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登记表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04•【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施行日期】2017.03.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253号《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30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XXX2017年2月4日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2005年8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2016年12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修订2017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运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治服务和转至院内的交接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社会急救医疗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本地区社会需求相适应。
第五条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民政、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红十字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六条建立陆地、空中与水上相结合的立体医疗救护服务网络,鼓励发展多元化急救医疗服务。
第七条社会急救医疗资源的使用应当规范、有序,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急救医疗机构开展紧急医疗救治,自觉维护急救医疗秩序。
第二章社会急救医疗网络与职责第八条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社会急救医疗机构设置纳入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设置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点)。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部分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部分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5.06.04
•【字号】青人社办字[2015]125号
•【施行日期】2015.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部分社会医疗保险社
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通知
青人社办字[2015]125号各有关单位:
依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青人社字〔2014〕68)号有关规定,取消青岛医学院附属门诊等4家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其中,青岛医学院附属门诊保留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业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单位名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4日附件
取消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单位名单序号单位名称
1 青岛医学院附属门诊
2 水清沟街道水清沟社区卫生服务站(四方区医院水清沟门诊部)
3 阜新路街道汝滨社区卫生服务站(青岛四方蘧汝滨诊所)
4 市北区辽源路街道永安社区卫生服务站。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本单位已认真阅读《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青人社字(2016)33号)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充分了解上述文书的全部内容,同意并接受上述文书的规定及协议约定条款,自愿申请加入青岛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在此作出承诺: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所有证件及信息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自动放弃定点申请,三年内不再申请加入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药店;2、一旦本机构发生违反上述文件的规定及协议约定条款的行为,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接受处理。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以下内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青人社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19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参保与缴费(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1.自2015年1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需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1年后方可申请;此前已经参保缴费的可继续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问题。
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
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按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所在区划分别确定:市南区、市北区(含原四方区)、李沧区、胶州市以2001年1月1日为线;即墨市以2001年5月为线;莱西市以2002年06月为线,平度市以2003年11月为线;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以2004年7月1日为线;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以2005年1月1日为线。
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二?一五年度附件2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甲方:乙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临床医师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生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或具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
实施医保医师管理~目的是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医师的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实现用比较经济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保、患关系。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三条实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制度。
申请医保医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并具有医疗处方权,,三,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四,熟练掌握医疗保险政策和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三个“目录”标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六,无为了个人经济利益滥开大型检查、滥用自费药品的行为,,七,无为厂家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并收取“回扣”、病人“红包”的行为, ,八,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医保医师申请程序:,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具有处方权~愿意承担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均可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二,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第三条前三款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
通过资格初审者~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申请登记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医保医师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参加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法规、业务及相关知识考试。
医保服务医师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保服务医师的管理,提高医保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医保服务工作的医师。
第三条医保服务医师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依法行政,依法执业;3. 诚实守信,服务至上;4. 廉洁自律,勤政为民。
二、医师资质要求第四条医保服务医师应具备以下资质: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具有医师执业资格,持有医师执业证书;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4. 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5. 通过医保服务医师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条医师申请从事医保服务工作,应当向医保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2. 医师执业证书;3. 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4. 医疗机构出具的执业能力证明;5. 医保服务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医师岗位职责第六条医保服务医师的岗位职责包括: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确保医保服务的合法性、合规性;2. 负责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审核、报销审核等工作;3. 对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进行解释和指导;4. 参与医保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5. 参与医保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6. 配合医保管理部门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医师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做到:1. 严谨认真,确保医保服务的准确性、及时性;2. 主动服务,热情接待参保人员;3. 保守患者隐私,保护患者合法权益;4.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5. 积极参与医保服务创新,提高医保服务质量。
四、医师考核与奖惩第八条医保服务医师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九条平时考核内容包括:1. 医德医风;2. 业务水平;3. 工作态度;4. 考勤情况。
第十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1. 医德医风;2. 业务水平;3. 工作态度;4. 考勤情况;5. 医保服务绩效。
第十一条医保服务医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6.11•【字号】青劳社[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劳社[2007]64号2007年6月11日)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城镇居民参保范围问题㈠《暂行办法》所称“中等以下学校”、“托幼机构”是指经教育、劳动、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托儿所、幼儿园。
㈡《暂行办法》所称“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是指经教育、劳动等部门批准设立的驻青各类专科以上高等教育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㈢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借读生)、在册儿童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其他非在校(托幼机构)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㈣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外国籍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册儿童,可自愿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㈤《暂行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伤残等级达到1级和2级的残疾人员。
㈥《暂行办法》所称“城镇非从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未曾参加过社会保险或参加过社会保险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
㈦崂山、黄岛、城阳三区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非城镇户籍的学生儿童,暂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他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应在本周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束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医保医师登记表及编码规则

附件1
序号:
邢台市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药师)申请登记表
注:1、本表照片栏贴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照;
2、定点医疗机构汇总本表格后,请在序号栏按自然顺序统一编号;
3、附执业医师(药师)、执业助理医师、卫生职称药师资格或其它资格证
书复印件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附件2
邢台市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药师)信息变更申请表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编码:申请时间年月日
2
附件3
邢台市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药师)信息汇总表(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签章:医疗机构编码:汇总申报时间:年月日
3
附件4
邢台市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药师)编码规则(25位)
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代码
(采用三级诊疗科目)
参照卫生部1994年《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及2007、2009年修订文件
注:
1、定点医疗机构对内科、外科等有细分专业科室的,按照相应科室编码填写,如普通外科填写“401”;若存在没有相对应的细分科室,一级医院等对内、外科等不细分的,直接填写“内科300”、“外科400”、“妇产科500”等;若个别医师(药师)没有确定具体专业科室的,则按本人执业范围的“其他”项填写,如口腔科执业范围的无专业者填写“其他1206”。
2、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一、二、三级科目的规定,如有新增或修改软件系统可随时申报调整。
表(二):
医师执业范围代码
参照《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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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士 □医师 □主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申请
内容
准入备案
撤销备案
□ 医院医保医师
撤销原因
□社区医保医师(其中:
是□否□ 家庭医生 )
□ 离休人员门诊医保医师
医师签名:
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定点医疗机构
意见
负责人(签字):
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医保经办机构
备案
经办人:公章
年 月 日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登记表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医保编号: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医师资格证书 编码
(获得资格时间: 年 月 日)
医师执业证书 编码
(注册时间: 年 月 日)
执业
类别
执业范围
毕业
院校
Hale Waihona Puke 科 室联系电话执业
地点
第一执业地点:
第二执业地点:
第三执业地点:
执业
资格
□乡村医生 □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医师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上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时,须携带申请人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执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