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
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
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
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工程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保证工程质量和效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电站、灌溉系统等。
2.1 定义•招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承包商参与竞标。
•投标:承包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标书。
•招标文件:招标人向承包商提供的有关招标的文件和资料。
三、招标程序3.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方根据工程需求,制定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投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
3.2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根据工程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述、投标要求、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等内容。
3.3 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向潜在承包商发出邀请参与竞标。
•招标文件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确保所有潜在承包商都能够获得。
3.4 投标准备•潜在承包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预算等。
3.5 投标文件提交•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方。
•投标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快递或在线提交等方式。
3.6 招标文件评审•招标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工程造价的合理性等。
3.7 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方公示中标结果,通知中标承包商签订合同。
•中标结果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公示,确保公正公开。
四、投标管理4.1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时需支付一定金额作为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履行合同的保证。
4.2 招标文件解释•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义时,可向招标方提出解释要求。
•招标方应及时对疑义进行解释,并将解释通知所有投标人。
4.3 投标文件保密•投标文件应严格保密,除招标方和评标委员会外,不得透露给其他人员。
•违反保密规定的投标人将被取消资格。
4.4 投标文件修改•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造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造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伤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市场准入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 3 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 1 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
浙江省招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招标管理办法浙江省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基本原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以及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方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招标工程的条件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规定领取投资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二)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三)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建设监理招标的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第九条招标程序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招标申请书,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三)编制招标文件;(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九)发出中标通知书;(十)签订合同;(十一)按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如下:
1. 招标方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招标。
具体的招标方式由招
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点进行选择,但必须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
2. 招标文件:招标人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基本
情况、技术要求、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
的内容和评标标准等。
招标文件必须实事求是、公正透明。
3. 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财务和
管理能力,同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
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进行限制,例如要
求具有特定工程经验或执业资格证书。
4.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要在投标时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
保证金,作为确保投标人遵守投标文件和投标承诺的保证。
投标保证金在评标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退还给未中
标的投标人。
5.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结果:招标人组织专家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评
标过程必须公正、公平,并要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6. 中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标人和招标人根据中标结果
签订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的具体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工程建设的任务。
此外,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还可能需要遵守其他相关的
规定和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本文是爱岗的小编为家人们找到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欢迎参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df 篇一第四十四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四十六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
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1/3.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1/3.第五十条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勘察(测)、设计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水利勘察(测)、设计工作或相关的技术经济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各方合法权益,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在水利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条招标人是指依法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代招标人组织实施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招标人发布招标信息的公告,包括项目简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条件等。
(二)招标说明:详细说明招标人要求的技术规格、施工条件、工程质量要求、合同期限等信息。
(三)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价格清单等投标人须提供的文件。
第七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招标内容全面、准确,招标条件合理、公正。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准备和递交时间、评标标准等。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审查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投标人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
(二)投标人的相关经验、技术能力、人员组成等。
(三)投标人的信誉状况、历史业绩等。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公示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果,并接受相关投诉和申诉。
第四章投标文件评审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一)技术方案评审:评审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价格评审:评审投标人的价格清单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分,确保评审结果公正、准确。
第五章中标结果公示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公示中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与未中标人。
(一)中标公告:公示中标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中标金额、合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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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浙江省人大《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目规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三)受理省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省立项或上级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受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四)组建并管理市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五)负责市及以下立项、或受上级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与管理的内容:(一)核准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条件和项目招标的条件;(二)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及招标文件;(三)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四)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利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一)属于第三条规模标准第4项规定的招标项目;(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三)应急度汛项目;(四)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条符合第九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省重点水利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及报批;其它水利项目按管理权限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二)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三)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第十二条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管理权限经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和财务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五)拥有3名以上熟悉招标业务的人员;(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三条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二条的条件时,不得自行办理招标。
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3、项目已列入计划。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3、监理单位已确定;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六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和项目招标的条件核准后,招标人按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十三)确定中标人;(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省、市级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
合同额较大的项目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按照水利部有关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规定编制。
招标文件在发售前应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在一个项目中,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严格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一般应当在投标截止期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500元至2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金额。
投标有效期为自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起30~60天;投标保证金按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一控制,但最低不少于 2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原则上应按照初步设计审查同意的招标方式和分标方案组织招标,禁止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到投标截止时间,实际参加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评标标准与方法第三十一条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三条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或项目经理)的经历;3、人力资源配备;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6、技术支持与保障;7、投标价格;8、财务状况;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标准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3、监理规划(大纲);4、投标价格;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标准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2、投标价格;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5、主要施工设备;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8、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