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昆政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通知(昆政发〔2009〕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8〕187号),针对我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实际,为切实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需要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作保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还存在工作不主动、措施不落实、安全管理缺位的情况;受利益的驱动,企业“重效益、轻安全”的问题仍然存在,安全投入不足、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现代新昆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认真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01•【字号】密政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密政发〔201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密云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密云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县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属地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属地管理部门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属地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从上至下逐级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层层抓好落实。
第五条属地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治理消除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六条建立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严格实施并印发会议纪要。
关于进一步明确各股室、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关于进一步明确各股室、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始兴县关于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的通知,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统一、高效、互动的监管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县住建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局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建工股,由局建工股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他股室、单位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领导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局长:全面领导我局安全生产工作。
各位副局长、分管领导: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分管股室、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抓好分管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1、执行县安委会、市住建局和本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项决策,做好本县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的日常工作;2、做好安全生产方面“上传下达”的协调工作;3、承办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
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一)建工股:负责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对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
督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做好相关应急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和“两场联动”检查;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建筑市场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组织或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管理,定期分析建筑业发展情况;负责指导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资格、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培训管理工作;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初审;依法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检测单位的资质进行初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
监管职责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3(000)015
【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安
全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目前监管责任不明晰的16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予以明确。
【总页数】3页(P11-13)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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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1•【字号】绵府函〔2017〕112号•【施行日期】201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绵府函〔2017〕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川府发〔2017〕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安委〔2016〕11号)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现就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
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要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本级安委会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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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通知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4〕137号)等精神,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全面提升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经研究决定,授权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负责辖区内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行使辖区内(包含所属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
特此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4日
——结束——。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武清政〔2016〕40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正文:----------------------------------------------------------------------------------------------------------------------------------------------------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武清政〔2016〕4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本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的原则(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三)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
(四)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
(五)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六)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二)明确和规范本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装备、工作经费,保障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安全生产部工作职责 关于印发宁城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安全生产部工作职责关于印发宁城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天义街道办事处、热水旅游度假区开发管委会、县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城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城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宁城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审查、申报及颁发管理工作。
(二)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天义街道办事处、热水旅游度假区,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和分解落实全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按年度进行考核和检查。
(三)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按时向上级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报送统计数据和分析,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报告或者通报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五)负责组织较大及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宁城县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县和各乡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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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合江县人民政府文件合府发〔2010〕73号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确定的“以权定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泸市府发〔200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县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作进一步明确。
今后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倒查制”的方法,按照履行安全职责情形,追查有关责任单位要紧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直截了当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生产安全监管责任部门(一)道路交通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建设局、县城管局、县农机局。
(二)水上交通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交通局(县海事处)。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安监局、县水务局、县旅行局、县城管局。
(三)非煤矿山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安监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经商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工商局。
(四)无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国土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安监局、县经商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安监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邮政局、县建设局、县经商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局、县供销社。
(六)消防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安监局、县经商局、县文广局、县工商局。
(七)学校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教育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安监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工商局。
(八)供用电、河道采沙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水务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交通局、县国土局、县安监局、县建设局、县城管局、县航道处、县海事处。
(九)县城公用设施安全(下水道、化粪池、垃圾场、都市广告牌)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城管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建设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
(十)旅行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旅行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文广局。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质监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安监局、县建设局、县经商局。
(十二)建筑施工、都市燃气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建设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
(十三)机械行业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安监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经商局。
(十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经商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
(十五)金属回收、酒类产销、商贸企业、商场和大型商务活动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经商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卫生局、县城管局。
(十六)烟花爆竹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安监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供销社、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气象局。
(十七)粮食收储及化学药剂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粮食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局。
(十八)县重点建设工程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发改局、项目主管部门。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公安局。
(十九)文化娱乐场所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文广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环保局。
(二十)森林防火及林业生产加工经营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林业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县旅行局。
(二十一)寺院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民宗办。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旅行局、县公安局。
二、各部门生产安全监管职责(一)县安监局(县安办)1.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治理、指导、和谐工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2.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含烟花爆竹)的综合监管工作;负责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承担审查把关不严,监管不力造成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责任。
3.负责非煤矿山的综合监管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承担审查把关不严,监管不力造成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责任。
4.负责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有关安全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承担对上述人员的安全教育及考核不严、乱发证照的安全责任。
5.负责生产、经营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审查工作;承担审查把关不严、监督不力的安全监管责任。
6.组织、参与除火灾和火灾引起的爆炸事故以外的生产、经营性单位一样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二)县公安局1.负责机动车辆检验、牌证发放及治理;承担因对车辆技术状况监控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2.负责机动车驾驶员的考核发证及治理;承担机动车驾驶员考核不严、乱发证照的安全责任。
3.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监管及违章处罚;承担因监督治理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4.负责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和安全间距的审查监督和消防日常监督治理工作;承担因监督治理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并对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负责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县场等公众集合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及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审批和监管;承担因审批不严、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按照消防法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非重点单位实施监督抽查,并对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审批;承担因审批不严、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7.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治理和使用、储存、运输的审批,以及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承担因审批不严、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8.负责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9.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火灾引起的爆炸事故处理的牵头工作。
10.负责发放民爆品经营许可证和民爆品行业的监督治理;承担因审查和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的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11.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废旧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审核和安全监督治理工作;承担因对违法违规收购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三)县交通局1.负责对渡口、码头、客渡运船舶及全县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督治理工作;承担因监督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2.负责监督海事(航务)部门开展对船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治理工作;承担因监督不力造成考核不严、乱发证书引发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3.负责监督运管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资质审核、营运客车的技术治理和安全综合性能检测、运营线路审批及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培训、考核发证;承担因监督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4.负责对客运车站的审批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因治理监督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5.负责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的安全监督治理工作;承担因监督治理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6.负责监督运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审批和日常安全治理工作,承担因监督治理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7.负责国、省、县干线道路养护和危险路段安全整治工作;承担因监督治理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8.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和危化品运输事故处理的牵头工作。
9.负责对城县公共汽车企业的安全监督治理;承担因监督治理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四)县建设局1.负责审批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县规划区内新、改、扩建建设工程,专门是易燃易爆场所、地下天然气管道和重要设施、建(构)筑物外部安全间距审查工作;承担因监督治理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2.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资质审核报批、年度审核及监督治理;承担因监督治理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3.负责都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督治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现场安全治理监督工作负责;承担因监督治理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4.负责城镇燃气(天然气、液化气)新建燃气企业及燃气设施改动的审批和安全监督检查和的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因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5.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场地和相邻建、构筑物的建设规划定点和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承担因规划定点不当或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6.负责建设工程、房屋、堡坎、城县燃气等事故处理的牵头工作。
(五)县农机局1.负责农用机械(含农用运输型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及监督治理。
承担因监督治理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2.负责农用机械驾驶、操作的人员考核、发证和日常安全教育工作;承担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不严、乱发证照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3.负责农用运输车辆和农用机械的源头安全监管;承担因监督治理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4.负责农用机械田间作业安全事故的处理。
(六)县经商局1.负责发放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监督检查;承担因市场准入审查不严或监管不力的相应责任。
2.负责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商贸县场和重大商贸活动的安全监督治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县教育局1.按照治理职权,分级负责学校、幼儿园的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管;分级承担对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督治理指导责任;承担因审查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