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空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暂缺期间核发考生鉴定成绩合格凭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上半年全国全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上半年全国全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苏人社发〔2019〕68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上半年全国全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68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深化职业资格改革工作要求,规范鉴定管理,保证鉴定质量,明确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一)全国统考职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补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全国统一鉴定补考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9〕1号)精神,本次考试仅针对2018年参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全国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考生,不受理不符合补考条件的考生的报名。
(二)全省统考职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保安员、劳动关系协调员三、考试调整物流师(限)、秘书(限)、电子商务师(限)、营销师(限)、公共营养师(限)等职业不再组织全省统考,符合按“双证书”招生专业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按照相关要求报所在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鉴定。
四、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一)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贯彻《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和《关于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全国统一鉴定补考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9〕1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统一鉴定工作及相关职业的补考工作,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保证平稳过渡。
(二)各地要按照在线考务管理平台运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报名机构的技术指导,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申报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9.09•【字号】苏劳社就管[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4]35号2004年9月9日)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2004年度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通知》(劳社鉴发[2004]7号)要求,定于2004年11月上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鉴定工作。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鉴定对象1、从事或准备从事职业介绍的相关工作人员;2、各级各类大中专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技工学校从事就业指导的相关工作人员;3、街道、社区从事就业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4、部分企业人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培训内容与形式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根据《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进行。
培训采取面授和函授相结合、集中授课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集中授课主要内容是理论知识、考核重点、论文撰写、案例分析、报名信息卡和答题卡填涂等。
三、申报等级条件申报等级分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共4个等级。
各等级申报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开展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1]44号)规定程序进行核定,并填写《职业指导人员任职资格推荐表》(见附1)。
四、鉴定内容与形式职业指导人员各等级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知识考核、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定三项。
(一)知识考核。
各等级知识考核均采用“四选一”题型,纸笔做答形式。
(二)操作考核。
各等级操作考核均采用典型案例分析题型,纸笔做答形式。
高级职业指导师操作考核除典型案例分析外,另加论文撰写及论文答辩。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3]20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6.09【实施日期】2013.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0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24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目标任务在全省范围内,组织50所具备条件的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一次就业技能培训、企业上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使其掌握就业或创业的专项技能和实际能力,培训合格率不低于90%,并引导其在生产和服务一线实现技能就业、技能成才。
二、实施内容(一)确定承训的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各市按照建议推荐名额(见附件1),尽快推荐符合条件的承训学校,明确各承训学校的培训职业(工种)或项目、培训课时、培训费用(含培训费、材料费、食宿费等)。
根据有关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明确各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和经费渠道,按照直补承训学校或个人的方式,保证及时给予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各市确定的承训学校、培训职业(工种)及补贴标准将及时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布,为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培训服务信息。
(二)及时组织有培训意愿的人员进行登记。
凡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登记时应明确是否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意愿。
对有培训意愿者,可根据公布信息自主选择承训学校、培训职业(工种)或项目,以及培训课时。
(三)鼓励参加紧缺职业(工种)培训。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1.29•【字号】苏人社函[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10]3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适应机构改革和就业培训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全省《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发放管理,规范申领和发放流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因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更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对《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涉及省厅名称、印章等处进行个别改动,基本样式、颜色、版面、内容仍沿用原证书。
更改后的《就业培训结业证书》由省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就业培训结业证书》,自2010年2月1日起,一律停止办理和核发。
此前,按照有关规定已经核发的《就业培训结业证书》仍然有效。
二、《就业培训结业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由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就业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就业培训中心按照《就业训练规定》(劳部发[1994]490号)要求,负责本地区《就业培训结业证书》的核发管理和统计工作。
证书办理和核发的程序为:职业培训机构将就业培训结业考核合格人员名册、成绩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就业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就业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审核,审核机构按规定核发证书,并在证书照片下角处盖审核机构钢印,在发证日期上方加盖审核机构印章。
三、《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是城乡劳动者完成相关职业(工种)就业培训后结业考核合格的凭证,是劳动者申领职业培训补助的重要凭证,也是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就业、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和确定待遇的主要依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0.14•【字号】苏人社发[2010]389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8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奋力开拓进取,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面不断扩大,证书的权威性不断增强。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工作,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扩面,高度重视组织管理工作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是在部分新兴职业领域开展的开拓性、实验性工作,具有试验性、示范性、开拓性的特点,报考人群社会层次多样,影响面大。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通过各类媒体、报刊广泛宣传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方式、考核内容及证书效能,并发布相应的鉴定公告,通过全方位的宣传,进一步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影响力和覆盖面,树立起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形象,打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品牌。
各级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鉴定的组织管理工作。
要加强对报名点的管理,严格执行培训鉴定试点机构备案制度,坚决清除异地组织报名和鉴定现象。
要严把报名资格审核关,按照省厅《2010年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手册》和《鉴定公告》确定的报名条件组织报名,今年下半年的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省鉴定中心将在报名截至的次日组织各市鉴定中心统考工作经办人员集中复审报名资格,对随意或擅自降低报名资格的现象将作出严肃处理。
要认真做好报名数据和申报材料等信息的核对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减少因信息错误影响考生考试的现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打印发放等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打印发放等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3•【字号】苏人社办〔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打印发放等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办〔2018〕10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5号)、《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0﹞18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打印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2011﹞25号)精神,按照江苏人才信息港建设规划,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全省技工院校统一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打印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将信息系统纳入江苏人才信息港统一管理,全面提升毕业证书信息化水平,减少毕业证书审查环节,缩短办理时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毕业证书印制和发放(一)空白毕业证书印制空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制流水号(在证书右下角印刷“NO”字样流水号)、统一印制、保管和发放。
(二)毕业证书颁发1.凡通过信息系统取得技工院校学籍,学业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准予毕业的技工院校学生免费领取毕业证书,各级人社部门和技工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毕业证书相关费用。
2.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按照学校办学层次予以发放,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领取《技工学校毕业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领取《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技师学院毕业生领取《技师学院毕业证书》。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苏人社发〔2014〕261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6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9月1日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评人员的资格申报第三章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第四章考评人员的资格认证第五章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第六章考评人员的使用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严格考评人员的管理,规范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根据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下统称考评人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能的考核和评审;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的考核和评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资格申报第五条考评人员申报条件:(一)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有从事过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等相关方面的工作经历;(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三)考评员必须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的考试流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考评员资格且具有1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考生资格考试成绩复查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考生资格考试成绩复查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苏人社发[2011]398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考生资格考试成绩复查结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398号)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档案信息更正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双档案号合并申请表》以及《江苏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批复和规定要求,现将我省资格考试部分考生成绩的更正情况通知如下: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1人)同意2010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南京考生顾志敏(身份证号:***************)合并档案号(档案号以322002873为准),考试成绩按合格确认。
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2人)同意2009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省直考生常伟(身份证号:320112*********)更改报考级别为考二科(档案号以3474328130为准),考试成绩按合格确认。
同意2006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省直考生沈璐(身份证号:320121*********)取消全部考试成绩信息,准予其重新参加考试(档案号以34063217397为准)。
三、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1人)同意2010年度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省直考生李敏(身份证号:140102************)合并档案号(档案号以3909311412为准),考试成绩按合格确认。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2人)同意2010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省直考生李广山(身份证号:******************)合并档案号(档案号以3309440693为准),考试成绩按合格确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凭证”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免费发放,由相应职业技能鉴定 (指导)中心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生成的证书数据进行打印,确保 “凭证”内容与职业资格证书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发证职业技能鉴定(指 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在照片右下角盖钢印。使用新版考务管理系统的 可直接在考务系统中打印,使用旧版考务系统的,可导出EXCEL表格后使用模板 打印(模板可至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网下载)。
四、其它要求
(一)各市必须于每月5日前,按照职业资格证书数据格式要求,将上一个 月份发放的“凭证”数据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录入全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供社会公开查询。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切实做好考生的解释工作和 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凭证”的有效使用和平稳过渡。实施过程中的相关 问题,请及时向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25-83271726。
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改版印刷,目前全国空 白职业资格证书缺口较大,且短期内难以缓解。在证书暂缺期间,为了满足考生 就业、晋级、申领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等方面的需要,各市对已参加鉴定成绩 合格的考生,可核发全省统一的“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凭证”(以下简 称“凭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附:凭证样式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当前页码:2
附:凭证样式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 二 寸 照 片 成绩合格凭证 NO: 姓名 性别职业(工种) 出生日期 年月 日 等级 文化程度 理论知识考核成绩 发证日期 操作技能考核成绩 评定成绩 凭证编号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 身份证号年月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空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暂缺期 间核发考生鉴定成绩合格凭证的通知
【文 件 号】苏劳社鉴[2009]8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6-19
【实施时间】2009-06-19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凭证效用
当前页码:1
“凭证” 作为考生参加鉴定成绩合格,具有相应技能等级水平的证明,自 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凭证”有效期内,持证人可在办理就业、晋级、申领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出国劳务换证等事宜时使用“凭证”,相关单位应予认 可。
三、凭证换证
(一)国家印制下发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后,各市应立即停止发放“凭证 ”,并负责通知持“凭证”人员到核发“凭证”位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 ,凭本人身份证和“凭证”到原发证单位换证。
(二)各市在受理考生换证时,查验其身份证和“凭证”,并与职业技能鉴 定考务管理系统记录的“凭证”内容对照核实无误后,方给予换发职业资格证书 。
当前页码:4
当前页码:3
凭证使用说明 1.本凭证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内容一致,作为考生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 定成绩合格,具有相应技能等级水平的证明; 2. 本凭证各项内容计算机打印,手填无效; 3. 本凭证自核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4. 持证人接到发证机关换证通知后,应在两个月内,凭本凭证及本人身份 证,到核发凭证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换取职业资格证书。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