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法制员工作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法制员工作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法制员工作管理规定一、引言公安机关法制员是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专职人员,他们对于公安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有着重要的责任和作用。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法制员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公安机关法制员工作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工作职责1. 公安机关法制员是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的工作职责包括:参与制定和修订公安机关的工作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及时对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进行法律审查和指导;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法律制度的解释和研究,为公安机关解决法律问题提供参考;承担公安机关的法律事务培训工作,提升公安机关干警的法律素养等。
三、工作要求1. 公安机关法制员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工作特点要求;要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能够与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度和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始终维护公安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四、工作流程1. 公安机关法制员在法律事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流程:收集相关法律材料和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公安机关的工作提供参考;与公安机关各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明确工作要求和目标;参与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的规划和组织,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对公安机关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法律案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支持。
五、工作考核1. 公安机关法制员的工作应按照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指标包括:法律意见和建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法律事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法律培训工作的实效性和受益面;法律风险的管控和预警能力等。
六、工作保障1. 公安机关法制员的工作应得到公安机关的充分保障和支持;公安机关应为法制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包括法律文库、研究机会、工作设备等;公安机关应下设法律办公室或法律事务部门,专门负责协调和服务法制员的工作。
公安机关法制员工作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法制员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公安法制工作网络,充分发挥法制员职能作用,切实强化执法管理,有效提升执法质量,根据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法制员制度的意见》,结合我省公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制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选拔,在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开展执法管理、法律审核、指导服务、培训考试等法制工作的民警。
第三条法制员分为派驻、专职、兼职三种。
派驻法制员,是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派驻到执法办案单位专门从事法制工作,接受法制部门领导和被派驻单位管理的民警。
专职法制员,是指人事组织关系隶属执法办案单位,在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制工作,并接受法制部门业务指导的民警。
兼职法制员,是指人事组织关系隶属执法办案单位,在本部门主要从事法制工作,并接受法制部门业务指导的民警。
第二章法制员的设置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均应根据工作实际配备相应数量的法制员,可以配备协助从事法制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
执法任务重、办案数量多的执法勤务机构和城区、主要城镇等治安状况相对复杂的派出所应当派驻或设立专职法制员,同时可配备相应数量的兼职法制员。
第五条法制员的选拔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通过报名推荐、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任命公示等程序统一选拔。
选拔工作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会同政工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法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过硬,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两年以上执法办案经历,熟练掌握公安常用法律法规,熟悉执法办案流程和操作技能;(三)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和组织协调能力;(四)通过中级(含)以上执法资格等级考试。
通过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公职律师资格,以及执法办案积分排名前列的民警优先选拔。
第七条对选拔的法制员,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统一发文公布。
派驻法制员应当定期组织轮换,协助法制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相对固定。
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案件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

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案件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一、责任单位怀化市森林公安局法制科二、责任人法制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五)《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六)《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四、工作责任范围(1)负责市本级办理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各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2)负责对全市森林公安系统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3)负责各县森林公安(分)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各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工作。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1)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受理—核审时间在7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2)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核—复议决定时间在20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工作流程图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人员少于2名;没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就进行调查取证。
风险②:依照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超出法定幅度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给当事人陈述、申述的权利;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有当场作出;没有取得违法证据就对相对人实施处罚;无法律依据当场收缴罚款。
防范措施:1、加强学习教育,提高业务素质。
2、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3、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4、强化政务公开,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
5、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工作流程图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违反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办理案件;未经批准,违反地域管辖规定,跨地域办案;以立案为由索要财物;通过巡查、投诉、举报、申诉、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该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一)认为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报送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本级公安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与有关部门会签的文件进行法律审核,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下级公安机关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公安法制部门参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工作,应当遵守国内法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并充分反映我国开展警务合作的需要。
第二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三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强法制业务基础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法制工作运行机制。
(七)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八)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九)组织、开展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
(十)参与内地与港澳台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磋商和重大案件处置等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十一)参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涉外法律事务;
返 回
第四章 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案件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
公安部办公厅、公安部法规局关于规章发布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公安部法规局关于规章发布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办公厅、公安部法规局关于规章发布工作的通知(1989年1月1日)部属各局级单位、武警总部:遵照《国务院组织法》第十条“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用命令(令)”以及《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经部务会议审议批准公开发布的规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命令公布”等规定,并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局,现将公安部规章发布工作通知如下:一、从1989年1月1日起,公安部发布的部门规章、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发布的行政法规,均由公安部部长签署发布令。
二、发布令的格式为:(一)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发布的行政法规,用公安部令格式一;(二)经公安部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应行发布的部门规章,用公安部令格式二。
(二种部令格式见附件)三、公安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均请新华社发稿,并送刊《国务院公报》,由《人民日报》、《人民公安报》全文刊载。
发布部门规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办公厅商请新华社发稿,但《人民公安报》应当全文刊载。
今后公安部发布的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与发布令一起印若干份,分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三份和有关部门各一份或二份,供存档备查,均不另行文。
四、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长决定发布的部门规章,请主办单位于发布后二十日内将本文一式三十份送法规局,报送国务院备案。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格式一)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规定、办法),已于年月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1.01.18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公安部公告
近期,公安部对现行的70件部门规章和856件规范性文件(截至2010年11月)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规章69件、规范性文件732件,废止规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1件、规范性文件78件。
根据清理结果,公安部编制了《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责
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责一、概述公安法制部门是指公安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力量。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安机关的法律事务和法制工作,包括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刑事侦查和打击犯罪活动等。
二、行政执法职责1. 组织协调行政执法工作公安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公安机关各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各项行政执法任务的分配和执行,并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2. 制定行政执法规范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各类行政执法规范,明确各项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程序、标准和要求。
同时,还需要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能够熟练掌握相关规范并正确执行。
3. 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活动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各部门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规范和有效。
三、刑事侦查职责1. 组织协调刑事侦查工作公安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公安机关各部门开展刑事侦查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方案,指导和督促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活动,并及时解决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 制定刑事侦查规范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刑事侦查规范,明确各项刑事侦查工作的具体程序、标准和要求。
同时,还需要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能够熟练掌握相关规范并正确执行。
3. 监督检查刑事侦查活动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各部门开展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办案过程的合法、公正、严谨。
四、打击犯罪职责1. 研究制定打击犯罪工作方案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打击犯罪的工作方案,明确各项打击犯罪任务的分配和执行,并及时调整和完善方案。
2. 组织协调打击犯罪活动公安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公安机关各部门开展打击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人员的监管和管控,及时发现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2014年湖北省人民警察招考选拔(公安基础知识)真题试卷(题后含答
2014年湖北省人民警察招考选拔(公安基础知识)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判断题 2. 单选题 3. 多选题判断题1.公安机关对于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起着重要作用。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解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党全社会的任务,作为负责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公安机关,负有特殊的责任,对于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故本题答案为A。
2.公安机关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5条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第312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故本题答案为B。
3.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也是人民群众的需要。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解析: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也是攸关群众自身利益的大事。
人民群众需要公安机关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公安机关也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
故本题答案为A。
4.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而公安机关的任务则是由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决定。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而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任务。
故本题答案为B。
5.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也是人民警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解析:《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在公安法制建设中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推动等职能作用,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三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强法制业务基础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法制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公安部法制部门领导全国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全国公安法制建设。
具体职责是:(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推动解决公安执法问题;(二)编制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三)办理重大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四)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五)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六)组织、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七)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八)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九)组织、开展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十)参与内地与港澳台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磋商和重大案件处置等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十一)参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涉外法律事务;(十二)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Word全本)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1)1 02.适用范围(1)1 03.基本要求(1)1 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2)1 05.修订(3)1 06.施行时间(3)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第二章管辖(7)2 01.职能管辖(7)2 02.地域管辖(8)2 03.级别管辖(9)2 04.专门管辖(10)2 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1) 2 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1)2 07.几种案件的管辖(14)2 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6)第三章立案(20)3 01.接受案件(20)3 02.立案审查(23)3 03.决定是否立案(25)3 04.移送案件(28)3 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9)3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0)3 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0)3 08.信息录入(31)第四章回避(33)4 01.回避的条件(33)4 02.提出回避(33)4 03.决定回避(34)4 04.回避的效力(35)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7)5 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37)5 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37)第六章勘验、检查(41)6 01.勘验、检查的条件(41)6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41)6 03.现场保护(43)6 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44)6 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45)6 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45) 6 07.人身检查(48)6 08.尸体检查(49)6 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52)6 10.现场访问(52)6 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54)6 12.侦查(现场)实验(54)6 13.现场分析(56)6 14.处理现场(57)6 15.复验、复查(58)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60)7 01.一般规定(60)7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60)7 03.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60)7 04.现场勘验检查(61)7 05.远程勘验(63)7 06.电子证据检查(64)第八章搜查(68)8 01.搜查的条件和范围(68)8 02.批准搜查(68)8 03.实施搜查(69)8 04.制作《搜查笔录》(70)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72)9 01.扣押(72)9 02.调取证据(76)9 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77) 第十章鉴定(81)10 01.鉴定条件(81)10 02.鉴定范围(81)10 03.鉴定期限(81)10 04.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82)10 05.批准鉴定(84)10 06.送交检材(85)10 07.进行鉴定(85)10 08.告知鉴定结论(86)10 09.补充鉴定、重新鉴定(86)10 10.鉴定费用(88)第十一章辨认(91)11 01.辨认条件(91)11 02.批准辨认(91)11 03.准备辨认(91)11 04.进行辨认(93)11 05.制作《辨认笔录》(93)第十二章查询、冻结(95)12 01.查询(95)12 02.冻结(96)第十三章讯问犯罪嫌疑人(101)13 01.传唤、拘传、提讯犯罪嫌疑人(101) 13 02.讯问地点(102)13 03.讯问时间(103)13 04.准备讯问(103)13 05.进行讯问(104)13 06.制作《讯问笔录》(105)13 07.封存录音录像资料(106)13 08.接受书面供词(106)第十四章询问证人、被害人(108)14 01.证人条件(108)14 02.通知证人、被害人(108)14 03.询问地点(108)14 04.准备询问(109)14 05.进行询问(109)14 06.制作《询问笔录》(110)14 07.接受书面证词(111)第十五章通缉(112)15 01.通缉的条件和种类(112)15 02.批准通缉(112)15 03.制作通缉令(112)15 04.发布通缉令(113)15 05.查缉(113)15 06.撤销通缉令(114)第十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115) 16 01.采集犯罪信息(115)16 02.查询、检索、比对数据(115)16 03.网上追逃(116)16 04.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17)第十七章拘传(119)17 01.拘传的条件(119)17 02.批准拘传(119)17 03.执行拘传(119)第十八章取保候审(121)18 01.取保候审的条件(121)18 02.批准取保候审(122)18 03.执行取保候审(123)18 04.保证金(125)18 05.保证人(129)18 06.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131)18 07.解除取保候审(132)第十九章监视居住(135)19 01.监视居住的条件(135)19 02.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135)19 03.批准监视居住(136)19 04.执行监视居住(136)19 05.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138)19 06.解除监视居住(139)第二十章拘留(141)20 01.拘留的条件(141)20 02.批准拘留(141)20 03.执行拘留(142)20 04.及时讯问(144)20 05.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144)20 06.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145)20 07.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处理(147)20 08.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案件的办理(148)20 09.释放被拘留人(148)第二十一章逮捕(150)21 01.逮捕的条件(150)21 02.提请审查批准逮捕(153)21 03.执行逮捕(153)21 04.及时讯问(155)21 05.通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156)21 06.逮捕羁押期限(157)21 07.不批准逮捕(159)21 08.对身份不明的被逮捕人的处理(161)21 09.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案件的办理(161)21 10.释放被逮捕人(161)第二十二章羁押(163)22 01.收押(163)22 02.提讯、提解(165)22 03.羁押期限届满通知(165)22 04.换押(166)22 05.羁押管理(167)22 06.释放被羁押人(167)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 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170)23 01.人大代表(170)23 02.政协委员(171)23 03.外国人(171)23 04.港澳台居民(173)第二十四章办案协作(175)24 01.协作条件(175)24 02.协作内容(175)24 03.协作手续(175)24 04.工作要求(176)24 05.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77)24 06.法律责任(178)第二十五章审查判断证据(180)25 01.基本要求(180)25 02.审查证据的内容(180)25 03.审查证据的方法(180)25 04.审查证据的步骤(180)25 05.审查物证(181)25 06.审查书证(181)25 07.审查证人证言(182)25 08.审查被害人陈述(182)25 09.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82) 25 10.审查鉴定意见(183)25 11.审查勘验、检查笔录(183)25 12.审查视听资料(184)第二十六章侦查终结(185)26 01.侦查终结的条件(185)26 02.侦查终结的程序(185)26 03.移送审查起诉(186)26 04.对不起诉的处理(189)26 05.撤销案件(189)第二十七章补充侦查(192)27 01.补充侦查条件与期限(192)27 02.补充侦查后的处理(192)27 03.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93) 第二编办理行政案件第二十八章管辖(197)28 01.地域管辖(197)28 02.专门管辖(198)28 03.指定管辖(199)第二十九章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现场调解(201) 29 0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201)29 02.现场调解(203)第三十章受案(205)30 01.受案(205)30 02.提出受案意见(207)30 03.决定是否调查处理(208)30 04.移送案件(208)30 05.转为刑事案件办理(209)30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209) 30 07.信息录入与查询(209)第三十一章回避(211)31 01.回避的条件(211)31 02.提出回避(211)31 03.决定回避(212)31 04.回避的效力(212)第三十二章询问(214)32 01.询问违法嫌疑人(214)32 02.询问被侵害人、证人(218)第三十三章勘验、检查(220)33 01.现场勘验(220)33 02.检查(220)第三十四章扣押(223)34 01.扣押的条件(223)34 02.决定扣押(223)34 03.进行扣押(224)34 04.保管处理扣押物品(224)34 05.扣押期限(225)34 06.信息录入(226)第三十五章先行登记保存(227)35 01.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227)35 02.决定先行登记保存(227)35 03.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27)35 04.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228) 35 05.信息录入(228)第三十六章抽样取证(229)36 01.抽样取证的条件(229)36 02.决定抽样取证(229)36 03.进行抽样取证(229)36 04.检验样品(230)36 05.处理样品(230)第三十七章鉴定、检测、检验(231)37 01.鉴定的条件(231)37 02.确定鉴定人(231)37 03.决定鉴定(232)37 04.交付鉴定(232)37 05.被侵害人拒绝鉴定的处理(232) 37 06.出具鉴定意见(233)37 07.告知鉴定意见(233)37 08.重新鉴定(233)37 09.人体毒品成分检测(234)37 10.酒精含量检验(234)37 11.鉴定、检测、检验费用(234)第三十八章辨认(236)38 01.决定辨认(236)38 02.辨认程序(236)38 03.制作《辨认笔录》(236)第三十九章治安调解(237)39 01.治安调解的条件(237)39 02.准备调解(238)39 03.决定调解(238)39 04.进行调解(239)39 05.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239)39 06.履行调解协议(240)39 07.对调解不成的处理(240)39 08.信息录入(240)第四十章听证(242)40 01.听证的条件(242)40 02.告知听证(242)40 03.受理听证(243)40 04.决定听证(243)40 05.准备听证(243)40 06.举行听证(245)40 07.听证后处理(248)第四十一章决定行政处罚(249)41 01.决定行政处罚的条件(249)41 02.决定行政处罚的权限(249)41 03.行政案件的处理(251)41 04.行政处罚的适用(252)41 05.处罚前告知(256)41 06.决定行政处罚(257)41 07.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58) 41 08.送达决定文书(259)41 09.通知被拘留人家属(260)41 10.办案期限(260)41 11.信息录入(261)第四十二章处理涉案财物(263)42 01.收缴、追缴、没收的条件(263)42 02.收缴、追缴、没收的权限(264)42 03.收缴、追缴、没收的程序(264)42 04.决定后处理(265)42 05.信息录入(266)第四十三章执行(267)43 01.执行措施(267)43 02.罚款的执行(268)43 03.吊销证照的执行(269)43 04.取缔的执行(269)43 05.责令停产停业的执行(270)43 06.行政拘留的执行(270)43 07.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271)43 08.信息录入(274)第四十四章案件终结(276)44 01.结案的条件(276)44 02.终止调查(276)44 03.建立案卷(277)44 04.信息录入(277)第一章一般规定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认为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写明理由;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报送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直接退回报送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省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领导本辖区的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本辖区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组织、推动解决本辖区公安执法问题;
(二)编制地方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接到呈报的劳动教养案件后,应当按照规定组成合议组进行审核、合议,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犯罪嫌疑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报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符合聆询条件的,报经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后组织聆询;
第十一条对上级或者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涉及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认真研究,及时收集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充分反映公安工作的实际需求。
第十二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应用问题的请示与答复工作,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备案制度。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符合收容教养条件的,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符合收容教养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报送省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三)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列出补充调查提纲,退回呈报单位补充调查;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公通字[2006] 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在公安法制建设中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推动等职能作用,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七)依照规定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八)管理公安法律文书;
(九)依照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十)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
(十一)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领导本辖区的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本辖区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组织、推动解决本辖区公安执法问题;
(二)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审核、呈报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
(四)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五)组织、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符合收容教养条件的,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列出补充调查提纲,退回呈报单位补充调查;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呈报单位依法处理,或者直接退回呈报单位依法处理。
(七)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八)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九)组织、开展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
(十)参与内地与港澳台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磋商和重大案件处置等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十一)参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涉外法律事务;
(三)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
(四)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规定办理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审批案件;
(五)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第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接到报送的劳动教养案件后,应当按照规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办案程序等内容进行集体审核,并写出《审核报告》,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报送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第九条公安法制部门编制公安立法计划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各地公安机关和各部门、各警种的意见。对业务部门提出的立法项目,应当认真审查;对已经立项的,应当指导、协助有关业务部门开展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
第十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加强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分析和监督检查,根据实施情况提出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收到所外执行申请后,应当对所外执行申请和县级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审核,报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发现本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办理的劳动教养案件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限期纠正的处理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公安部印)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章 立法和制度建设
第四章 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案件审核、审批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制服务、培训、调研和宣传
第八章 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九章 内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制定本规范。
(十二)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领导本辖区的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本辖区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组织、推动解决本辖区公安执法问题;
(二)编制本地公安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对组织聆询的劳动教养案件,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根据聆询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决定劳动教养的,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以本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制作《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并及时送达呈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对尚未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的所外执行申请进行审核,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逐级报送审批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六)组织、开展、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七)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依照规定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九)管理公安法律文书;
(十)依照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有关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
(三)认为不符合收容教养条件的,应当写明理由;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报送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直接退回报送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呈报的收容教养案件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公安部法制部门领导全国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全国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推动解决公安执法问题;
(二)编制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三)办理重大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
(四)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
(五)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六)组织、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正规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强法制业务基础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法制工作运行机制。
第四章 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案件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
第十七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教养案件和收容教养案件登记制度、办案责任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及其他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并将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和收容教养案件的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保障办案质量。
(六)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依照规定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八)管理公安法律文书;
(九)依照规定组织、开展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十)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信访工作,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
(十一)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