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合集下载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运作行为,促进中小企业板块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上市条件第一节公司规模要求1. 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2. 公司年度经营收入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3. 公司年度净利润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第二节公司治理要求1. 具备独立董事不少于3名;2. 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3. 具备独立财务审计机构。

第三章信息披露要求第一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1.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2. 公司财务报告应按照规定时间表及时披露。

第二节公司风险信息披露1. 公司应及时披露重要业务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信息;2. 公司应公开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第四章公司监管和执法第一节监管机构1. 证券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监管;2.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及时报告公司重大事项。

第二节违规处罚1.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监管机构有权采取处罚措施;2. 违规公司可能面临罚款、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等处罚。

第五章投资者保护第一节信息公开1.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及时公开重要信息,确保投资者知情权;2.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二节投资者救济1. 投资者遭受损失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投诉申请索赔;2. 监管机构应加大对投资者保护的力度。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一节解释和适用本规定的解释和适用由证券监管机构负责。

第二节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之不一致的部分全部作废。

以上为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操作细则由证券监管机构另行制定和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20114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201141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的通知2011-4-1各创业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结合监管实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一年四月一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结合监管实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违规第三条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条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一)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的;(二)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三)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四)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改正后涉及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五)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且情节严重的。

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中小板上市公司在面临违规行为时进行公开谴责的标准和程序。

公开谴责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亦是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经营行为的重要举措。

2. 谴责对象2.1 本标准适用于中小板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2 对于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的违规行为,可以直接对该个人进行公开谴责,对公司可以将个人违规行为的情况进行公开披露。

3. 违规行为范围3.1 财务违规行为:包括虚假财务报表、未按规定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等行为。

3.2 内幕信息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内幕信息、未在内幕信息披露后的规定时期内暂停交易等行为。

3.3 违规并购重组行为:包括未履行重组报告书、未披露重要信息等行为。

4. 公开谴责程序4.1 收到相关举报或监管部门提出追责要求后,中小板上市公司应立即组织内部调查,核实违规事实。

4.2 鉴于证据确凿,公司应尽快组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对违规行为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

4.3 公司应及时发布公告,向投资者公开谴责相关违规行为,并说明其后续处理措施。

5. 公开谴责内容5.1 对于财务违规行为,应明确指出虚假财务报表的具体情况,并披露严重性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5.2 对于内幕信息违规行为,应明确指出未按时披露的内幕信息的具体内容,并说明延误披露的原因。

5.3 对于违规并购重组行为,应明确指出未履行重组报告书或未披露重要信息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对投资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6. 公开谴责后续处理6.1 中小板上市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违规行为,并确保不再发生类似违规行为。

6.2 监管部门可要求公司对违规行为进行内部整改,并根据情况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附件:附件一: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流程图附件二: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公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小板上市公司:指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公司。

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认定标准

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认定标准

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认定标准
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异常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财务方面的异常: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异常表现为资产负债表数据、利润表数据和现金流量表数据的出现严重错误或者虚假陈述。

例如,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会计错误、虚假交易、未披露关联方交易等。

2. 经营方面的异常:上市公司经营活动出现异常表现为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或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例如,公司主导产业或业务规模明显减少或增加、公司高管层连续辞职或变动频繁等。

3. 法律风险方面的异常:上市公司涉及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例如,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涉嫌贪污受贿等。

4. 政策风险方面的异常:上市公司经营受到政策限制、禁止或调整的风险。

例如,上市公司所在行业或业务受到政府政策调整,导致经营困难或业绩下滑。

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认定标准可以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准则进行判断。

不同国家、地区的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公开谴责标准

公开谴责标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结合监管实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违规第三条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条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一)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的;(二)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更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三)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四)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改正后涉及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五)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且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一)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的;(二)应披露而未披露或披露时间滞后,且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上市公司涉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一)滞后披露时间超过10个交易日的;(二)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进行虚假记载或者不实陈述的;(三)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或者对尚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的;(四)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doc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doc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公司限售股份流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规则》等有关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限售股份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交易的方式进行,并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限售股份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利用限售股份出售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限售股份,应当依照本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限售股份应当严格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其股份出售不得影响股改承诺的履行。

第六条限售股份持有人同时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应当遵守本细则外,还应当遵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限售股份持有人履行股改承诺承担持续督导义务。

第八条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关于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报告;(二)限售股份持有人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三)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四)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五)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严格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二)限售股份持有人尚未完全履行股改承诺前出售限售股份的,其出售行为是否影响股改承诺的履行;(三)限售股份出售涉及国资、外资时,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核查情况;(五)结论性意见;(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原创版)目录1.引言2.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标准3.公开谴责的后果4.结论正文1.引言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公开谴责是一种常见的监管措施,其目的是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对于主板上市公司而言,公开谴责有着严格的标准和相应的后果。

本文将围绕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标准和后果进行探讨。

2.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标准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披露违规: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行为,导致市场和投资者利益受损。

(2) 公司治理违规: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如内部控制失效、违规担保、资金违规使用等。

(3) 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证券等。

(4) 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市场道德和诚信原则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3.公开谴责的后果主板上市公司被公开谴责后,将面临以下后果:(1) 声誉损失:公开谴责会对上市公司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降低公司在投资者心中的形象和地位。

(2) 融资受限: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39 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3) 影响公司股价:公开谴责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公司股票的信心下降,从而影响公司股价。

(4) 监管措施:公开谴责后,证券交易所可能会对上市公司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如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限制相关业务等。

4.结论总之,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是一种重要的监管手段,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1页共1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行业自律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3.01.14
【实施日期】2013.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的通知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监管透明度,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结合监管实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1月14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监管透明度,明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适用本规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监管透明度,明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违规
第三条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条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的;
(二)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者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四)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改正后涉及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或者披露的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资产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0%以上的;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年均收入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且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100%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损益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事项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未按规定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规范运作违规
第六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日最高余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对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第七条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被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八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或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金融类企业除外);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30%。

第九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未履行重要承诺事项;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