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功能探析
财产税法律适用范围及具体规定的解读与应用

财产税法律适用范围及具体规定的解读与应用财产税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它规定了财产税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对于税务管理和纳税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财产税法律的适用范围进行解读,并分析其中的具体规定,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挑战。
一、财产税的适用范围财产税是一种针对个人和企业财产进行征税的税种,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财产:财产税适用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
这些财产的价值将被估算,并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计税。
2. 企业财产:财产税适用于企业所有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股权等。
企业财产的价值也将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估算,并根据税法的税率进行计税。
3. 捐赠财产:财产税还适用于个人和企业的捐赠财产。
当个人或企业将财产捐赠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时,捐赠部分的价值也会受到财产税的征税。
4. 财产转让:财产税也适用于财产的转让行为。
当个人或企业将财产出售或转让给他人时,财产转让所得也需要缴纳相应的财产税。
二、财产税的具体规定1. 税款计算:财产税的计算是根据财产的评估值与税率相乘得出的。
财产的评估值是根据市场价值、折旧率等因素来决定的,税率也是由税法规定的。
2. 税务申报:个人和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税务部门申报自己的财产,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在申报过程中,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财产信息,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申报表格。
3. 税务管理:财产税的征收和管理由税务部门负责,他们会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并在必要时进行核查。
如果发现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财产税法的应用问题和挑战尽管财产税是一项重要的税种,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评估准确性:财产的评估是计算财产税的重要依据,但评估的准确性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
特别是对于一些非现金财产,如房产、艺术品等,其价值往往难以准确评估,容易引发争议。
2. 税率公平性:财产税的税率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但税率的高低是否公平成为了一个争议点。
我国财产税基本问题

我国财产税基本问题我国财产税制度是指对个人和企业的财产进行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
它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调节财富分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财产税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基本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分析和解决。
我国财产税征收范围过窄。
目前我国的财产税主要是对个人和企业的不动产征收,如房地产、土地等。
财富的多样化和变化速度很快,仅仅对不动产征税无法全面反映个人和企业的财富状况。
我们应该积极推进财产税征收范围的拓宽,包括对金融资产、股权、收藏品等进行征税,以更准确地反映个人和企业的财富状况。
我国财产税税率过低。
当前我国财产税税率普遍偏低,这使得个人和企业对财产的保有成本较低,形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低税率可能导致个人和企业过度关注财产税减免等行为,从而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
低税率可能造成财富集中的趋势,使贫富分化加剧。
我们应该适当提高财产税税率,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实现财富的均衡分配。
我国财产税征收方式不合理。
当前,我国的财产税征收主要以固定税额或者按照不动产的评估价值征收。
这种方式往往会导致税负过重或者过轻的情况出现。
在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波动的背景下,按照评估价值征收的方式往往无法准确反映市场价格。
我们应该探索更加合理的财产税征收方式,如按照市场价格征收财产税,加强税收征管的科技支撑。
我国财产税征管体制需要改革。
当前我国的财产税征管分散在不同的税务部门,导致信息不对称和工作协同不足。
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统一的财产税征管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提升财产税征管的科学性和效率。
我国财产税减免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当前我国的财产税减免政策主要面向不动产和个人住房,存在一定的政策扶持,但对其他财产的减免力度相对较小。
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财产税减免政策,鼓励个人和企业积极参与经济发展,同时要保证减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利益输送和滥用减免。
我国财产税制度在征收范围、税率、征收方式、征管体制和减免政策等方面存在一些基本问题。
对我国财产税体系建设的思考

对我国财产税体系建设的思考1. 引言1.1 财产税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完善财产税体系也能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在当前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情况下,通过对富裕人群的财产征税,可以实现财富的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财产税的征收也可以遏制财富过度集中的趋势,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财产税体系建设不仅仅是一项税收制度的改革,更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
只有完善财产税体系,加强征管,推动财产税制度的改革,才能更好地支持国家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
【2000字】2. 正文2.1 我国现行财产税体系存在的问题一、税基窄化问题。
我国目前的财产税主要是房产税和车辆购置税,税基较窄,财产税种类单一,征收对象较少,难以形成全面的财产税体系。
二、税收效率低下。
现行财产税征收标准不够科学合理,征收制度不够完善,导致税收效率低下,难以实现资源配置的合理优化。
三、征管体系不完善。
我国财产税的征管体系存在漏洞和灰色地带,造成逃税漏税现象普遍,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影响财政稳定和经济发展。
四、税收公平性不高。
当前财产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较低,对富人和高收入群体征收的压力较小,导致税收公平性不高,影响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
五、税收监管不到位。
我国财产税征收缺乏有效监管和执法力度,征收管理手段落后,难以保证税收的公平合理和有效征收。
我国现行财产税体系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亟需进一步改革完善,才能更好地发挥财产税在宏观调控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2.2 完善财产税体系的建议在完善我国的财产税体系时,首先应该建立一个全面、科学的财产税征管体系。
这包括完善税收法规、加强税收征管和监督力度,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和有效性。
应该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的精准度和效率。
应该逐步扩大财产税的征收范围,增加税收的公平性。
目前我国的财产税主要集中在房地产领域,而其他财产领域,如金融资产、股票资产等往往被忽略。
应该逐步扩大财产税的征收范围,逐步建立覆盖各个领域的财产税体系。
构建我国新的财产税体系研究

构建我国新的财产税体系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快速进步,财产税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
财产税是一种征收在个人或企业持有的财产上的税费,包括不
动产税、财产转让税、遗产税等。
构建我国新的财产税体系是一个
重要的研究课题,它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征收范围。
新的财产税体系需要考虑征收的范围应该如何划定。
应该对哪些财产征收税费,针对不同的财产应该制定何种征收
标准,需要进行科学准确的划分。
2. 税费标准。
财产税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它的税费标准需
要合理制定。
应该根据每种财产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税费标准,
以保证税负的公平合理,激励公民和企业愿意投资和保有财产。
3. 征收方式。
财产税的征收方式也需要考虑,如何保证税收的
计算准确性和征收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应该考虑使用现代技术
手段,建立全新的收税系统,提高征收效率和公平性。
4. 社会稳定。
财产税的征收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考
虑如何保证征收不会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应该采取一些措施,包括逐步推进、稳步实施等方式来保证征收顺利进行。
总之,构建我国新的财产税体系不仅涉及到税收制度的改革,
还有对社会和经济产生的影响,需要全社会共同来推动实施,以提
高我国税收体系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财产权利,促进社会公平和
稳定发展。
财产税法律适用问题解析

财产税法律适用问题解析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财富积累的增加,财产税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财产税是一种对个人或企业财产价值征收的税收。
然而,由于财产的定义、评估和征收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财产税的法律适用问题也相应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困惑。
本文旨在对财产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析和梳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财产税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财产的定义和分类财产是指个人或企业拥有的可以评估经济价值的一切权益和物品。
财产可以分为实物财产和金融财产两大类。
实物财产包括土地、房屋、车辆、设备等有形财产,金融财产则包括股权、债权、存款等无形财产。
二、财产税的法律适用原则1. 纳税主体原则财产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个人和企业。
个人财产税的纳税主体是自然人,企业财产税的纳税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征收依据原则财产税的征收依据通常是财产的评估价值。
这需要依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应纳税的金额。
3. 纳税义务原则财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申报和缴纳义务,如未按时申报或缴纳,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财产税的征收方式财产税的征收方式也是财产税法律适用的重要内容之一。
目前常见的财产税征收方式有以下几种:1. 比例税率方式比例税率方式是根据财产的评估价值和税率的比例确定应纳税额。
例如,某地规定房屋财产按评估价值的1%征收财产税,假设一套房屋评估价值为100万元,则应纳税额为1万元。
2. 分段税率方式分段税率方式是根据财产评估价值的不同区间采用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
例如,某地规定房屋财产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按0.5%征收,超过100万元后的部分则按照1%征收。
3. 综合税率方式综合税率方式根据财产评估价值的总和采取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
这种方式适用于财产种类多样、评估难度较大的情况,可简化征收程序。
四、财产税法律适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在财产税的征收中,存在一些法律适用问题,给相关方当事人和税务机关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对我国财产税体系建设的思考

对我国财产税体系建设的思考
我国财产税体系建设需要明确征税范围和税率标准。
当前我国的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
税和土地使用税,但其征收范围相对狭窄,税率较低,无法充分调节财富分配。
与发达国
家相比,我国的财产税征收标准较低,难以对高额财产进行有效调节。
建设我国财产税体
系需要明确征税范围和税率标准,对高额财产实施更高的税率,以实现财产税对财富的有
效调节。
我国财产税体系建设需要完善税收征管机制。
由于我国财产税的征收对象较多,征管
难度较大,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机制,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精度。
加强对财产
的登记、评估和监督,建立完善的财产信息数据库,提高税收征管的科学性和智能化水平,确保财产税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征收。
我国财产税体系建设需要整合税收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
财产税征收与经济发展密切
相关,应当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相适应,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在财
产税体系建设过程中,需要与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相协调,确保财产税的征收能够
符合国家的经济发展需求,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和税收支持。
我国财产税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当前的国家发展战略下,应加大对财产税体系建设的投入和研究,着力解决财产税征收范围窄、税率低、征收
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推动我国财产税体系向着科学、公平、有效的方向发展。
通过建设完
善的财产税体系,可以推动我国的税收体系向着现代化和科学化方向迈进,为国家的经济
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对我国财产税体系建设的思考

对我国财产税体系建设的思考当前我国财产税体系建设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其中包括税种单一、征收标准不够科学、管理手段不够完善等方面存在不足。
对我国财产税体系建设进行深入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是当前国家税收政策和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
我国财产税体系建设需要加强基本理论研究,完善税收法规和政策。
目前我国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车辆购置税、土地使用税等,但这些税种征收标准和税率大多过低,征收范围有限,无法充分发挥财产税在社会经济调节和调控中的作用。
需要加强对财产税法律制度的研究,完善税种间的衔接和协调,构建科学合理的财产税体系。
也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在我国财产税征收范围和标准上的改革方案,以确保税收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我国财产税体系建设需要加强管理手段和征收手段的改革。
当前我国财产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征收效率低下等问题,导致了征收难度大、逃税问题严重等痼疾。
需要加强对财产税征收管理手段和征收手段的改革,提升征收管理效率和水平。
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财产税征收管理模式和技术手段,引入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的财产税征收管理体系,提高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效率。
也需要加强对财产税征收政策的落实监督,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加大对逃税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确保财产税征收政策的有效实施。
我国财产税体系建设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经验借鉴。
当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在财产税征收管理和政策制定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做法,这些经验和做法对于我国财产税体系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财产税征收模式和政策制定经验,推进我国财产税体系建设的国际化和现代化。
可以通过开展学术交流、国际合作项目、引进国外专业人才等方式,积极吸收国际先进的财产税征收理念和实践经验,不断提升我国财产税体系建设水平。
当前我国财产税体系建设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需要加强基本理论研究、改革管理手段、提高征收公平性和社会调节功能、加强国际合作和经验借鉴等方面的工作。
财产税的定位问题研究

财产税的定位问题研究在现代税收体系中,财产税占据着独特而重要的地位。
然而,对于财产税的定位问题,却一直是学术界和政策制定者们关注和探讨的焦点。
财产税究竟应当如何定位,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实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目标,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财产税的定义和范畴。
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课征的税收,其主要包括房产税、车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
这些税种针对的是财产的存量,而非财产的流转或所得。
从公平的角度来看,财产税具有重要的意义。
财产的拥有往往反映了个人或家庭的经济实力和财富积累。
通过对财产征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财富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特别是对于那些拥有大量财产的高净值人群,征收适当的财产税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比如,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设置,可以防止财富过度集中在少数家族手中,促进社会的流动性和机会均等。
在经济调节方面,财产税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例如,房产税可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
当房产税税率较高时,可能会抑制房地产的投资和投机需求,从而稳定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财产税的征收还可以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促使纳税人更加合理地利用和管理财产,提高经济效率。
然而,财产税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其中,财产的评估就是一个关键难题。
准确评估财产的价值并非易事,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财产,如古董、艺术品等,其价值的确定往往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这可能导致税收的不公平和征收成本的增加。
另一个问题是财产税的征管难度较大。
由于财产的种类繁多、分布广泛,税务机关要全面掌握纳税人的财产信息并非易事。
而且,一些纳税人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隐瞒财产,逃避纳税义务,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在国际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财产税的定位和实践也存在较大差异。
一些国家将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以支持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而另一些国家则对财产税的依赖程度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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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功能探析郝琳琳《法学杂志》2010年第4期第109-111页内容提要:财税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贫富差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我国财产税的功能应定位于以筹集地方财政收入为主,兼顾调节贫富差距和资源配置。
重构我国则产税法律制度,应注重财产税的收入筹集功能,将其发展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简化税制、整合税种,并完善财产税的征收管理及配套措施。
关键词:财产税功能地方财政收入一、财产税功能概说财产税作为最古老的税种,在人类社会早期几乎占据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全部。
据《通典·食货·赋税》记载,禹“定九州,量远近,制五服,任土作贡,分田定赋,什一而税”,以土地出产向部落酋长(禹舜)进行定量贡纳,开创了后世上地税的先河。
虞、夏时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源自公田收入,亦属财产税范畴。
西方国家在资本主义时代,以农业为经济支柱,征税对象也多为土地和房产。
至现代社会,财产税虽不再有昔日的辉煌,税收收入在各国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也有所下降,但其在一国的税法体系中仍占有一席之地,并且不可或缺,这是由于财产税具有其他税种所无法替代的功能。
(一)筹集财政收入一般而言,财产税的课税对象范围宽广,虽然各国对财产税征税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除了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税以外,有些国家甚至将纳税人的全部财产均作为课税对象;不仅对有偿转让财产的行为需课征税款,对持有财产和无偿转让行为(如赠与、遗产继承)课税的情况也相当普遍。
因此,丰富的税源和稳定的税基赋予财产税很强的收入效应。
一般开征财产税的国家都将其收入划归地方政府,以利于地方财政根据稳定的收入安排相应的支出。
虽然财产税在各国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已不复存在,但其依然是各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发达国家财产课税收入在全部财政收入中仍占有10%以上的比例。
目前,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财产税都是各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
(二)调节贫富差距贫富状况的产生既源于收入分配的差距,也是财富存量的累积所致。
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较为明显,但对财富存量的差距则难以调节,而对因继承、受赠等方式所获得的存量财富更是力不能及。
财产税以财富存量作为计税依据,使其弥补了个人所得税无法对资产存量课税的空缺,从而具有较强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
(三)优化资源配置任何税种的征收,都会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财产税也具有配置资源的功能。
由于土地资源、遗产以及闲置资源都可以成为财产税的课税范围,能够促进非生产性资源向生产性资源的转化,增加用于生产的投资。
产权所有者为避免承担高额的税负,会将财产更多地用于消费和投资,因此,开征财产税不仅有助于减少财富的过度累积,更可刺激有效需求,进而推动经济增长。
土地资源是财产税的主要税源,对土地课税是以土地资源的面积或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而并非对土地上获得的收益征税,这样可以促使土地的权利主体更有效的利用土地;由于对闲置土地、荒地等也课征财产税,可以抑制土地资源的浪费,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二、我国财产税的功能定位(一)财产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有限目前较为流行的观点是,在我国现阶段财产税应以调节贫富差距功能为主。
其理论依据是: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表现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并且呈逐步扩大的趋势,制约着经济的发展,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 .16上升到目前的0.48不仅超过了国际上0.40的警戒线,也超过了世界所有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
由于财产税通常只针对高收入者征收,具有累进的特点,因而能够起到分散财产,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
因此,我国的财产税应注重对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发挥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
然而实际上,财产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其一,财产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小。
1994 -2007年,中国财产税收入的绝对额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财产税收入在全国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却很低,2007年以前未超过5%,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最高也仅为10%左右。
相对于流转税和所得税而言,财产税在各税种中不能成为“主角”,自然也无法承担起“劫富济贫”的任务。
其二,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财产税体系中的重要税种。
遗产税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代人的财富差距在下代人身上延续,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彰显社会公平。
因此,遗产税成为很多国家避免财富过度集中、调节贫富差距的有效手段。
目前,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征收遗产税,也有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开征此税。
虽然我国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征收遗产税应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但是由于相关财产认证、评估和保护制度的缺失,使得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尚不成熟,遗产税法的出台也还有待时日,遗产税的缺位严重弱化了财产税的收入调节作用。
此外,当前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是由发展、体制和制度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从发展的角度看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出现经济收入的增长有快有慢、有人先富有人后富的现象。
从体制的角度分析,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促进了贫富差距的扩大,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就意味着认可贫富差距的合理性。
再从制度的角度研究,由于在社会转型改革过程中,制度建设的滞后,制度弊端和法制漏洞的存在,例如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中的疏漏、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垄断企业收入水平高等,也是造成贫富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
由此可见,调控收入分配差距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完善法制等多方面的综合作用.就税收调控而言,即使占财政收入比重较大的个人所得税也无法实现调节贫富差距的目标,将这一使命赋子则产税法,实在是则产税“不能承受之重”。
(二)我国财产税应该以筹集地方财政收入为其基本功能以财产税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符合公共物品的基本原理。
根据该原理,公共物品的受益范围应与其资金筹集相适应。
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物品,财产税作为一种地区性的“受益税”,相当于对享受本区域公共服务的用户收费,如同居民向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支付的税收价格,昭示着地方公共服务与其负担者之间的联系。
因此,将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有利于强化地方居民的纳税人权利意识,强化地方居民对地方政府的财政监督和预算约束,从而规范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激励地方公共部门决策产生有效率的结果。
从另一个角度讲,财产税收入的提高可以促进地方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进而使房屋、土地等财产的价值增值。
地方财产价值的提升是地方政府和居民共同关注的利益,如果财产税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地方政府可以利用财产税融资,不仅能够减少地方财政对转移支付的依赖,而且有利于增强地方政府与居民之间的经济联系,提高地方财政透明度,也让纳税人从宽阔平坦的马路、四通八达的立交桥、洁净美丽的城市景观中切身体会到自己的贡献,充分体现出“税收是文明的对价”。
财产税的特点使其具有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良好票赋。
其一,财产税以房产、上地等财产为课税对象,具有很强的地域性。
显而易见,不动产的坐落地点固定,一般不会因对房地产课税而导致财产的区域间流动。
其二,财产税税源充足,税收收入稳定可靠。
正是房地产的非流动性使得隐匿财产相当困难,致使财产税具有丰富、充实的税源。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企业和个人的房屋、车船等财产也将不断增加,而且由于财产税属于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
因此,财产税可以成为地方政府日益增长的税收来源。
其三,地方政府易于对本地区财产税进行征管。
目前财产税的征税客体多为不动产,一般不会发生税收征管上的遗漏。
而财产税的税源分布广泛、分散,又使得中央政府对其监管难度较大,由地方政府征税更能提高征管效率。
从国外的经验看来,财产税是各国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
经济发达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地方税制结构,每级地方政府都有其主体税种,辅助税种一般也与主体税种密切相关,主体税种的优势相当明显。
合理的税种结构有助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筹集和利用,主体税种的建设是各国完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首要措施,许多国家均选择了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体税种。
根据OECD 1994年的统计,美国的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的78.5%,加拿大为85. 3%,澳大利业为99.6%,英国和爱尔兰则高达100%。
另一项研究结果表明,2001年至2003年间,美国各地方政府财产税收入的平均水平提高了10%以上。
在波兰、捷克等经济转轨国家,财产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虽相对较低,大约为20%左右,但是各国对财产税的重视程度却日益加强。
综上所述,我国的财产税制度应以筹集地方财政收入为其主要功能,辅之以调节贫富差距和资源配置功能,从而构建起合理的财产税法律体系。
三、重构我国财产税法律制度(一)发挥财产税的收入筹集功能,将财产税发展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在我国现阶段,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流转税,营业税所占比重最大,财产税收入甚少,由此造成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的资金相对短缺,并且引发出许多社会经济问题,严重制约着地方建设尤其是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各地的土地、房产价格飞涨,但地方政府从财产税中获得的收入甚微。
地方政府不得不依靠各种名目的收费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筹集资金。
那么,可否依赖营业税达到地方政府筹集收入的目的呢?笔者认为,营业税在地方税法律制度中的主体地位无法得到长久的维系。
增值税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会导致其征税客体的范围不断扩大,直至涵盖现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营业税将逐渐边缘化甚至被取消。
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是必然趋势。
而且,就目前企业和居民的财富状祝看来,我国不仅出现了高收入阶层,企业和个人的财富结构也日渐丰富,已经具备将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社会经济基础。
(二)整合税种,简化税法,拓宽税基并合理设计税率。
将目前财产税体系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房与地始终是一个整体,我国早已确立了房屋产权与上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原则,足以说明土地税和房产税可以整合为一个税种,从而简化税法。
简洁统一的税法更容易让人们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掌握征纳程序。
但必须让纳税人明白房地产税是对原有税种的替代与整合,并非开征新税,从而消除人们的抵触心理。
所以,适当的税法宣传是十分必要的。
“宽税基”是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的指导原则之一,它可以在不加重税收扭曲的情况下筹集更多的收入,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和减少税收流失。
因此,在简并税种后,应拓宽房地产税的税收基础:将征税范围由营业用房地产扩大至非营业用房地产,纳税主体也相应地由企业延伸至个人或者家庭。
同时,将车船税变更为动产税,其征收对象除了车、船,还应包括航空器等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