络环 境 中 , 在 如何 利 用 网络技 律 许 可 的行为 。” 现有 技术 条 件下 , 便捷 性 ,又能 维 护好 著 作权 人 的 合法 对 其著 作 权加 以保 护 :
权益 ?如 何在 强 调著 作 权人 的利 益 的 ( ) 字水 印技 术 。 字水 印是 在 4数 数
术发 展 带 给我们 的信 息传 递 和使 用 的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可 采用 以 下技 术措 施 多 媒 体信 息 中嵌 入 一定 的可能 与原 信 息 有关 或 无关 的定 制 内容 ,这 些嵌 入
■ 刘 悦
试 论 网络环境 下 著作权保 护 的完善

1 技术 手段 。 据各 国立 法 实践 进 行 加 密 ,然后 把 加密 后 的密 文 发 给 . 根 来 看 , 术措 施 可 以分为 两类 : 制访 接 收 者 , 技 控 接收 者 收到 密文 后 , 用 解密 再
延 伸 至人 类活 动 的几 乎所 有 领域 ,成 问 的技 术措 施 和控 制作 品 使用 的 技术 密钥 将 密文 恢 复成 原来 的明文 。这种

用 。 术保 护措 施 , 指 版权 人 主动采 技术 是用 户 名 口令 和身 份验 证 。 技 是 取 的 、能有 效 控制 进 人受 版权 保 护 的
人 将 超 过 保 护 期 的作 品 继 续 加 以独
() 3密码技术。 该技术对信息的保 占 。 然不 承认 其 再享 有版 权 , 通过 纵 但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对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措施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对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措施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对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措施我国著作权法对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措施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互联网上的著作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本文将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方面、执法方面以及国际合作方面等角度来分析我国著作权法对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措施。

第一、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我国著作权法通过修订,完善了对互联网版权的保护,明确了互联网转载、转帖等行为需要获得著作权人授权或者支付报酬。

此外,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还对数字化、网络化形式的传播予以了明确规定。

二、规定合理使用:为了保护互联网用户的合理利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一定范围内的合理使用,例如转载作品应当注明作者、作品名称等信息,已经复制的作品仅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私人使用等。

三、推动版权登记机构建设:我国建立了版权登记机构,为互联网版权提供了便利。

著作权登记的作品享有优先权,可以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第二、我国著作权法的执法措施一、建立版权保护机制:我国建立了相应的版权保护机制,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打击。

相关部门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互联网上的盗版、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二、强化法律执法力度:我国加强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密切合作,加大执法力度。

相关部门对于网上侵权行为加强监管,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三、建立举报机制:我国建立了针对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的举报机制,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举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线索,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三、我国著作权法的国际合作措施一、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我国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二、签订双边和多边协议: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的双边和多边协议,加强知识产权的跨境保护。

三、加强国际执法合作:我国通过与其他国家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知识产权侵权犯罪。

结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论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

论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

Vo 1 . 3 4 No. 1 1
论 网络作 品的版 权保 护
陈பைடு நூலகம் 燕
( 中共启 东市 委党 校 调 研科 ,江苏 启东 2 2 6 2 0 0 )
摘要: 随着宽带上网的普及 以及 网络媒体 的快速发展 , 网络 文学、 网络音 乐等 网络作 品大量 出现 , 网露 已成 为使 用版权作
二、 网 络 作 品 版 权 侵 权 行 为 ( 一) 侵 权 行 为 的 界 定
我 国法 律 规 定 , “ 著作权” 即“ 版权” 。 由于 历 史 原 因著 作权 和版权 两 个词 汇 都表 示 文 学 、艺 术 、 科
学 作 品 的作 者 依 法 对 他 的作 品享 有 一 系 列 的专 有 权。 根 据我 国《 著作 权 法 》 第5 6条 “ 本法 所 称 的著 作
带 来 了大 量 的矛盾 和 纠纷 。 网络 作 品 版权 侵 权案 件 近年来时有发生 , 并 呈 高 速 增 长 的 态势 。 国家 版 权 局 版权 司司长 王 自强 曾表 示 。 “ 在 版权 领域 , 网 络 的 版 权 问题 社会 关 注度 最 高 . 影 响 范 围最 广 , 法 律 关 系 最 复杂 , 矛 盾最 突 出 , 社 会 反 响也 最 强烈 , 已经 成 为 所有 版权 保 护 的一 个焦 点 问题 。 ” 对此 , 加 强 网络 作 品 的版权 保护 刻不 容缓 。
2 0 1 3年 1 1月
韶关 学 院学 报 ・ 社 会科 学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o g u a n U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NO V . 2 01 3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沟通、娱乐消遣的重要平台。

而音乐作为文化艺术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在网络环境下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与分享。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探讨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1. 盗版传播问题: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盗版传播现象严重。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原创音乐作品,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传播、下载和复制,导致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2. 网络平台的侵权问题:一些互联网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对于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不力,存在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情况。

这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对整个音乐产业形成了严重的冲击。

3. 跨境侵权问题:由于网络的全球化特性,一些国外的音乐作品在国内网络平台上被非法传播,导致跨境侵权问题较为突出。

而且不同国家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法律不同,给跨境侵权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困难。

二、解决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对策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针对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各国政府应当加大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加大对于盗版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加强版权管理机构的建设和运作:建立健全的版权管理机构,加强对音乐作品版权的管理和维护,通过合法授权和监管,规范网络平台的音乐作品传播行为,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完善技术手段和保护机制:在网络环境下,加强技术手段和保护机制的建设是解决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重要途径。

采用水印技术、加密技术等手段对音乐作品进行保护,提高追踪和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能力。

4. 提倡合法使用文化产品:提倡广大公众通过合法渠道获取音乐作品,支持正版音乐的购买和分享,培养良好的版权意识和保护意识。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时代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却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就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浅谈。

网络时代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着信息传播速度加快的挑战。

在互联网与移动通讯技术的影响下,信息传播的速度空前加快。

新闻作品一经发布往往就会迅速传播到全球范围内,造成了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难以有效保护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很容易受到侵犯,著作权保护的困难性大大增加。

网络时代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着盗版和侵权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新闻网站和社交媒体上都存在大量的盗版新闻作品,且侵犯者往往侥幸心理比较严重。

这些盗版新闻作品的存在直接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也给新闻行业的正常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当前,仅凭著作权法无法很好地限制新闻作品的非法传播和复制,保护著作权的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

网络时代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还面临着跨境侵权和维权困难的挑战。

互联网的全球化特征使得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更加容易跨越国界,而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不一致性,给新闻作品著作权的维权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在跨境侵权问题上,解决方案需要国际社会加强法律合作,建立跨国著作权维权机制,以更好地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来加强网络时代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

需要建立起更加完善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包括在刑法和民事法律方面都要进行相应规定和完善。

需要加强对新闻作品的监管力度,通过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惩罚,有效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

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建立跨国著作权维权机制,加强国际著作权的保护。

新闻媒体机构和作者本身也要主动加强对新闻作品的保护和维权。

一方面,新闻媒体机构可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起完善的版权保护制度,加强对自有新闻作品的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现代经济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田欣欣 西北政法大学摘要:如今,我们身处网络时代,众所周知,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在网络著作权问题上同样如此:一方面,它的资源共享性、迅捷性等特点给我们带来很多便利,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事件屡见不鲜。

互联网的产生使得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增大的同时,公众资源共享和著作权主体利益的保护之间的矛盾也在增加。

然而,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这类问题,因此,对于网络技术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需要进一步研究,文章在现有制度前提下探寻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新出路,以有效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21-0332-02一、网络著作权的概述1.网络著作权概念界定进入二十一世纪,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网络著作权这一新型权利也随之产生,这项权利的载体是网络作品。

网络作品是指通过互联网与电子计算机平台而产生的具有创作性的作品。

网络作品与传统的以纸张为载体的著作物不同,它仅存在于互联网中,同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等特点。

相应的,这种存在于网络作品之中的知识产权被称为网络著作权,具体的,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利。

2.网络著作权的特征(1)无地域性网络著作权最明显的一个特征便是无地域性,它与传统著作权不同,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特性。

因为国际网络本身具有跨国性特点,从而难以判断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著作权应该在哪个领域有效,受哪个国家法律的保护。

因此网络著作权不存在地域性的问题。

(2)专有性弱化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得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具有高效性,普及性,但与此同时它的专有性与传统著作权相比被大大的削弱了。

在网络环境中,大部分网络用户只关心如何获得对他们有用的作品,而对于作品的版权人是谁,以及作品的使用条件,他们并不清楚,也不想要去主动了解。

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有哪些措施

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有哪些措施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文学蓬勃发展,成为了人们获取阅读乐趣和知识的重要来源。

然而,伴随着网络文学的繁荣,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网络文学作品的易复制性、传播的广泛性以及侵权行为的隐蔽性,都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保障网络文学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文学产业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加强版权保护。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是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基础。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版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等,但随着网络文学的不断发展,现有的法律体系可能存在一些滞后和不足。

因此,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归属、侵权行为的界定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应当制定更加具体和严格的处罚标准,加大对侵权者的惩处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其次,建立健全的版权登记制度至关重要。

版权登记可以为网络文学作品提供初步的权利证明,有助于在发生版权纠纷时明确权利归属。

相关部门可以优化版权登记流程,降低登记费用,提高登记效率,鼓励网络文学作者积极进行版权登记。

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版权登记数据库,方便公众查询和验证作品的版权信息,也能够增强版权保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是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重要途径。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版权保护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例如,采用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手段,可以对网络文学作品进行标记和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

此外,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网络上的侵权行为进行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并处理侵权链接和盗版资源,能够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的扩散。

提高网络文学作者和读者的版权意识也是关键。

一方面,作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版权法律法规,在创作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创作手稿、邮件往来等。

同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读者的版权意识,引导读者尊重知识产权,拒绝阅读和传播盗版作品。

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措施

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措施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是维护文学创作和创作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也日益多样化和便捷化。

然而,网络文学作品面临着侵权、盗版等问题,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各国普遍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

一、著作权法的适用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首先需要依法确立其著作权地位。

各国通常依据著作权法对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传播、表演、展览、复制、发行、翻译、改编等权利予以保护,从而为作品作者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著作权法也规定了作品的保护期限和权利归属等问题,确保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二、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是一种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版权保护的方法。

它可以对作品进行加密、控制和管理,防止作品被非法复制、传播和修改。

DRM技术可以使作品在特定设备、特定时间段内进行阅读,限制未授权的使用,并追踪和记录作品的使用情况,为著作权人提供证据维权。

DRM技术有效地防止了网络文学作品的盗版和侵权行为,保护了作品的著作权。

三、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为确保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有效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同样至关重要。

行政部门可以加强对网络文学平台的监管,对侵权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查封违法网站,追究侵权责任。

同时,在司法领域,对于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法院可以采取诉讼途径,依法判决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并进行赔偿。

四、国际合作与立法完善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需要国际合作与立法完善。

各国可以加强版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盗版行为。

此外,还需要根据网络文学作品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更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需求。

同时,加强对公众的版权教育和意识培养,提高大众对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重视和认识。

总结: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措施包括著作权法的适用、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的应用、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以及国际合作与立法完善等方面。

浅析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

浅析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浅析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1. 引言1.1 背景介绍1.2 问题陈述1.3 目的和意义2. 版权概述2.1 版权的定义和特点2.2 版权的法律保护2.3 互联网时代的版权挑战3. 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法律框架3.1 版权法律体系概述3.2 著作权法的适用与保护3.2.1 著作权的范围和保护对象3.2.2 著作权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3.2.3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与惩罚3.3 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相关法律 3.3.1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3.3.2 数字音乐版权保护3.3.3 网络文学作品保护4. 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4.1 现状分析4.1.1 高仿冒品泛滥4.1.2 盗版传播难以遏制4.2 存在的问题4.2.1 知识产权意识薄弱4.2.2 法律执行不力4.2.3 技术手段不足5. 加强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措施5.1 完善法律法规5.1.1 高效便捷的维权渠道5.1.2 严厉打击盗版行为5.2 科技手段与创新技术5.2.1 数字水印技术的应用5.2.2 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5.3 加强宣传教育5.3.1 知识产权意识的树立5.3.2 著作权保护法律知识的普及6. 综合评析与展望6.1 现有措施的效果评估6.2 问题和挑战6.3 未来发展的趋势扩展内容:1.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文- 附件二:《关于加强网络版权保护的若干意见》文件摘要 - 附件三:《关于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行政执法规范》2.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2.1 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2.2 版权: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性权利和人格权利的总称。

2.3 侵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进行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行为的行为。

2.4 维权:维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1. 引言1.1 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在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新闻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覆盖面也越来越广。

网络新闻作品蕴含着重要的信息和社会意义,因此保护新闻作品著作权不仅是保护新闻从业者的创作成果,也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著作权是新闻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是对其劳动成果的保护。

保护著作权可以激励新闻从业者积极创作,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和深度。

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也有利于保护新闻信息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在网络时代,虚假信息和抄袭现象屡见不鲜,如果新闻作品著作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将会导致新闻报道的失真和混乱,影响社会公共舆论的形成。

最重要的是,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还可以促进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新闻媒体不断创新,提升整个传媒行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2. 正文2.1 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依据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条款。

在我国,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之一,其中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新闻作品是指以新闻报道、时评、评论、消息、通讯等为主要内容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法律保护。

作者对其所作的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权利。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对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这些法规强调了对网络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包括对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相关的著作权法律法规,这些法规为保护网络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只有在遵守这些法律依据的才能有效地保护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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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之友,!""#$!%探索出版规律弘扬人文精神!"・每期说法・论著作权法对网络中作品的版权保护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郑海味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和广泛应用,给著作权保护不断提出新的课题。

如何既能在网络环境中较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又能建立网络本身的开放性和交互性;如何既适应国际上有关的立法趋势,又不脱离我国实际,已成为著作权法修改的热点问题。

为适应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也为了与&’(规则相接轨,我国于!"")年)"月!*号公布实施了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其中增加了许多关于对网络中的作品的版权保护的内容。

如明确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演绎者对演绎作品的网络传播权。

明确汇编作品的范围及对于不构成作品的数字或其他材料的汇编等等。

但是,网络发展的速度与对其法律保护水平的完善速度之间的差距,并没有因新著作权法的出台而得到全部解决,有些问题依然存在。

本文试从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网络中作品的版权保护入手,分析著作权法中业已得到表现的关于网络中作品的版权保护内容,同时也提出依然存在的有待于继续发展完善的几个问题。

一、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已解决的对网络中作品的版权保护)+确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一项新的著作权从《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传播权来看,公约对作品作者的保护在网络环境下已不充分。

在因特网上的传播不同于以往以广播或其他以无线电以及有线电方式向公众的传播,因为广播等传播方式对于公众是一种被动接受的传播方式,传播是单向的,而在网络传输中传播则是双向的。

因特网的一大特点就是它的交互性,公众可以自己选定适合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或上载信息,不受类似于广播等传播方式中存在的限制。

那么何种权利更适宜运用于控制这种数字传输呢?对此,各国有不同的解决途径。

美国主张用发行权来保护著作权人的传输权,认为通过传输形式向公众发行作品和以其他更传统的形式向公众发行作品是一样的。

欧盟则主张用传播权来保护著作权人的传输权,认为应把网络传输定位为“公众传播的权利”,这种权利主要针对网络上按需传输,但不包括广播和私人间的通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基本采纳了欧盟的主张。

《&,-(版权条约》第.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

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表演和唱片条约》第)#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

由此可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网络传播的权利与广播权分为两个权利,认为网络传播与广播是不同的两种传播方式。

基于此,我国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在第)"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诸多权利中,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明确了把作品上网是著作权人的权利。

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把其作品在网上传播,就将构成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有了这些规定,网络将不再是“盗版者的天空”。

!+规定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有效管理方式———集体管理机构管理由于网络中信息很大部分是以多媒体的形式出现的,制作多媒体时要使用大量的性质各异的素材,如果要求多媒体的制作者逐一向所用到的每一个素材著作权人去征得许可,这是非常困难的。

另外,对于网上的作品,每一个人都可能天衣无缝地将其修改并迅速传播。

作者的多项著作权会被轻而易举地侵犯。

这样,一方面多媒体制作者因无法逐一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同意而面临着侵权指控;另一方面,拥有著作权的单个作者也没有能力控制其作品在国内外的一切利用。

此时,加强权利管理便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它不仅关系到权利人专有权的实现程度,还关系到网络上信息资源的丰富程度。

因此,探索建立一种有效的著作权管理方式成为新技术给版权制度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中最核心的实际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国家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

如欧共体设想建立一种有多个集体协会联合组成的“一揽子交易所”的形式,以简化权利的管理工作,提高现有制度的透明度和效率;德国于)//*年成立了一家著作权和邻接权集体机构多媒体计算所,该计算所利用网络技术!0小时不间断地为多媒体制作者提供信息服务;另外,美国和日本也都尝试设立了类似“多媒体计算中心”的管理机构。

通过对发达国家先进的著作权管理方式的探讨,〔)〕我国原来仅在著作权实施条例的附则中有“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方式行使著作权”的条款,但并没有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性质、主要职能等做出规定。

所以,即便建立著作权管理机构,如编辑之友,!""#$!%探索出版规律弘扬人文精神!"・每期说法・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也无法有效地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

对此,新法第&"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同时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这一法律制度,既有利于公众迅速地取得合法权利’也有利于著作权人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目前,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正在筹建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绘画、摄影和文学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粗具规模。

数字显示,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去年代表作家争取到三百万元的著作权保护费。

相信相关数据今后将会进一步增加。

〔!〕()确立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的法律地位数据库由制作者通过对有关信息的选择、整理、编排而成。

其中的信息如果是有著作权的作品,自然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但许多数据库汇编的是没有著作权的作品、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如法律数据库等。

若其没有著作权,他人就可以任意复制其中的内容,只要不复制拥有著作权的程序就不算侵犯著作权。

〔(〕这会极大的挫伤数据库汇编者的积极性。

数据库汇编者为了提高数据库的价值,提高信息的可利用性,为用户查阅、获取、利用所需的信息提供方便,往往需要从浩若烟海的信息源中搜索出相关信息并通过预处理、标引等环节将其转换成机读形式,这个汇编的过程体现了汇编人的创造性劳动,如果不对这种成果加以确认和保护,无疑不利于数据库的发展。

我国修改前的著作权法规定的编辑作品对是否包括不构成作品的数据和其他材料的汇编规定的不明确。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条明确规定了汇编作品包括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和其他材料的汇编,将计算机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纳入了保护范畴。

*)对法定赔偿额做出规定在因特网中,当事人的行为往往是跨越国界实施的,各种作品可以被任何国家的上网人所利用。

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的权利便极易在极为隐秘的情况下被侵犯。

而且,在因特网中使用信息是按时间或数据来收费的,并未按作品的使用次数来收费,一旦由于使用作品的方式的改变发生侵权行为,侵权使用的次数难以确定,造成的损失和获得的非法利益难以查清,确定侵权赔偿额将变得更加困难。

〔*〕著作权法第*+条解决了这个问题,规定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0协议》第*#条第!项规定:“司法当局还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其他开支,其中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

”所以此次修改的著作权法,适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对权利人的保护更加注重了。

二、依然存在的几个问题&)复制权是否包括对暂时复制的禁止这个问题似乎是一个老问题了,但是至今没有解决。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权利。

《伯尔尼公约》第1条第&款规定了文学艺术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任何形式”复制这种作品的专有权。

这里的“以任何方式”或“任何形式”是否包含了在网络中任何形式的再现作品?目前,对于把作品数字化认定为复制已有定论,那么浏览者浏览因特网上信息时就浏览过程本身产生的暂时性复制,以及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系统在用户信息传输过程中产生的自动复制,是否属于复制权禁止的范围?欧美等国曾针对此提出了“暂时复制”的概念。

它是指著作权材料仅进入计算机内存,没有固定在任何有形媒体上。

这在网络传输中广泛存在,如用户通过因特网阅读小说时,作品只是在计算机显示器上显示,用户并未下载到各种有形载体中,一旦关机退出浏览,这些文件即从计算机内存中消失。

由于在理论上进入到内存的文件均有可能被复制,因此,暂时复制在欧美等国家被看做是一种复制行为,并对此进行限制。

〔#〕《2./3版权条约》草案对于暂时复制是完全肯定的,它承认复制权中的复制应是“以任何方法或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对作品进行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复制”,但这一观点引起了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

因此在正式通过的条约中删去了包括暂时复制的有关复制权的内容。

但是在所附的声明中却提出《伯尔尼公约》第1条规定的复制权及其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化环境,尤其适用于数字化形式使用作品。

受保护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在电子媒介上的存储构成《伯尔尼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复制。

因此,世界版权组织倾向于认定暂时复制为复制的一种。

可是如果对这些技术上不可避免地再现作品都加以限制的话,无疑会给网络的发展带来极大的障碍。

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对这一问题并未做出解释,有关复制权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其中没有涉及暂时复制的问题,这种穷尽式的列举表达,是否意味着我国著作权法并不禁止暂时复制呢?!)对数据库作品的形成条件的设定是否过宽确立数据库作品为汇编作品的法律地位的同时,应当对其构成条件做出明确界定。

《著作权法》第&*条对于汇编作品是这样定义的:“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也就是说,汇编人只要对内容的选择,或者对内容的编排体现独创性,具备其中之一就能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可是先进的电子技术很容易采用电子方式拷贝数据库的全部内容并加以重新编排,进而产生一个内容相同而编排不同的数据库。

对于这种情况,现行版权法保护的“独创性”和“形式性”的藩篱无法及于对这种行为的约束。

而这种行为的不正当编辑之友,!""#$!%探索出版规律弘扬人文精神!"・每期说法・性却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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